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亞東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民
代 理 人 湯文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 10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佰勍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基隆分行 111年8月17日 381,170元 SCAA0000000 亞東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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