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81號
KLDV,111,監宣,18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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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簡至永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簡俊宏
居基隆市○○區○○街00○00號(喜安護理之家

利害關係人 簡呂阿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簡俊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簡至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呂阿秀(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簡俊宏於民國109年5月 12日因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 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利害 關係人簡呂阿秀為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 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 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為證。復經本院囑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 紀念醫院就相對人之精神狀態予以鑑定,鑑定結果略以:簡 員(即相對人)於105年時發生第二次腦中風後,造成腦部 功能受損,語言表達功能缺損,對時間、地方及人物之適當 辨識能力減退,呈現「失智症」狀態,病情持續至今,未有 明顯改善。其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經檢查結果:臥床, 雙眼無神,對外界事務之適當知覺理會能力嚴重缺損,思覺 失調,接受、維持及保存外界訊息之能力嚴重缺損,不具備 經濟活動能力及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日常生活起居完 全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全日照護,社會功能嚴重缺損。 若以目前認知功能及生活適應功能水準作為研判基礎,簡員 之臨床失智症量表評分【CDR】達3分(即屬重度失智之程度 )。綜合以上所述,簡員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 及精神狀態檢查結果,認目前簡員因「重度血管性失智症」 ,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已達「完全不能」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長 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16日長庚院基字 第1120200067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件在卷可按。綜合上 情,足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上開鑑定報告、聲請人之主張及本院調查結果,認 聲請人簡至永為相對人之胞兄,有關相對人之生活、醫療照 護費用均由其負擔,亦清楚知悉相對人之生活及病情,自適 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而利害關係人簡呂阿秀為相對人之 母,亦為相對人之至親,自有瞭解相對人之財產狀況,以利 監督之必要,參以相對人最近親屬即聲請人、利害關係人、 相對人之胞姊簡玉玫、胞兄簡至昌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 人之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人,有親屬會議 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並指定呂阿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監護人簡至 永應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對 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會同簡呂阿秀於2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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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