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榮
李逸芯
李逸芸
李岳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35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秀榮犯如附表二編號1、2、3、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李逸芯犯如附表二編號5、6、7、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逸芸犯如附表二編號9、10、11、12、13、14、1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李岳秦犯如附表二編號16、17、1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物品欄編號3、4」、編號2「物品欄編號2」、編號5「物品 欄編號2」之物品名稱,應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之相同編號
所示之物品名稱;並補充被告4人於本院之供述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如附表一編號1、3、5、6 所示各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 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上開被告3人就上開部分係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尚有未洽,然聲請意旨與 本院認定之事實,兩者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二)核被告李逸芸、李岳秦如附表一編號2、4、7所示各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李逸芸、李岳 秦就此部分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三)被告4人所犯上開各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四)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
1、犯罪之手段及所生危害:被告4人分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 竊取附表一「物品」欄位所示物品。
2、犯罪後之態度:被告4人均坦承本件犯行,且已與告訴人 和解,並賠償其損害。
3、斟酌以上各項事由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各宣告刑與所 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五)被告黃秀榮、李逸芸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 告;被告李岳秦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緩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93年10月28日緩刑期滿,未經 撤銷,依刑法第76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與未經 宣告者同,此後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等 素行尚可,且犯後良有悔意,係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經 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應無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本院認被告黃秀榮、李 逸芸、李岳秦上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分別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 刑期間,以啟自新。而為使被告黃秀榮、李逸芸從本案中 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規定,命被告黃秀榮、李逸芸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各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再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諭知被告黃秀榮、李逸芸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冀使上開被告2人確實明瞭其等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 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倘被告黃秀榮、李逸芸違反上開應行 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規定,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 敘明。
三、被告4人分別所竊得如附表一「物品」欄所示之物,固應宣 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李岳秦已 分別給付告訴人新臺幣1萬元、3萬元、4萬元、2萬元,有損 害賠償和解同意書、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稽(偵卷239-245 、253-259頁),如再沒收被告4人於本件犯罪所得,尚屬過 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民國) 在場行 竊之人 物品(金額【新臺幣】) 合計 金額 1 110年6月21日晚間6時59分 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 ⒈Victoria純棉涼感紗涼被2件(998元) ⒉綜合甜麵包5入(88元) ⒊妙潔免手洗刮淨平拖(399元) ⒋【促】運動款童拖#SA35#(89元) ⒌【促】中小童園丁鞋#B06#(129元) ⒍SHARP14吋除菌離子DC立扇(3590元) ⒎【促】紅牌蜂蜜奶茶300ml(168元) 5461元 2 110年6月26日下午1時30分許 李逸芸、李岳秦。 ⒈Victoria純棉涼感紗涼被(499元) ⒉【促】愛健萬丹紅紅豆水53(95元) ⒊【S1-B】聲寶16吋機械式立扇(1188元) 1782元 3 110年7月19日下午3時55分許 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 ⒈三好外銷日本珍饌米2.5K2包(678元) ⒉【促】同榮虱目魚(125元) 803元 4 110年7月22日晚間9時30分許 李逸芸、李岳秦。 ⒈612半罩式安全帽消光黑(799元) ⒉【促】統一蔥燒牛肉麵90g(78元) ⒊【促】統一純喫茶-無糖綠(22元) 899元 5 110年7月23日下午5時7分許 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 ⒈【促】奧利奧黑白巧克力餅乾(85元) ⒉【促】光泉晶典小品茉莉茶凍(56元) 141元 6 110年7月25日上午11時26分許 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 ⒈【促】杜老爺-曠世奇派巧克力冰棒(139元) ⒉立基冷凍起酥片(200元) ⒊嚴採優品鮭魚切片/公斤(249元) ⒋【促】來一客杯麵鮮蝦魚板(64元) ⒌【促】三花針織平口褲#U66(199元) ⒍【促】MSM冬暖夏涼青竹單人床墊(499元) ⒎【促】法國特福美食家不沾鍋(1180元) ⒏【促】橘之屋不倒翁洗米籃2件(124元) ⒐【促】好神拖極致膠棉拖(349元) ⒑歌林打蛋機KJE-LN06M(990元) ⒒解凍肉-美國雞棒棒腿/大(224元) 4217元 7 110年8月1日中午12時許 李逸芸、李岳秦。 ⒈【促】Rossmax優盛藍芽體重機(2090元) ⒉【促】妙管家活氧洗衣粉(95元) ⒊【促】寶可夢雙層便當袋(229元) ⒋滷牛肚絲(澳洲)(93元) ⒌南部花生粽2件(70元) ⒍杏仁花生麵包1個3件(66元) ⒎鍋寶超真空雙霸杯900ml(299元) ⒏【促】萬歲牌無調味綜合果2件(618元) ⒐【促】超值組素色毛巾5入(109元) ⒑【S1】康寶濃湯-自然原味(88元) ⒒【促】卡迪那四重脆起司口洋芋片(36元) ⒓actuel隔熱不鏽鋼碗-16(99元) ⒔Panasonic碳鋅電池2號4入(109元) 4001元
附表二 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1 黃秀榮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1犯行。 2 黃秀榮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3犯行。 3 黃秀榮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5犯行。 4 黃秀榮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6犯行。 5 李逸芯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1犯行。 6 李逸芯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3犯行。 7 李逸芯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5犯行。 8 李逸芯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6犯行。 9 李逸芸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1犯行。 10 李逸芸犯共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2犯行。 11 李逸芸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3犯行。 12 李逸芸犯共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4犯行。 13 李逸芸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5犯行。 14 李逸芸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6犯行。 15 李逸芸犯共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7犯行。 16 李岳秦犯共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2犯行。 17 李岳秦犯共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4犯行。 18 李岳秦犯共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7犯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5280號
被 告 黃秀榮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逸芯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逸芸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岳秦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秀榮與李逸芯、李逸芸為母女,李岳秦則為李逸芸之夫, 渠等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 至110年8月1日止,由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李岳秦分 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前往桃園市○鎮 區○○路00○0號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 司)之平鎮店內(下稱大潤發平鎮店),徒手拿取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後,推由其中一人持黃秀榮所有之台新銀行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黃秀榮台新信用卡)自助結 帳區進行結帳,其餘之人即負責把風及掩護,以利故意漏刷 如附表所示商品,再將未結帳之附表所示商品直接放入推車 中,共同推行推車離開自助結帳區逃逸。適大潤發平鎮店安 管課課長倪淑貞發現有異,調閱結帳紀錄並報警處理而查獲 。
二、案經大潤發公司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秀榮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被告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均知悉如附表所示物品未結帳即行離去之事實。 2 被告李逸芯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被告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均知悉如附表所示物品未結帳即行離去之事實。 3 被告李逸芸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被告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均知悉如附表所示物品未結帳即行離去之事實。 4 被告李岳秦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被告李岳秦於如附表編號2、4、7所示時間有一同前往購物之事實。 5 告訴代理人倪淑貞於警詢之證述 被告4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竊盜之犯罪事實。 6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8頁及交易明細表7紙 佐證被告4人行竊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李岳秦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 李岳秦間就附表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予 共同正犯。被告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李岳秦如附表所 示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互異,請分論併罰。至未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亞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均安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在場行竊之人 物品(金額【新臺幣】) 金額(總計) 1 110年6月21日晚間6時59分 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 ⒈Victoria純棉涼感紗涼被2件(998元) ⒉綜合甜麵包5入(88元) ⒊妙潔免手刮淨平拖(399元) ⒋【促】運度款童拖#SA35#(89元) ⒌【促】中小童園丁鞋#B06#(129元) ⒍SHARP14吋除菌離子DC立扇(3590元) ⒎【促】紅牌蜂蜜奶茶300ml(168元) 5461元 2 110年6月26日下午1時30分許 李逸芸、李岳秦 ⒈Victoria純棉涼感紗涼被(499元) ⒉【促】愛健萬丹紅紅豆冰53(95元) ⒊【S1-B】聲寶16吋機械式立扇(1188元) 1782元 3 110年7月19日下午3時55分許 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 ⒈三好外銷日本珍饌米2.5K2包(678元) ⒉【促】同榮虱目魚(125元) 803元 4 110年7月22日晚間9時30分許 李逸芸、李岳秦 ⒈612半罩式安全帽消光黑(799元) ⒉【促】統一蔥燒牛肉麵90g(78元) ⒊【促】統一純喫茶-無糖綠(22元) 899元 5 110年7月23日下午5時7分許 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 ⒈【促】奧利奧黑白巧克力餅乾(85元) ⒉【促】光泉經典小品茉莉茶凍(56元) 141元 6 110年7月25日上午11時26分許 黃秀榮、李逸芯、李逸芸 ⒈【促】杜老爺-曠世奇派巧克力冰棒(139元) ⒉立基冷凍起酥片(200元) ⒊嚴採優品鮭魚切片/公斤(249元) ⒋【促】來一客杯麵鮮蝦魚板(64元) ⒌【促】三花針織平口褲#U66(199元) ⒍【促】MSM冬暖夏涼青竹單人床墊(499元) ⒎【促】法國特福美食家不沾鍋(1180元) ⒏【促】橘之屋不倒翁洗米籃2件(124元) ⒐【促】好神拖極致膠棉拖(349元) ⒑歌林打蛋機KJE-LN06M(990元) ⒒解凍肉-美國雞棒棒腿/大(224元) 4217元 7 110年8月1日中午12時許 李逸芸、李岳秦 ⒈【促】Rossmax優盛藍芽體重機(2090元) ⒉【促】妙管家活氧洗衣粉(95元) ⒊【促】寶可夢雙層便當袋(229元) ⒋滷牛肚絲(澳洲)(93元) ⒌南部花生粽2件(70元) ⒍杏仁花生麵包1個3件(66元) ⒎鍋寶超真空雙霸杯900ml(299元) ⒏【促】萬歲牌無調味綜合果2件(618元) ⒐【促】超值組素色毛巾5入(109元) ⒑【S1】康寶濃湯-自然原味(88元) ⒒【促】卡迪那四重脆起司口洋芋片(36元) ⒓actuel隔熱不鏽鋼碗-16(99元) ⒔Panasonic碳鋅電池2號4入(109元) 4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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