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62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紜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6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93、4494、4
495、449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44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
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03號、第412號、第413號、第414號、第
415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088號、第1110號),提起上訴暨移送
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沈紜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沈紜均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於社群平台Facebook(即臉 書)看見貸款融資之廣告,遂在該廣告訊息留下自己使用之 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ID,進而與刊登上開貸款廣告之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無證據證明其未滿18歲, 下稱「不詳成年男子」)取得聯繫而商談融資事宜,沈紜均 明知辦理貸款時需提供個人財力證明,以供評估其還款能力 ,而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亦明知徵信個人信用狀況時 ,無須使用金融機構網路銀行帳戶之登入帳號及登入密碼, 而可預見「不詳成年男子」未要求其提供財力證明以供評估 其還款能力,僅要求其提供個人金融機構網路銀行帳戶之登 入帳號及登入密碼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該金融機構網路銀 行帳戶極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充作詐欺犯罪被害人匯款 之指定帳戶,並於不法詐騙份子轉帳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使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 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 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11 0年5月間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將其依指示所申辦
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網路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沈紜均永豐帳戶」)、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網路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沈紜均新光帳戶」) 之登入帳號、登入密碼、自己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 卡正反面照片檔案,以LINE傳送予「不詳成年男子」。俟輾 轉取得上開帳戶資料之某詐欺集團成員間(無證據顯示沈紜 均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其中含有少 年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 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先後 於如附表「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詐騙方式 」欄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謝秋權、陳 欣蓉、蘇東雄、郭庭維、曾俊瑋、朱仁貴、葉庭伯、劉招君 、鄭瑋茹、林振昌、莊峰議、施宥成、高進登、竇金城、柯 志縉、朱勝男、何念曈、謝佳祐、詹庭榛、莊湘宸、陳怡蓉 、謝進寶、李思憲、辜姿穎、江慶峯、林楷穎、王思予分別 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 間、地點,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 表「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再利用 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匯入之款項轉出,而掩飾、隱匿上 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謝秋權、陳欣蓉、蘇 東雄、郭庭維、曾俊瑋、朱仁貴、葉庭伯、劉招君、鄭瑋茹 、林振昌、莊峰議、施宥成、高進登、竇金城、柯志縉、朱 勝男、何念曈、謝佳祐、詹庭榛、莊湘宸、陳怡蓉、謝進寶 、李思憲、辜姿穎、江慶峯、林楷穎、王思予驚覺受騙,分 別報警後,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供述證據,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固未到庭,惟檢察官、被告沈紜均(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見本院卷第112至114頁)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 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亦認 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被告於本院審判程 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固未到庭,惟檢察官、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見本院卷第114至129 頁),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 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 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 ,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原審 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111年度偵字第4493號偵查 卷第59至62頁,111年度偵字第4494號偵查卷第59至62頁,1 11年度偵字第4495號偵查卷第59至62頁,111年度偵字第449 6號偵查卷第61至64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偵查卷第59 至62頁,111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偵查卷第27至29頁,111年 度偵緝字第403號偵查卷第27至29頁,111年度偵緝字第412 號偵查卷第35至36頁,111年度偵緝字第413號偵查卷第31至 32頁,111年度偵緝字第414號偵查卷第31至32頁,111年度 偵緝字第415號偵查卷第31至32頁,原審卷第97至103、105 至126頁,本院卷第13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秋權、陳 欣蓉、蘇東雄、郭庭維、朱仁貴、葉庭伯、劉招君、鄭瑋茹 、林振昌、莊峰議、施宥成、竇金城、柯志縉、朱勝男、何 念曈、謝佳祐、詹庭榛、莊湘宸、陳怡蓉、謝進寶、李思憲 、辜姿穎、江慶峯、林楷穎、王思予及被害人曾俊瑋、高進 登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
0年10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1015154號函暨檢附之沈紜均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沈紜均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9月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0 56949號函暨檢附之沈紜均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表、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0月8日作心詢字第 1101006148號函暨檢附之沈紜均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10 月6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103910號函暨檢附之沈紜均帳戶 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集中作業部110年10月7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066438號函 暨檢附之沈紜均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永豐商業 銀行作業處110年10月8日作心詢字第1101005143號函暨檢附 之沈紜均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1 0007622號函暨檢附之沈紜均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表及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文書證據等附卷稽,是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論罪及刑之減輕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於正犯實行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為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而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行為 之謂。所謂以幫助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 助成正犯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 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 字第1270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 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 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 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 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將「沈紜均永豐帳戶」、「沈紜均新 光帳戶」之網路銀行登入帳號及登入密碼以LINE傳送而告以 「不詳成年男子」,俟輾轉取得上開金融機構網路銀行帳戶 登入資料之「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分別對如附表「被
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謝秋權、陳欣蓉、蘇東雄、郭庭維、 朱仁貴、葉庭伯、劉招君、鄭瑋茹、林振昌、莊峰議、施宥 成、竇金城、柯志縉、朱勝男、何念曈、謝佳祐、詹庭榛、 莊湘宸、陳怡蓉、謝進寶、李思憲、辜姿穎、江慶峯、林楷 穎、王思予及被害人曾俊瑋、高進登施以詐術,令告訴人、 被害人等27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各依指示分別匯款至如附表 「匯款帳戶」欄所示之「沈紜均永豐帳戶」、「沈紜均新光 帳戶」後,續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利用網路銀行轉 帳之方式,將前開告訴人、被害人等27人匯入之款項轉匯至 其他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是被告提供金融機構網路銀行 帳戶登入帳號及登入密碼所為,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 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僅應成立幫助犯,而非論 以正犯。
(二)次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 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 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 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 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雖可預見提供上開金融機構網路銀行帳戶登 入帳號及登入密碼等資料,足以幫助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後取 得贓款,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惟尚不能據此即 認被告亦已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人數有3人以上而 詐欺取財,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該詐欺集團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之之詐騙手法及分工均有所認識及知悉, 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此部分尚無從遽以 論斷被告成立幫助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罪嫌。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四)想像競合犯:
1、「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使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謝秋權、陳欣蓉、蘇東雄、郭庭維、朱仁貴、葉庭伯、 劉招君、鄭瑋茹、林振昌、莊峰議、施宥成、竇金城、柯志 縉、朱勝男、何念曈、謝佳祐、詹庭榛、莊湘宸、陳怡蓉、 謝進寶、李思憲、辜姿穎、江慶峯、林楷穎、王思予及被害 人曾俊瑋、高進登等27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中附表編
號4、8、12、15、16、20「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郭庭維 、劉招君、施宥成、柯志縉、朱勝男、莊湘宸雖均各有2次 匯款至如附表編號4、8、12、15、16、20「匯款帳戶」欄所 示帳戶之行為,附表編號18「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謝佳 祐雖有3次匯款至如附表編號18「匯款帳戶」欄所示帳戶之 行為,惟此均係正犯各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郭庭維、 劉招君、施宥成、柯志縉、朱勝男、謝佳祐、莊湘宸分次交 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各成立1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 ,亦僅各成立1幫助詐欺取財罪。
2、被告告知「沈紜均永豐帳戶」、「沈紜均新光帳戶」網路銀 行帳戶登入帳號及登入密碼,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用以 使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27人分別匯 入款項後予以轉帳,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被 告以一提供金融機構網路銀行帳戶資料之幫助詐欺行為,同 時侵害告訴人、被害人等27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1 罪。
3、被告以上開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營偵字第448號、11 1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6至7) 、以111年度偵緝字第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八 )、以111年度偵緝字第412號、第413號、第414號、第41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9至12)、以111年度營偵字 第1088號、第11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3至14) ,以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 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 15至18、20至27),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 60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9)移送併辦之犯罪事 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5),既具有 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 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六)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一般洗錢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七)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本件被告於檢察官訊問、 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將「沈紜均永豐帳戶」、「沈 紜均新光帳戶」之網路銀行登入帳號及登入密碼告以「不詳 成年男子」,而自白其上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犯行,爰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及量刑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罪證明確 ,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移 送併案審理部分所載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被告帳戶之犯罪事 實(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128、 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5至18、20至27】,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60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 附表編號19】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核與起訴書所載之犯 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5),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原審就此部分,未及 審酌,自有未合。檢察官循告訴人郭庭維請求提起上訴,其 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幫助詐欺集團以有組織、 大規模、縝密分工之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其主觀惡性應予 嚴厲非難,且被告犯後亦未與告訴人郭庭維及其餘告訴人、 被害人等人達成和解,亦未填補其等損失,被告顯無悔意, 原審量刑顯然過輕,請求從重量刑等語。按量刑之輕重,固 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 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又刑法第57條 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 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倘違背此刑法第57 條各款規定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經查,本件告訴人及 被害人共14人(嗣後於本院審理中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告 訴人13人,合計27人),被告未經詳細查證,竟任意將其金 融機構網路銀行帳戶登入帳號及登入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 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 失,又使贓款追回困難,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影響社會 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因被告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誠屬不當,被 告雖然事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人財產 損失,並得到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原諒,原審卻僅量處有期 徒刑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容有違量刑罪刑相當原則 及比例原則,而稍嫌過輕,自有未妥。是檢察官循告訴人郭 庭維請求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主張:原審量刑過輕,請求 從重量刑云云,揆諸上開說明,為有理由。本件檢察官上訴 既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 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個人之金融機構網路銀行登入帳號及登 入密碼提供他人,該網路銀行帳戶恐遭詐欺成員充作詐騙他
人財物後,用以匯款之人頭帳戶,而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竟仍未經詳細查證,任意將其金融機 構網路銀行帳戶登入帳號及登入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助長 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 又使贓款追回困難,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 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因 被告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 犯之真實身分,所為誠屬不當,被告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賠 償告訴人、被害人等27人之損失,得到告訴人、被害人等人 之原諒,兼衡被告之生活、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本件被告雖未提起上訴, 惟檢察官亦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本院既因檢察官之上 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審判決,本件自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 項前段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自得諭知較重於原 審判決之刑,附此敘明。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1、參諸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並未因本案獲利等語(見原 審卷第101頁),且本院亦查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提 供「沈紜均永豐帳戶」、「沈紜均新光帳戶」之網路銀行帳 戶資料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 應予沒收之問題。
2、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被告並均非實際上提款之人 ,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四、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孟亭提起上訴,檢察官吳維仁、周盟翔、王俊蓉移送併辦,檢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1 謝秋權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6月21日前某時,在社群平台Facebook(下稱臉書)以暱稱「Alisa Li」帳號刊登而散布虛假之投資訊息,謝秋權於110年6月21日某時瀏覽上開訊息並私訊後,「本案詐欺集團」以LINE帳號「lyy627」加為謝秋權LINE好友,並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謝秋權誆稱可以加入「金航國際」投資交易平台網站購買黃金賺錢等語,謝秋權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偽以上開交易平台客服人員名義以暱稱「在線客服」加為謝秋權LINE好友後,續以LINE向謝秋權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謝秋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中午12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明分行。 將新臺幣(下同)15萬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111年度偵字第4493號)。 書證 ①謝秋權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謝秋權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③謝秋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社群及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④謝秋權之開戶證明及匯款紀錄擷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2 陳欣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9日中午12時38分許,使用WhatsApp結識陳欣蓉後,復使用暱稱「杰」帳號加為陳欣蓉LINE好友,並以LINE向陳欣蓉誆稱可以加入「太陽城」博奕平台網站利用漏洞賺錢等語,陳欣蓉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博奕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偽以上開博奕平台客服人員名義,使用「Le777888」帳號加為陳欣蓉LINE好友後,續以LINE向陳欣蓉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充值博奕等語,致陳欣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自動櫃員機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下午1時9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將3萬元匯入「沈紜均永豐帳戶」(111年度偵字第4494號)。 書證 ①陳欣蓉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一覽表。 ②陳欣蓉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③陳欣蓉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④陳欣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含個人頁面)擷圖。 ⑤陳欣蓉加入之虛假博奕平台(含交易紀錄)擷圖。 ⑥陳欣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影本。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3 蘇東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1日下午1時12分許,在交友網站「牽手50」結識蘇東雄後,復使用暱稱「涼涼」帳號加為蘇東雄LINE好友,並以LINE向蘇東雄誆稱可以加入「亞泰惠普金融」投資交易平台網站賺錢等語,蘇東雄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偽以上開交易平台客服人員名義,使用「hp333333」帳號加為蘇東雄LINE好友,續以LINE向蘇東雄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儲值投資等語,致蘇東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下午4時2分許,在蘇東雄位於新竹市居所內(地址詳卷)。 將5,000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111年度偵字第4495號)。 書證 ①蘇東雄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蘇東雄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社群軟體對話(含個人頁面)擷圖。 ③蘇東雄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4 郭庭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8日前某時,在網際網路以不詳方式結識郭庭維後,向其誆稱可以加入高匯(Go Markets)投資交易平台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以操作外匯投資賺錢等語,致郭庭維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下午3時38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將5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 110年8月13日下午4時41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將13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111年度偵字第4496號)。 書證 ①郭庭維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郭庭維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5 曾俊瑋 (不提告 )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10日某時,使用交友應用程式Tinder結識曾俊瑋後,復使用「nicole823」帳號加為曾俊瑋LINE好友,並以LINE向曾俊瑋誆稱可以加入「imerrtw」投資交易平台網站賺錢等語,曾俊瑋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偽以上開交易平台客服人員名義,使用暱稱「MERR客服」帳號加為曾俊瑋LINE好友後,續以LINE向曾俊瑋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曾俊瑋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晚間8時9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將3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 書證 ①曾俊瑋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一覽表。 ②曾俊瑋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 ③曾俊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含個人頁面)擷圖。 ④曾俊瑋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6 朱仁貴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臉書使用暱稱「張婷」帳號結識朱仁貴後,復使用暱稱「張婷」帳號加為朱仁貴LINE好友,並以LINE向朱仁貴誆稱可以匯款至指定帳戶,利用光大銀行投資賺錢等語,致朱仁貴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下午3時4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將5萬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448號併辦)。 書證 ①朱仁貴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一覽表。 ②朱仁貴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③朱仁貴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7 葉庭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7月20日某時,使用交友應用程式Singol結識葉庭伯後,復使用暱稱「芹芹」帳號加為葉庭伯LINE好友,並以LINE向葉庭伯誆稱可以加入「高匯」投資交易平台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賺錢等語,致葉庭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芹芹」所指定之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下午5時25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將4萬8,000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併辦) 書證 ①葉庭伯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②葉庭伯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8 劉招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7月21日某時,在社群平台Instagram(下稱IG)使用暱稱「劉毅」帳號結識劉招君後,復使用暱稱「Silence」帳號加為劉招君LINE好友,並以LINE向劉招君誆稱可以下載「FXopen」應用程式投資虛擬貨幣賺錢等語,劉招君聞之心動,遂安裝該應用程式並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偽以上開投資平台客服人員名義,利用該應用程式架構之訊息傳送系統向劉招君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劉招君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下午4時33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將5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 110年8月13日下午5時7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將5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03號 併辦。) 書證 ①劉招君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一覽表。 ②劉招君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③劉招君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及社群軟體對話(含個人頁面)擷圖。 ④劉招君加入之虛假交易平台(含交易紀錄)擷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9 鄭瑋茹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7月30日某時,在IG使用暱稱「初見」帳號結識鄭瑋茹後,復使用暱稱「麦兜」帳號加為鄭瑋茹LINE好友,並以LINE向鄭瑋茹誆稱可以加入「WPACEX」投資交易平台網站賺錢等語,鄭瑋茹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偽以上開交易平台客服人員名義,利用該網站架構之訊息傳送系統向鄭瑋茹誆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繳稅,方能換領現金等語,致鄭瑋茹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晚間7時43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將10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12號併辦)。 書證 ①鄭瑋茹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一覽表。 ②鄭瑋茹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鄭瑋茹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④鄭瑋茹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社群軟體對話(含個人頁面)擷圖。 ⑤鄭瑋茹加入之虛假交易平台(含交易紀錄)擷圖。 ⑥鄭瑋茹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10 林振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7月中某日,在臉書刊登而散布虛假之黃金買賣廣告,林振昌於110年7月某日瀏覽上開訊息後後,遂依訊息內之LINE連結,與「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聯繫,並陸續將暱稱「影」、「在線客服」等帳號加為LINE好友,「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旋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林振昌訛稱可以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賺錢等語,致林振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將9萬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13號併辦)。 書證 ①林振昌報案資料(內含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②林振昌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林振昌加入之虛假交易平台(含交易紀錄)擷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11 莊峰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10日晚間10時12分許前某時,在影音網站抖音使用「@gwoxin324」帳號結識莊峰議後,復使用不詳帳號加為莊峰議LINE好友,並以LINE向莊峰議誆稱可以加入「TK網站」並匯款至其所指定之帳戶後,利用系統漏洞從事虛擬貨幣交易賺錢等語,致莊峰議陷於錯誤,註冊成為該網站會員,並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晚間7時50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將2萬7,000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15號併辦) 書證 ①莊峰議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②莊峰議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 ③莊峰議加入之虛假交易平台(含交易紀錄)擷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12 施宥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4月21日某時,使用IG「chenqianhui946」帳號結識施宥成後,復使用「yes9917」帳號加為施宥成LINE好友,並以LINE向施宥成誆稱可以加入「金匯通BTC」投資交易平台網站賺錢等語,施宥成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偽上開投資平台客服人員名義,利用該網站架構之訊息傳送系統向施宥成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施宥成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下午5時52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大員山門市。 將5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 110年8月13日下午5時52分許,在上開地點。 將5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14號併辦)。 書證 ①施宥成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 ②施宥成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 ③施宥成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社群及通訊軟體對話(含個人頁面)擷圖。 ④施宥成報案資料(內含1.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13 高進登 (不提告 )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6月上旬某日,使用暱稱「許嘉芸」帳號結識並加為高進登LINE好友後,以LINE向高進登訛稱因需款孔急,央以借款等語等語,致高進登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自動櫃員機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下午4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行。 將1萬5,000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088號併辦) 。 書證 ①高進登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一覽表。 ②高進登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高進登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 ④高進登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14 竇金城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7月31日某時,在臉書以暱稱「涼涼」結識竇金城後,復使用暱稱「涼涼」帳號加為竇金城LINE好友,並以LINE向竇金城誆稱可以加入「亞泰普金融」投資交易平台網站投資賺錢等語,竇金城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偽上開投資平台客服人員名義,使用LINE暱稱「亞泰惠普客服」帳號加為竇金城LINE好友,續以LINE向竇金城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竇金城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自動櫃員機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晚間6時33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將3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110號併辦) 書證 ①竇金城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一覽表。 ②竇金城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竇金城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擷圖。 ④竇金城加入之虛假交易平台(含交易紀錄)擷圖。 ⑤竇金城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15 柯志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7月29日某時,在LINE以暱稱「Any」結識柯志縉後,以LINE向柯志縉誆稱可以加入「香港金航國際」投資交易平台操作黃金現貨賺錢等語,柯志縉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Any」續以LINE向柯志縉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柯志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1時45分許、8月12日13時57分許,在新莊後港路郵局。 先後將5萬元、20萬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永豐帳戶交易明細。 ②柯志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柯志縉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④柯志縉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16 朱勝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7月29日某時,在臉書以暱稱「李蓉蓉」結識朱勝男後,以LINE向朱勝男誆稱可以加入「金航國際」投資交易平台投資不動產和黃金賺錢等語,朱勝男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並將帳號密碼都給「李蓉蓉」操作,並向朱勝男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朱勝男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2時50分許、8月13日12時03分許,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先後2次將15萬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永豐帳戶交易明細。 ②朱勝男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朱勝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④朱勝男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⑤朱勝男匯款時間及帳戶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17 何念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7月底某時,在臉書以暱稱「JoeYlin」結識何念曈後,以LINE暱稱「杰」向何念曈誆稱可以加入「ZBCOIN」投資交易平台投資貨幣交易賺錢等語,何念曈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並由LINE暱稱「Maik」向何念曈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何念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12時47分許,在中華郵政桃園成功路郵局。 將8萬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永豐帳戶交易明細。 ②何念曈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何念曈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④何念曈報案資料(內含1.帳戶個資檢視【含高聖旻、蔡旻諭、沈紜均、江智欽、顏偉竣】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18 謝佳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13日前某時,在臉書以暱稱「陳可依」結識謝佳祐後,以LINE暱稱「依依」向謝佳祐誆稱遭未婚夫背叛,而其未婚夫經營之「澳門新葡京」博彩網頁出現漏洞,可加以利用賺錢等語,謝佳祐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澳門新葡京」博彩網頁會員,並由LINE暱稱「依依」、「新葡京客服」向謝佳祐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謝佳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自動櫃員機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15時34分許、18時32分許、19時59分許,在雲林縣大埤郵局。 先後3次分別將3千元、7千元、2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 ②謝佳祐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謝佳祐之ATM交易明細。 ④謝佳祐報案資料(內含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大埤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⑤謝佳祐匯款時間及帳戶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18 詹庭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7月30日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風的季節」結識詹庭榛後,以LINE暱稱「蔡明峰」向詹庭榛誆稱係高盛集團的網路安保人員,稱有段波動可以賺價差,希望協助他操作資金買賣賺錢等語,詹庭榛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高盛集團」會員,並由「客服」向詹庭榛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詹庭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18時24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將4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031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 ②詹庭榛行動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 ③詹庭榛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④詹庭榛報案資料(內含1.帳戶個資檢視【含林佳玟、何寬清、許智凱、沈紜均、高素貞、郭天福、蔡旻霖】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20 莊湘宸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13日前某時,在INSTAGRAM社群平臺以暱稱「王博」結識莊湘宸後,向莊湘宸誆稱可透過PROSPER平臺投資賺錢等語,莊湘宸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PROSPER平臺會員,PROSPER平臺並向莊湘宸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莊湘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19時31分許、19時33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先後2次分別將5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 ②莊湘宸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莊湘宸屏東民生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 ④莊湘宸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⑤莊湘宸匯款時間及帳戶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21 陳怡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7月中旬某日起,在INSTAGRAM社群平臺以暱稱「張先生」結識陳怡蓉後,以LINE暱稱「FUTURE」向陳怡蓉誆稱可以加入「CPTMarkets」投資交易平台操作虛擬貨幣交易賺錢等語,陳怡蓉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會員,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為儲值入金等語,致陳怡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20時47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將3萬9千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 ②陳怡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陳怡蓉提供彰化銀行新莊分行優帳戶存摺及行動轉帳交易明細。 ④陳怡蓉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⑤陳怡蓉匯款時間及帳戶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22 謝進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某月起,以LINE結識謝進寶後,向謝進寶誆稱可以加入「萬里匯」投資交易平台,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謝進寶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會員,並以LINE暱稱「萬里匯客服」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等語,致謝進寶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自動櫃員機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21時35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將3萬元匯至「沈紜均新光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 ②謝進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謝進寶華南銀行和美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④謝進寶報案資料(內含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含朱冠溶、蔡誠、曾加勝、沈紜均、林佩儀、葉季洳、楊胡佩怡、林姿瑀、沈易哲、楊繪理】)。 ⑤謝進寶匯款時間及帳戶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23 李思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10日某時起,以暱稱「smiling」於TINDER交友軟體與李思憲聯繫,佯稱:SWEEHALK交友軟體可儲值金幣購買虛擬禮物、可將虛擬禮物以現金兌換提領等語,李思憲聞之心動,遂付費930元註冊成為會員,並分別由「客服」、「uioom」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金幣等語,致李思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自動櫃員機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18時14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仁化郵局。 將9千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永豐帳戶交易明細。 ②李思憲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李思憲提供郵政ATM轉帳交易明細。 ④李思憲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⑤李思憲匯款時間及帳戶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24 辜姿穎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14日某時起,趁辜姿穎為工作租屋而上591租屋網時,自稱林小姐並以LINE暱稱「Alice」與辜姿穎聯繫,佯稱:有在出租房屋、須先付2個月訂金4萬元云云,致辜姿穎陷於錯誤,拿錢請姑姑辜淑真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19時29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將4萬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永豐帳戶交易明細。 ②辜姿穎報案資料(內含1.帳戶個資檢視【沈紜均】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辜姿穎匯款時間及帳戶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25 江慶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7日某時起,在臉書以暱稱「毛非」結識江慶峯後,以LINE暱稱「Mia」向江慶峯誆稱可以加入「B.T」投資交易平台投資貨幣交易賺取美金等語,江慶峯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會員,並由客服LINE暱稱「B-Y」向江慶峯訛稱需匯款500美金至指定帳戶為保證金等語,致江慶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20時30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將1萬3920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永豐帳戶交易明細。 ②江慶峯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江慶峯提供平台APP及APP軟體擷圖、臺灣土地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④江慶峯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⑤江慶峯匯款時間及帳戶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26 林楷穎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14日前某時起,在交友網站以暱稱「慕慕」結識林楷穎後,以LINE暱稱「慕慕」向林楷穎誆稱遭閨密與未婚夫背叛,其未婚夫是做「新葡京博奕」博彩平台的,該網頁出現漏洞,可加以利用賺錢,你贏前,我出氣等語,林楷穎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新葡京博奕」網頁會員,並由LINE暱稱「慕慕」、及網站「超級管理員」向林楷穎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下注等語,致林楷穎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自動櫃員機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20時53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將3千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永豐帳戶交易明細。 ②林楷穎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林楷穎之ATM交易明細。 ④林楷穎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⑤林楷穎匯款時間及帳戶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扣除手續費) 27 王思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8月14日0時許起,以臉書「缺錢的都來吧資金需求周轉借貸」社團結識王思予後,以LINE暱稱「渣打金融借貸」向王思予提供一個連結(zhada2020.com)去做網路申請,並傳一個條碼讓王思予去全家便利店繳納手續費。嗣以王思予帳戶被凍結為由,要求王思予匯入解凍金方能借予款項等語,致王思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自動櫃員機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21時24分許,在南投市○○路000號臺灣銀行。 將9千元匯至「沈紜均永豐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28、2230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100號移送併辦) 書證 ①沈紜均永豐帳戶交易明細。 ②王思予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③王思予之ATM交易明細。 ④王思予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⑤王思予匯款時間及帳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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