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4326號
PCEV,111,板小,4326,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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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326號
原 告 黎雪梅
被 告 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 、2樓(下稱本件房屋),租期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110年8 月31日止,並先行繳納押租金新臺幣(下同)27萬元,然租約 終止後,被告卻扣留其所繳納的押租金47,341元等語(本院 卷第55-56頁)。
二、被告否認原告的主張,並抗辯兩造間對於押租金47,341元, 已有合意是充作原告所積欠的水電費47,341元,並提出收據 為證(本院卷第15、45頁),本院審酌上開收據,已經明確記 載「今歸還黎雪梅房屋押金....黎雪梅歸還前積欠之水電費 47,431元」等字樣,且原告已在該收據上簽名、畫押,堪認 原告確實有積欠水電費47,431元,且兩造間有以押租金充抵 該水電費之合意,故本院認為被告的抗辯有理由。三、綜上,本院認為兩造間是以該押租金中的47,431元來充抵原 告積欠的水電費,被告以此為由將原告所繳納的押租金中扣 留此開金額,而未於兩造間租約終止時返還此部分金額予原 告,係有法律上的原因,原告提起本訴,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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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