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84號
TYDM,111,金簡,84,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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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柏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789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883、21251號、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76、3279、3836、3932、4
108、4626、4855、5690號),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
742號),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柏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江柏翰明知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係供自己使用,攸關個人債信,甚 為重要,若同時交予他人,可能被非法使用,且能預見提供 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詳之人,可能遭施詐之人用以遂行財產犯 罪,作為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管道,並將該犯罪所得轉 匯而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隱匿之結果,以逃避檢 警之追緝,竟仍基於縱使遭人將其金融帳戶資料供作詐欺取 財、洗錢犯罪所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 0年12月底某日,在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 利超商伍富門市,將其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及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下稱臺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 人。嗣該不詳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欺 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14人 及被害人1人致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 金融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而出,掩飾或隱匿該 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



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確實有為犯罪 事實欄所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 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 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大字第31 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土銀帳戶及臺銀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 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詐欺集團得持以作為犯罪工具使用, 施用詐術使附表所示告訴人14人及被害人1人陷於錯誤,因 而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而出,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同時掩飾、隱匿 上開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惟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等資 料予詐欺集團,並非實行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行 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有詐欺取財或洗 錢之犯意聯絡,僅係對詐欺集團成員上述犯行提供助力,參 照上開說明,應論以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同時交付土銀帳戶及臺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取附 表所示告訴人14人及被害人1人財物,且此一幫助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
 ㈣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交 簡字第1832號、108年交簡字第976號、第57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月、4月及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確定, 有期徒刑部分於110年1月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屬累犯,然檢察官並未說明被告之 惡性何以達到須以累犯規定加重之理由,以作為本院衡酌是 否以累犯規定加重被告刑度之基礎,爰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不依累犯規定加重 被告之刑度,僅將被告之前案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 量刑審酌事由(詳後述)。
 ㈤被告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被告於本 院訊問時業已坦認幫助一般洗錢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減刑要件,並遞減輕之。
 ㈥移送併辦之被告犯附表編號6至15部分,雖未起訴,然與本案 業經起訴之被告犯附表編號1至5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 ,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 仍輕率提供其申辦之上開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幫助詐欺 集團詐得告訴人14人及被害人1人之款項,並掩飾、隱匿不 法所得之去向,造成渠等之財產損失,使檢警查緝困難,助 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然 未與告訴人14人及被害人1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犯後態 度。再考量被告所為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 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及其前案紀錄 等品行狀況,再參以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告訴人 潘振斌、高婕烜、林維仁、楊蕎蓁、蔡歆婕劉哲維楊志 達、張嘉晨等人向本院所表示之量刑意見,暨被告自述之學 歷、職業、家庭經濟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提供上開金融帳戶等資料就此獲有 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至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然被告並非實際提領、取得詐欺 所得之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所提供之上 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等資料並未扣案,且該等物品可隨時停 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亦無庸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古御詩、梁光宗及薛植和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轉入金融帳戶 證據名稱 1 朱頤頻 詐欺集團於110年12月26日詢問是否願意擔任合作飯店之試住員,嗣佯稱有預付福利活動,預付1萬元可得獎勵3,000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30日13時49分,匯款1萬元 土銀帳戶 告訴人朱頤頻於警詢中之指訴、詐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截圖、土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2 高婕烜 詐欺集團於110年12月23日詢問是否願意擔任合作飯店之試住員,嗣佯稱幫助活動商家提高業績吸引顧客可拿獎勵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30日14時29分,匯款1萬元 土銀帳戶 告訴人高婕烜於警詢中之指訴、詐騙網站截圖、詐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截圖、土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3 林維仁 詐欺集團於110年12月26日詢問是否願意擔任合作飯店之試住員,嗣佯稱可參加商家預付獎勵活動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30日15時25分,匯款5萬元 土銀帳戶 告訴人林維仁於警詢中之指訴、詐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截圖、土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4 楊蕎蓁 詐欺集團於110年12月21日詢問產品試用員,嗣佯稱匯款1萬元幫助活動商家盈利可獲取獎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30日16時28分,匯款1萬元 土銀帳戶 告訴人楊蕎蓁於警詢中之指訴、詐騙網站截圖、詐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土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5 張嘉晨 詐欺集團於110年12月21日佯稱告訴人先前在「萬達娛樂城」內之籌碼30萬元可提領換現,只要先匯入籌碼1半之金額作為手續費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3日15時27分,匯款15萬元 臺銀帳戶 告訴人張嘉晨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臺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6 蔡歆婕 詐欺集團於110年12月23日傳送佯裝應徵試住員簡訊,並加入該簡訊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再透過LINE接續以暱稱「徐露」、「華鴻體驗群16」、「Kissy 粱恩琪」、「羅志川」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操作「預付活動」即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1時10分,匯款3萬元 土銀帳戶 告訴人蔡歆婕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人蔡歆婕提供之簡訊、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土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7 詹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初透過LINE以暱稱「怡君-營業員」、「Lyndon-導師」接續向告訴人佯稱:至htpp://bitoax.club網站依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1時30分,匯款10萬元。再於同日下午1時31分,匯款6萬5000元 土銀帳戶 告訴人詹穎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人詹穎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土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8 邱士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6日,以LINE暱稱「陳婉玲」、「羅志川」聯繫,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匯通金融網站」可獲利等語,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1時30分,匯款70萬元 土銀帳戶 告訴人邱士峰於警詢時之證述、匯出匯款憑證、土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9 張延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0日,以LINE暱稱「YT兼職熊」、「RICH維維」聯繫,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奧丁」網站進行儲值即可獲利等語,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2日下午5時1分,匯款10萬元。再於同日下午5時2分,匯款5萬元 臺銀帳戶 告訴人張延昇於警詢時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10 潘振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以LINE暱稱「盛達科技」、「吳瑀彤」聯繫,向告訴人佯稱:在指定網站進行投資即可獲利等語,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1時54分,匯款10萬元 臺銀帳戶 告訴人潘振斌於警詢時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11 劉哲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3日,以LINE暱稱「BITSTAMP線上客服」聯繫,向告訴人佯稱:在指定網站進行投資即可獲利等語,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2日下午1時1分,匯款10萬元。再於同日下午1時2分,匯款1萬5491元。 臺銀帳戶 告訴人劉哲維於警詢時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12 巴夢婷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指定APP註冊後進行投資即可獲利等語,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2日中午12時43分,匯款3萬元。同日中午12時46分,匯款3萬元。同日中午12時48分,匯款4萬元 臺銀帳戶 告訴人巴夢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13 蕭宇池(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8日,以LINE暱稱「芬華打工YT」聯繫,向被害人佯稱:回答簡單問題,依指導玩遊戲就可賺錢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2日下午2時23分,匯款4萬元 臺銀帳戶 被害人蕭宇池於警詢時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14 楊志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在「日昇交易所」網站,以暱稱「匿名企鵝」、「黃執行長」聯繫,向告訴人佯稱:可代為操作線上競艇投資獲利等語,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2日中午12時38分,匯款2萬3500元。111年1月2日中午12時46分,匯款5萬元。111年1月3日下午3時5分,匯款3萬元。 臺銀帳戶 告訴人楊志達於警詢時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15 沈勻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6日,以LINE暱稱「Pancy」邀請告訴人參加「海峽體驗群」,並向告訴人沈勻巧佯稱:可參與投資保證獲利方案,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3時4分,匯款3萬元。110年12月30日下午3時12分,匯款3萬元。 臺銀帳戶 告訴人沈勻巧於警詢時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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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