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蘇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9,838元,及自民國11
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2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
三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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