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210號
TPDM,111,訴,1210,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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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祥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753
、27646、111年度偵緝字第2548號、2549、2550、2551、2552、
2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祥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祥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自己並無出售機車零件 、釣竿等貨物之真意,竟自民國110年8月間某日時起,陸續 以網際網路在社群網站臉書,以「宋承恩」等帳號張貼如附 表所示出售機車零件或釣竿之訊息,使如附表「被害人」欄 所示之吳俊憲等26人閱覽該訊息後,透過即時通訊軟體mess enger聯絡黃祥宇黃祥宇即分別向吳俊憲等人佯裝確有出 售其所張貼物品之意,致吳俊憲等人陷於錯誤,而依黃祥宇 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將貨款匯入黃祥宇在台新 銀行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或范慧盈在臺北富 邦商業銀行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游博凱 在玉山商業銀行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蔡宜 芳在郵局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陳彥鼎在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詳情如 附表所示,范慧盈所涉詐欺部分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游博凱蔡宜芳陳彥鼎所涉詐欺部 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因黃祥宇均未出貨,亦無 法提出任何出貨證明,吳俊憲等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黃祥宇所犯之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4、209、2 27頁),且經偵查中共同被告游博凱蔡宜芳、另案被告陳 彥鼎、范慧盈、證人即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吳俊憲等26人及證 人蕭旭銓分別證述在卷(被害人之筆錄出處見附表相關證 據」欄所示;證人蕭旭銓之筆錄見111年度偵字第28296號卷 第87至90頁;另案被告之筆錄見111年度偵字第24753號卷第 103至104頁、第109至110頁;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23 至27頁、第187-1頁正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8296號卷第21 至29頁、第73至78頁;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45至48頁 ),並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游博凱之玉山 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蔡宜芳之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范慧盈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陳彥鼎之中國信 託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被告連上臉書網站之IP位址及通聯調 閱查詢結果、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見111年 度偵字第7367號卷第81至154頁;111年度偵字第24753號卷 第21至25頁、第27至38頁;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7至 27頁;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一第41至42頁、第59至254 頁、第255至257頁、第321至323頁、第337至344頁、第347 至390頁;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157至159頁;111年度 偵字第25977號卷第197至223頁)及如附表「相關證據」欄 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憑,是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所為上開26次犯行,行為時間互殊,侵害之對象不同, 是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 取財物,多次以詐騙方式取得他人錢財,可見被告對他人之 財產法益缺乏尊重,法治觀念薄弱,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 罪,並與有到庭之被害人(周柏丞李秉叡林立信、施品 竹、朱○愷【未滿18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均能達成和 解,願意賠償被害人遭詐取之金錢,態度尚可,於本案起訴 前亦有退款給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被害人(詳下述),並衡 酌其犯罪動機、所生危害、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 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 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詐得如附表 編號1至26所示之金錢,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附 表編號5、10、12、19、25所示之告訴人調解成立,願賠償 前揭告訴人之損失,若本件再予追徵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 將導致過量之執行追徵風險,亦可能導致告訴人實際上無法 受償,並足以造成被告矯正與社會化之不利,有過苛之虞, 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不另諭知沒收追徵。另被告業已退款 予附表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即告訴人吳俊憲、郭同漢、王仲 奕、羅德謙,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 紀錄及告訴人郭同漢、王仲奕羅德謙之警詢筆錄在卷可考 (見111年度偵字第32915號卷第51頁;111年度偵字第7367 號卷第19至20頁、第27至28頁;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 35至36頁),若再予追徵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將導致過量 之執行追徵風險,有過苛之虞,是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亦 不另諭知沒收追徵。
㈡至被告雖另辯稱就附表編號7、8、17、23、26所示犯行,其 已退款給告訴人劉昱翔陳義文陳弘豫王國霖、秦英凱 云云,然告訴人劉昱翔陳義文陳弘豫王國霖、秦英凱 於警詢中均未證稱有收到被告退款(見111年度偵字第24808 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39至141頁;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 卷第127至129頁;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19至321頁 ;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39至40頁),且上揭被告所稱 有退款之部分,被告亦未明確敘述其於何時、以何方式退款 ,且未提出任何證據為佐,難認被告確有退還告訴人劉昱翔陳義文陳弘豫王國霖、秦英凱所付款項之事實。據上 ,就附表編號6至9、11、13至18、20至24、26所示犯行之犯 罪所得,均未經扣案,被告亦未退款或與各該被害人和解,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如附 表編號6至9、11、13至18、20至24、26所示各次詐欺犯行項 下宣告沒收(詳附表「沒收」欄所示),且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叁、退併辦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8678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主張被告以在臉書社團張貼出售機車零件或釣竿之訊 息,使朱○愷、郭柏毅陷於錯誤,而依被告指示將貨款匯入 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與被告本



案審理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因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然 查,上開併辦係於本案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之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7日桃檢秀洪111偵386 78字第1119147861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查(本院收狀 日為111年12月9日),是該等併辦部分屬本院未及審酌之範 圍,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均有提出告訴) 黃祥宇刊登販賣訊息之媒體 黃祥宇使用之名稱(聯絡電話) 販售之物品 被害人匯款時間/報案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罪名與宣告刑 沒收 1 吳俊憲 臉書社團 宋承恩 機車尾燈 110年8月11日/110年9月16日 20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吳俊憲110年9月16日22點38分調查筆錄【110年度偵字第32915號卷第19至21頁】 2.被告與吳俊憲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2915號卷第31至33頁】 3.吳俊憲匯款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2915號卷第31至37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 2 郭同漢 臉書社團小踢媽Smax/Force新品/二手買賣交易區 林孟偉 機車坐墊面板 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27日 17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郭同漢警詢筆錄 (1)110年11月27日16點11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卷第15至17頁】 (2)110年11月30日20點24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卷第19至20頁】 2.被告與郭同漢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含郭同漢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卷第45至49頁】 3.「林孟偉」臉書首頁【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卷第43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 3 王仲奕 臉書社團 德蕭宋(0000000000) 釣竿 110年12月11日/110年12月11日 25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王仲奕警詢筆錄 (1)110年12月11日22點32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卷第23至25頁】 (2)110年12月15日12點45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卷第27至28頁】 2.被告在臉書社團之貼文【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卷第43頁】 3.被告與王仲奕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卷第31至35頁】 4.被告收取王仲奕匯款後仍向其他人報價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卷第54至60頁】 5.王仲奕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367號卷第33頁、第53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 4 羅德謙 臉書社團 宋承恩(0000000000) 機車改裝配件 110年11月21日、110年11月27日/111年2月6日 3600元 70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羅德謙警詢筆錄 (1)111年2月6日22點20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29至33頁】 (2)111年2月7日22點13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35至36頁】 2.羅德謙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53頁】 3.被告與羅德謙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55至61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 5 朱○愷 (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 臉書社團蝦竿交流拍賣網 林孟偉(0000000000) 釣蝦竿(趙子龍、絕品2) 110年12月10日/111年4月6日 30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朱○愷111年4月6日21點57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63至65頁】 2.被告與朱○愷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77至85頁】 3.朱○愷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77至79頁】 4.「林孟偉」臉書貼文【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77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 6 郭柏毅 臉書社團Smax、舊Force改裝精品交易區 宋德宋承恩(0000000000) 機車尾燈 111年1月11日/111年3月6日 10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郭柏毅111年3月6日10點33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57至58頁】 2.被告與郭柏毅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99至108頁】 3.郭柏毅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99頁】 4.「林孟偉」臉書貼文【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03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劉昱翔 臉書社團Force/Smax(專屬買賣版) 林偉偉(0000000000) 機車燈具 111年1月19日/111年4月6日 18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劉昱翔111年4月6日23點11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15至117頁】 2.劉昱翔匯款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29頁】 3.被告與劉昱翔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31至134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陳義文 臉書社團 林偉偉 釣蝦竿 111年1月20日/111年2月12日 40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陳義文111年2月12日18點55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39至141頁】 2.陳義文匯款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61頁】 3.被告與陳義文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61至163頁】 4.「林孟偉」臉書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61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林詣茗 臉書社團一、二手釣蝦周邊商品拋售區 林偉偉、林偉倫 釣竿 111年1月20日/111年2月26日 80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林詣茗111年2月26日14點41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67至169頁】 2.林詣茗匯款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97頁】 3.被告與林詣茗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含林詣茗匯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95至207頁】 4.「林偉倫」臉書貼文【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195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周柏丞 臉書社團 宋承恩(000000000) forcekoso專用海鷗尾燈 111年1月24日/111年3月20日 15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周柏丞111年3月20日0點1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209至210頁】 2.被告與周柏丞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含周柏丞匯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221至223頁、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65至109頁】 3.「宋承恩」臉書首頁【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221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 11 胡峻瀚 臉書社團YAMAHAFORCE(專屬買賣版) 空白 機車改裝尾燈 111年1月28日/111年3月18日 35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胡峻瀚111年3月18日21點15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227至228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施品竹 臉書社團勁戰.BWS.RS二手部品交流區 宋承恩 避震器 111年2月4日/111年3月17日 20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施品竹111年3月17日14點57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241至244頁】 2.被告與施品竹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含施品竹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808號卷第247至273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 13 吳俊億 臉書社團 宋承恩 koso專用海鷗尾燈 111年4月6日/111年4月12日 1500元 游博凱玉山銀行帳戶 1.吳俊億111年4月12日15點6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753號卷第15至16頁】 2.吳俊億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753號卷第40頁】 3.被告與吳俊億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含施品竹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753號卷第39至42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王冠文 臉書社團 宋承恩、林偉倫 機車尾燈方向燈 111年1月18日/111年3月8日 3000元 黃祥宇台新銀行帳戶 1.王冠文111年3月8日19點11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753號卷第17至18頁】 2.王冠文匯款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4753號卷第43頁】 3.被告與王冠文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4753號卷第43至45頁】 4.「林偉倫」臉書首頁【111年度偵字第24753號卷第44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何家瑋 臉書社團勁戰交流買賣中心 宋承恩 機車尾燈 111年2月10日/111年5月10日 2500元 范慧盈臺北富邦帳戶 1.何家瑋111年5月10日9點27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53至55頁】 2.何家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69至71頁】 3.被告與何家瑋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73至93頁】 4.「宋承恩」臉書首頁【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75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李岳融 臉書買賣平臺Marketplace 林偉倫(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林偉偉) 車頭燈殼 111年2月14日/111年3月31日 1000元 范慧盈臺北富邦帳戶 1.李岳融111年3月31日23點38分詢問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95至97頁】 2.被告與李岳融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含李岳融匯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113至123頁】 3.「林偉偉」臉書首頁【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113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陳弘豫 臉書社團 宋承恩 機車零件 111年2月16日/111年3月9日 500元 范慧盈臺北富邦帳戶 1.陳弘豫111年3月9日22點51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127至129頁】 2.被告與陳弘豫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含陳弘豫匯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141至160頁】 3.「宋承恩」臉書首頁【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141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劉佳鑫 臉書 宋承恩 機車避震器 111年2月20日/111年3月1日 3000元 范慧盈臺北富邦帳戶 1.劉佳鑫警詢筆錄 (1)111年3月1日18點34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161至164頁】 (2)111年3月2日19點12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165至166頁】 2.劉佳鑫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177頁】 3.被告與劉佳鑫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卷第177至179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叄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李秉叡 臉書買賣平臺 林偉倫 釣蝦竿 111年5月4日/111年6月5日 3000元 蔡宜芳郵局帳戶 1.李秉叡111年6月5日23點5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37至238頁】 2.被告與李秉叡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含李秉叡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39至240頁】 3.「林偉倫」臉書首頁及貼文【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40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 20 曹俊德 臉書社團蝦竿交流拍賣網 林偉倫(000000000) 釣蝦竿趙子龍 111年5月7日/111年5月22日 2000元 蔡宜芳郵局帳戶 1.曹俊德111年5月22日12點40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43至245頁】 2.被告與曹俊德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47至273頁、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89至115頁】 3.曹俊德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47至249頁、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89至91頁】 4.「林偉倫」臉書首頁及貼文【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51頁、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93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陳延則 臉書社團 ChengenSong(000000000) 機車避震器 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24日 2800元 蔡宜芳郵局帳戶 1.陳延則111年5月24日16點22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77至279頁】 2.被告與陳延則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81至291頁、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133至153頁】 3.陳延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86頁、第291頁、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153頁】 4.「ChengenSong」臉書首頁【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81頁、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133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徐立業 臉書 林偉倫(000000000) 機車零件 111年5月13日/111年5月30日 5500元 陳彥鼎國信託帳戶 1.徐立業111年5月30日11點26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297至299頁】 2.被告與徐立業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01至316頁】 3.徐立業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04至305頁、第314頁】 4.徐立業與0968086435之通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13至314頁】 5.「林偉倫」之臉書貼文【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01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王國霖 臉書社團勁戰買賣中心 林偉倫(000000000) 機車方向燈 111年5月13日/111年5月22日 1000元 陳彥鼎國信託帳戶 1.王國霖111年5月22日0點43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19至321頁】 2.被告與王國霖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23至326頁】 3.王國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25頁】 4.「林偉倫」臉書首頁【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23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趙垣愷 臉書社團 黃祥宇 機車方向燈 111年5月14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月13日) /111年6月4日 1500元 陳彥鼎國信託帳戶 1.趙垣愷111年6月4日14點34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29至331頁】 2.被告與趙垣愷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33至335頁】 3.趙垣愷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33至335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林立信 臉書買賣平臺Marketplace ChengenSong(000000000) 機車方向燈 111年5月17日/111年5月22日 700元 陳彥鼎國信託帳戶 1.林立信111年5月22日17點12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39至341頁】 2.被告與林立信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含林立信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43至349頁】 3.「ChengenSong」臉書首頁【111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二第343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26 秦英凱 臉書社團BwsXR勁戰各式改裝精品二手全新買賣專區 ChengenSong 機車傳動蓋 111年4月24日/111年5月31日 500元 蔡宜芳郵局帳戶 1.秦英凱111年5月31日22點19分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39至40頁】 2.被告與秦英凱之messenger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45至61頁】 3.秦英凱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46頁】 4.「ChengenSong」臉書貼文【111年度偵字第27646號卷第45頁】 黃祥宇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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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