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01號
SLDM,111,訴,501,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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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曜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702
號、第1306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4047號),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意旨,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曜任犯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曜任前有幫助詐欺、網路詐欺等前科,明知現今社會上詐 騙案件層出不窮,竟自民國111年4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小王」所屬之詐騙集團,負責管理維護詐欺 機房之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Digital Mobile Trunk,以下 簡稱DMT節費器)。李曜任與「小王」所屬之詐騙集團其他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小王」於111年4月間,以郵寄之方 式,將DMT節費器、不詳數量SIM卡寄至李曜任位於桃園市○○ 區○○路000號0樓住處後,由李曜任依「小王」之指示,將DM T節費器安裝連接上網,另將該設備藏放在其衣櫃內,李 曜任則定時開關DMT節費器,依指示抽換其中之SIM卡,另由 詐騙集團成員自不詳地點,持與如附表一所示DMT節費器內 建IMEI序號搭配之行動電話,於111年4月16日起迄同年5月3 日止之期間,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聯絡,對附表二編號 1至28、30之被害人佯稱:是被害人親友或房東,急需借款 云云,對附表二編號29之被害人則佯稱:是為被害人處理喪 葬事宜之禮儀社人員,請其將相關費用匯至指定帳戶云云, 而對其等施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 頭帳戶,續由詐騙集團車手加以提領(相關被害人、各被害 人遭詐騙後匯款之時間、帳戶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李曜任因而取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之報酬。嗣 為警於111年5月4日,在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查獲李曜



任管理之DMT節費器1台(含13張SIM卡)、台灣大哥大SIM卡 5包、三星牌黑色智慧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二、案經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除編號17、24所示之 人外)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被告李曜任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 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 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 (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26頁、第1 30頁),復有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卷證頁 數詳見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件、被告與詐騙 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7 02號卷第27至43頁、第52至143頁)、扣案之DMT節費器、SI M卡及手機照片(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068號卷卷 二第213至215頁、第229至237頁、第239頁)、扣案如附表 三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



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為要件。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 、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 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 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以共同正犯間均相互認識為要 件。而電話或通訊軟體詐騙集團之犯罪型態,自籌設機房、 收集人頭電話門號及金融機構帳戶、撥打電話或傳送訊息實 行詐騙,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其參與實 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 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 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 為全部負責。查:被告在詐騙集團中負責維護管理上開DMT 節費器,確保其得順利運作,供其他詐騙集團成員藉以撥打 電話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以詐得財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各成員所為不僅均係該詐騙集 團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且皆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各 分擔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被 告與實際實行詐術及取得詐騙款項之成員間,縱非全然認識 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被告對於其自身與該集團成員 係各別從事所屬詐騙集團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有所認識,進 而基於共同之犯罪意思而為之,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遂行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與「小王」所屬之詐 騙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均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就所參與犯行 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㈢被告與「小王」等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 的,偽以不同理由,利用被告維護管理DMT節費器期間,多 次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11、14、18、23、28所示之被害人 ,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多次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各 係本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且均係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
㈣加重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 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 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 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



當差距,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是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 共同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 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 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 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 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 作,自難認被告成立接續犯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被告 所為如附表二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㈤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047號併辦意旨書所載 移請本院併案審理,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相同之犯 罪事實,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具勞動能 力,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竟為貪圖報酬,加入詐騙集 團,架設DMT節費器轉接詐騙電話予不特定被害人,助長詐 騙集團財產犯罪之風氣,令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透過DMT節費 器為中繼站跨境發話實施詐術,致被害人受騙匯款至其所屬 詐騙集團收集之人頭帳戶,不僅難以取回受騙款項,擾亂金 融交易往來秩序,且使偵查機關不易追緝詐騙集團上游,影 響層面廣泛,應予以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尚有悔意,惟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於所屬詐騙 集團間之分工角色,非居於主導地位,並參以其之前科、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架設DMT節費器所獲之報酬 (詳後述)、各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產損失數額,暨被告自陳 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白牌計程車司機之工作、 月收入約3萬多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
 ㈦又審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 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 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 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 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故定應執行刑時,除仍應就各 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 價,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 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本院衡酌被告 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所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 財犯行,係在111年4月16日起迄同年5月3日間所實施,乃於 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被告於 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 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 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 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 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 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而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30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係藉 由剝奪犯罪行為人之所有(包含事實上處分權),以預防並 遏止犯罪。其既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則於數 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故不問屬於共 同正犯中何人所有,法院均得斟酌個案情節,不予沒收,或 僅對共同正犯之所有者,或對部分或全部共同正犯,諭知沒 收及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三所示之物, 為被告實際管領,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其供 承在卷(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702號卷第321頁) ,揆諸前揭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實 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萬4,000元乙節,業據其供承在卷(見 本院卷第126頁),雖未扣案,然既未合法發還被害人,復 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睦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玟萱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之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內所裝晶片之序號 遭左列序號搭配之行動電話門號詐欺之被害人 1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戴佩渝、附表二編號2黃漢楨、附表二編號3黃麗玲 2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4夏阿妹 3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5李文郎 4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6葉馨雅、附表二編號7曾林昭香 5 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 7 000000000000000 8 000000000000000 9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8陳治強 10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9魏順川、附表二編號10張榮輝 11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1周月花、附表二編號12莊清全 12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3吳金地 13 000000000000000 14 000000000000000 15 000000000000000 16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4王芬薇 17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5楊智雯、附表二編號16王翊瑂 18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7李怡靜、附表二編號18柯和成、附表二編號19張簡雄輝、附表二編號20蔡清源 19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1蔡幸軒、附表二編號22余林金雲、附表二編號23蕭秀福 20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4陳滄偉 21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5何國鐘 22 000000000000000 23 000000000000000 24 000000000000000 25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6朱淳琪、附表二編號27石世偉 26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8張淑如 27 000000000000000 28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9甘靜雲、附表二編號30詹忠源 29 000000000000000 30 000000000000000 31 000000000000000 32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戴佩渝 111年4月20日上午10時47分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8萬元 ⒈111年4月21日戴佩渝警詢筆錄(111偵10702卷第211頁至第214頁) ⒉戴佩渝之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回條聯(同上卷第219頁) ⒊戴佩渝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215頁至第218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69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4月20日下午1時53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50萬元 2 黃漢楨 111年5月3日下午1時30分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5萬元 ⒈111年5月6日黃漢楨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157頁至第158頁) ⒉黃漢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同上卷第165頁) ⒊黃漢楨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163頁、第164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71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黃麗玲 111年5月3日中午12時30分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2萬元 ⒈111年5月3日黃麗玲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169頁至第172頁) ⒉黃麗玲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179頁) ⒊黃麗玲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181頁至第188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73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夏阿妹 111年4月21日上午11時37分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0萬元 ⒈111年4月21日夏阿妹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191頁至第192頁) ⒉夏阿妹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203頁) ⒊夏阿妹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01頁至第202頁、第205頁至第207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75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李文郎 111年5月3日中午12時26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 ⒈111年5月5日李文郎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211頁至第213頁) ⒉李文郎之麻豆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219頁) ⒊李文郎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77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葉馨雅 111年4月25日下午1時24分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0萬元 ⒈111年4月27日葉馨雅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227頁至第230頁) ⒉葉馨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233頁) ⒊葉馨雅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234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79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曾林昭香 111年4月26日上午11時38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萬元 ⒈111年5月3日曾林昭香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237頁至第239頁) ⒉曾林昭香之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同上卷第248頁) ⒊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81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陳治強 111年4月18日上午11時58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萬元 ⒈111年4月18日陳治強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251頁至第253頁) ⒉陳治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孫世華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同上卷第262頁) ⒊陳治強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263頁、第265頁至第267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83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魏順川 111年4月19日下午2時05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萬元 ⒈111年4月23日魏順川警詢筆錄(111偵10702卷第190頁至第191頁) ⒉魏順川之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同上卷第198頁) ⒊魏順川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185頁至第202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85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張榮輝 111年4月25日上午11時15分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62萬元 ⒈111年4月25日張榮輝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289頁至第291頁) ⒉張榮輝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111偵10702卷第253頁、第255頁) ⒊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87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周月花 111年4月25日下午1時03分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20萬元 ⒈111年4月27日周月花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周月花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314頁) ⒊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89頁、第91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4月26日上午10時52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8萬元 12 莊清全 111年4月27日下午1時28分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5萬元 ⒈111年4月28日莊清全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319頁至第320頁) ⒉莊清全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同上卷第325頁) ⒊莊清全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327頁至第330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93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吳金地 111年5月4日上午10時34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 ⒈111年5月4日吳金地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333頁至第334頁) ⒉吳金地草屯鎮農會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339頁) ⒊吳金地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341頁至第344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95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王芬薇 111年5月4日上午10時20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8萬元 ⒈111年5月10日王芬薇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347頁至第348頁) ⒉王芬薇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355頁) ⒊王芬薇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355頁至第360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97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5月4日中午12時20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15 楊智雯 111年4月19日上午11時15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0萬元 ⒈111年4月24日楊智雯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363頁至第366頁) ⒉楊智雯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373頁) ⒊楊智雯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374頁至第375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99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王翊瑂 111年4月25日上午11時56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萬元 ⒈111年4月27日王翊瑂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379頁至第380頁) ⒉王翊瑂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387頁) ⒊王翊瑂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389頁至第391頁、第393頁至第395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101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李怡靜 (未提告) 111年4月18日下午2時24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 ⒈111年4月25日李怡靜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一第399頁至第401頁) ⒉李怡靜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409頁) ⒊李怡靜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410頁至第414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同上卷第103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柯和成 111年4月25日中午12時52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8萬元 ⒈111年4月27日柯和成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5頁至第9頁) ⒉柯和成臺南市歸仁區農會匯款回條(同上卷第15頁) ⒊柯和成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17頁至第18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05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26日下午1時30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2萬元 19 張簡雄輝 111年4月27日上午9時50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 ⒈111年4月27日張簡雄輝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21頁至第22頁) ⒉張簡雄輝之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9頁) ⒊張簡雄輝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29頁至第30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07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蔡清源 111年4月25日上午11時40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2萬元 ⒈111年5月6日蔡清源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33頁至第35頁) ⒉蔡清源之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同上卷第43頁) ⒊蔡清源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45頁至第48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09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蔡幸軒 111年4月26日中午12時00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8萬元 ⒈111年4月26日蔡幸軒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51頁至第52頁) ⒉蔡幸軒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同上卷第59頁) ⒊蔡幸軒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57頁、第60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11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余林金雲 111年5月4日上午11時44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萬元 ⒈111年5月5日余林金雲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63頁至第64頁) ⒉余林金雲之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同上卷第69頁至第70頁) ⒊余林金雲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71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13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蕭秀福 111年5月4日中午12時48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0萬元 ⒈111年5月7日蕭秀福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75頁至第76頁) ⒉蕭秀福苑裡鎮農會之存摺封面、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94頁至第97頁) ⒊蕭秀福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87頁至第93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15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5月5日上午8時14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0萬元 24 陳滄偉 (未提告) 111年5月3日上午11時52分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2萬元 ⒈111年5月3日陳滄偉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陳滄偉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同上卷第107頁) ⒊陳滄偉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17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何國鐘 111年5月5日上午10時8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 ⒈111年5月12日何國鐘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113頁至第114頁) ⒉何國鐘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119頁) ⒊何國鐘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120頁至第122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19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朱淳琪 111年4月21日上午11時1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0萬元 ⒈111年4月21日朱淳琪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125頁至第126頁) ⒉朱淳琪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131頁至第132頁、第134頁) ⒊朱淳琪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133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21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石世偉 111年4月25日上午11時31分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48萬元 ⒈111年4月26日石世偉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137頁至第140頁) ⒉石世偉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23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張淑如 111年4月25日上午10時59分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8萬元 ⒈111年5月20日張淑如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151頁至第155頁) ⒉張淑如之臺灣銀行、新光銀行誠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171頁至第176頁) ⒊張淑如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177頁至第180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25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4月26日上午11時57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2萬元 111年4月27日上午10時17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 111年5月3日上午9時50分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0萬元 111年5月4日上午9時22分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萬元 29 甘靜雲 111年5月3日上午10時19分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6萬元 ⒈111年5月3日甘靜雲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183頁至第186頁) ⒉甘靜雲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191頁) ⒊甘靜雲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193頁至第194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27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詹忠源 111年5月3日下午1時3分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8萬元 ⒈111年5月4日詹忠源警詢筆錄(111偵13068卷二第197頁至第198頁) ⒉詹忠源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208頁) ⒊詹忠源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同上卷第207頁、第209頁) ⒋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聯紀錄明細(111偵13068卷一第129頁) 李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
編號 應沒收之物 1 DMT節費器1台(含SIM卡13張及天線32支) 2 三星牌黑色智慧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3 台灣大哥大SIM卡(天下)1包 4 台灣大哥大SIM卡(自家)1包 5 台灣大哥大SIM卡(中氣)1包 6 台灣大哥大SIM卡(乖乖)1包 7 台灣大哥大SIM卡(無名稱)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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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