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鄭淑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振音硬體整合 有限公司 薛鴻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11年9月8日 60,000元 M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