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元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
緝字第146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469號、110年度偵字第26753
號、110年度偵字第35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稱:被告楊元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5月22日16時10分前某時, 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信帳戶336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數位帳 戶,下稱中信帳戶401號)提供予供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並至銀行設定指定約定轉帳帳戶,負責將匯入 上開中信帳戶之詐騙所得轉匯予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 內。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 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誤信要代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而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綁定上開中 信帳戶336號、中信帳戶401號之如附表所示虛擬帳戶內,旋 遭被告楊元嘉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嗣附表之人察覺遭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 、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 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亦有明文,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 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以被告楊元嘉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5號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 訴。惟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5號被告楊元嘉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2470號、第47448 號),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29日判決在案,有上開案件刑 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2 年1月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5日新 北檢增忠110偵緝1468字第1129000732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 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上開被告楊元嘉被訴案 件第一審均判決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 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虛擬帳戶 實體帳戶 1 賴佳良 109年5月16日17時31分許 以暱稱「陳梓琪」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告訴人賴佳良,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向告訴人賴佳良佯稱幫忙網站下單代購物品可賺取佣金云云,使告訴人賴佳良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偵查案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468號) 109年5月19日17時37分許 37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支付連) 中信帳戶336號 2 梁敬庭 109年5月22日某時許 以暱稱「李肖梵」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告訴人梁敬庭,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向告訴人梁敬庭佯稱幫忙網站下單代購物品可賺取佣金云云,使告訴人梁敬庭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5月27日18時2分許、 20時25分許、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許 46000元、 50000元、 37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支付連)、 000-0000000000000000(支付連)、 000-00000000000000(一卡通)、 中信帳戶336號 3 林秉正 109年9月29日某時許 以暱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告訴人林秉正,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向告訴人林秉正佯稱幫忙網站下單代購物品可賺取佣金云云,使告訴人賴佳良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9月7日20時31分 2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支付連) 中信帳戶401號 4 王傳信 109年9月29日13時49分前某時許 以暱稱「蔡瑞敏」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告訴人賴佳良,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向告訴人王傳信賴佳良佯稱幫忙網站下單代購物品可賺取佣金云云,使告訴人王傳信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10月5日17時37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愛金卡) 中信帳戶401號 5 張伍毅 109年5月23日 以暱稱「陳亮」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告訴人張伍毅,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向告訴人張伍毅佯稱幫忙網站下單代購物品可賺取佣金云云,使告訴人張伍毅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3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中信帳戶336號 3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