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祺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借
提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7597、17598、17599、17600、25710、26088、28591
、31204、32952、3521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528
7、24503、213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祺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祺偉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可能作為他 人收受、移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以遂行詐欺取財及 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竟仍以縱係如此 ,亦無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初某日(110年12月3日之前 ),在嘉義縣嘉義市嘉義火車站附近某旅館,將其名下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以下稱系爭國泰世華帳 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以下稱系爭兆 豐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 稱系爭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交付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瘋」、「BOSS」之成年 人,並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嗣「小瘋」、「BOSS」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 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使該等被 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 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各匯入系爭國泰世華帳戶、系爭兆豐帳戶 內,再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銀行將款項分別轉帳至 系爭中國信託帳戶(復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或其他金融帳 戶,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嗣如 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祺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系爭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各1份;系爭 兆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存款帳號 餘額表、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電子銀行自行/被代 理行交易查詢、網銀登錄IP查詢、存摺/存單/印鑑掛失、變 更紀錄、金融卡資料、網銀/語音密碼狀態及異動紀錄、網 路銀行約定帳戶紀錄各1份;系爭中國信託帳戶客戶資料、 交易明細各1份。
㈢如附表二所示之證人證述及書證。
三、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係採抽象危險犯之 立法模式,是透過對與法益侵害結果有高度經驗上連結之特 定行為模式的控管,來防止可能的法益侵害。行為只要合於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即足成立該罪,並不 以發生阻礙司法機關之追訴或遮蔽金流秩序之透明性(透過 金融交易洗錢者)之實害為必要。其中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 為,係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 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為其要件。該款並未限定掩 飾或隱匿之行為方式,行為人實行之洗錢手法,不論係改變 犯罪所得的處所(包括財物所在地、財產利益持有或享有名 義等),或模糊、干擾有關犯罪所得處所、法律關係的周邊 資訊,只須足以產生犯罪所得難以被發現、與特定犯罪之關 聯性難以被辨識之效果(具掩飾或隱匿效果),即該當「掩 飾或隱匿」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32、4 72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使被害人將款項 匯入被告所提供之系爭國泰世華帳戶、系爭兆豐帳戶,再將 款項分別轉帳至系爭中國信託帳戶(復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 )或其他金融帳戶,係以模糊、干擾該犯罪所得處所之方式 ,使該犯罪所得產生難以被發現、與特定犯罪之關聯性難以 被辨識之效果,自屬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行 為,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㈡本件被告雖提供系爭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使用,惟 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 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或洗錢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上開所為, 顯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資以助 力,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 財物及幫助他人進行洗錢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 取財罪及一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成立一 般洗錢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再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此觀其審判筆錄 即明,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 遞減輕之。另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幫助對如附表一編號17至 19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部分,因與檢察官起訴部 分均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被告幫助對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被害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與 檢察官起訴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所謂檢察 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 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 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 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 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倘檢察官未主張或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 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 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 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 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妨害公務、公共危險 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次)、5月、3月確定 ,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與另案施用毒 品罪所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後,於106年11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7年5月7日假釋 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提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 22號刑事判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疑似累 犯簡列表各1份為佐,惟檢察官所提出之前開刑事判決,尚 非其所主張構成累犯之前案確定判決,難認已就被告構成累 犯之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尚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論以被告累犯或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隨 意將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提供予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 使不法之徒藉此能輕易獲取詐騙所得之金錢,導致檢警難以 追緝,使被害人難以追回受詐騙之金額,所為實不足取,又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論罪科 刑及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素行不良,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 尚佳,復考量本案提供帳戶數量、被害人數,幫助詐得金額 、幫助洗錢金額,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
⑴被告名下系爭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業經被告交付綽號「小瘋」、「BOSS」之人,並未 扣案,且參酌系爭三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該等帳戶資料 已無法供作存匯、轉帳、提領款項使用,對於沒收制度所欲 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尚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⑵又觀諸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取犯罪所得, 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亦同。」,因被告非實際上轉匯、提領、取得贓款之人, 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該條文之適用,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康存孝、劉志文移送併辦,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轉出時間暨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潘宜婷 110年9月23日9時16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Vera彤彤」、「宏達-趙正宇」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潘宜婷,佯以提供「宏達資本」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潘宜婷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9日9時21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9日10時11分許轉出194萬9,8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 9日9時22分許 10萬元 2 王燕玉 110年11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客服Ailsa」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燕玉,佯稱:可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王燕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3日14時29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13日14時59分許轉出35萬9,2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3 王子懌 110年11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陳茜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子懌,佯以提供「宏達資本」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王子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9時41分許 70萬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10日9時43分許轉出140萬1,21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陳祥泰 110年10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陳茜兒Alice」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祥泰,佯稱:有一特殊理財特惠專案,可由「宏達投顧」代為操作以獲利云云,致陳祥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日9時21分許 2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3日9時33分許轉出84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5 黃亞瑾 110年9月1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陳淼欣」、「宏達資本客服-蔣志光」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亞瑾,佯稱:可代為操盤以獲利云云,致黃亞瑾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1時38分許 5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10日11時44分許轉出62萬1,69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許晉維 110年11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晉維,佯以提供「宏達資本」APP,由投顧老師代為操盤以獲利云云,致許晉維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日9時22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3日9時33分許轉出84萬5,000元(同編號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7 謝慧玲 110年9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陳淼欣」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謝慧玲,佯以提供「宏達」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謝慧玲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3日10時47 分許 5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 3日10時57 分許轉出6 0萬1,200 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 8日12時24 分許 5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 8日12時26 分許轉出5 4萬9,015 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顏宏安 110年10月6日14時53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客服王經理」、「陳茜兒Alice」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顏宏安,佯以提供「宏達資本」網站,由投顧老師代為操盤以獲利云云,致顏宏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8日12時4分許 17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8日12時9分許轉出166萬9,9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9 曾恩慧 110年9月24日18時55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Vera彤彤」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恩慧,佯稱:可加入「學習督導小組」,由其代為操盤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曾恩慧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3日9時29 分許 4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 3日9時33 分許轉出8 4萬5,000 元(同編號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 6日10時12 分許 100萬元 110年12月 6日10時25 分許轉出9 9萬9,000 元 110年12月 9日9時22 分許 5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 9日9時51 分許轉出9 4萬8,015 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徐佩宏 110年1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陳逸良」、「客服BELLE」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徐佩宏,佯以提供「tysonglobal」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徐佩宏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3日13時55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13日13時58分許轉出10萬1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 黃鐘鼎 110年1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聯繫黃鐘鼎,佯以提供「泰森環球」網站投資美金以獲利云云,致黃鐘鼎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3日22時55分許 2萬7,8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14日0時1分許轉出25萬8,8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2 徐繹函 110年11月2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朱家泓」、「客服Belle」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徐繹函,佯以提供「Tyson Global」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徐繹函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13日21時5 0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 13日22時3 分許轉出1 5萬3,458 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 14日21時1 8分許 1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 14日21時2 4分許轉出 10萬7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趙友沅 110年9月26日12時56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陳淼欣」、「宏達資本客服-蔣志光」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趙友沅,佯以提供「宏達資本」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趙友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10日13時3 4分許 5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10日14時30分許轉出9萬9,86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 10日13時3 9分許 5萬元 14 鄧勝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宏達資本客服-陳曉爽」、「Ms.Guo平台助 理」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鄧勝元,佯以提供「宏達資本」網站投資臺股以獲利云云,致鄧勝元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3日14時3 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3日17時2分許轉出2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 3日14時6 分許 5萬元 15 胡立智 110年11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及以暱稱「宏達-趙正宇」、「汪思彤」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胡立智,佯以提供「宏達資本」網站,由投顧老師代為操盤以獲利云云,致胡立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8日10時56分許 2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8日11時13分許轉出35萬2,01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陳素敏 110年11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陳淼欣」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素敏,佯以提供「宏達資本」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陳素敏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10時45分許 5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9日10時59分許轉出14萬9,21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黃清結 110年9月25日10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陳亞薇」、「許文翰」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清結,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黃清結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8日11時11 分許 1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8日11時13分許轉出35萬2,015元(同編號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 10日11時2 1分許 10萬元 110年12月10日11時44分許轉出62萬1,695元(同編號5) 18 黃振瑞 110年11月22日15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Ms.Guo/許筱筱」、「宏達資本客服-陳曉爽」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振瑞,佯以提供「宏達資本」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黃振瑞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0時14分許 5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10日10時19分許轉出49萬9,87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蔡佑澤 110年1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孫慶龍」、「客服Belle」、「老師助教-陳瑜」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Telegram聯繫蔡佑澤,佯以提供「蒂森TYSON」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蔡佑澤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3日15時32分許 10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13日15時39分許轉出99萬9,8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20 楊金霖 110年9月26日12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陳淼欣」、「宏達資本客服-蔣志光」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金霖,佯以提供「宏達資本」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楊金霖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10時29分許 1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祺偉) 110年12月9日10時39分許轉出105萬1,59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宜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潘宜婷與暱稱「宏達-趙正宇」LINE對話紀錄截圖。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燕玉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王燕玉與暱稱「客服Ailsa」LINE對話紀錄截圖。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子懌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王子懌與投資平臺客服人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王子懌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祥泰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祥泰與暱稱「陳茜兒Alice」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亞瑾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聯邦銀行匯款申請單客戶收執聯、黃亞瑾提供投顧老師許文翰資料、黃亞瑾與暱稱「宏達資本客服-蔣志光」LINE對話紀錄截圖。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晉維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慧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顏宏安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顏宏安與暱稱「客服王經理」、「陳茜兒Alice」LINE對話紀錄截圖、顏宏安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恩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徐佩宏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鐘鼎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黃鐘鼎提供投資群組LINE對話紀錄截圖。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徐繹函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徐繹函與暱稱「朱家泓」、「客服Belle」LINE對話紀錄截圖、徐繹函提供「Tyson Global」投資平臺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趙友沅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趙友沅與暱稱「陳淼欣」、「宏達資本客服-蔣志光」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匯款紀錄截圖、趙友沅提供「宏達資本」投資平臺網址、APP。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鄧勝元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鄧勝元與暱稱「宏達資本客服-陳曉爽」LINE對話紀錄截圖。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胡立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胡立智與暱稱「宏達-趙正宇」、「汪思彤」LINE對話紀錄截圖、胡立智提供「宏達資本」投資平臺頁面截圖。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素敏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素敏與投資平臺客服人員、暱稱「陳淼欣」LINE對話紀錄截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清結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黃清結與暱稱「許文翰」、「陳亞薇」LINE對話紀錄截圖。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振瑞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佑澤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蔡佑澤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蔡佑澤與暱稱「孫慶龍」、「客服Belle」LINE對話紀錄截圖、蔡佑澤與暱稱「老師助教-陳瑜」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金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金霖與投資平臺客服人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