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06號
CYDM,111,訴,406,202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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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偉舜

住嘉義縣○○鄉○○村00鄰○○街00巷00號之0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謝豪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3901號、111年度偵字第5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偉舜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偉舜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依替唑侖、芬納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則為同條例第2 條第2項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且毒品 咖啡包乃他人任意添加種類、數量不詳之毒品混合而成,其 內可能含有二種以上之毒品,竟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 微信通訊軟體暱稱「四道口茶行」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 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 「四道口茶行」以微信通訊軟體傳送內容含有「AP鳳梨茶飲 ,1杯400、5杯1800、10杯3500,保證有效又好睡」等暗示 對外販售毒品咖啡包之廣告訊息予丙○○,並於民國110年4月 11日凌晨2時10分許至同日凌晨2時19分許,以微信通訊軟體 與丙○○聯繫,與之初步談妥「以新臺幣(下同)1萬1500元 之價格,在翌(12)日交易含有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 分之咖啡包50包(起訴書誤載為100包)」等節,再由劉偉 舜於110年4月11日凌晨2時24分許起,以其所有蘋果廠牌行 動電話(內含門號○○○○○○○○○○號SIM卡1張)之微信通訊軟體 暱稱「笨小孩」與丙○○聯繫上述毒品咖啡包交易事宜(部分 聯繫內容係由劉偉舜知情之配偶甲○○代劉偉舜為語音回應, 甲○○所涉幫助販賣毒品犯行,由本院另行告發),並再次確 認交易之毒品咖啡包價格及數量同上後,劉偉舜即於110年4 月12日晚間9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巷○號前,交付 毒品咖啡包50包予丙○○,並於同日10時許,在嘉義市○區○○○



○路○○○號全聯福利中心停車場收取丙○○交付之1萬1500元 價金。嗣因警於110年4月13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雲林縣○○ 鄉○○路○○○○○○號,查獲丙○○販賣上開購得之毒品咖啡包未遂 犯行(丙○○所涉販賣毒品未遂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判處罪刑確定),並扣得丙○○持有之 毒品咖啡包38包及其所有、用以與「四道口茶行」及「笨小 孩」聯繫之蘋果廠牌銀色行動電話1支,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證人丙○○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屬被告劉偉舜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為傳聞證據,又無例外得作為證據 之規定,復經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明不同意作為 證據(見本院卷第60、122、158頁),自不得作為本案裁 判基礎之證據資料。
(二)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 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就其等之證據能力均未予以爭執,且迄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 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係公務 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 反面解釋,洵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劉偉舜固坦認於如附件二所示之時間,以微信通訊 軟體暱稱「笨小孩」與丙○○聯繫,並與之為如附件二所示之 對話內容,然矢口否認涉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犯行,辯稱:案發當時丙○○請我幫他找毒品咖啡包 ,剛好有販毒的小蜜蜂用微信傳廣告給我,我就幫丙○○聯繫 小蜜蜂,詢問50包毒品咖啡包之價格,小蜜蜂開價1萬1500 元,我把價錢告訴丙○○,丙○○同意後,就由丙○○與小蜜蜂他 們自己去交易,我沒有參與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我與丙○○ 在微信中之對話內容,都是我直接複製蜜蜂告訴我的內容 再轉貼給丙○○看的,我當初聯繫之小蜜蜂應該就是「四道口 茶行」,本案我只承認構成幫助犯,不承認構成正犯云云。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證人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 院審理中就有關被告「交付毒品咖啡包之方式(交予坐進被 告所駕駛車輛內之證人丙○○、亦或係從所駕駛車輛之副駕駛



座車窗遞出交予站在車外之證人丙○○)」、「交付毒品咖啡 包之同時,是否同時收取價金」等節,前後所述矛盾、不一 ,不能採信,應以被告上開坦認部分認定為事實,被告本案 僅構成幫助犯云云。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丙○○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 證稱:我於110年4月13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雲林縣○○鄉 ○○路○○○○○○號,被警方查獲持有毒品咖啡包38包,這些毒 品咖啡包是我打微信聯繫購買的,我被警方查扣之行動電 話內,微信暱稱「晏」與「四道口茶行」、「笨小孩」之 對話紀錄,都是我跟「四道口茶行」、「笨小孩」聯繫之 內容,「晏」是我,「笨小孩」是被告,我在107年就認 識被告,知道他這個人,跟他沒有仇恨、糾紛或金錢債務 關係,我都叫被告兄弟或舜仔,「四道口茶行」則係109 年中旬加我好友,我一開始就知道「四道口茶行」在賣毒 品咖啡包,因為他帳號下面有一些圖示「營」之圖示,本 案交易毒品咖啡包是跟「四道口茶行」、「笨小孩」聯繫 ,一開始我先在110年4月11日凌晨2時許起,跟「四道口 茶行」商討買毒品咖啡包事宜,如附件一所示之對話內容 中我說「…半張…11500跟你拖」係指我要用1萬1500元跟「 四道口茶行」購買50包毒品咖啡包,後面才跟「笨小孩」 聯絡,而如附件二所示之對話內容中,110年4月12日下午 6時我跟「笨小孩」說「我現在要回去,阿半張喔」,這 個「半張」就是指50包毒品咖啡包,我們本來約在仁愛路 湯姆熊交易,但後來改到嘉義市○區○○街○○巷○號拿毒品咖 啡包,當天晚間9時50分我在微信問「笨小孩」說「算110 00好不好」的那個時候我已經拿到毒品咖啡包,但還沒有 給錢,因為那時候我身上沒有現金,要去領,領完錢之後 ,於同日晚間10時,我在嘉義市○區○○○○路○○○號之全聯福 利中心停車場,把1萬1500元交給被告,我在微信中跟「 笨小孩」談1萬1000元,他好像沒有答應,我最後是給1萬 1500元,如附件二所示之對話內容中,同年4月13日凌晨1 時33分我跟「笨小孩」說「丟完了」,是指我已經上網張 貼賣毒品咖啡包的廣告,「丟1:6」是指1包600元,代表 我真的有拿到毒品咖啡包,我當天所購得之50包毒品咖啡 包外觀都一樣,外包裝有1個A、1個P。如附件二所示我跟 「笨小孩」聯繫之語音聲音,一開始是男生之聲音,這是 被告的聲音,後來語音有換成一個女生的聲音,我不知道 那個女聲是被告太太等語明確(見他字839號卷第17至21 頁,本院卷第167至172、175至178、180至186、188至189 頁),核與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所供:



微信暱稱「笨小孩」是我、「晏」是丙○○,丙○○知道我是 誰,他有在朋友那邊看過我,卷內微信暱稱「笨小孩」與 「晏」之對話紀錄是我跟丙○○之對話內容,當時是談妥以 11500元之代價交易50包毒品咖啡包,小蜜蜂報價給我, 我再報給丙○○,我當時也想賺一點錢,小蜜蜂應該就是「 四道口茶行」,如附件二所示之女聲語音是我太太甲○○之 聲音,那天我在忙,我麻煩我太太回答丙○○等語(見警卷 二第8至10頁,偵3901號卷第16、18頁,本院卷第121、20 2至204、209至210頁)及證人即被告之配偶甲○○於本院審 理中所證:我跟被告結婚1年多,之前就住在一起2年多, 如附件二所示之女聲語音是我說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90 至192頁),均若節相符;此外,並有證人丙○○與「四道 口茶行」及「笨小孩」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本院 當庭播放證人丙○○遭查扣之行動電話內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所示語音內容所製作之勘驗筆錄暨比對該行動電話內「四 道口茶行」於110年4月13日傳送予證人丙○○之微信語音聲 音與被告以微信暱稱「笨小孩」於110年4月12日晚間7時2 4分傳送予證人丙○○之語音聲音兩者聲調高低略有不同( 此可證明「四道口茶行」為被告以外之另一成年男子」) 之勘驗筆錄共2份,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內容: 證人丙○○另案為警查扣毒品咖啡包38包及蘋果廠牌行動電 話2支)、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20日草療鑑字 第1100400231號鑑驗書1份(內容:證人丙○○另案為警查 扣之毒品咖啡包38包,經送鑑驗其中2包,檢出結果為:⒈ 檢品編號B○○○○○○○號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及第四級毒品硝 西泮成分;⒉檢品編號B○○○○○○○號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依替唑侖、芬納 西泮成分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及雲林縣警察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內 容:被告於111年4月5日為警查扣iPhone13pro行動電話機 具1支、門號○○○○○○○○○○號SIM卡1張)、被告上開遭扣案 行動電話之微信通訊軟體個人資訊暱稱係「笨小孩」及「 晏」為其好友之蒐證照片2張在卷資為補強證據(見警卷 一第8頁正反面、19至25、27至35、39至40頁反面,警卷 二第15至21、38頁,本院卷第121、127至128、258至259 、269至270頁),堪以認定。
(二)被告及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然查:
  ⒈證人丙○○於本案之前即曾多次向「四道口茶行」購買毒品



咖啡包,此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跟「四道口 茶行」交易過多次毒品咖啡包,所以「四道口茶行」在如 附件一所示之對話紀錄中才會說到「認識那麼久」等語詳 實(見本院卷第186頁),佐以證人丙○○上開扣案行動電 話中與「四道口茶行」於110年4月10日之微信對話紀錄, 確實顯示證人丙○○有於該日向「四道口茶行」購買10包之 毒品咖啡包,此有其等該日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4張存卷 可考(見警卷一第19至20頁),足認證人丙○○於本案之前 ,本即有向「四道口茶行」購買毒品咖啡包之聯繫管道, 根本無需被告之居間介紹,被告上開幫忙介紹小蜜蜂予證 人丙○○購買毒品咖啡包之辯詞,已難採信。何況,觀諸證 人丙○○與「四道口茶行」及「笨小孩」如附件一、二所示 之微信對話內容,可知證人丙○○在本案一開始就是先與「 四道口茶行」聯繫購買毒品咖啡包,並初步談妥交易之毒 品咖啡包數量、價金、交易日期,而後才將被告使用之微 信暱稱「笨小孩」加為朋友,進而再與被告為後續之交易 聯繫,顯未有被告所辯係受託介紹販毒小蜜蜂予證人丙○○ 之情形存在,益徵被告上開所辯悖於事實,無可採信。  ⒉證人甲○○雖於本院審理中附和被告之說詞,證稱:如附件 二所示之女聲語音內容,都是小蜜蜂要我們幫忙聯絡轉達 的,小蜜蜂怎樣講,我就原封不動轉達給丙○○,當天我跟 被告去新港看阿公,之後晚上9點多就去唱歌,沒有過去 武昌街與全聯福利中心云云(見本院卷第192至199頁), 惟若僅係轉述小蜜蜂之話語,依一般常情,所用之話語應 係「小蜜蜂要我轉達…」,然被告及證人甲○○皆係以「我 」、「我們」作為主詞,通篇與證人丙○○之對話內容均未 見有轉述他人話語之痕跡,證人甲○○上開證詞是否可採, 實已有疑;況且,觀之被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於110年4月 12日晚間7時23分至同日晚間11時15分間之行動上網IP位 址,被告在上開期間係游移在數個地點,並未固定在一處 ,此有被告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在卷可考(見 偵5008號卷第11至16頁),顯未有如證人甲○○上開所證「 被告固定在1處KTV唱歌之情形」,亦徵證人甲○○上開證詞 與事實不符,無可採信,不足以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⒊證人丙○○於警詢中所供「其係到嘉義市○區○○○○路○○○號全 聯福利中心的停車場,上被告的車坐在副駕駛座後方,用 現金1萬1500元跟被告購買50包毒品咖啡包」等語(見警 卷一第4頁),雖與其在檢察官訊問中所證「其於當天晚 上先在嘉義市○○街○○巷○號拿到毒品咖啡包,但當時沒有 將錢交給被告,後來才與被告約到嘉義市○○○○路○○○號



聯中心停車場交錢給被告」等語(見他字839號卷第19頁 )不完全一致,然此僅係證人丙○○對於交易細節交代之繁 簡不同,尚難以此逕論證人丙○○上開不利被告之證詞前後 矛盾、不一而不可採信。又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固曾證 稱:被告跟我在武昌街外面會合,被告就把副駕駛座窗戶 打開一個縫,有人伸手拿毒品咖啡包出來給我,我沒有看 清楚車內的人,後來去全聯付錢,被告也是車窗打開,我 把錢給他等語(見本院卷第174、177至179頁),而有異 於其上開在警詢中所證係進入被告所駕之車輛內為交易乙 節,然經檢察官當庭提示其警詢筆錄供其回想,證人丙○○ 業已改稱:警詢筆錄是事發隔天做的筆錄,記憶比較清楚 ,當時有上去車上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且本院參 酌證人丙○○與被告如附件二所示之微信對話紀錄,亦已足 為上開論述及認定,自無從僅因上開歧異即遽認證人丙○○ 前揭所述不利於被告之證詞均不可採信。
(三)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不論其所參與者,是 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刑法第28條所規定之正犯, 固不待言,即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 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共同正犯,必以幫 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刑法第30條第1項所規定之從犯。 查被告既知悉「四道口茶行」有毒品咖啡包可供販賣予證 人丙○○,而與之有共同犯意聯絡,並參與交付毒品咖啡包 、收受價金之構成要件行為,參諸上開說明,自應論以販 賣毒品咖啡包之共同正犯。
(四)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其法定刑責甚 高,如販賣者無利可圖,絕無甘冒被供出來源或被檢警查 緝法辦之風險,以相當或低於購入成本之價格販賣毒品予 他人之理。又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固定價格,且毒品可 任意分裝或增減其分量,其各次交易之價格,或隨供需雙 方之資力、關係深淺、需求數量、貨源充裕與否、販賣者 對資金之需求殷切與否,及政府之查緝態度,進而為各種 不同之風險評估,為機動調整,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或 可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然其 為圖非法利益之行為目的,則屬相同。是以,毒品之非法 交易,常有從中牟利之意圖及事實,較符合社會通常經驗 之合理判斷,最高法院著有104年度台上字第2137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佐以「四道口茶行」與證人丙○○如附件一 所示之對話紀錄顯示本案「如以1萬2000元之價格販賣50 包毒品咖啡包,可賺1000元(是如以1萬1500元之價格販



賣50包咖啡包,即可賺500元)」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 稱:我當時是有想要賺錢的想法等語(見本院卷第204至2 05頁),益徵「四道口茶行」與被告上開有償交付毒品咖 啡包之行為,有從中牟利之營利意圖,至為灼然。(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按「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 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已有明定。該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櫫「 本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2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 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 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 ,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 ,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 刑至2分之1。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 型態,如其混合2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 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例如販賣混合 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 ,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 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2 分之1,併予敘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109年1 月15日立法理由參照)。查本案被告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含 有2種以上第三級毒品及1種第四級毒品成分,有上開鑑驗 書在卷可參,自該當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客觀構成要件; 而該等成分業經摻雜、調合後置於同一包裝內,作為沖泡 咖啡包販售,此有該等咖啡包照片存卷可參(見警卷一第 10頁),亦即被告所販售之毒品並非一般傳統透明夾鏈袋 包裝之毒品,則咖啡包內可能混有二種以上之毒品成分一 事,被告自難推諉不知,是被告主觀上對於所販售咖啡包 之包裝內含有二種以上之毒品成分一節應有所認識。故核 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二)被告與「四道口茶行」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本案所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含有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 品成分,係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已如前述,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 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外,並加重其刑。




(四)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以106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 06年度易字第8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107年 度嘉簡字第7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 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 月確定,並於109年4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業據 檢察官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 各1份為證,且檢察官亦具體說明被告漠視法禁,於短期 內迭次故意犯案,對於毒品案件有特別之惡性,且刑罰反 應力薄弱,兼衡個別預防及社會防衛之目的與需求等情, 適用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至於會發生超過其相應 負擔之罪責,而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核 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上情後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本案構成 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盡 其主張及說明責任,合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 號判決先例意旨,另兼衡被告上開所犯販賣毒品前案與本 案所犯之罪質相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再犯 下本案,顯見其對於刑罰感應能力不佳,再參以被告本案 犯罪情節,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罪刑不相當 之情形,故認本案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明知毒品咖 啡包對於他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且為政府嚴令禁止流通 之違禁物,竟無視法令禁制,販賣予以牟利,所為除害及 購毒者之身心健康,並助長毒品流通外,對於社會整體治 安亦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害,所為應予非難;(2)僅 坦承與「四道口茶行」及證人丙○○聯繫有關毒品咖啡包交 易事宜,惟辯稱僅係單純居中介紹,而未能坦承全部犯罪 事實之犯後態度;(3)本案販賣之毒品咖啡包數量及價 金非少,惡性非輕;(4)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 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子1女、配偶懷 胎中、現與父親從事土水方面之工作(見本院卷第164頁 )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關於沒收:
(一)未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機具1支及扣案之門號○○○○○○○ ○○○號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持與證人丙○○聯繫本案毒 品交易事宜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 見本院卷第208至20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就上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機具部 分,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iPhone13 pro行動電話機具1支,雖係被告所有,然係被告於案發後 所更換,並非原先被告持以聯繫本案販毒事宜所用之行動 電話,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08 至209頁),自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 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不再援用,而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 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 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 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上字第1807號、第25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有收 取證人丙○○交付購買毒品咖啡包之價金1萬1500元,惟因 被告否認有從中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而本案尚有共犯「 四道口茶行」,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乃認定被告已將上 開收得之價金全數交予「四道口茶行」,揆諸上開說明, 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犯罪所 得,併此敘明。
五、職權告發:   
  證人甲○○明知被告與證人丙○○在微信通訊軟體上所對話聯繫 之事項係與交易毒品咖啡包相關,卻仍代被告發送語音訊息 回應證人丙○○,顯涉有幫助販賣毒品罪嫌,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規定提出告發,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4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件一:丙○○與「四道口茶行」之微信對話紀錄(110年4月11日上午12時) 四道口茶行:(傳送「AP鳳梨茶飲,1杯400,5杯180 0,10杯3500,保證有效又好睡」等暗示 對外販售毒品咖啡包之廣告訊息) (110年4月11日上午2時10分) 丙 ○ ○:老闆半張12000給我,不能軟一點嗎 四道口茶行:認識那麼久11000 丙 ○ ○:那我星期一晚上回去跟你拿 四道口茶行:好 如果確定禮拜一要,我要提早跟人家說 丙 ○ ○:確定 四道口茶行:好 丙 ○ ○:我要跟你拖來我們這丟 (110年4月11日上午2時14分) 四道口茶行:好 丙 ○ ○:我有問我們公司,價格低,可是我怕我哥知道 所以跟你配合 四道口茶行:你找我,我都被踩死的,所以沒辦法軟到那 丙 ○ ○:老實說這樣半張你賺多少 自己兄弟坦白 四道口茶行:1000 (110年4月11日上午2時19分) 丙 ○ ○:11500跟你拖       不要讓你賺一點而已 四道口茶行:兄弟這樣好嗎 丙 ○ ○:如果我這邊丟的順利,我應該2-3天拖一次       兄弟看你 四道口茶行:好,謝謝你 丙 ○ ○:因為我還在探這邊的價格       應該1:5、600 四道口茶行:哪邊600都ok (…部分省略…) (110年4月12日下午8時27分) 丙 ○ ○:(通話時間22秒) (110年4月12日下午8時32分) 丙 ○ ○:(通話時間1分23秒) (110年4月12日下午8時44分) 丙 ○ ○:兄弟麻煩趕一下,我在這輸快2萬了         感恩     四道口茶行:好       在路上了 丙 ○ ○:好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 丙 ○ ○:(語音留言4秒)【語音內容:呃呃,大大,要多       久】       附件二:丙○○與「笨小孩」之微信對話紀錄:(110年4月11日上午2時24分,丙○○加「笨小孩」為朋友) 丙○○:兄弟     (已收回一則訊息) 笨小孩:是哦 丙○○:嗯啊     (已收回一則訊息)     你看價格     星期一聯絡 (110年4月11日上午3時11分) 笨小孩:好     價格沒看到 丙○○:(已收回一則訊息) 笨小孩:? 丙○○:沒看到?    笨小孩:沒 丙○○:(已收回一則訊息)  笨小孩:好 (110年4月11日上午3時16分) 丙○○:先這樣,我跟我哥在講事情  (110年4月11日上午3時32分) 笨小孩:摁 (…部分省略…) (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 丙○○:兄弟 (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1分) 丙○○:我現在要回去     阿半張喔 (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7分) 丙○○:你幫我用紙袋裝著 笨小孩:摁 丙○○:外面幫我用紙袋裝著     啊我11500給你?  笨小孩:好     看你都好     我用一用跟你說 丙○○:好      我現在出發 笨小孩:好     從麥寮回來嗎 丙○○:對 (110年4月12日下午7時24分) 丙○○:仁愛路湯姆熊     我要去打台啊 笨小孩:(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好啊,啊LINE我講     一講跟你聯絡(男聲)】 丙○○:好 (110年4月12日下午7時56分) 丙○○:要來了嗎 (110年4月12日下午8時20分) 丙○○:兄弟趕一下 (110年4月12日下午8時25分) 丙○○:(撥打電話對方無回應)     兄弟趕一下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     笨小孩:剛到市區     在這幫你趕了 丙○○:(語音留言7秒)【語音內容:兄弟,趕一下,感溫啊     ,報答啊,吸尬麥起肖】 笨小孩:好      丙○○:(語音留言3秒)【語音內容:麻煩一下麻煩一下】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12分) 笨小孩:(通話時間1分18秒)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23分) 笨小孩:(通話時間26秒)     你要給我多少 丙○○:(語音留言3秒)【語音內容:115啊】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35分) 笨小孩:(通話時間24秒) 丙○○:(語音留言5秒)【語音內容:喔後,這邊剩一千塊的     餘額我打完就過去了】 笨小孩:(通話時間1分18秒) 丙○○:(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你...訊號不好喔】     (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你...訊號不好喔】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37分) 丙○○:(語音留言3秒)【語音內容:要...約北港路的哪     裡】 笨小孩:(傳送「龍岡蒸籠宴嘉義店」之網頁搜尋截圖) 丙○○:(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喔好啊好啊好好】 笨小孩:(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你到這裡的時候打給我     (女聲)】     (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因為我們要過去這裡(女聲)】 丙○○:(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好好好好】  笨小孩:(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這樣你就可以慢慢打了     (女聲)】   丙○○:(語音留言6秒)【語音內容:喔好好好好,已經吸有     夠多了,應該不需要再慢慢打了】     (語音留言4秒)【語音內容:阿你幫我用紙袋裝著】 笨小孩:(語音留言4秒)【語音內容:我有用那個包裝袋幫你     包好了(女聲)】 丙○○:(語音留言3秒)【語音內容:好好好,謝謝謝謝】  笨小孩:(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不會不會不會(女聲)     】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42分) 笨小孩:(語音留言6秒)【語音內容:我們沒有要過去那裡,     啊你好了時候你再打電話給我們(女聲)】 丙○○:(語音留言5秒)【語音內容:好,所以還是一樣約北     港路嘛】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50分) 丙○○:(撥打電話對方已拒絕)     (語音留言1秒)【留言內容:(背景音)】 笨小孩:(通話時間20秒) 丙○○:欸算11000好不好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58分)  丙○○:(通話時間9秒)     (通話時間50秒)   (110年4月12日下午10時4分) 笨小孩:(通話時間16秒) 丙○○:兄弟感恩 (110年4月12日下午11時9分) 丙○○:平安抵達     兄弟感恩 (110年4月13日上午1時33分) 丙○○:兄弟     我丟完了 笨小孩:? 丙○○:丟完了 笨小孩:了解     強 丙○○:我丟1:6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 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 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 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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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