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SUNVISION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蔡鴻明
訴訟代理人 盧蕙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榮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肆萬
玖仟捌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餘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