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665號
TPHM,111,上訴,1665,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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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韋汎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
第472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13、8779、5666、6568、6588
、7242、7243、7331、7612、7877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
偵字第8779號、111年度偵字第1120、1647、1673、1811、1812
、1813、1814、2554、2885、6201、713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韋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韋汎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申請帳戶使用係輕 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 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可預見不自行申辦帳戶使用反而四處 蒐集他人帳戶資料者,通常係為遂行不法所有意圖詐騙他人 ,供取得及掩飾詐得金錢所用,即可預見提供帳戶予他人使 用,可能幫助犯罪份子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並供該人將 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但仍 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 他人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無證據證明係幫 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或幫助以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 欺取財罪),於民國110年4月初之某日,在宜蘭縣二結王公 廟前,以新臺幣(下同)25,000元對價,將其所申辦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提款卡暨 密碼等資料(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交予友人介紹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復另基於前開不確定故意,在相 隔一週後、於同一地點,以15,000元對價將其所申辦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提款卡暨 密碼等資料(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交予同一詐欺集團成員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國泰世華、中國信託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 表編號1至28所示之時間、方式,以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詐 騙手法,向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翁倩立等28人施以詐術, 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附表編號1至28詐騙手法欄 所示之前開國泰世華(附表編號1至3、510、12至13、16至2 2、24至27)或中國信託帳戶(附表編號4、10至11、14至15 、23、27至28),旋遭提領或轉匯至他處。嗣因翁倩立等28 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翁倩立、魏泰雯、侯淑媛廖子臻、吳旆慈、鍾小芳、 黃佩菁蔡慧嘉謝羽青、佩佳、李菡薇、李伊婷分別訴 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無論供述證據或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21至128頁、第 297至313頁、第425至442頁),而該等證據經本院審酌並無 違法取得之情況,認為適宜做為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在卷,核與附表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翁倩立、魏 泰雯、侯淑媛廖子臻、吳旆慈、鍾小芳、黃佩菁蔡慧嘉謝羽青、佩佳、李菡薇、李伊婷陳雅馨、被害人石如 芬、告訴人鄭佳馨、劉怡埼、賴秀珍盧銘翊、曾映樺、林 文翊、徐安安、沈安琪林錦雀、被害人吳海鴻、告訴人吳 珮瑜、張容慈、莊瑩慧、林玟昕等28人分別於警詢、原審、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相關卷證出處詳 見附表「證據名稱」欄所載),並有被告國泰世華帳戶之基 本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 明細查詢、對帳單、被告中國信託帳戶之基本資料、掛失變 更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附表所示各該編號告訴人之轉帳、



匯款、報案及遭詐騙集團訛騙紀錄等資料(相關卷證名稱、 出處均見附表「證據名稱」欄)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至2 8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時間,遭詐欺集 團以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方式詐騙,致均陷於錯誤,並均 依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時間,將附表編號1至28所示 金額款項分別以網路轉帳、匯款等方式存入被告附表編號1 至28「詐騙手法」欄之上開申辦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以網 路掛行轉帳後提領一空等情,亦有附表編號1至28「證據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足憑。是被告所交付其申辦國泰 世華帳戶、中國信託帳戶,確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上開 告訴人、被害人受騙後匯款之人頭帳戶,藉以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事實,被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 故意犯行,堪以認定。
二、又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 助犯(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 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將其申辦國泰世華帳戶、中國信託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密碼交付他人,並配合 設定約定轉帳、快速登錄功能,主觀上應有將上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交由他人入款、提領、轉帳使用之認知,且 交付後該等帳戶之實際控制權即由取得存摺、提款卡、密碼 之人享有,除非將該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辦理掛失補發, 否則已喪失實際控制權,無從追索該等帳戶內資金去向,則 被告主觀上自可預見該等帳戶後續資金流向,有無法追查流 向之可能性,對於匯入該等帳戶內資金如經持有之人提領、 轉帳領出後,已無從查得,形成金流斷點,將會產生遮斷金 流以逃避國家追查之效果,主觀上亦有此認識。是被告就其 提供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對詐欺集團成員 利用該等帳戶資料存、匯入詐欺所得款項,進而加以提領、 轉帳後領出,而形成資金追查斷點之洗錢行為提供助力,既 可預見,仍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任 意交予他人使用,被告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亦堪認定 。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詐欺取財 部分,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然依本案卷存全部事 證,未見有何積極證據足供證明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達3人 以上,而屬3人以上共同犯之等情,且被告為本件幫助犯行 當下僅接觸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正犯,無證據可資證 明被告知悉有3人以上共犯詐欺犯行。此外,本件詐欺正犯 係先以通訊軟體LINE或社群軟體臉書、Instagram、Partyin g等不同方式分別結識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後,再私訊告訴 人等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致其等陷於錯誤云云,可見本案 詐欺正犯並非係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而對「公眾散布」所 犯,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於交付金融帳戶資料時,已認 識或預見詐欺集團成員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等方式而犯 詐欺取財罪,是本件尚無從逕行認定被告所為應依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 財罪論處。此部分容有誤會,然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 ,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提供國泰世華帳戶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 助洗錢罪,暨分別侵害附表編號1至10、12至13、16至22、2 4至27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又被告提供中國信託帳戶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 幫助洗錢罪,暨分別侵害附表編號4、10至11、14至15、23 、27至28所示之告訴人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三、被告先於110年4月初將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嗣再於一週後,再將中國信託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再交付予同一成員。被告上開二次交付不 同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四、被告交付不同金融帳戶資料二次行為,均屬幫助犯,應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就其所犯二次幫助洗錢之犯行均自白犯罪, 應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 之。  
五、併辦部分:
 ㈠有關有關編號13告訴人陳雅馨、編號16劉怡埼、編號17賴秀 珍、編號18盧銘翊、編號19曾映樺、編號20林文翊、編號21 徐安安、編號22沈安琪、編號24被害人吳海鴻、編號25告訴 人吳珮瑜、編號26張容慈、編號27莊瑩慧,與本案被訴提供



國泰世華帳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 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㈡有關編號14被害人石如芬、編號15告訴人鄭佳馨、編號23林 錦雀、編號27莊瑩慧、編號28林玟昕,與本案被訴提供中國 信託帳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 予審理,併此敘明。
六、又按刑法第74條第1項固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惟 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 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查被告除本案外,另有詐欺等案 件,現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41號、110年度 訴字第365號審理中,雖其坦承本案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 行,然無從認定其已因本件偵審程序之進行受有警惕,或其 受本件刑罰之宣告已能自新,是本院認本件刑罰之宣告迄不 存在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狀,而無從宣告緩刑。被告主張 其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且無前科,請求緩刑乙節,不足採 信。  
肆、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被告於原審、本院坦承犯行,且其所犯附表編號13至28之犯 行,於本院時始併案審理,且被告已與附件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部分達成調解,量刑基礎、沒收已有不同,原審未及 審酌,稍有未洽。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雖有 理由。被告以無前科,請求緩刑提起上訴,為無理由。原審 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卻不思 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僅因貪圖一己私利,即提供帳戶作為 詐欺集團成員詐取他人財物,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更 實際造成告訴人等受騙匯款蒙受財產上損害,所匯入之款項 旋遭提領或轉匯至他處,形成金流斷點,難以追查犯罪集團 其他核心成員,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且於本院審理時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見附表「證據名稱 」欄),賠償其等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且被告並非直接實 施詐欺取財及提領贓款犯行之正犯,犯罪情節較輕,再考量 告訴人就本案所表示之意見,被告於審理時自陳教育程度、 工作狀況、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行為之時空相近,犯罪之手法與 態樣相同,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兼衡其參與的情節與



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被告雖自承其提供國泰世華及中國信託帳戶,分別取得對價 25,000元及15,000元,然被告已於原審、本院與附件所示之 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如附件所示之調解內容,此有調 解筆錄3份足佐,是被告所願賠償附件所示之告訴人、被害 人之金額已遠高於其本案犯罪所得,若再予沒收上開犯罪所 得恐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毋庸宣告沒收 該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董良造、蔡月儒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儒併案審理、檢察官蔡明儒提起上訴,檢察官許鈺茹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註:編號13-28為併辦意旨書所載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併辦意旨書案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帳號 匯款時間 金額 證據名稱 1 1 翁倩立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4日透過交友軟體派愛以暱稱「林文心」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下載APP METATRADE5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8日 16時57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翁倩立之證述(蘇澳警卷第13-14頁)。 ⒉告訴人翁倩立之交易明細查詢擷取照片、金融卡影本(蘇澳警卷第21-22、23頁)。 ⒊報案資料(蘇澳警卷第16-17、19頁)。 ⒋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霧峰警卷第37頁、永康警卷第39頁、霧峰警卷第38反;39-49頁、偵6588卷第51-57、58-66頁)。 ⒌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同上日 16時59分許 50,000元 2 2 魏泰雯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底向告訴人佯稱匯款投資眾信金融平台即可獲利致告訴人加入該平台會員,嗣向告訴人佯稱:升級黃金會員需補足資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6日 18時25分許 100,000元 ⒈告訴人魏泰雯之證述(偵6568卷第4-6頁)。 ⒉報案資料(偵6568卷第7-15頁)。 ⒊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霧峰警卷第37頁、永康警卷第39頁、霧峰警卷第38反;39-49頁、偵6588卷第51-57、58-66頁)。 同上日 18時26分許 100,000元 110年4月20日 10時56分許 100,000元 同上日 10時58分許 100,000元 3 3 侯淑媛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1月間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Shwe Maung」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以暱稱「若是安好便是晴天航線君」向告訴人佯稱:下載APP GMS理財網、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5時21分許 175,700元 ⒈告訴人侯淑媛之證述(偵6588卷第23頁)。 ⒉告訴人侯淑媛之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偵6588卷第39、34頁)。 ⒊臉書、網頁頁面暨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6588卷第31-33頁)。 ⒋報案資料(偵6588卷第25、29、74-75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霧峰警卷第37頁、永康警卷第39頁、霧峰警卷第38反;39-49頁、偵6588卷第51-57、58-66頁)。 ⒍調解筆錄(原審卷第105至107頁)。  4 4 廖子臻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LOUIS XIII」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在南岸集團投資網站匯款、兌換貨幣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5時46分許 100,000元 ⒈告訴人廖子臻之證述(新埔警卷第4-5頁)。 ⒉告訴人廖子臻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新埔警卷第10頁)。 ⒊Line、網站頁面擷取照片(新埔警卷第9頁)。 ⒋報案資料(新埔警卷第6-8頁)。 ⒌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霧峰警卷第28頁;學甲警卷第29-39頁、霧峰警卷第29-36頁)。 ⒍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5 5 吳旆慈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10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下載APP Bithumb匯款投資比特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8日 12時35分許 36,821元 ⒈告訴人吳旆慈之證述(新埔警卷第19-21頁)。 ⒉告訴人吳旆慈之存摺影本(新埔警卷第28頁)。 ⒊對話紀錄暨二維條碼擷取照片(新埔警卷第25-27頁)。 ⒋報案資料(新埔警卷第22-24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霧峰警卷第37頁、永康警卷第39頁、霧峰警卷第38反;39-49頁、偵6588卷第51-57、58-66頁)。 ⒍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6 6 鍾小芳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20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李文博」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5日 15時47分許 146,035元 ⒈告訴人鍾小芳之證述(偵7242卷第10-11頁)。 ⒉告訴人鍾小芳之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金融卡影本(偵7242卷第48、43頁)。 ⒊Instagram、網頁頁面暨對話紀錄擷取翻拍照片(偵7242卷第49反-55頁)。 ⒋報案資料(偵7242卷第56-60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霧峰警卷第37頁、永康警卷第39頁、霧峰警卷第38反;39-49頁、偵6588卷第51-57、58-66頁)。 ⒍調解筆錄(原審卷第105至107頁)。  7 7 黃佩菁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30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王恒」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下載APP Bithumb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2時47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黃佩菁之證述(板橋警卷第1-3、4-5頁)。 ⒉告訴人黃佩菁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板橋警卷第56-57頁)。 ⒊對話紀錄暨臉書頁面擷取照片(板橋警卷第20-85頁)。 ⒋報案資料(板橋警卷第15-18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霧峰警卷第37頁、永康警卷第39頁、霧峰警卷第38反;39-49頁、偵6588卷第51-57、58-66頁)。 ⒍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同上日 12時49分許 50,000元 8 8 蔡慧嘉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間假冒告訴人友人「李耀宏」,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自身有在Coincheck網頁投資獲利,推薦告訴人透過該網頁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臨櫃匯款 110年4月19日 13時12分許 341,000元 ⒈告訴人蔡慧嘉之證述(永康警卷第3-6頁)。 ⒉告訴人蔡慧嘉之匯款委託書、交易明細查詢翻拍擷取照片(永康警卷第66-67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永康警卷第61-63頁)。 ⒋報案資料(永康警卷第15-17、19-25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霧峰警卷第37頁、永康警卷第39頁、霧峰警卷第38反;39-49頁、偵6588卷第51-57、58-66頁)。 ⒍調解筆錄(原審卷第105至107頁)。  9 9 謝羽青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0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以暱稱「何偉」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平台Coinseaex匯款投資比特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6日 16時22分許 450,000元 ⒈告訴人謝羽青之證述(永康警卷第7-13頁)。 ⒉告訴人謝羽青之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存摺封面翻拍照片(永康警卷第73、71頁)。 ⒊Line、Instagram頁面擷取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永康警卷第69-71、75-105頁)。 ⒋報案資料(永康警卷第27、29、31-33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霧峰警卷第37頁、永康警卷第39頁、霧峰警卷第38反;39-49頁、偵6588卷第51-57、58-66頁)。 ⒍調解筆錄(原審卷第105至107頁)。  10 10 佩佳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以暱稱「潘逸晨」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平台Coinseaex匯款投資虛擬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佩佳之證述(霧峰警卷第6-9頁)。 ⒉告訴人佩佳之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存摺影本(霧峰警卷第25-26、17-20頁)。 ⒊APP、網站頁面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霧峰警卷第27頁)。 ⒋報案資料(霧峰警卷第10反-16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霧峰警卷第37頁、永康警卷第39頁、霧峰警卷第38反;39-49頁、偵6588卷第51-57、58-66頁)。 ⒍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霧峰警卷第28頁;學甲警卷第29-39頁、霧峰警卷第29-36頁)。 ⒎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110年4月17日 23時8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 13時3分許 50,000元 同上日 13時4分許 50,000元 110年4月21日 14時58分許 50,000元 同上日 14時59分許 50,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4月20日 18時49分許 50,000元 同上日 18時50分許 50,000元 110年4月21日 12時12分許 50,000元 同上日 12時13分許 50,000元 11 11 李菡薇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中旬假冒告訴人友人「張旭學」向告訴人佯稱:下載APP 嘉盛集團FOREX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臨櫃匯款 110年4月20日 14時19分許 251,000元 ⒈告訴人李菡薇之證述(學甲警卷第7-9頁)。 ⒉告訴人李菡薇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學甲警卷第48頁)。 ⒊APP、臉書頁面暨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學甲警卷第41-46頁)。 ⒋報案資料(學甲警卷第11-12、15、17頁)。 ⒌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霧峰警卷第28頁;學甲警卷第29-39頁、霧峰警卷第29-36頁)。 12 12 李伊婷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9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劉明軒」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網站下載APP 眾信金融並投資博弈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4日 19時3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李伊婷之證述(三民第二分局警卷第1-6頁)。 ⒉告訴人李伊婷之帳戶交易明細(三民第二分局警卷第12頁)。 ⒊APP擷取照片(三民第二分局警卷第76-79頁)。 ⒋報案資料(三民第二分局警卷第73、75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掛失變更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霧峰警卷第37頁、永康警卷第39頁、霧峰警卷第38反;39-49頁、偵6588卷第51-57、58-66頁)。 110年4月15日 10時37分許 50,000元 同上日 10時42分許 50,000元 13 111年度偵字第1120號 陳雅馨(未提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初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以暱稱「小浩子」向告訴人佯稱:下載APP「Bithumb」投資平台,並加入該平台客服在通訊軟體LINE暱稱「福利客服」之用戶後,匯款至「福利客服」指定之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4日 19時18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陳雅馨之證述(吉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9-31頁)。 ⒉告訴人陳雅馨之玉山銀行網路交易轉帳頁面(吉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2頁)。 ⒊交易歷史記錄、「Bithumb」頁面介紹、Line個人頁面暨對話紀錄、(吉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3-34頁)。 ⒋報案資料(吉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6-44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核對身分用之影像畫面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吉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5-19頁)。 ⒍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同上日 19時19分許 50,000元 14 111年度偵字第1647號附表編號1 石如芬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5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Muqing Xu」聯繫被害人,嗣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ylan」向被害人佯稱:下載虛擬貨幣投資APP「HKYY」,註冊會員且儲值新臺幣後轉換為美金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Dylan」之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臨櫃匯款 110年4月21日 12時45分許 20,000元 ⒈被害人石如芬之證述(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7-8頁)。 ⒉被害人石如芬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78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79-103頁)。 ⒋報案資料(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5-29頁)。 ⒌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53-63頁)。 15 111年度偵字第1647號附表編號2 鄭佳馨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16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Eden」聯繫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加入「黑石金融」投資平台客服在通訊軟體LINE之用戶後,儲值臺幣至該用戶指定之帳戶即可依美金之漲跌賺取相當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6時37分許 30,000元 ⒈告訴人鄭佳馨之證述(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9-13頁)。 ⒉告訴人鄭佳馨之臺幣轉帳結果資料、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05-106頁)。 ⒊對話紀錄擷取畫面暨帳戶頁面、網頁畫面(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04、106、107-113頁)。 ⒋報案資料(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0-33頁)。 ⒌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53-63頁)。 ⒍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16 111年度偵字第1647號附表編號3 劉怡埼(未提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16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唐然」聯繫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下載APP「Bithumb」投資平台,並加入該平台客服在通訊軟體LINE暱稱「福利客服」之用戶後,將臺幣匯至「福利客服」指定之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在「唐然」及「福利客服」之指示下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8日21時28分許 30,000元 ⒈告訴人劉怡埼之證述(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4-17頁)。 ⒉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14-117頁)。 ⒊報案資料(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4-39頁)。 ⒋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64-77頁)。 ⒌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17 111年度偵字第1647號附表編號4 賴秀珍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19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加入投資網站「GKFX」投資外匯指數,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4時39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賴秀珍之證述(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8-20頁)。 ⒉告訴人賴秀珍之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18-119頁)。 ⒊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20-122頁)。 ⒋報案資料(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40-48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64-77頁)。 同上日 14時41分許 6,377元 18 111年度偵字第1647號附表編號5 盧銘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lujingwen529」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外匯投資網站「USIG」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該網站之客服人員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5日 22時54分許 28,500元 ⒈告訴人盧銘翊之證述(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1-24頁)。 ⒉告訴人盧銘翊之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明細(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27頁)。 ⒊對話紀錄暨網頁擷取畫面(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23-126頁)。 ⒋報案資料(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49-52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64-77頁)。 ⒍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19 111年度偵字第1673號 曾映樺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2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夢似夢」認識告訴人,向告訴人佯稱:下載投資APP「bitFlyer」後,依其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4日 22時13分許 100,000元 ⒈告訴人曾映樺之證述(111偵1673號卷第6-8頁)。 ⒉告訴人曾映樺之臺幣轉帳網路銀行明細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111偵1673號卷第60-65頁)。 ⒊報案資料(111偵1673號卷第29-56頁)。 ⒋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111偵1673號卷第10-28頁)。 ⒌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110年4月15日 22時25分許 200,000元 110年4月17日 15時23分許 50,000元 同上日 18時15分許 30,000元 110年4月19日 16時39分許 30,000元 20 111年度偵字第1811號 林文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12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JEREMY」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www. Bithumb77.xyz/#/」之網站平台可供投資獲利,而提供該平台之客服人員於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並依該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臨櫃匯款 110年4月19日 12時20分許 330,000元 ⒈告訴人林文翊之證述(警卷第83-84反、85-86頁)。 ⒉告訴人林文翊之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07頁)。 ⒊網域名查詢資料(警卷第91-92頁)。 ⒋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192、201-215頁反面)。 ⒌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21 111年度偵字第1812號 徐安安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09年12月29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gushihenchang70」結識告訴人,嗣向告訴人佯稱:投資網站「IFC」可供投資獲利,經告訴人先投入5,000元之資金而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信此投資方式有利可圖,再以需支付稅金換取投資獲利、需支付保證金及升級該網站會員等為由,要求告訴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臨櫃匯款 110年4月20日 14時4分許 915,000元 ⒈告訴人徐安安之證述(111偵539號卷第11-13頁)。 ⒉告訴人徐安安之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1偵539號卷第66頁)。 ⒊對話紀錄暨人物頭像擷取畫面(111偵539號卷第70-74頁)。 ⒋報案資料(111偵539號卷第14-17、49-50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111偵539號卷第18-48頁)。 ⒍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22 111年度偵字第1813號 沈安琪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中旬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以暱稱「Lize」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平台「CoinSeaEX」可供投資獲利,並告知依該平台客服人員指示匯款,即可藉由賺取差價方式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5日 22時36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沈安琪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7-10頁)。 ⒉告訴人沈安琪之手繪帳戶匯款明細、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中市警二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26、28、31-32頁)。 ⒊報案資料(中市警二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5、11-12、20-23、33頁)。 ⒋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中市警二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34-51頁)。 ⒌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同上日 22時39分許 30,000元 23 111年度偵字第1814號 林錦雀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25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以暱稱「往事隨風」向告訴人佯稱:虛擬貨幣投資平台「Black Stone」可供投資獲利,經告訴人投入部分資金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信此平台有利可圖,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7時48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林錦雀之證述(南市警麻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7-12頁)。 ⒉告訴人林錦雀之臺幣活存明細(南市警麻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3頁)。 ⒊LINE對話紀錄(南市警麻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9-34頁)。 ⒋報案資料(南市警麻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3-27頁)。 ⒌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南市警麻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5-22頁)。 ⒍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同上日 17時49分許 50,000元 24 111年度偵字第2554號 吳海鴻(未提告)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被害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以暱稱「Li 佳」向被害人佯稱:下載APP「MetaTrade4」操作美元外匯賺取差價獲利云云,並提供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光耀」聯繫後續操作事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Li 佳」、「李光耀」之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5日 22時37分許 50,000元 ⒈被害人吳海鴻之證述(111偵2554號卷第54-59反、60-61、62-63反)。 ⒉被害人吳海鴻之交易明細(111偵2554號卷第65頁正反面)。 ⒊報案資料(111偵2554號卷第64、66、68頁)。 ⒋被告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申辦帳戶當時影像畫面、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金融帳戶資料異動紀錄查詢(111偵2554號卷第92-96頁)。 ⒌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25 111年度偵字第2885號 吳珮瑜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2日透過交友軟體派愛以暱稱「蘇嘉宏」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透過金融投資平台「client.furionglobal.com」以儲值臺幣購買美金賺取利息之方式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該平台客服人員在通訊軟體LINE之用戶「MetaTrader5」聯繫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8日 13時19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吳珮瑜之證述(111偵2885號卷第4-9頁)。 ⒉對話紀錄、網頁擷取畫面(111偵2885號卷第70-77頁)。 ⒊報案資料(111偵2885號卷第49-51、63頁)。 ⒋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歷史交易明細(111偵2885號卷第16-46頁)。 ⒌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0頁)。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3時21分許 14,000元 26 111年度偵字第6201號 張容慈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31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ErKa」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其係來自香港之「陳毅」,以情感交流方式逐步取信告訴人後,再以「香港亨達交易所」的投資APP「HANTEC」有利可圖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陳毅」指導操作投資方法,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7日 23時06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張容慈之證述(111偵6201號卷第11-16、17-27頁)。 ⒉告訴人張容慈之存摺影本(111偵6201號卷第49頁)。 ⒊LINE之頭像照片(111偵6201號卷第47頁)。 ⒋報案資料(111偵6201號卷第29-33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111偵6201號卷第63-84頁)。 ⒍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63頁)。  同上日 23時28分許 50,000元 27 111年度偵字第7136號 莊瑩慧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李逸誠」、「金浩」、「陳少東」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投資APP「FXPM」、「Bithumb」、「MetaTraber5mtfive」有利可圖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渠等指導操作投資方法,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國泰世華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莊瑩慧之證述(111偵7136號卷第13-19、21-23頁)。 ⒉告訴人莊瑩慧之交易明細畫面(111偵7136號卷第69-71頁)。 ⒊LINE用戶畫面(111偵7136號卷第73頁)。 ⒋報案資料(111偵7136號卷第25、35-37頁)。 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111偵7136號卷第127-139頁)。 ⒍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資料(111偵7136號卷第141-159頁)。 110年4月18日 14時50分許 20,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註:此部分併辦意旨書未列入) 110年4月20日 14時01分許 30,000元 同上日 16時12分許 40,000元 28 111年度偵字第7136號 林玟昕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0年3月30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李鑫華」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下載「PROSPER」投資平台之APP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渠等指導操作投資方法,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7時49分許 100,000元 ⒈告訴人林玟昕之證述(111偵7136號卷第75-77、79-80頁)。 ⒉告訴人林玟昕之交易明細畫面(111偵7136號卷第121-123頁)。 ⒊投資平台畫面(111偵7136號卷第120頁)。 ⒋報案資料(111偵7136號卷第81-82、89-91頁)。 ⒌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資料(111偵7136號卷第141-159頁)。 同上日 17時50分許 10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8時20分許 50,000元 同上日 18時21分許 5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日 18時40分許 40,000元
附件:
壹、調解內容(一審卷第105頁)
一、附表編號3侯淑媛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萬元,給付方式為: 1.分29期,以每月為一期,每期給付6,000元。 2.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 3.如有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附表編號6鍾對芳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元,給付方式為: 1.分28期,以每月為一期,每期給付5,000元。 2.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 3.如有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附表編號8蔡慧嘉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給付方式為: 1.分60期,以每月為一期,每期給付5,000元。 2.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 3.如有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四、附表編號9謝羽青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元,給付方式為: 1.分57期,以每月為一期,每期給付8,000元。 2.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 3.如有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貳、調解內容:
一、附表編號1翁倩立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2萬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二、附表編號4廖子臻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2萬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三、附表編號5吳旆慈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7,365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四、附表編號7黃佩菁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2萬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五、附表編號10佩佳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3,000元,給付方式為 :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8萬2,000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六、附表編號13陳雅馨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2萬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七、附表編號15鄭佳馨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6,000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八、附表編號16劉怡琦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6,000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九、附表編號18盧廖銘翊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50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5,700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十、附表編號19曾映樺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3,000元,給付方式為 :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8萬2,000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附表編號20林文翊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6萬6,000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附表編號21徐安安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萬4,500元,給付方式為 :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18萬3,000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附表編號22沈安琪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1萬6,000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附表編號23林錦雀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2萬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附表編號24吳海鴻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1萬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附表編號25吳珮瑜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9,200元,給付方式為: 1.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前給付原告1萬2,800元。 2.其餘尾款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原告願意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5號案件法官從輕量刑。 

參、調解內容
一、附表編號26張容慈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給付方式為: 1.自民國111年12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 。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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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