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6號
KSDV,112,司促,326,2023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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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吳忻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忻紜於民國109年0
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
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
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61,096元(含本金59,394元、利息1,702元)及其中59,3
94元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等影
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32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394元 吳忻紜 民國111年11月19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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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