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1年度,62號
TYDM,111,金簡上,62,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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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梓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
月4日110年度桃金簡字第3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35368號、110年度偵字第36514號;移送併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113號、110年度偵字第4
2794號、111年度偵字第306號、111年度偵字第1976號、111年度
偵字第4662號、111年度偵字第8551號、111年度偵字第14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964號),提起上訴並移
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661號、111年度
偵字第4373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569號)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葉梓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葉梓恆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已預見將其所有 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使用,足供詐欺集團 作為人頭帳戶,用為收受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之工具, 且該他人將款項提款後,將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而 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仍基於上開結果發生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0年6月24日某時許,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金融 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宋孟樵」使用。嗣取得上開中信帳戶資料之 「宋孟樵」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所示之詐欺手法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 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 至上開中信帳戶,款項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後經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盧宛妮、廖瑄誼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葉梓恆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明示同意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2號卷【下稱簡上卷】第73頁);而 檢察官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之有無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前揭證 據具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檢察官、被告就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 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該書證,以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61440號 函檢附之中信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卷可證(見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514號卷【下稱偵36514卷】 第13至25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 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提供上開中信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 成員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屬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就附表編號3至13所示移送併辦所指之犯罪事實,與附 表編號1、2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擴張併予審理。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犯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



白一般洗錢罪之犯行,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相 符,亦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原審以被告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 審判決後,檢察官始提起上訴並就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被害 人部分函請本院移送併辦,致原審就該部分未及審酌;且本 案上訴後,被告業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並予賠償,亦影響 犯罪所得是否應予沒收之認定(詳後述)。是檢察官上訴主 張原判決未及審酌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事實 ,為有理由,則原判決既有前述違誤,即屬無可維持,應將 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三、科刑:
  本院審酌被告輕率提供上開中信帳戶資料予他人,所為方便 詐欺集團行騙財物而增長詐財歪風,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 ,並增加查緝困難,危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穩定, 且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金錢上之損害,所為自應非難。 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與附表編號1、4 、5、9、11、12、13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且迄今已按調 解內容履行給付共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犯後態度(參卷 附之本院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 簡上卷第175至179頁、第191至195頁);再兼衡被告並非實 際獲取詐得款項之人,而斟酌其參與之程度、情節及獲利之 情形,及本案遭詐之人數、其等遭詐之金額,暨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見簡上卷第17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得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因其提供上開中信帳戶資料,因而獲得報酬2萬元乙節 ,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簡上卷第72頁),是上開款項核屬 其本案犯罪所得無訛。然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與附表編號1 、4、5、9、11、12、13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且已履行給 付共3萬元,如前所述,堪認被告前述犯罪所得已全數遭剝 奪,是本院認就上開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對被告應有過 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上開犯罪所得不予宣 告沒收及追徵。
五、退併辦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偵字第23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認被告提供上開中信帳戶資料致告訴人郭可芹、 童意玲受騙匯款而涉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嫌,與本案 審理之犯罪事實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本院 併辦審理。然查,上開併辦係於本案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後始為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14日桃檢 秀果111軍偵23字第1129016845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附 卷可查(見簡上卷第183頁),本院無從就此部分予以審究 ,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郭印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寧君、孫偉彤、陳師敏、許景森、楊挺宏、劉文瀚、李毓珮、劉玉書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印山提起上訴,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偵查/移送併辦案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368號 盧宛妮 (提告) 盧宛妮於110年5月20日之不詳時間,透過臉書認識暱稱為「Hao Chen」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經由手機APP「bitFinex」投資比特幣買賣獲利,致盧宛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6日中午12時43分 7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宛妮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368號卷【下稱偵35368卷】第25至29頁) ②盧宛妮提供之bitFinex App手機擷圖畫面、與bitFinex福利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手機擷圖畫面(見偵35368卷第59至63頁、第7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5368卷第31至39頁) 2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514號 廖瑄誼 (提告) 廖瑄誼於不詳時間,透過手機APP「歡歌KTV」認識暱稱為「幸福男人」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可經由不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致廖瑄誼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6日下午1時2分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瑄誼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6514卷第11至12頁) ②廖瑄誼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514卷第71至8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6514卷第57至65頁) 3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113號(移送併辦) 葉淑娟 (提告) 葉淑娟於110年4月初,認識WhatsApp暱稱「謙」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可經由手機APP「Coinskyex」投資比特幣獲利,致葉淑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5日下午2時50分 12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葉淑娟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113號卷【下稱偵39113卷】第79至80頁) ②葉淑娟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存簿影本、郵政匯款申請書(見偵39113卷第151頁、第154頁)。 ③葉淑娟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手機APP Coinskyex資料、Coinskyex買賣紀錄擷圖(見偵39113卷第145至15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9113卷第83至84頁、第136至138頁、第157至158頁) 4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794號(移送併辦) 張育翎 (提告) 張育翎於110年4月13日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暱稱「Li(LINE名稱:星辰)」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有副業投資,並委由張育翎代為領取投資平台之會員福利,致張育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6日下午1時37分 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育翎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94號卷【下稱偵42794卷】第47至53頁) ②張育翎名下中國信託帳戶之活存明細查詢、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見偵42794卷第99頁、第109頁、第117頁) ③張育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偵42794卷第119至13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2794卷第61頁、第77頁、第95至97頁、第139至141頁) 110年6月26日下午1時38分 10萬元 110年6月26日下午1時40分 5萬元 110年6月26日下午1時41分 5萬元 110年6月26日下午1時45分 5萬元 110年6月26日下午1時46分 5萬元 110年6月26日下午1時47分 4,844元 5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76號(移送併辦) 王乃瑩 (提告) 王乃瑩於106年4月底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網站認識暱稱為「徐明楷」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可透過不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藉此獲利,致王乃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7日下午1時55分 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乃瑩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76號卷【下稱偵1976卷】第11至13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976卷第49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976卷第37至39頁、第51至53頁) 6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6號(移送併辦) 歐佳臻 (提告) 歐佳臻於110年6月3日之不詳時間,透過IG上認識暱稱為「秦明海」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幣安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藉此獲利,致歐佳臻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5日下午3時06分 4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歐佳臻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6號卷【下稱偵306卷】第23至29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歐佳臻與「幣安交易所」之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資料頁面等手機擷圖畫面(見偵306卷第125至128頁、第129至13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06卷第97至99頁) 7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62號(移送併辦) 林慧林慧貞於110年6月中旬,透過網路交友平台認識一名LINE暱稱為「王少威」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Fidelity global」獲利,致林慧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7日下午3時59分 3萬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慧貞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62號卷【下稱偵4662卷】第13至15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662卷第238頁) ③林慧貞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Fidelity Global App、Fidelity Global客服等手機擷圖畫面(見偵4662卷第233至23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662卷第153至155頁、第159至161頁、第173頁) 8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51號(移送併辦) 邱慧玲 (提告) 邱慧玲於110年6月24日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LINE暱稱為「高晨旭」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可下載「Firstrade」APP投資虛擬貨幣藉此獲利,致邱慧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7日中午12時25分 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慧玲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551號卷【下稱偵8551卷】第95至97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8551卷第158至161頁) ③邱慧玲與詐欺集團成員、Firstrade App客服人員對話紀錄、Firstade App手機擷圖畫面(見偵8551卷第143至145頁、第145至15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8551卷第99至101頁、第105至107頁、第163至165頁) 9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253號(移送併辦) 鄒宜芳 (提告) 鄒宜芳於110年6月12日之不詳時間,透過網路認識LINE暱稱為「Adolph」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加入投資平台「Capital One」可投資虛擬貨幣藉此獲利,致鄒宜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7日下午2時33分 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鄒宜芳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253號卷【下稱偵14253卷】第13至17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4253卷第67頁) ⑥鄒宜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14253卷第59至6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4253卷第51至53頁、第55至57頁、第91至93頁) 110年6月27日下午2時34分 5萬元 110年6月27日下午2時38分 2萬元 10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964號(移送併辦) 蔡靜雯 (提告) 蔡靜雯於110年6月12日之不詳時間,透過FACEBOOK認識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加入投資平台「BIKI」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蔡靜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6日中午12時11分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靜雯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964號卷【下稱中檢偵19964卷】第31至36頁) ②蔡靜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BIKI App圖示、BIKI帳號頁面、使用郵局及行動支付號碼 、收到BIKI交易平台匯回獲利帳戶等手機擷圖畫面(見中檢偵19964卷第133至144頁、第145至14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中檢偵19964卷第61至62頁、第76至77頁、第149至150頁) 11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69號(移送併辦) 高毓紋 (提告) 高毓紋於110年5月初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檸檬暢聊」認識LINE暱稱為「段辰逸」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加入投資平台「BNEX」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高毓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7日下午2時11分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高毓紋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569號卷【下稱中檢偵27569卷】第67至69頁) ②台新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見中檢偵27569卷第74頁) 12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661號(含111年度偵字第25568號)(移送併辦) 林碧貞 (提告) 林碧貞於110年5月3日,透過臉書認識暱稱「劉辰」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可至「昆倫國際」之交易平台購買國際黃金獲利,致林碧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6日下午1時40分 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碧貞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568號卷【下稱偵25568卷】第27至28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25568卷第35頁) ③昆侖國際交易平台之擷圖、林碧貞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25568卷第35至3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5568卷第29至31頁、第33頁) 13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735號(移送併辦) 丁嬿羽 (提告) 丁嬿羽於110年6月23日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暱稱「luo luo」之之詐欺集團成員,該人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日聯信託MUFG」投資基金獲利,致丁嬿羽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7日下午1時6分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嬿羽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735號卷【下稱偵43735卷】第31至3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43735卷第33至34頁、第43至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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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