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430號
PCDM,111,金訴,1430,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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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靖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92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對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靖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 靖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11年11月1日儲字第1110961541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 處111年11月4日作心詢字第1111027134號函、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8日通清字第1110041149號函、玉山 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1月11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5184 7號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科刑:
 ㈠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上開一般洗錢犯行,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想 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 界限,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將之列 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先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 徑賺取所需,竟貪圖報酬,自甘為他人所利用,加入詐欺集 團擔任取款車手,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侵 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同時增加檢警查緝 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在本案犯罪中 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詐取款項金額,並考量被 告前因同一詐欺集團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 度金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另斟酌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就其所犯洗錢犯行部分,符合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及其於該詐欺集團內之分工 ,較諸實際策畫佈局、分配任務、施用詐術之核心份子而言 ,僅居於聽從指示、代替涉險之次要性角色,兼衡被告之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犯行所生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94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審 酌被告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暨所犯各罪之罪質、手法相同 、時間相近,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被告為本件犯行,獲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之報酬乙節, 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他字第214號卷第347頁),為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 ,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曉群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主文 1 陳冠諺 接到自稱HITO本舖專員佯稱設定錯誤會造成信用受損云云。 於109年12月6日18時5分、7分、8分、10分、16分許,分別以現金存款及匯款之方式,匯款29,985元、9,999元(共4筆),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林如玉 接到自稱故宮晶華酒店客服誤刷而需至ATM操作解除設定云云。 於109年12月6日17時16分、18時許,分別匯款28,123元、49,985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帳戶),及本案郵局帳戶。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徐玉華 接到自稱圓山大飯店客服佯稱誤用餐卷須取消交易,而依其指示操作中國信託網銀APP匯出款項云云。 於109年12月6日19時11分許,匯款9,985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玉山帳戶)。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劉晏菱 接到自稱圓山大飯店客服佯稱層消費需依指示至ATM解除設定云云。 於109年12月6日17時56分、58分許,分別匯款99,789元、39,123元,至本案玉山帳戶。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黃信璨 接到自稱HITO本舖客服佯稱重複出帳需操錯ATM解除設定云云。 於109年12月6日18時13分許,匯款40,123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鍾凱元 接到自稱GOMAJI客服佯稱其購買雞胸肉有誤,須以轉帳方式取消交易云云。 於109年12月6日20時6分、7日0時2分許,分別匯款49,987元、40,123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陳紫妤 接到自稱486團購佯稱員工將其購買物品操作扣款錯誤,需操作網銀匯款以免扣款云云。 於109年12月6日某時許,匯款30,136元,至本案永豐帳戶。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王湘婷 接到自稱FB客服佯稱誤將其列為批發商,若不解除每月會遭扣款,而須依指示轉帳云云。 於109年12月6日18時33分許,匯款29,985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9290號
被   告 許靖煥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靖煥自民國109年間某日,由曾勇志(另案偵辦)邀其加入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由多名成年成員等3人以上所組成 之詐欺集團,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 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並負責提領被害人匯款至人頭銀 行帳戶內之款項,擔任俗稱之「車手」。許靖煥與上開詐欺 集團所屬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 聯絡,由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09年12月上旬以通訊軟體聯 繫陳冠諺等如附表所示之人(下稱陳冠諺等人),以如附表所 示方式,向陳冠諺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再由許靖煥持如附 表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於109年12月6日18時6分至20時9分前 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之兆豐商業銀行仁武分行及址設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仁武分行, 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共計新臺幣(下同)51萬2000元得手,並 因此取得5000元之報酬。嗣許靖煥提領款項後,旋依詐欺集 團成員之指示,再將前開提領之詐騙所得款項交付予詐欺集



團成員。
二、案經陳冠諺、林如玉徐玉華劉晏菱、黃信璨、鍾凱元、 陳紫妤王湘婷訴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經該署 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令轉基隆地檢署偵辦,再 經該署陳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靖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張珮玲張惠梅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提款機提領款項之人為被告之事實。 3 告訴人陳冠諺、林如玉徐玉華劉晏菱、黃信璨、鍾凱元、陳紫妤王湘婷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其施用詐術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匯款至詐欺集團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偵查隊提供監視器畫面截圖15紙、夏威夷無線計程車行叫車派遣紀錄2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聯調閱查詢單2紙。 證明被告許靖煥於上開時間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號提款機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許靖煥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與綽號為「跳跳」之鄭博元等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 上開2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4   日              檢察官 褚 仁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 君 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所犯法條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遭詐方式 匯款帳號 (匯款方式) 匯入帳號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元) 1 陳冠諺 109.12.06 18:05 接到自稱HITO本舖專員佯稱設定錯誤會造成信用受損云云。 現金存款 000-00000000000000 29,985 109.12.06 18:07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9,999 109.12.06 18:08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9,999 109.12.06 18:1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9,999 109.12.06 18:17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9,999 2 林如玉 109.12.06 17:16 接到自稱故宮晶華酒店客服誤刷而需至ATM操作解除設定云云。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28,123 109.12.06 17:16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49,985 3 徐玉華 109.12.06 19:12 接到自稱圓山大飯店客服佯稱誤用餐卷須取消交易,而依其指示操作中國信託網銀APP匯出款項云云。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9,985 4 劉晏菱 109.12.06 17:56 接到自稱圓山大飯店客服佯稱層消費需依指示至ATM解除設定云云。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99,789 109.12.06 17:58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39,123 5 黃信璨 109.12.06 18:13 接到自稱HITO本舖客服佯稱重複出帳需操錯ATM解除設定云云。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40,123 6 鍾凱元 109.12.06 20:06 接到自稱GOMAJI客服佯稱其購買雞胸肉有誤,須以轉帳方式取消交易云云。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49,987 109.12.07 00:02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40,123 7 陳紫妤 109.12.06 時不詳 接到自稱486團購佯稱員工將其購買物品操作扣款錯誤,需操作網銀匯款以免扣款云云。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0,136 8 王湘婷 109.12.06 18:34 接到自稱FB客服佯稱誤將其列為批發商,若不解除每月會遭扣款,而須依指示轉帳云云。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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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