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607號原 告 李碩霖 訴訟代理人 許秀桃 原 告 李愛葉 李善關 被 告 青雲小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時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李愛葉、李善關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有無與被告管理委會就系爭公有車位簽訂地下室停車場承租契約(參原證6),並提出相關承租契約,亦應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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