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號
CYDV,112,除,3,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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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峵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
代 理 人 黃麗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琪企業社(負責人:涂紜綾) 台灣企銀嘉新分行 111年7月20日 220,238元 AK0000000 受款人:峵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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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峵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