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4510號
PCEV,111,板小,451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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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51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 告 胡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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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