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0號
TYDV,112,除,30,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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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鈺惠銘昌鋁門窗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1年10月6日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0月6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6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註 001 銘昌鋁門窗行 陳鈺惠 聯邦銀行 桃鶯分行 111年8月30日 28,200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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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