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凱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7月6日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1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2704號、第2821號、第4374號、第5683號、第5
684號、第5747號、第6746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6
42號、第8130號、第9275號、第9276號、第10799號、第11237號
)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4930號、第16808號、第
1818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莊凱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IMEI:○○○○○○○○○○○○○○○號,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與手機殼壹個)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莊凱翔可預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 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提供自己之金融帳 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 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 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初某時許,透過社群 網站臉書社團「偏門賺錢,非正規」得知賺取報酬之機會, 遂以所有之IPHONE8黑色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 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與手機殼1個)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境光」之詐欺集團成員 聯繫,先依指示設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約定轉帳轉入帳戶,再於 110年11月8日17時至19時許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8樓和昌商旅,將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卡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以每日新臺幣 (下同)3萬
元之代價,出租並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所屬 成員,莊凱翔因而取得1萬元之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 詐騙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莊 凱翔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黃淑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蔡欣蓉、陳姵 如、葉彥彬、李咅峻、謝名鈞、莊博雅、陳思嘉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江繼哲、江昱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板橋分局、蔡鳳儀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黃世 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林翔翊訴由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屏東分局、黃巧菱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陳曦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巫怡慧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李宛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吳 思慧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曾惠沅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院引用被告莊凱翔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 、被告於審理程序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11年度金簡上 字第6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16頁至第340頁】,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 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 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凱翔於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坦承不 諱【依序見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6號卷(下稱原審卷) 第132頁)、本院卷第205頁、第316頁、第345頁】,核與證 人即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人於警詢時證述受騙及匯款經過 之內容均大致相符【依序見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4號 卷(下稱111偵2704卷,以下相關偵字卷均以上開簡稱為之 )第14頁至17頁、111偵2821卷第7頁至第10頁、111偵4374 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47頁至第50頁、第 51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59頁、111偵5683卷第6頁至第10 頁、111偵5684卷第7頁至第10頁、111偵5747卷第15頁至第1
8頁、111偵6746卷第7頁至第11頁、111偵7642卷第9頁至第1 3頁、111偵8130卷第9頁至第11頁、111偵9275卷第9頁至第1 0頁、111偵9276卷第32頁至第35頁、111偵10799卷第75頁至 第76頁、111偵11237卷第27頁至第32頁、111偵14930卷第67 頁至第71頁、111偵16808卷第10頁至第13頁、111偵18188卷 第7頁至第11頁】,並有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iMessage、LIN E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扣案之上開行動電話1支、SIM 卡1張之數位採證報告、擷取報告(111偵4374卷第181頁至 第214頁、第270頁至第272頁、第276頁至第294頁)、如附 表編號1至20所示「證據資料及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在卷 可佐,與被告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與手機殼1個)扣案可證 ,足認被告前揭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度台 上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基於不確定故意, 提供本案之中信銀行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吳境光」,使其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如附表所示之人即依指 示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至本案之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詐欺 集團成員自本案帳戶提領、轉匯上開款項,以掩飾、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 告以提供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 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 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 斷。士林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642號、第8130號、 第9275號、第9276號併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10799號 併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11237號併辦意旨書、111年 度偵字第14930號併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16808號併 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18188號併辦意旨書所載本判決 附表編號12至20所示告訴人等遭詐騙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之事實,與起訴書所載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告訴人 等及被害人遭受詐騙將款項匯入本案之中信銀行帳戶並經 提領、轉匯之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於原審準備程 序及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罪均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之審酌: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多達17人,金 額達30多萬元,被告均未和解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被告 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處之刑度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均過輕 。且被告於案發後浪費訴訟資源,其為求己之便,違反法 律上不得侵害他人財產權之法定義務,而原審之量刑亦與 被告違反之法義務與被害者所受之法益損害,顯不相當等 語。
(二)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 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 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 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 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 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 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 ,原則上應予尊重。查原審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中信銀 行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工具,助長詐欺 犯罪之猖獗,且幫助詐欺集團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款 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 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應予非難。惟念 被告終能於本院坦承全部犯行,復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 洗錢行為,惡性尚非重大,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罪 動機、手段、告訴人等及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所生危害 、及迄至原審審理終結前均未賠償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及 被害人損失,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已婚 並育有1女、目前無業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量刑已衡酌檢察官 上訴意旨所稱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所 受損害(總計約88萬2,300元,檢察官上訴書所載僅為30 多萬元亦有誤會)在內之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將當 時所能審酌之事由詳載於原審判決書內,其並無裁量逾越 或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亦未有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 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是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審量刑過輕,與
被告案發後浪費訴訟資源,違反法定義務,故原審之量刑 與被告違反之法義務與被害者所受之法益損害,顯不相當 等情,尚難憑採,檢察官以此提起上訴,為無理由。(三)惟原審判決後,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930號 併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16808號併辦意旨書、111年 度偵字第18188號併辦意旨書,將本判決附表編號18至20 所示犯罪事實及卷證資料移送併辦,因該等移送併辦之事 實與原起訴及併辦之犯罪事實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因未及移送併辦審理致原審 未及加以審認,致於本院審理時事實及量刑之基礎有所變 動,從而,原判決就此部分尚有未合。
(四)被告上開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與手機殼1個),係被告 所有,作為本案與「吳境光」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用, 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05頁 至第206頁),堪認係屬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原審未予以宣告沒收, 亦有未洽。
(五)從而,檢察官以前揭理由提起上訴,固無理由,然原審判 決既有上開瑕疵,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 為第一審判決。
(六)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 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竟貪圖對方所稱報酬,而將本案 之中信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 為犯罪工具,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幫助詐欺集團掩飾 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 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 序,實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終能於原審準備程序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復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 ,惡性尚非重大,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手 段,併參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及被害人之人數共20人、所 受損失數額共計102萬5,300元,及被告所生危害、未與告 訴人等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分文之犯後態度,暨被告 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已婚並育有1女、目前從 事裝潢業,月收入平均約2萬5,000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見本院卷第346頁),復參酌告訴人等及被害人之意見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 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 上字第3434號判決參照)。至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 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 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 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 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 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犯洗錢防制法 之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 條文既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而 採取相對義務沒收主義,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 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
(二)被告上開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與手機殼1個),係被 告所有,作為本案與「吳境光」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用 ,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05 頁至第206頁),堪認係屬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被告因提供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而取得 1萬元之報酬,業據其供承明確,既未扣案,亦未實際發 還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及被害人,且查無過苛調節之情況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如附表所示 告訴人等及被害人匯入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詐欺贓款,無 證據足證係被告收取、提領,亦乏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就上開款項享有共同處分權,是尚難將匯入中 信銀行帳戶之款項,認屬本件被告犯罪所獲得之利益,依 上說明,自無從依刑法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 定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按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 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 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刑事訴訟
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從 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 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係於 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始請求併辦如附表編號18至20之犯罪 事實,故本判決所認定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附表編號附表編 號18至20部分,已超出檢察官原審起訴及併辦之事實,而有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情形,依照上開說明,本院合議庭自應撤銷第一 審之簡易處刑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 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 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六、退併辦部分:
士林地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有關 被告於上開時、地交付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 員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之犯罪事實,因 認與本案之犯罪事實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 ,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然上開併辦案件,係於本案112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2月3日始送達本院,有該署11 2年2月3日士檢卓文112偵3573字0000000000號函上本院收文 戳章為憑,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巧琦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幸容、莊富祺、黃仙宜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清友提起上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鍾晴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附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及卷頁所在 備註 1 黃淑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5日18時38分許,佯以交友軟體「探探」代號「Chen」與黃淑茹結識,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丞丞」傳送對話訊息及網址名稱:「Autarkical」,向黃淑茹訛稱:其有投資副業,可與其一起投資比特幣云云,致黃淑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20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淑茹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內頁明細影本、轉帳交易記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04號卷(下稱111偵2704卷)第21頁至第26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偵2704卷第27頁至第79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5208號函暨所附約定轉帳相關資料(111偵2704卷第85頁至第9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好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1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11偵2704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50頁、第81頁、第92頁) 111年度偵字第2704號 (原審起訴) 2 蔡欣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8至同年11月8日某時,佯以金鷹任務高速收益平台官方LINE客服、操作人員「ALLEN CHEN(宇凡)」、「張韶華」,傳送對話息向蔡欣蓉訛稱:需註冊BIMAX網站會員才能儲值、投資,透過外掛系統獲利,要匯款才能提領云云,致蔡欣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18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蔡欣蓉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1偵2821卷第28頁至第33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偵2821卷第12頁至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單(111偵2821卷第34頁至第38頁) 111年度偵字第2821號 (原審起訴) 3 崔靜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前某日,在網路張貼金鷹任務高速收益廣告,經崔靜瑀於110年11月9日某時上網瀏覽後依廣告條碼加入通訊軟體LINE:「Allen Chen(宇凡)」,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及BIMAX儲值平台網路連結,向崔靜瑀訛稱:儲值、註冊帳號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崔靜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12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崔靜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1偵4374卷第61頁至第65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偵2704卷第27頁至第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374卷第107頁至第109頁、第111頁、第117頁至第119頁) 111年度偵字第4374號 (原審起訴) 4 陳姵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13時51分許,傳送借貸簡訊至陳姵如使用之行動電話,經陳姵如點擊進入紓困4.0網站,而於同年10月30日收到簡訊依指示至上開網站聊天系統與客服聯繫,加入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該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姵如傳送對話訊息訛稱:訂單審核通過,與客服聯繫後依指示配合云云,致陳姵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12時3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姵如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借款網頁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4374卷第67頁至第79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偵2704卷第27頁至第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374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125頁至第131頁) 111年度偵字第4374號 (原審起訴) 5 葉彥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16時3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入帳廣告,經葉彥彬與LINE暱稱「宗翰」之人聯繫,傳送對話訊息向葉彥彬訛稱:奧海投資網站儲值後,可使用外掛程式操作彩球中獎獲利,要提領獲利款項需抽成傭金云云,致葉彥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15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葉彥彬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1偵4374卷第81頁至第87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704號卷第27頁至第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374卷第55頁、第137頁至第139頁至第138頁、第143頁至第145頁) 111年度偵字第4374號 (原審起訴) 6 李咅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某時,佯以wootalk聊天室暱稱「Mina」之女子與李咅峻結識,並介紹ASIC投資網站家會員,另介紹通訊軟體LINE暱稱「George」之男子向李咅峻訛稱:要其加入GAMC投資網站會員云云,致李咅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⒈110年11月9日14時5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 ⒉110年11月9日15時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李咅峻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1偵4374卷第89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偵2704卷第27頁至第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太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1偵4374卷第153頁至第159頁) 111年度偵字第4374號 (原審起訴) 7 謝名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前某日,在網路張貼被動收入資訊,經謝名鈞於110年11月9日17時許上網搜尋後,加入該網站及投資老師LINE之用戶名稱「劉沃夫 WOLD」,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向謝名鈞訛稱:投資本金獲利,要領取獲利需支付代操費用云云,致謝名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22時53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5,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謝名鈞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偵4374卷第91頁至第101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偵2704卷第27頁至第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374卷第165頁至第167頁、第171頁、第179頁) 111年度偵字第4374號 (原審起訴) 8 江繼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日前某日,在LINE群組「F-P理財金字塔」稱投資可獲利,經江繼哲於110年11月2日2時許加入該群組後,群組內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並提供註冊網站,向江繼哲訛稱:保證獲利,如未獲利將全額返還,有獲利需支付兩成利潤云云,致江繼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20時23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江繼哲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5683號卷第22頁至第47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偵字第5683號卷第50頁至第6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5683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7頁、第20頁) 111年度偵字第5683號 (原審起訴) 9 江昱賢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日,佯以交友軟體WeDate暱稱「C-Y-R」之女子與江昱賢結識,並引介投資管理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鈺婷」,傳送對話訊息向江昱賢訛稱:用統一超商i-bon儲值方式可在領先貨幣交易所區塊鏈資產交易平台進行投資云云,致江昱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13時28分(帳戶交易時間)許,臨櫃匯入15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江昱賢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影本(111偵5684卷第27頁至第39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偵5684卷第104頁至第11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第5684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7頁、第22頁至第25頁) 111年度偵字第5684號 (原審起訴) 10 蔡鳳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5日17時30分許,以社交軟體IG與蔡鳳儀聊天認識後,將蔡鳳儀拉進LINE群組並提供關於投資獲利貼文,傳送對話訊息向蔡鳳儀訛稱:如何投資、獲利,操作可獲利云云,致蔡鳳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18時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蔡鳳儀提供之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帳號資訊翻拍照片(111偵5747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偵5474卷第26頁至第4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5747卷第13頁至第14頁) 111年度偵字第5747號 (原審起訴) 11 莊博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在社群網站臉書張貼外匯投資文章,經莊博雅瀏覽私訊後加入專員LINE ID,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向莊博雅訛稱:在「Autarkical」投資平台,操作外貨投資,需先繳錢驗證云云,致莊博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⒈110年11月10日13時4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8,000元 ⒉110年11月10日13時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000元 ⒊110年11月10日13時13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莊博雅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6746卷第48頁至第76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偵6746卷第30頁至第4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6746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18頁至第19頁、第24頁、第28頁至第29頁) 111年度偵字第6746號 (原審起訴) 12 陳思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前,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張貼家庭代工、高報酬率貨幣投資貼文,經陳思嘉於110年11月9日14時許連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香琳」之人為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向陳思嘉訛稱:登入Forex2001網站申請會員、儲值開通帳戶進行交易,要提領獲利金額需繳納代辦費云云,致陳思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⒈110年11月10日1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9,000元 ⒉110年11月10日1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8,3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思嘉提供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7642卷第41頁至第46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偵7642卷第15頁至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7642卷第29頁至第36頁) 111年度偵字第7642號 (原審併案) 13 黃世賢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社群網站張貼求職廣告,經黃世賢上網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芯」、「凱宥」、「筱雯」等人及ice.JP團隊群組,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向黃世賢訛稱:以新臺幣買賣其他國家貨幣,群組內有貨利活動,提領獲利需匯款手續費云云,致黃世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⒈110年11月9日13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⒉110年11月9日13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世賢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1偵8130卷第63頁至第86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偵8130卷第38頁至第4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8130卷第49頁至第51頁、第54頁) 111年度偵字第8130號 (原審併案) 14 林翔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社群軟體IG張貼廣告,經林祥翊於110年10月8日瀏覽得知後,加入LINE暱稱「BLACK ROCK客服」、「總指導〈謝萬達〉」,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向林翔翊,致林翔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⒈110年11月9日20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元 ⒉110年11月9日20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翔翊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1偵9275卷第29頁至第30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偵9275卷第17頁至第2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9275卷第28頁、第32頁至第35頁) 111年度偵字第9275號 (原審併案) 15 黃巧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日前某日,在社群網站臉書發布投資網站連結,經黃巧菱於110年11月2日上網瀏覽後,加入LINE帳號「Huang伯駿」、「Andrew蘇」等人,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投資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向黃巧菱訛稱,可幫其投資獲利賺錢,提匯需補足差額云云,致黃巧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14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5,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巧菱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9276卷第37頁至第47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偵9276卷第11頁至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76卷第48頁至第51頁、第59頁至第60頁) 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 (原審併案) 16 陳 曦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日,在YOUTUBE置入投資賺錢廣告,經陳曦瀏覽點擊後加入LINE ID「KIMMY」、「CCBB1111」等人,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向陳曦訛稱:在網路操作投資平台獲利,需先投入資金、規費才能操作云云,致陳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15時18分(帳戶交易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曦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偵10799卷第97頁至第103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799卷第19頁至第7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0799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89頁至第91頁、第105頁至第109頁) 111年度偵字第10799號(原審併案) 17 巫怡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在YOTUBE置入廣告,經巫怡慧觀看點擊進入某網路博奕遊戲網址,加入LINE暱稱「胡斌」、「小燕子」等人及「霍客投顧經典群組」,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向巫怡慧訛稱:群組活動由老師代操作,要將霍利領出需在繳款云云,致巫怡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⒈110年11月10日12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⒉同上日12時2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⒊同上日12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⒋同上日12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⒌同上日15時8分(帳戶交易時間)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⒍同上日15時1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⒎同上日15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巫怡慧提供之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轉帳一覽表(111偵11237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1237卷第55頁至第10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1237卷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39頁至第141頁) 111年度偵字第11237號(原審併案) 18 李宛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初某日,在YOUTUBE置入投資廣告,經李宛璇觀看後依廣告指示加入LINE暱稱「MR.吳」、「Jerry」等,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並介紹CFD、MG摩根平台投資平台,向李宛璇訛稱:註冊須繳納本金,操作獲利後要提領,須在匯款云云,致李宛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⒈110年11月10日15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⒉110年11月10日15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8,000元(併辦意旨書漏載,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李宛璇提供之匯款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14930卷第73頁至第101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偵14930卷第7頁至第4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4930卷第102頁、第105頁、第111頁) 111年度偵字第14930號(上訴後併案) 19 吳思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前某日,在社群網站臉書發布可接單賺錢廣告,經吳思慧瀏覽後加入LINE「接單寶在線中」、「fifi_520」、「MD COMPANY客戶服務中心」等,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及網址,向吳思慧訛稱:註冊會員存款後,可儲值由老師安排40-60倍獲利方案,要提領獲利需先匯款解鎖申請出款云云,致吳思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17時57分許(併辦意旨書漏載時間,應予補充),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5,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吳思慧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111偵16808卷第17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偵16808卷第18頁至第5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6808卷第14頁至第16頁) 111年度偵字第16808號(上訴後併案) 20 曾惠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在YOUTUBE置入投資廣告,經曾惠沅觀看後依廣告加入LINE群組「EGAMAX客服」及投資專員「Mark-Lin」等,該詐欺集團成員傳送對話訊息向曾惠沅訛稱:跟隨投資期貨、美金、比特幣等項目,可獲利數倍云云,致曾惠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19時57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曾惠沅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18188卷第16頁、第44頁至第45頁) ⒉被告莊凱翔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偵18188卷第17頁至第4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8188卷第12頁至第14頁) 111年度偵字第18188號(上訴後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