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816號
TPDV,111,訴,4816,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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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陳盈盈
被 告 林鎮衛林鎮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 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約定,就該等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 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25頁) ,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林鎮衛(下稱林鎮衛)為獨資經營被告「林鎮衛」(下 稱林鎮衛商號,與林鎮衛合稱被告)其於民國109年6月5日 以林鎮衛商號之名義,並以其本人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 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額度 期間60個月,利息按週年利率1%計算,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伊已將借款匯入被告上海銀行丹鳳分行帳戶 (下稱上海銀行帳戶)。詎被告自111年4月5日起即未按時 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31萬9,575 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林鎮衛復於110年8月18日以林鎮衛商號之名義,以其本人為 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向伊借款30萬元 ,額度期間60個月,利息按週年利率1%計算,另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付違約金,伊已將借款匯入被告上海銀行帳戶。 詎被告自111年3月18日起即未按時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 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26萬5,701元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㈢又林鎮衛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伊31萬9,575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伊26萬5,701元,及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部分,業據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動撥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第59頁);就所主張之事實㈡部分,亦據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動撥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31頁、第61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惟獨資經營之商號本身無權利能力,並無獨立之人格,獨資商號與其負責人為同一權利主體,以該商號為法律行為,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林鎮衛商號係由林鎮衛以獨資設立,有原告所提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依上說明,林鎮衛商號所為法律行為等同於林鎮衛所為,林鎮衛商號所負債務本係由其負責人林鎮衛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林鎮衛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31萬9,575元 31萬9,575元 自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 自111年5月5日起至111年11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0.1%計算;自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2%計算 2 26萬5,701元 26萬5,701元 自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 自111年4月18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1%計算;自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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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