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097號
TPDM,111,訴,1097,2023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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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政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如附表一、二所示孫
建恩部分(111年度偵字第29282號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關於董政弘被訴如附表一、二所示孫建恩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政弘參與暱稱「柯南」等三人以上所 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集團,擔任 該詐欺集團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之洗錢等犯意,由該詐欺集團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法,向孫建恩施 以詐術而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 示之人頭帳戶內後,該詐欺集團即指示被告董政弘及同案被 告王正杰(本院另行審結)向同案被告胡瑞良(本院另行審 結)拿取提款卡,隨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 附表二所示之詐欺贓款,再將領得款項及提款卡交給胡瑞良胡瑞良再層轉詐欺集團上手取得,製造詐欺金流軌跡之斷 點,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不法所得,躲避檢警查緝上開犯行 。因認被告董政弘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 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二、按案件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2款、第307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董政弘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後,共同於如附表三所 示時、地及詐術手法,詐騙被害人孫建恩匯入如附表三所示 金額於該人頭帳戶內,並經被告董政弘及同案被告王正杰提 領如附表四所示之詐欺贓款後,轉交給同案被告胡瑞良層轉 該詐欺集團上手成員等情,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24925號等追加起訴書, 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向本院追加起訴被告董政弘涉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詳如附表三、四所載,下稱前案),此



臺北地檢署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及該署111年偵字第249 25號等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按(本院訴967卷一第5頁)。嗣後 ,該署檢察官就被告董政弘與該詐欺集團共同於如附表一所 示時、地,詐騙被害人孫建恩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該 人頭帳戶後,被告董政弘即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並提領如 附表二所示之詐欺贓款,再轉交給該詐欺集團之上手成員等 情,其後於111年10月21日向本院追加起訴被告董政弘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詳如附表一、二所載,下稱後案 ),此有臺北地檢署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及該署111年偵 字第28281號等追加起訴書在卷足憑(本院訴1097卷一第5頁 )。惟,本院對照前、後案所追加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 兩者均相同,核屬同一案件,則檢察官就已起訴前案之同一 犯罪事實,再向本院重行起訴(後案),依前揭規定,就後 案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檢察官陳玟瑾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張德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附表一即111年訴字第10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之孫建恩部分: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卷證 19 孫建恩 網路商城訂書誤刷條碼,取消訂單 111年6月9日19時57分許 6,11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1偵29282 111年6月9日20時0許 1萬9,014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1偵29282 111年6月9日20時3分許 1萬1,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1偵29282
附表二即111年訴字第10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之孫建恩部分:編號 提領車手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告訴人/被害人 89 董政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6月9日20時9分10秒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孫建恩 90 111年6月9日20時9分53秒址同上 2萬元 91 111年6月9日20時26分8秒在臺北市○○區○○街00號 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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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即111年訴字第96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之孫建恩部分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參考卷號 38 孫建恩 (未告) 解除錯誤訂單 111年6月9日晚間7時57分 6,11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徐仁德) 111年偵字第25729號 111年6月9日晚間8時 1萬9,014元 111年6月9日晚間8時3分 1萬1,987元
附表四即111年訴字第96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之孫建恩部分編號 提領車手 提領帳戶 領款時間、地點 領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告訴人/被害人 2號收水兼監控人員 3號第二層收水人員 22 董政弘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定強) (部分匯入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款項於111年6月9日晚間8時45分轉匯2萬元至此帳戶內) 111年6月9日晚間8時5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金信門市) 2萬元 江文誠 孫建恩 (匯入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慧文 (匯入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胡瑞良 鄔邵竣 111年6月9日晚間8時54分 址同上 2萬元 111年6月9日晚間8時55分 址同上 2萬元 111年6月9日晚間8時56分 址同上 2萬元 111年6月9日晚間8時57分 址同上 2萬元 111年6月9日晚間8時58分 址同上 2萬元 111年6月9日晚間8時59分 址同上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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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