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1年度,3號
KMDM,111,金簡上,3,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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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祐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城
金簡字第4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06、132、167、213、218、276、290
、324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02、449號),提起上訴,暨
移送併辦(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63、689、895、
1009、101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45、7916
、14407、20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許祐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許祐誠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 人使用,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收取不法所得之用,而對所 提供之帳戶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並可能掩 飾、隱匿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等皆有預見,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底某日,在高雄市之六合夜市內, 將其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帳戶)存簿、提款卡、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圑成員,許祐誠則獲得新臺幣(下同)5, 000元之代價。嗣該詐欺集圑成員收受其所提供之本案帳戶 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 表㈠㈡所示時間,以如附表㈠㈡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㈠㈡所 示之人,使附表㈠㈡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㈠㈡所示時 間,將如附表㈠㈡所示之金額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旋即遭提 領一空。
二、案經附表㈠㈡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屏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 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分別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本院第一審於111年5月30日為簡易判決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06、132、167、213、218、27 6、290、324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02、449號),福 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分別於11 1年8月30日、111年9月14日、111年10月18日、111年9月5日 、111年9月12日,以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63 、689、895、1009、101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6745、7916、14407、206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 案審理。查被告許祐誠上揭移送併案所涉詐欺等罪嫌,與本 件原審所認定之犯行,均為同一交付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 碼之行為,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 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本院 卷第161、163頁),其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 逕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 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據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74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 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業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與本案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亦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 之情形,或其他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況,依法自得作



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偵訊時,坦認不諱(金城警刑0000000000卷第19至32頁、雄檢偵6745卷第61至64頁、雄檢偵12460卷第13至16頁、金城警刑0000000000卷第11至20頁、金城警刑0000000000卷第5至8頁、雄檢偵7916卷第37至39頁、雄檢偵14407卷第39至42頁),核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即證人所述情節吻合(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8240885號卷、南警偵字第1110000765號卷、偵132卷第1至4頁、偵167卷、警澳偵字第11100018501號卷、偵218卷、偵276卷、偵290卷第11至12頁、偵402卷第1至7頁、南市警四偵0000000000號卷第15至19頁、中警0000000000號卷、恆警00000000000號卷第2至4頁、金城警刑0000000000號卷第35至36、97至98、107至108、115至117、143至144、151至153頁、金城警刑0000000000號卷第21至23、35至41、43至45、63至65頁、金城警刑000000000號卷第11至13頁、屏警00000000000號卷第2至8頁、雄檢偵12460卷第17至20頁、偵544卷第45至51頁、偵514卷第11至14、51至54頁);並有卷附①唐國霖匯款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824088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324卷第3至4頁)。②吳文修匯款明細、與投資平台客服、女網友對話、與FXVIEW在線客服聊天記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南警偵字第111000076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106卷第3至6頁)。③潘珮瑜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4659601刑事案件報告書(偵132卷第3至16、24、46至53頁)。④郭啓廷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萬華分局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38194B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167卷第3至18頁)。⑤謝其均匯款明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警澳偵字第1110001850I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13卷第3至7頁)。⑥李金木匯款進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新北警淡刑字第1104352294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18卷第3至6頁)。⑦張永駿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2123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76卷第3至6頁)。⑧沈振佳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1012804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90卷第3至6、15至41、54頁)。⑨張緦凱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82721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402卷第3至6、9至53、55至71、81頁)。⑩張秉富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449卷第21至29、33、77、82頁)。⑪徐有信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663卷第3至6頁)。⑫周珮瑜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恆警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689卷第3至6頁)。⑬辛明宗與詐騙集團對話、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0001199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雄檢偵6745卷第3至8、37至95、182、199至200、217、229、257、269頁)。⑭林祐宇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0001199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雄檢偵6745卷第3至8、99至106、185、201至203、219頁、231頁)。⑮廖晨翔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0001199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雄檢偵6745卷3至8、109至113、185、205至206、221、233、259、271頁)。⑯王妤潼匯款紀錄、房屋租賃訂金收據暨建物所有權狀、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0001199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雄檢偵6745卷第3至8、119、121至141、186、207至209、223、235、261、273頁)。⑰葉上齊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0001199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雄檢偵6745卷第3至8、145至149、188、211至212、225、237、239、263、265、275、277頁)。⑱金志忠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0001199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雄檢偵6745卷第3至8、186、213至215、227、241、267、279頁)。⑲郭婕麗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雄檢偵6745卷第181至182、184、186頁;雄檢偵7916卷第3至7、25至33、101至102、107至108、113、125頁)。⑳陳志詳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雄檢偵7916卷第3至7、47至61、103至104、109至110、115、127、133頁)。㉑鄭鈺潔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雄檢偵6745卷第186頁;雄檢偵7916卷第3至7、67至69、105至106、111、117、129、135頁)。㉒謝奎安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內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刑事案件報告書(雄檢偵6745卷第185頁;雄檢偵14407卷第3至6、15至71、99至103頁)。㉓侯孟延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895卷第3至6、20、44至64頁)。㉔陳為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895卷第3至6、20至21、68至88頁)。㉕黃瑄如匯款給被告兆豐商銀帳戶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895卷第3至6、26、91至119頁)。㉖林宗翰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雄檢偵12460卷第25至32、37至39、83至85頁)。㉗陳家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00032930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匯款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544卷第3至6、13至15、55至67、69至71、73至77、79至81、83頁)。㉘曾銘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21253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匯款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14卷第3至6、9、15至21、23至47頁)。㉙王建霆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21253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匯款一覽表、詐騙集團提供之身分證及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證書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14卷第3至6、49、55至59、61至73頁)等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足採信。二、近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騙份子以收購 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作為其犯罪工具,且經媒體 報導,及政府多方宣導,已為具通常知識、智能及經驗者所 知悉,遑論被告前於107年間即曾因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自可預見將個人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他人即 可支配使用,作為本案犯罪工具,可見被告雖非有意使其發 生,然對此項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其本意至明。綜上,被告 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洵足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案被告提供其申設之本案帳戶,並將該帳號、提款卡及密碼 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提供助力,乃屬幫助犯。又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可能供他人利 用進行不法匯款後經提領,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結果,其有幫助洗錢之犯行甚明。(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提供帳號、密碼之一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 有明文,是被告於偵查中就其洗錢犯行均自白犯罪,應依前 揭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至被告雖前於107年間因幫助 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並於108年1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參本 院卷第265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執行 完畢5年內故意更犯本案之罪,為累犯;惟依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 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 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 之裁判基礎」之意旨,檢察官既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供 本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本院卷第261頁),本院無從以 之為累犯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併此敘明。  



四、原判決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如附表㈠之幫助洗錢、詐欺取財犯行,予 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㈡(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63、689、895、1009、1011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45、7916、14407 、20629號),原審未及審酌,即有適用法條不當之情事, 顯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且依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預見提供帳戶資料與 他人,可能遭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為圖不法利益,仍 交付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等物供他人作為不法 目的使用,並獲取對價5,000元,且致令如附表㈠㈡所示告訴 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失,增加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騙成員追 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 害,以及其有上述前案紀錄,素行不佳,兼衡被告高職肄業 、任酒店服務生、月收入約40,000元(金城警刑0000000000 卷第20頁)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對併科罰金之部分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又本件宣告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但仍得依刑法第41條 第3項規定請求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五、沒收:
(一)被告自承交付本案帳戶,獲取對價5,000元,雖未扣案,仍 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其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明文「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無證據證明被告為實 際提款之人,難認其有上述財物或財產利益之情事,應無該 法條適用餘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政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堯樺提起上訴暨檢察官席時英、尤彥傑、林俊傑劉建志陳沛臻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沛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魏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一審
■起訴: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告訴人 唐國霖 110年9月27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0月12日17時59分 ②110年10月12日18時1分 ③110年10月14日15時54分 ④110年10月14日16時22分 ⑤110年10月14日16時23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1萬元 ④5萬元 ⑤4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24號 2 告訴人 吳文修 110年8月底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12時18分 3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06號 3 告訴人 潘珮瑜 110年10月12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3時19分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32號 4 告訴人 郭啟廷 110年9月5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4日18時55分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7號 5 告訴人 謝其均 110年6月26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4時18分 74萬9,985元 111年度偵字第213號 6 告訴人 李金木 110年7月16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3時46分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18號 7 告訴人 張永駿 110年9月5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0月14日20時17分 ②110年10月14日20時18分 ③110年10月15日11時28分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76號 8 告訴人 沈振佳 110年7月8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6時30分 3萬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290號
■111偵402併辦: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張緦凱 110年9月29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外幣之名義詐騙左列被害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0月13日14時52分 ②110年10月13日14時55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111偵449併辦: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張秉富 110年9月28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外幣之名義詐騙左列被害人,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上午11時42分 12萬元
附表(二):二審
■111偵663、689併辦: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告訴人 徐有信 110年8月24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中獎需付稅金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4日15時24分 18萬元 2 告訴人 周珮瑜 110年9月11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4日18時14分 3萬元
■高雄地檢111偵6745、7916、14407併辦: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辛明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0日利用交友軟體與辛明宗認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欣妍」與辛明宗聯繫,旋誘騙辛明宗至詐欺集團設立之FXVIEW平台社冊帳號,佯稱可協助操盤外幣云云,致辛明宗陷於錯誤,以ATM轉帳方式,陸續匯款至本案帳戶内。 ①110年10月12日14時42分許 ②110年10月 13日10時53分許 ①6,000元 ②1萬8,000元 2 林祐宇 (提告) 詐欺集圍成員於110年9月24日利用交友網站sweetring與林祐宇認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祐宇聯繫,佯稱能在博弈網站上賺錢云云,致林祐宇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本案帳戶内。 110年10月13日19時17分許 1萬元 3 廖晨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5日利用交友軟體TINDER與廖晨翔認識聊天,旋誘騙廖晨翔至詐欺集團設立之匯視資本網站註冊帳號,佯稱投實獲利云云,致廖晨翔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本案帳戶内。 110年10月13日21時30分許 3萬元 4 王妤潼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在591租屋網刊登租屋訊息,適王妤潼點選後即加LINE與LINE暱稱 「Maggie」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旋詐欺集圑成員即佯稱要先交付租屋訂金以保留租屋云云,致王妤潼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本案帳戶内。 110年10月14日12時38分許 3萬元 5 葉上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在樂屋網刊登租屋訊息,適葉上齊點選後即加LINE與LINE暱稱「Iris」 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旋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要先交付租屋訂金以保留租屋云云,致葉上齊陷於錯 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本案帳戶内。 110年10月14日18時14分許 1萬元 6 金志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9日利用交友軟體omi與金志忠認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美瑤-艾拉」與金志忠聯繫,旋誘編金志忠至詐欺集團設立之 FOREX網站註冊帳號,佯稱可投資國際黃金價格云云,致金志忠陷於錯誤,匯款至本案帳戶内。 110年10月14日22時21分許 3萬元 7 郭婕麗 (提告) 詐欺集圍成員於110年9月25日利用交友網站SweetRing與郭婕麗認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勇仁」與郭婕麗聯繫,旋誘騙郭婕麗至詐欺 集團設立之啓元財富網站註冊帳號投資,佯稱可更改博弈的程式並從中獲利云云,郭婕麗即先轉帳第1筆6,000元至本案帳戶,詐欺集團為製造假獲利取信郭婕麗,即詐騙其他被害人於110年10月12日22時16分許匯款6,615元至郭婕麗之台新銀行帳戶,郭婕麗因此深信不疑,因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陸續匯款至本案帳戶内。 ①110年10月 12日19時57分許 ②110年10月12日23時11分許 ③110年10月13日15時24分許 ④110年10月13日15時25分許 ⑤110年10月 13日15時29分許 ⑥110年10月14日12時6分許 ⑦110年10月14日12時8分許 ①6,000元 ②4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7,000元 ⑥5萬元 ⑦5萬元 8 陳志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透過網路與陳志詳聯繫,誘騙陳志詳下載「ETX capital」平台APP,佯稱該平台可用來買賣貨幣云云,致陳志詳陷於錯誤,以ATM轉帳方式,匯款至本案帳戶内。 110年10月14日12時48分許 2萬1,015元 9 鄭鈺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在樂屋網刊登租屋訊息,適鄭鈺潔點選後即加LINE與LINE暱稱「Iris」 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旋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要先交付租屋訂金以保留租屋云云,致鄭鈺潔陷於錯誤,以ATM轉帳方式,匯款至本案帳戶内。 110年10月14日21時14分許 1萬5,000元 10 謝奎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1日以IG暱稱「周彤」與謝奎安聯繫,旋誘騙謝奎安至詐欺集團設立之ZOCOMTW.COM操作平台投資,佯稱可投資賺錢云云,致謝奎安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陸續匯款至本案帳戶内。 ①110年10月 11日13時 33分許 ②110年10月13日20時8分許 ③110年10月14日20時12分許 ①1萬元 ②3萬9,000元 ③1萬2,000元




■111偵895併辦: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告訴人 侯孟延 110年9月25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1時26分 15萬元 2 告訴人 陳為 110年9月25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0月12日20時44分 ②110年10月13日12時17分 ③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 ①9萬元 ②8萬9,000元 ③1,000元 3 告訴人 黃瑄如 110年9月間 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可以技術串改「啟元財富-下注平台」數據之名義詐騙左列告訴人,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1時57分 30萬1,000元
■高雄地檢111偵20629併辦: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林宗翰 110年9月26日起 以交友軟體「速約」、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曉曉」與林宗翰聯繫,並稱:若林宗翰投資亨達金融網站,即與林宗翰交往云云,致林宗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4日20時17分許 5萬元
■111偵1009、1011併辦: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陳家賢 110年9月14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向陳家賢佯稱其參加「環球購奢侈品商城」抽獎中獎,需預繳稅金才可以領獎云云。 ①110年10月13日15時22分 ②110年10月13日15時24分 ③110年10月14日16時56分 ④110年10月14日16時58分 ⑤110年10月14日20時9分 ⑥110年10月15日10時47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3萬元   ⑥14萬元 2 曾銘祥 110年10月4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向曾銘祥佯稱可透過「Pepperstone」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且申請會員可減少手續費云云。 ①110年10月13日11時25分 ②110年10  月13日11時28分 ①10萬元       ②5萬元 3 王建霆 110年10月8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向王建霆佯稱可透過「Pepperstone」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①110年  10月13日13時14分 ②110年  10月13日13時15分 ①5萬元 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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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