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02號
PCDV,111,訴,3002,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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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02號
原 告 劉銀妃
被 告 廖彤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018號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 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現今社會詐騙情形猖獗 ,詐騙集團蒐購人頭帳戶作為其詐欺取財供匯款之工具等新 聞層出不窮,其等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 極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竟基於縱使所提供之帳 戶被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 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 其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寄送與某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台新銀行林姓業務員之人(下稱「林 姓業務員」)使用,並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告知「 林姓業務員」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藉以供詐欺集團成員 作為詐騙取財之匯款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108年10月4日,以如附表所示詐術,向原告 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地,依詐欺集團成 員指示,將附表所示款項存入上開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 員提領一空。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3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 鈞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89號判決有罪確定,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给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9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89號刑 事判決書佐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至22頁),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前開刑事卷核閱無訛,是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 庭以111年度易字第589號判決認定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而被告經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 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基於共同詐欺之犯意,向原告詐欺取財1,903,123元 得手,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而請求被告賠償190萬元,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9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11月29日(送達回證見附民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被害人/訴請何機關調查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劉銀妃/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 108年10月4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佯裝「衣芙」網站商店人員致電劉銀妃佯稱其因上開網站購物誤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且須月付5,800元,若不願升級可協助終止扣款,再陸績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值班主任「陳思涵」、金資中心主任「李家樂」致電劉銀妃佯稱協助指導操作以終止扣款、個資有暴露網路之風險、法律規定保密、衣芙網站及中國信託銀行會賠償損失、被懷疑涉及洗錢、打點官員等理由,陸績要求劉銀妃依指示轉帳,使劉銀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7日16時30分 55萬元 ⒈被害人劉銀妃於109年2月5日調詢時之指訴(偵查卷第71至74頁) ⒉被害人劉銀妃提出之資金流向彙總表、儲蓄險解約明細、玉山銀行帳戶108年10月4日至108年12月9日交易明細(偵查卷第76至77頁、第86至89頁)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08054號函暨所附被告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08年10月1日至110年2月19日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偵查卷第94至96頁) 108年10月7日18時49分 60萬元 108年10月7日23時41分 75萬3,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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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