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233號
PCDM,111,金訴,1233,2023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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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士


選任辯護人 簡逸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43753號、第46293號、第46422號、111年度偵字第766
號、第930號、第994號、第1031號、第2680號、第3014號、第40
13號、第4598號、第4617號、第5786號、第6335號、第6912號、
第7107號、第7187號、第8354號、第8528號、第8529號、第8978
號、第9645號、第10722號、第10725號、第11564號、第12076號
、第12427號、第16097號、第16413號、第16498號),及移送併
辦(111年度偵字第23910號;111年度偵字第22827號;111年度偵
字第22843號;111年度偵字第373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99號;
111年度偵字第22074號;111年度偵字第19687號、第20377號、
第20585號、第20689號;111年度偵字第40665號;111年度偵字
第9010號、第9011號、第9338號、第9677號;111年度偵字第398
02號;111年度偵字第16500號、第16504號、第20629號、第2173
9號、第21804號、第22317號、第32382號;111年度偵字第39139
號;111年度偵字第43226號;111年度偵字第41983號;111年度
偵字第42348號;111年度偵字第45866號;111年度偵字第45456
號;111年度偵字第51718號、第51956號;111年度偵字第56944
號;111年度偵字第792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高士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高士為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可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工具之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正犯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



、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均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中旬,透過宋恩綺之介紹,以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提供予呂念祖,嗣於110年8月11日前往臺北市○○○○○○○○○○○○○○○○○○○○○○○○○○○○○○○○○○○○○○○○路○○○號密碼,交與呂念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功能。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表一「詐欺時間及詐欺方式」欄所示時間及方式,向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旋即遭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提領殆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款項之去向、所在,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被告高士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其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 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二第59至60頁;本院卷三第208頁、第219頁、第2 53頁),且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呂念祖、宋恩綺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二第58頁;本院卷三第43至4 4頁),復據證人即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證 述綦詳,另有台新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華南銀行 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見110偵43753卷第19頁;111偵20689 卷第19頁:111偵6912卷第17頁),及表一證據欄所示證據 在卷可資佐證。綜上,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又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前揭 規定所稱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 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是此類洗錢行為須 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 實接觸關係)。而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 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 ,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 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 ,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 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 ,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 洗錢罪之直接正犯;然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 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 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 照)。被告提供其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華南銀行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得 預見其所提供之帳戶,將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受詐欺所得 財物之用,並進而提領或轉匯款項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 向,惟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或主觀有共同 實行詐欺或洗錢犯行之犯意聯絡,被告前開所為對詐欺集團 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其台新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華南銀 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 供詐欺集團詐騙如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使用,致其 等陷於錯誤匯入款項,而分別受有損害,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數幫助洗錢罪,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 助洗錢罪處斷。
㈢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 間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前揭幫助洗錢犯行,業如前述, 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 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其任意將 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 他人使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 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金融交易安全 ,造成如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所為 誠屬不該;然念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認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其素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併 參酌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月薪約30 ,000元、需負擔家計、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見本院卷三第254頁),暨已與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 調解成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罰金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至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云云,然緩刑之宣告,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除應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受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 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本院審酌邇來因詐欺集 團猖獗橫行,政府機關需投入相當資源,向民眾宣導各種詐 欺手法,避免民眾受騙交付財物,執法機關亦嚴密查緝、瓦 解詐欺集團,然被告竟為圖己利賺取報酬,任意將金融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 ,致被害人分別受有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失,危害程度非小 ,且被告未與表一所示全體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得諒宥( 僅與表二所示告訴人調解成立),是本院認縱對被告所宣 告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以下之刑期,惟並無以暫不執行刑罰 為適當之情形,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
三、沒收:
被告固將其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交付詐欺集團供犯罪所用,惟本院審酌上開物品屬 得申請補發之物,且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單獨存在均不 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 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 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隨之社會防衛 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更可能因刑事執行程序 之進行,致使被告另生訟爭之煩及公眾利益之損失,是本院



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均不予宣告沒收。又卷內尚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提供上開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業已取得報酬 ,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宸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洪三峯、曾開源、何克凡、黃育仁黃偉陳旭華賴建如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偵查案號 1 被害人 陳怡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怡穎,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怡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30分許 31,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陳怡穎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0偵43753卷第49至50頁)。 ⒉被害人陳怡穎提出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畫面截圖(見110偵43753卷第57至61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0偵43753卷第36頁 )。 110年度偵字第43753號起訴書 2 被害人宋欣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聯繫宋欣頴,佯稱:可透過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宋欣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5時5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宋欣穎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0偵46422卷第7至8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偵46422卷第67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0偵46422卷第20頁)。 110年度偵字第46422號起訴書 3 告訴人吳沛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沛蓉,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吳沛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0時52分許 1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吳沛蓉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766卷第37至41頁)。 ⒉告訴人吳沛蓉提出之轉帳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虛擬貨幣平台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766卷第55頁、第57至66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766卷第19頁)。 111年度偵字第766號起訴書 110年8月16日10時54分許 10,000元 110年8月16日10時56分許 471元 4 告訴人廖峰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廖峰毅,佯稱:可投資虛擬幣獲利,惟需繳納保證金才能領取獲利云云,致廖峰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20時41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廖峰毅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30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廖峰毅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虛擬貨幣平台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930卷第31頁、第33至34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8528卷第23頁)。 111年度偵字第930號起訴書 5 告訴人 楊安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0日20時許,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安琪,佯稱:可透過交易所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安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8時57分許 20,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楊安琪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6912卷第29至33頁)。 ⒉告訴人楊安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6912卷第56至57頁)。 ⒊華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6912卷第19頁)。 111年度偵字第6912號起訴書 110年8月16日8時59分許 10,000元 6 告訴人鄭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透過交友軟體PAIRS、通訊軟體LINE聯繫鄭瑜,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須繳納保證金才能領取獲利云云,致鄭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6時47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鄭瑜於警詢之指訴(見111偵7107卷第9至19頁)。 ⒉告訴人鄭瑜提出之轉帳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7107卷第45頁、第49至55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7107卷第212頁)。 111年度偵字第7107號起訴書 7 告訴人吳少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15時2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吳少豐,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吳少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8時54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吳少豐於警詢時之指訴(111偵7107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吳少豐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畫面截圖(見111偵7107卷第81至15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7107卷第215頁)。 111年度偵字第7107號起訴書 110年8月18日18時55分許 20,000元 8 告訴人吳筱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聯繫吳筱薇,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吳筱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19時36分許 117,54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吳筱薇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8528卷第41至43頁、第45至47頁、第49至51頁)。 ⒉告訴人吳筱薇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線上客服對話紀錄、轉帳畫面截圖(見111偵8528卷第57至69頁、第85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8528卷第23頁)。 111年度偵字第8528號起訴書 9 被害人郭芝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9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ing、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芝華,佯稱:可至博彩網頁下注獲利云云,致郭芝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5日19時52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郭芝華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12427卷第25至26頁)。 ⒉被害人郭芝華提出之轉帳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12427卷第29頁、第31至50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12427卷第11頁)。 111年度偵字第12427號起訴書 110年8月15日19時56分許 20,000元 10 告訴人吳俞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俞欣,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俞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10時42分許 13,928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吳俞欣於警詢(見111偵23910卷第3至6頁)。 ⒉告訴人吳俞欣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23910卷第37至44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3910卷第52頁)。 111年度偵字第239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 告訴人簡曉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簡曉郁,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云云,致簡曉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8時53分許 130,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簡曉郁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2827卷第31至35頁)。 ⒉告訴人簡曉郁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22827卷第125頁、第127頁、第137至177頁)。 ⒊華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2827卷第208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2827卷第227頁)。 111年度偵字第228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16日11時7分許 1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2 告訴人盧盈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盧盈宇,佯稱:可透過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盧盈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8時26分許 1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盧盈宇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2843卷第28至30頁)。 ⒉告訴人盧盈華南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表(見111偵22843卷第31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2843卷第12頁)。 111年度偵字第2284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3 告訴人施雨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施雨函,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施雨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7時9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施雨函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3734卷第6至8頁)。 ⒉告訴人施雨函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3734卷第34頁至第47頁反面、第4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3734卷第19反頁)。 111年度偵字第37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4 告訴人薛琇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8日,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薛琇絲,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平台獲利云云,致薛琇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2時29分許 4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薛琇絲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18799卷第33至39頁)。 ⒉告訴人薛琇絲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投資平台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18799卷第91頁、第93頁、第95至105頁、第111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2843卷第224頁)。 111年度偵字第187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5 告訴人花鈺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5日10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聯繫花鈺菱,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花鈺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4時35分許 1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花鈺菱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2074卷第117至120頁)。 ⒉告訴人花鈺菱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往來存款交易明細(見111偵22074卷第125頁、第12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2074卷第61頁)。 111年度偵字第22074號移送併案意旨書 110年8月18日14時37分許 20,000元 16 告訴人許政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4日10時57分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政維,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許政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0時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分許,應予更正) 20,00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0,015元,應予更正)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許政維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0689卷第45至52頁)。 ⒉告訴人許政維提出之台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20689卷第54至61頁、第63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2843卷第10頁)。 111年度偵字第2068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7 告訴人王雅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20時56分許前之某時,透過投資網站向王雅惠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王雅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17時20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1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王雅惠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40665卷第6至7頁)。 ⒉告訴人王雅惠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投資網站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1偵40665卷第74頁至第78之1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40665卷第27頁、第30頁)。 111年度偵字第4066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18日12時28分許 30,000元 18 告訴人許宜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透過社群軟體TiKT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宜珊,佯稱:可透過賭博網站獲利云云,致許宜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許 1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許宜珊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010卷第120至124頁)。 ⒉告訴人許宜珊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9010卷第155頁、第158至161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010卷12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90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9 告訴人林慧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慧敏,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慧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22時31分許 49,00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0,000元,應予更正)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慧敏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010卷第39至41頁)。 ⒉告訴人林慧敏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9010卷第73至74頁、第78頁至第116頁反面)。 ⒊華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010卷第17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90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18日22時32分許 10,000元 20 告訴人黃令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19時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令瑀,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黃令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22時35分許 1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令瑀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338卷第96至97頁)。 ⒉告訴人黃令瑀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見111偵9338卷第105至106頁、第111至113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338卷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 111年度偵字第93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17日22時36分許 150,000元 110年8月17日22時38分許 100,000元 110年8月17日22時39分許 100,000元 21 告訴人譚秀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1日22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聯繫譚秀君,佯稱:可透過投資軟體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譚秀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3時25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譚秀君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338卷第115至116反頁)。 ⒉告訴人譚秀君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9338卷第125頁至第125頁反面)。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338卷第14頁)。 111年度偵字第93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2 告訴人林淑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淑茹,佯稱:可透過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林淑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9時51分許 4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淑茹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338卷第184至187頁)。 ⒉告訴人林淑茹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9338卷第205頁、第210頁至第214頁反面)。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338卷第14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93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3 告訴人陳家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家縈,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家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23時58分許 1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家縈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338卷第129頁至第129頁反面)。 ⒉告訴人陳家縈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9338卷第140至142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338卷第18頁)。 111年度偵字第93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4 被害人關口真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16時37分許前之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關口真輝,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關口真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6時36分許 6,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關口真輝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338卷第217頁至第217頁反面)。 ⒉被害人關口真輝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1偵9338卷第231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338卷第20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93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5 告訴人賴詠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聯繫賴詠萱,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賴詠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0時13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分許,應予更正)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賴詠萱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338卷第155至157頁)。 ⒉告訴人賴詠萱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轉帳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9338卷第170至171頁、第175至176頁、第181頁至第181頁反面)。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338卷第24頁反面、第27頁反面、第30頁)。 111年度偵字第93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17日10時47分許 50,000元 110年8月18日10時13分18秒 50,000元 110年8月18日10時13分57秒(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分許,應予更正) 50,000元 26 告訴人黃晨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晨寧,佯稱:需先預付定金看屋云云,致黃晨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16時5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5分許,英語更正) 4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晨寧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338卷第146至147頁) 。 ⒉告訴人黃晨寧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9338卷第151頁至第152頁反面)。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338卷第29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93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7 被害人陳文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6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通訊軟體LINE,應予更正)聯繫陳文郁,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文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0時32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陳文郁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011卷第38頁至第38頁反面)。 ⒉被害人陳文郁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9011卷第50至51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011卷第16頁至第16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90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18日10時33分許 50,000元 28 告訴人楊淇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10時58分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淇茹,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淇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4時32分許 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楊淇茹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677卷第63至64頁、第175頁至第176頁反面) 。 ⒉告訴人楊淇茹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見111偵9677卷第107頁) 。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677卷第15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96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9 告訴人鄭硯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鄭硯畇,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鄭硯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12時16分許 14,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鄭硯畇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677卷第113至114頁)。 ⒉告訴人鄭硯畇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111偵9677卷第144至145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677卷第17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96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0 被害人莊順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6日9時53分許前之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莊順富,佯稱:可透過交易所投資獲利云云,致莊順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9時53分許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莊順富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9677卷第156頁至第156頁反面)。 ⒉被害人莊順富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見111偵9677卷第169頁反面)。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9677卷第18頁)。 111年度偵字第96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1 告訴人張榕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WhatsApp聯繫張榕玲,佯稱:可透過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張榕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9時25分許 1,100,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張榕玲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39082卷第93至98頁)。 ⒉告訴人張榕玲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1偵39082卷第124頁) 。 ⒊華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39082卷第211頁)。 111年度偵字第398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2 告訴人林倩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倩如,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倩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5日21時11分許 2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倩如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16500卷第9至10頁)。 ⒉告訴人林倩如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16500卷第71至77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16500卷第16頁) 。 111年度偵字第165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3 告訴人蘇昶福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8月17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聯繫蘇昶福:佯稱:如欲見面約會,須先匯款云云,致蘇昶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9時18分許 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蘇昶福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16504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蘇昶福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16504卷第1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16504卷第49頁) 。 111年度偵字第165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4 告訴人楊安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0日20時許,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安琪,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安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8時57分許 20,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楊安琪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0629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楊安琪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20629卷第53頁、第55頁)。 ⒊華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0629卷第32頁)。 111年度偵字第206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16日8時59分許 10,000元 35 告訴人謝金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9時許,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謝金珮,佯稱:可透過網站儲值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謝金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17時14分許 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謝金珮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1739卷第7至15頁)。 ⒉告訴人謝金珮中華郵政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1739卷第52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1739卷第35頁)。 111年度偵字第217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6 告訴人王軼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軼群,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儲值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王軼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7時37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6分許,應予更正) 20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王軼群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1084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王軼群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21804卷第67頁、第101至103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1804卷第198頁)。 111年度偵字第218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7 告訴人鄭錦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19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鄭錦華,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鄭錦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3時1分許 1,82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鄭錦華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2317卷第29至33頁)。 ⒉告訴人鄭錦華提出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22317卷第39頁、第45至49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0他12364卷第309頁) 。 111年度偵字第223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458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8 告訴人涂文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9日10時37分許前之某時,對涂文肖佯稱:可透過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涂文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1時43分許 450,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涂文肖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32382卷第81至83頁)。 ⒉告訴人涂文肖提出之匯款申請書(併偵32382卷第93頁)。 ⒊華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32382卷第69頁)。 111年度偵字第323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9 被害人鄺怡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鄺怡臻,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鄺怡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21時30分許 50,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鄺怡臻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39139卷第13至14頁)。 ⒉被害人鄺怡臻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截圖(見111偵39139卷第15頁) 。 ⒊華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39139卷第10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391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0 告訴人呂易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7日(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17日,應予更正),透過社群軟體Tikt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呂易亭,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呂易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10時35分許 4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呂易亭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43226卷第69至73頁)。 ⒉告訴人呂易亭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見111偵43226卷第77至92頁) 。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43226卷第194頁)。 111年度偵字第432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1 告訴人黃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16時5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靖,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投注獲利云云,致黃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9時45分許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靖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41983卷第13至16頁)。 ⒉告訴人黃靖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41983卷第83至87頁、第91至93頁) 。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41983卷第31頁、第39頁)。 111年度偵字第419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17日11時44分許 30,000元 42 被害人蔡庭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3日21時25分許前之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庭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庭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0時51分許 18,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蔡庭琦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42348卷第3頁至第3反頁反面)。 ⒉被害人蔡庭琦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111偵42348卷第6頁、第9頁至第10頁反面)。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42348卷第15頁)。 111年度偵字第423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3 告訴人林文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4月21日,應 予更正),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文貴,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從事網路代購以獲利,應予更正),致林文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0時14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文貴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45456卷第13至19頁) 。 ⒉告訴人林文貴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投資平台對話紀錄(見111偵45456卷第23至48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45456卷第56頁)。 111年度偵字第454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4 告訴人儲惠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底,透過社群軟體臉書 、通訊軟體WeChat聯繫儲惠蘭,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儲惠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7日11時48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儲惠蘭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51718卷第9至12頁) 。 ⒉告訴人儲惠蘭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匯款暨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見111偵51718卷第13至19頁、第21至62頁)。 ⒊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51718卷第94至95頁、第104至105頁)。 111年度偵字第517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17日12時20分許 50,000元 110年8月17日12時23分許 30,000元 110年8月17日12時24分許 30,000元 110年8月17日12時57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8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110年8月17日13時8分許 21,000元 110年8月18日16時14分許 30,000元 110年8月18日16時17分許 30,000元 110年8月18日16時35分許 135,000元 45 告訴人韓國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前之某時,透過交友軟體Tiktok、社群軟體臉書聯繫韓國雄,佯稱:可透過網路博奕下注獲利云云,致韓國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1時10分許 153,056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韓國雄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51956卷第9至16頁) 。 ⒉告訴人韓國雄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網站及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51956卷第25至2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51956卷第40頁)。 111年度偵字第519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6 告訴人李心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12時許,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心珠,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心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45分許 42,686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李心珠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56944卷第383至387頁) 。 ⒉告訴人李心珠提出之投資平台畫面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56944卷第477頁、47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56944卷第187頁)。 111年度偵字第569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7 告訴人廖秋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 、通訊軟體LINE聯繫廖秋逸,佯稱:可透過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廖秋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0時9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分許,應予更正) 78,2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廖秋逸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7923卷第189至191頁) 。 ⒉告訴人廖秋逸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111偵7923卷第195頁、第201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7923卷第60頁)。 111年度偵字第79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8 告訴人林懿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懿岑,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林懿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8月16日11時17分許 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懿岑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7923卷第287至288頁) 。 ⒉告訴人林懿岑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截圖(見111偵7923卷第289至300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7923卷第64頁)。 111年度偵字第79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調解內容 備註 1 告訴人楊安琪(表一編號5) 被告願給付楊安琪10,000元,被告應於112年3月1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楊安琪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詳調解筆錄所載)。 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73至275頁) 2 告訴人吳少豐(表一編號7) 被告願給付吳少豐21,000元,被告應於112年3月1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吳少豐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詳調解筆錄所載)。 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73至275頁) 3 告訴人吳筱薇(表一編號8) 被告願給付吳筱薇30,000元,被告應自112年5月起於每月10日以前分期給付2,500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被告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吳筱薇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詳調解筆錄所載)。 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1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77至279頁) 4 告訴人花鈺菱(表一編號15) 被告願給付花鈺菱30,000元,被告應自112年5月起於每月10日以前分期給付2,500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被告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花鈺菱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詳調解筆錄所載)。 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1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77至279頁) 5 告訴人許宜珊(表一編號18) 被告願給付許宜珊3,600元,於今日當場給付現金,經許宜珊點收無誤後不另給據。 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73至275頁) 6 告訴人黃令瑀 (表一編號20) 被告願給付黃令瑀125,000元,被告應自112年5月起於每月10日以前分期給付2,500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被告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黃令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詳調解筆錄所載)。 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1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77至279頁) 7 告訴人譚秀君(表一編號21) 被告願給付譚秀君10,000元,被告應於112年3月1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譚秀君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詳調解筆錄所載)。 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73至275頁) 8 告訴人陳家縈(表一編號23) 被告願給付陳家縈3,000元,於今日當場給付現金,經陳家縈點收無誤後不另給據。 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73至275頁) 9 告訴人鄭錦華 (表一編號37) 被告願給付鄭錦華455,000元,被告應自112年5月起於每月10日以前分期給付2,500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被告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鄭錦華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詳調解筆錄所載)。 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1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77至279頁) 10 被害人鄺怡臻 (表一編號39) 被告願給付鄺怡臻15,000元,被告應於112年2月1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鄺怡臻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詳調解筆錄所載)。 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73至275頁) 11 告訴人黃靖(表一編號41) 被告願給付黃靖12,000元,被告應於112年2月1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黃靖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詳調解筆錄所載)。 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73至2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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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