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1年度,15號
TYDV,111,簡,15,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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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陳雅淳
被 告 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頁)。嗣 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請求金額為50萬元及利息(見本院卷第53 頁),經核原告上開減縮請求金額,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次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 者,適用簡易程序。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 ,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 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因 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爰依前揭 規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事實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前某日,加入「杜承哲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香香」、「Harry」等人所 屬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



被告於109年6月間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夜市附近,將 其所申辦如附表「受款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以5,000元 之代價交予詐騙集團成員訴外人陳衍安,並負責駕駛交通工 具搭載陳衍安、訴外人巫秉修向人頭帳戶提供者收取帳戶資 料、載送人頭帳戶提供者至銀行開戶或辦理網路銀行及與杜 承哲接應。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詐騙時間及方 式」欄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 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轉帳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 「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計160萬元匯入附表「受款帳 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末由身分不詳之成員將匯入款項 轉出一空,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118號、第26932 號、110年度偵字第8453號、軍偵字第11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 告應给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轉帳交明細截圖影本 為證,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1 18號、第26932號、110年度偵字第8453號、軍偵字第115號 起訴書佐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電子案卷核 閱無訛。而被告經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共同詐欺 之犯意,向原告詐欺取財160萬元得手,已如前述,則原告 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請求被告賠償50萬 元,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 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不詳人士於109年5月17日,利用交友軟體、LINE,對原告陳雅淳佯稱可以澳門永利皇宮投資型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30日 14時3分 5萬元 被告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30日 14時22分 5萬元 同上 109年5月31日 14時25分 5萬元 同上 109年5月31日 14時26分 5萬元 同上 109年6月2日 6時31分 23萬元 同上 109年6月2日 20時26分 47萬元 同上 109年6月3日 11時52分 70萬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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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