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2號
被 告
即 具保人 詹權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4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權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 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詹權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於本院審理中,經命其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千元後,將其釋放,此有本院之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 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稽(本院卷第14 1 、142 頁),應堪認定。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1 年10月5 日行審理程序,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 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95 、197 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11 年10月25日投草警偵字第 1110022761號函暨所附拘提報告書(本院卷第215 至227 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 年10月31日彰檢原信111 助74 8 字第1119048419號函暨所附拘提報告書(本院卷第229 至 236 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239 頁)及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 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3 千元及 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