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895號
PCEV,111,板簡,2895,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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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895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黃建浲


黃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建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邀同被告黃佩如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杜玉峰借款新臺幣(下同)105,00 0元,未約定返還期限,並簽立借貸契約書及本票,經杜玉 峰於111年9月30日將其對被告之上述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原 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10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貸契約書、債 權讓與契約書、本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 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 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 。民法第478條所謂貸與人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 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 事實,而催告後已逾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 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413號裁判參 照)。貸與人已對借用人起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借款人,可 認貸與人已對借用人為催告,且截至言詞辯論之日止,為時 逾1個月以上,亦可認貸與人之請求與民法第478條規定相符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011號裁判參照)。另保證債務 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 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裁判參照)。本件借款未定有返還期限,經原告以起訴狀 繕本送達催告借用人黃建浲返還,該起訴狀繕本已於111年1 1月29日寄存送達黃建浲住所,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 第41頁),自111年12月9日起生送達效力,可認原告已對借 用人黃建浲為催告,黃建浲受催告後1個月期限屆滿後,仍 未返還,即應負遲延責任。又因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 者,其始日不算入。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日,為期間之 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 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規定甚明,則該1個月期限應自111年12月10日起算,於11 2年1月9日屆滿,借用人黃建浲自112年1月10日起即應負遲 延責任。而主債務人黃建浲對原告所負債務已屆清償期,連 帶保證人黃佩如對原告所負債務與黃建浲同一,則黃佩如對 原告所負債務亦已屆清償期,並負有返還借款之同一義務。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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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