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敬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復偵字第3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敬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敬和前於民國107年間某日,與何松慶達成合 意,由何松慶出資投資陳敬和所經營位於南投縣○○鎮○○路0 段000號之「好了啦紅茶冰超大杯」埔里中山店之手搖飲料 店(下稱埔里中山店),雙方並簽立「參股協議書」約定投 資分紅事宜,且另口頭約定埔里中山店經營獲利後,陳敬和 再按股本比例將投資獲益分給何松慶。詎陳敬和為清償自身 向地下錢莊借款所積欠之高額利息,明知埔里中山店經營不 善,無擴大營業之情事,且其亦未向家人取得土地權狀以辦 理抵押貸款,更無因此支出土地分割費用等情,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自108年2月22日 起至同年11月27日止,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埔里中山店 ,分別以擴大飲料店經營、需要公關費及辦理土地抵押借款 需支付相關程序費用(含分割費、公證費等)等不實理由向 何松慶借款,致何松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陸續同意出 借如附表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65萬5600元,後因 何松慶要求陳敬和還款,陳敬和為拖延清償期限,乃於108 年8月20日簽立票號109211號、面額200萬元之本票1紙交付 何松慶。嗣因陳敬和於109年間起失聯且上開本票無法順利 兌現,何松慶始悉受騙。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敬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何瑞昌於本院審理時、證人張明修於警詢 時、證人即告訴人何松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 證述。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臉書頁面列印資料、告訴人提供之 借款記錄、本票影本、108年1月3日參股協議書、LINE對話 紀錄、107年12月28日參股協議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以不實理由詐騙告訴人之犯行,係 於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而為評價,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以接續犯論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犯行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犯後坦承犯行、 告訴人受害金額達265萬5600元、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 解或賠償損害、被告犯罪動機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 業、從事鋼鐵承包商、沒有家屬要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詐騙告訴人所得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265萬5600 元,均未能扣案發還或賠償告訴人,是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判決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詐欺金額(新臺幣) 1 108年2月22日 18萬8000元 2 108年3月18日 2萬3000元 3 108年3月20日 6萬元 4 108年3月22日 12萬元 5 108年4月9日 13萬元 6 108年5月27日 10萬元 7 108年6月10日 8萬元 8 108年6月18日 7萬元 9 108年6月21日 5萬元 10 108年6月27日 10萬元 11 108年7月8日 6萬元 12 108年7月11日 5萬元 13 108年7月19日 10萬元 14 108年7月22日 5萬元 15 108年7月26日 6萬元 16 108年7月29日 4萬元 17 108年7月31日 5萬元 18 108年8月7日 5萬元 19 108年8月8日 6萬元 20 108年9月12日 2萬2000元 21 108年9月26日 10萬8000元 22 108年9月30日 10萬元 23 108年10月2日 6萬8000元 24 108年10月5日 7萬元 25 108年10月14日 14萬元 26 108年10月17日 9萬元 27 108年10月21日 13萬元 28 108年10月28日 13萬元 29 108年10月30日 10萬元 30 108年11月6日 12萬3600元 31 108年11月12日 3萬元 32 108年11月27日 10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