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580號
TYDM,111,金訴,580,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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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5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權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3791號、110年度偵字第38472號、110年度偵字第4143
9號、110年度偵字第42195號、111年度偵字第313號、111年度偵
字第342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30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831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8646號、
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111年度偵字第4271號、110年度偵字第4
2131號、110年度偵字第35643號、111年度偵字第7388號、111年
度偵字第16913、16916、29768號、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111
年度偵字第16837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權峻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宋權峻雖預見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提供 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 ,可能使不詳之犯罪行為人將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款項移轉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因而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及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 ,仍不違背其本意,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至110年4月23日上午9時54分 許間某時,將其所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以不詳方式,交付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 助該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該詐欺集團有3人以上)向他人 詐取財物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



欺所得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使其等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各該帳戶內,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 向及所在。嗣因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 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警方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故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 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 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權峻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審理 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相符,並有附表所示 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另起訴書雖將被告交付帳戶時間載為「110年4月24日前 某不詳時間」,惟被告渣打銀行帳戶開戶時間在109年12月1 日以前,而台北富邦帳戶是於110年3月29日開戶,此有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 23188號函(110偵38472第13~27頁)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7月7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 060號函,(111偵10317卷二第157~171頁)在卷可證,而被告 是一次將該2個帳戶資料交予對方,另本案中第一個將被騙 款項匯入被告帳戶被害人的匯入時間是在110年4月23日上午 9時54分許(即附表編號14),故應認被告交付該2帳戶的時 間是在110年3月29日台北富邦帳戶開戶後至110年4月23日上 午9時54分許間某時。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依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理 由三㈡⒊所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 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 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 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 ,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 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



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 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之反 面解釋,若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又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 即得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準此,被告先提供上開 帳戶給上開詐欺集團、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從上開帳戶轉 匯之方式,將如附表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因遭該集團詐騙 所匯入之款項,轉交給該集團不詳成員之行為,乃屬利用 現金或轉匯之轉手而難再追查犯罪所得去向之特性,製造 斷點,並使該集團成員得以直接處分被告帳戶內之金額或 透過被告將之分散到其他人頭帳戶中,以掩飾不法金流之 移動,並達到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結果, 被告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將此等結果應可預見,猶仍執意為 之,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掩飾或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 其他權益者。」情形,而構成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然被告僅是提供帳戶,並未親自經手贓款,尚未著手「 自帳戶中將贓款轉出」此一洗錢罪及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行 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二)按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 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 之保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 算,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 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一提供2個帳戶之行為,同時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 騙取其等財物後加以轉出,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而犯 數次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移送併辦部分(110年度偵字第38646號、111年度偵字第5 017號、111年度偵字第4271號、110年度偵字第42131號、 110年度偵字第35643號、111年度偵字第7388號、111年度 偵字第16913、16916、29768號、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 、111年度偵字第16837號)與本案起訴經審認有罪之犯罪 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為敘明。
(四)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五)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即洗錢 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同條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被告於本院 審理程序中就本案所犯之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均自白,爰就 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
(六)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不法使用,助長社 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使特定犯罪所得遭隱匿或掩飾, 無法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及查緝真正實行詐欺取財 行為之人,致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受騙而受有財 產上損害,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增加被害人及告訴人 求償上之困難,實無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後於審理時坦承犯行、未與被 害人或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及告訴 人之財產損失數額,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家庭狀況 、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洗錢防制法第18條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 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 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 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 人受騙而轉帳至被告帳戶之款項,自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又觀諸卷內全部證據資料,尚 無從證明被告因交付本案帳戶資料,而從中獲取任何報酬 或不法利得,自無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之餘地 。另被告提供帳戶雖作為詐騙之用,惟已經列為警示帳戶 ,不再具有充作人頭帳戶使用之危害性,已無預防再犯之 必要,而該存摺、金融卡僅為帳戶使用之表徵,本身價值 低廉,可以再次申請,亦具有高度之可替代性,沒收該物 不具任何刑法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退併辦之說明
  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137號移送併辦意旨 書以告訴人蘇怡佳遭詐騙集團詐騙案件,認此部分與本案為 同一案件,而請求一併審判,然因併辦部分係於本案111年1 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有本院111年12月30日收文戳 章可憑,此部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依法處理,附此敘明。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銘韡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凌于琇移送併辦,檢察官劉哲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被害人、告訴人匯入的帳號 備註 1 告訴人陳麗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以社群軟體微信及sugram暢聊聯繫陳麗亘,佯稱發現某個博弈網站之漏洞,可以保證贏錢云云,致陳麗亘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7分許 43萬1,630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38472號、第41439號、第421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830號、第831號、111年度偵字第313號、第3423號起訴書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11分許 (交易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下午4時9分許) 43萬1,630元/ 渣打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陳麗亘的證述(110年度偵字第31224號第35至39頁) ⒉告訴人陳麗亘提供匯款相關明細(110年度偵字第31224號第41至61頁) 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1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1256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0年度偵字第31224號第13至32頁)
2 告訴人曾蕙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中旬以臉書社團貼文徵求蝦皮點貨員,再以社群軟體LINE與曾蕙瑤聊工作細節後,佯稱有投資機會,可以透過「鴻昌國際」 網站平台賺錢云云,致曾蕙瑤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6日晚間7時29分許 5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38472號、第41439號、第421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830號、第831號、111年度偵字第313號、第3423號起訴書 證據: ⒈告訴人曾蕙瑤的證述(110年度偵字第33459號第15至16頁)(重複於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75至77頁) ⒉告訴人曾蕙瑤與詐騙集團的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3459號第25至27頁) 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局110年6月10日北富銀北中壢字0000000000號函,檢送被告宋權峻(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33459號第17至23頁)
3 告訴人李雅雯 詐騙集團於交友軟體IPAIR上化名為「陳志嘉」、帳戶名稱「微風細雨」聯繫李雅雯,佯稱其係香港渣打銀行行員,知有一客戶公司要上市而有投資機會云云,致李雅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7日下午12時39分許 (交易明細時間顯示為同日下午12時50分許) 27萬6,000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38472號、第41439號、第421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830號、第831號、111年度偵字第313號、第3423號起訴書 證據: ⒈告訴人李雅雯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35312號第13至17頁) ⒉告訴人李雅雯提供其相關轉帳明細(110年度偵字第35312號第51至63頁)*字跡很淡 ⒊告訴人李雅雯提供與派愛族客服中心的電子郵件(110年度偵字第35312號第65至69頁) ⒋派愛族於110年7月24日回覆暱稱微風細雨用戶資訊(110年度偵字第35312號第71頁) ⒌詐騙集團化名「微風細雨」之相片(110年度偵字第35312號第73頁) 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7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2472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0年度偵字第35312號第81至91頁)
4 告訴人許怡芬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初以社群軟體臉書及LINE聯繫許怡芬,佯稱其為彩券行員工,能預先知道彩券開獎號碼為話術云云,致許怡芬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6日下午1時28分許 64萬7,300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38472號、第41439號、第421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830號、第831號、111年度偵字第313號、第3423號起訴書 證據: ⒈告訴人許怡芬的證述(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9至16頁) ⒉告訴人許怡芬使用玉山銀行帳號截圖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29至31頁) ⒊告訴人許怡芬提供的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37至39頁) ⒋告訴人許怡芬提供的存簿封面影本(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40至41頁) 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2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8196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17至22頁) 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9759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81至82頁)
5 告訴人許嘉琇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24日以交友軟體Blued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嘉琇,佯稱只要將錢匯入指定帳號,就可以在該網站上透過搶單來賺取傭金云云,致許嘉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7日晚間7時59分許 1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38472號、第41439號、第421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830號、第831號、111年度偵字第313號、第3423號起訴書 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1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許嘉琇的證述(110年度偵字第38472號第31至33頁) ⒉告訴人許嘉琇提供其匯款相關資料(110年度偵字第38472號第35頁) ⒊告訴人許嘉琇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8472號第36至41頁) 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3188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10年度偵字第38472號第13至27頁)
6 告訴人游卉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在臉書張貼職缺貼文,再以社群軟體LINE與游卉淇聯繫並介紹接單助理之工作後,佯稱有投資以太幣的機會云云,致游卉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6日下午4時48分許 5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38472號、第41439號、第421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830號、第831號、111年度偵字第313號、第3423號起訴書 證據: ⒈告訴人游卉淇的證述(110年度偵字41439號第15至22頁)(第一次警詢筆錄重複於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35至43頁) ⒉告訴人游卉淇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41439號第45至52頁及第55至61頁) ⒊告訴人游卉淇提供以超商代碼繳費1000元入會費之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41439號第53頁) ⒋告訴人游卉淇提供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41439號第63至69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10月5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107號函,檢送被告宋權峻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110年度偵字第41439號第83至87頁)




7 告訴人莊季霖 詐騙集團成員以社交軟體臉書張貼兼職貼文,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莊季霖,佯稱可以在「鴻昌國際」網站上操作以太幣買賣,以買低賣高獲取高利潤云云,致莊季霖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6日晚間8時27分許 10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38472號、第41439號、第421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830號、第831號、111年度偵字第313號、第3423號起訴書 110年4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 2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莊季霖的證述(110年度偵字第42195號第39至42頁)(重複於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65至71頁) ⒉告訴人莊季霖提供其匯款交易資料、詐騙集團LINE封面截圖及鴻昌國際截圖(110年度偵字第42195號第101至107頁) ⒊告訴人莊季霖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42195號第109至118頁) ⒋被告宋權峻台北富邦銀行帳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42195號第45至52頁)
8 告訴人梁庭毓 詐騙集團成員以社交軟體臉書張貼職缺貼文,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梁庭毓,佯稱可以在「SAINT KYL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梁庭毓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0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38472號、第41439號、第421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830號、第831號、111年度偵字第313號、第3423號起訴書 110年4月26日晚間9時5分許 5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梁庭毓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3號第31至37頁)(重複於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47至53頁) ⒉告訴人梁庭毓提供詐騙集團臉書貼文、網銀交易明細截圖、投資平台照片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1偵313第95~113頁) *此偵卷沒有附上台北富邦被告帳戶之資訊及明細
9 告訴人沈玥霈 詐騙集團於110年3月3日以社群軟體臉書及LINE聯繫沈玥霈,佯稱其係在香港房地產投資的主管,目前有新的建案價錢較低,可以買下再轉賣賺取差價等語,致沈玥霈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7日上午11時58分許 22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3791號、第38472號、第41439號、第421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830號、第831號、111年度偵字第313號、第3423號起訴書 110年4月28日上午10時51分許 25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沈玥霈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423號第11至17頁) ⒉告訴人沈玥霈提供其匯款收據(111年度偵字第3423號第57至63頁) ⒊告訴人沈玥霈提供其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1年度偵字第3423號第69至83頁) ⒋告訴人沈玥霈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收據(111年度偵字第3423號第85至101頁) 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7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2466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3423號第19至28頁)
10 告訴人林采穎(原名林佩怡) 詐騙集團成員以社交軟體臉書張貼職缺貼文,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佩怡,佯稱可以在「鴻昌國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佩怡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6日晚間9時47分許 10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8646號、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26日晚間9時47分許 10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林佩怡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8646號第7至17頁) ⒉告訴人林佩怡提供詐騙集團臉書貼文及訊息、網站鴻昌國際頁面及操作情形(111年度偵字第38646號第19至27頁) ⒊告訴人林佩怡提供其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38646號第29至33頁) ⒋告訴人林佩怡提供詐騙集團LINE封面截圖及與其LINE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8646號第35至115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7月7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57號函,檢送被告宋權峻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38646號第141至151頁)
11 告訴人黃敬玲 詐騙集團於110年3月6日以交友軟體Sweet Rin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敬玲,佯稱操作「華夏基金」網站能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敬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7日上午9時38分許 6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8646號、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黃敬玲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第31至36頁) ⒉告訴人黃敬玲提供匯款交易紀錄(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第39至46頁) ⒊告訴人黃敬玲提供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第47至49頁) ⒋告訴人黃敬玲提供其遭詐騙之相關資料及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第85至336頁) 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1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2628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第15至21頁)
12 告訴人黃珮甄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珮甄,佯稱能透過「高盛證券」網站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珮甄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6日下午1時8分許 8萬3,817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4271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黃珮甄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271號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黃珮甄提供其存簿封面及匯款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271號第23至29頁) ⒊告訴人黃珮甄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111年度偵字第4271號第31至33頁) 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2568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111偵4271第15~21頁)(111年度偵字第4271號第15至21頁)
13 告訴人NGUYEN THI PHUONG(阮氏芳)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中旬以社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阮氏芳,佯稱其於澳門賭場上班,可透過新葡京娛樂的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阮氏芳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7日上午11時許 2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42131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阮氏芳的證述(110年度偵字第42131號卷一第13至18頁) ⒉告訴人阮氏芳提供匯款明細(110年度偵字第42131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⒊告訴人阮氏芳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42131號卷一第132至162頁) ⒋被告宋權峻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歷史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42131號卷一第85至103頁)
14 告訴人古曉綺 詐騙集團於110年3月以交友軟體pakto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古曉綺,佯稱可透過Biue Ex的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古曉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3日上午9時54分許 7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5643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古曉綺的證述(110年度偵字第35643號第59至62頁) ⒉告訴人古曉綺提供的匯款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5643號第63至64頁) ⒊告訴人古曉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5643號第65至67頁) ⒋被告宋權峻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35643號第29至38頁) 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9759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110年度偵字第35643號第101至102頁)
15 告訴人郭亭妤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7日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亭妤,佯稱可透過網站「中信投資」投資獲利云云,致郭亭妤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7日上午11時44分許 10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7388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郭亭妤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388號第27至31頁) ⒉告訴人郭亭妤提供其匯款資料(111年度偵字第7388號第49至51頁) ⒊告訴人郭亭妤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388號第53頁) ⒋告訴人郭亭妤提供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388號第55至71頁) ⒌告訴人郭亭妤提供其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388號第73至75頁) 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4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6202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7388號第17至25頁)
16 告訴人蕭淨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以社交軟體臉書張貼職缺貼文,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蕭淨瑋,佯稱可以在「力達電子」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蕭淨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4日下午5時11分許 1萬4,400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6913號、16916號、29768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蕭淨瑋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6913號第51至53頁) ⒉告訴人蕭淨瑋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6913號第79至91頁) ⒊告訴人蕭淨瑋提供匯款的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6913號第93至95頁)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6月29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52號函,檢送被告宋權峻(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6913號第43至50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1年6月16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10000068號函(111年度偵字第16913號第131頁)
17 告訴人張慧玲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23日以社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慧玲,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購買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張慧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2分許 10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6913號、16916號、29768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4分許 10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6日下午5時53分許 10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6日下午5時59分許 10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張慧玲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6916號第87至91頁) ⒉告訴人張慧玲提供其存簿內頁影本(111年度偵字第16916號第135至137頁) ⒊告訴人張慧玲提供其匯款明細及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6916號第139至143頁)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6月29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52號函,檢送被告宋權峻(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6916號第79至86頁)
18 告訴人黃孟華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6日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孟華,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隨手金服」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孟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3日下午5時10分許 5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6913號、16916號、29768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黃孟華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9768號第11至15頁) ⒉告訴人黃孟華提供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9768號第17頁) 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6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6981號,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29768號第23頁、第29至32頁)
19 告訴人林冠辰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初以交友軟體WeDate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冠辰,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萬鼎金牛」以獲取高報酬云云,致林冠辰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3日晚間7時15分許 5,000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24日晚間6時30分許 3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林冠辰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279至281頁)(重複於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95至99頁) ⒉告訴人林冠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289至290頁) ⒊告訴人林冠辰提供其匯款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293頁) 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0534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33至247頁)
20 告訴人陳輕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13日以社交軟體抖音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輕,佯稱可透過「高盛證券」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輕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3日晚間9時34分許 5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23日晚間10時2分許 5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陳輕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3至6頁) ⒉告訴人陳輕提供詐騙集團抖音帳號、LINE封面截圖、照片及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1至26頁) ⒊告訴人陳輕提供其匯款的網銀明細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6至27頁) 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0534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33至247頁)
21 告訴人紀欣慧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19日以社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紀欣慧,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帶領其獲利云云,致紀欣慧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5日下午1時54分許 5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25日下午1時55分許 5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6日晚間8時26分許 5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紀欣慧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393至395頁) ⒉告訴人紀欣慧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及網頁操作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407至419頁) 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7月7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60號函,檢送被告宋權峻(帳號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157至171頁)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6月23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4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21至231頁)
22 被害人邱聖元 詐騙集團於110年2月底以社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聖元,佯稱可透過網站「力達電子」投資獲利云云,致邱聖元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6日晚間6時28分許 3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26日晚間7時35分許 3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6日晚間7時58分許 (交易明細顯示為同日晚間7時57分許) 3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被害人邱聖元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345至349頁)(重複於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57至61頁) ⒉被害人邱聖元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詐騙網站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361至387頁) ⒊被害人邱聖元提供其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387至391頁)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7月7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60號函,檢送被告宋權峻(帳號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157至171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6月23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4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21至231頁)
23 告訴人黃胡如水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胡如水,佯稱黃胡如水簽六合彩中獎,如欲領獎須先繳保證金云云,致黃胡如水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6日下午1時6分許 3萬7,000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黃胡如水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9至30頁)(重複於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85至87頁) ⒉告訴人黃胡如水提供其匯款的明細收執聯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43至45頁) 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0534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33至247頁)
24 告訴人楊紋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以社交軟體臉書張貼職缺貼文,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纹嬿,佯稱得透過投資網站購買比特幣獲利云云,致楊纹嬿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6日下午12時22分許 50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楊纹嬿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51至57頁) ⒉告訴人楊纹嬿提供其匯款交易收據(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77至79頁) ⒊告訴人楊汶嬿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81至85頁)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7月7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60號函,檢送被告宋權峻(帳號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157至171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6月23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4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21至231頁)
25 被害人羅欣怡 詐騙集團於110年3月22日以社交平台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羅欣怡,佯稱可透過「Saintkyle」投資平台操作博奕遊戲獲利云云,致羅欣怡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6日晚間6時5分許 10萬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被害人羅欣怡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119至122頁) ⒉被害人羅欣怡提供其網銀轉帳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135至136頁) ⒊被害人羅欣怡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137至141頁)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7月7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60號函,檢送被告宋權峻(帳號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157至171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6月23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4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21至231頁)
26 告訴人高海君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25日以交友軟體陌陌聯繫高海君,佯稱有香港工商銀行的投資產品可輕鬆獲利云云,致高海君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8日上午11時25分許 13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高海君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427至429頁) ⒉告訴人高海君提供匯款的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435頁) 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0534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33至247頁)




27 告訴人吳淑娟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以交友軟體Ipai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淑娟,佯稱可破解「百祿金融」之機台更改賠率保證獲利云云,致吳淑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4日晚間6時3分許 5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24日晚間6時5分許 2萬3,000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吳淑娟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131至134頁)(第一次警詢筆錄重複於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105至107頁) ⒉吳淑娟提供其轉帳交易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153至161頁) 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0534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33至247頁)
28 告訴人蔡旭 詐騙集團以社群平台臉書聯繫蔡旭,佯稱可提供香港永利彩券公司的號碼 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旭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3日上午11時4分許 3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蔡旭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87至89頁)(重複於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81至83頁) ⒉告訴人蔡旭提供其於郵政跨行匯款之申請書(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91頁) ⒊告訴人蔡旭提供詐騙集團臉書截圖、LINE封面截圖及與其之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93~99頁) 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0534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33至247頁)
29 告訴人陳新元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通過一位網友陳海娟介紹,以通訊軟體LINE的名稱為「永嘉國際貿易客服業務」聯繫陳新元,佯稱有投資奢侈品買賣賺錢的機會云云,致陳新元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8日上午9時55分許 3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28日上午9時57分許 2萬6,000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證據: ⒈告訴人陳新元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447至448頁) ⒉告訴人陳新元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一第463至477頁) 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0534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卷二第233至247頁)
30 告訴人林旻緻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29日以交友軟體APP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旻緻,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金牛娛樂」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旻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許 (交易明細顯示為同日下午3時8分許) 5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非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告訴人及被害人 證據: ⒈告訴人林旻緻的證述(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91至93頁) 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3188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10年度偵字第38472號第13至27頁)
31 告訴人陳若洋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時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若洋,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萬鼎金牛」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若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7日晚間8時47分許 1萬5,000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非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告訴人及被害人 證據: ⒈告訴人陳若洋的證述(111年度偵緝字第829號第111至113頁) 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3188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10年度偵字第38472號第13至27頁)
32 告訴人陳重凱 詐騙集團於110年2月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重凱,佯稱可透過「香港利豐集團」投資電商獲利云云,致陳重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7日上午11時許 6萬元/渣打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6837號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告訴人陳重凱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6837號卷一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陳重凱提供其匯款相關資料及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6837號卷一第145至189頁) ⒊告訴人陳重凱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詐騙集團銀行帳號截圖、詐騙集團大頭貼照片及相關被詐騙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6837號卷一第191至265頁) 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3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3680號函,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6837號卷一第21至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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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