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63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60
72號、第26863號、第27088號、第27950號、第27970號、第2843
6號、第29266號、第29404號、第29727號、第30487號、第30748
號、第31779號、第31877號、第33235號、第3450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一、二之追加起訴書所載。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 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 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 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故起訴之追加,須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 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 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 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 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 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 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 (最高法院32年9月7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26年渝上字第 1057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公訴人以本件2案及本院審理中之111年度審訴字第19 65號案件(下稱前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 分別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同年11月9日偵查終結,並均依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本件2案並均於1 11年11月15日繫屬於本院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1年度偵字第26072號等追加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345 05號追加起訴書、111年11月14日日北檢邦荒111偵26072字
第1119102672號函、111年11月15日北檢邦荒111偵34505字 第1119103156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見本院審訴2639卷第5 、7至20頁、審訴2649卷第5、7至11頁)在卷可憑。然公訴 人所指前案業經本院於111年10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9日宣判等情,亦有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等件(見本院審訴 2639卷第49至66頁)在卷可稽。是本件2案追加起訴繫屬於 本院時,前案業已判決,依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 均屬違背法律規定,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游忠霖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蔡旻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6072號、26863號、27088號27950號、27970號、28436號
29266號、29404號、29727號
30487號、30748號、31779號
31877號、33235號
被 告 陳 易 ○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檢察官前以111年度偵字第23934號起訴至貴院(乙股)審理之111年度審訴字1965號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不詳時間, 加入黃孟菱(為警另行追查)與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偉意」、「7亞」、「小欣」、其他真實姓名不詳成員所組 以話術誆騙不特定民眾交付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分派為集團領取寄件者所提 供寄來裝有個人金融帳戶資料包裹(人頭帳戶包裹,即從事取簿
手)供不法使用,或提領詐欺贓款(即從事「(提款)車手」。其 等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 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分 工完成以下詐欺行為:
(一)由擔任機房成員先按附表一所示方式,藉機誘騙各該金融帳 戶提供者,指示其等將持有之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以下僅 以提供者-寄件之金融機構人頭戶)提款卡連同密碼,自附表 一所示寄件時間、連鎖便利商店門市(以下僅簡稱該連鎖便 利商店門市名),以包裹店到店方式快遞寄往指定之取件門 市。
1、待確認金融帳戶寄出,陳易即受「偉意」指示,按附表一所 示取件時間、門市領取人頭帳戶包裹,再攜往指定地點交由 其他不詳成員輾轉供擔任提款車手成員用作提領、轉帳詐欺 贓款工具。
2、該詐欺集團一面取得人頭帳戶,另則由其他不詳成員以附表 二所示方式行騙各該匯款被害人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 匯款至指定之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迨附表一、二所示金融 帳戶提供者、匯款被害人等察覺受騙紛紛報警,終循線查獲 上情(附表二編號8、9所示被害人廖健傑、陳立淳等人匯款 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7 77號追加起訴)。
(二)另由集團內擔任機房之不詳成員,依附表三所示時間、方式行 騙各該被害人等,致使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按附表三所示匯 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以下僅略稱申辦者-金融機構名稱人 頭戶,為警另行追查)轉帳。迨該集團成員確認詐騙款項入 帳,再以下列方式提回贓款遞次上繳朋分至領導階層: 1、由陳易奉命依附表四編號1、2、13至46所示提款時間、地點 ,持相應指定人頭帳戶提款卡金額提回詐騙款項,從中抽成 1%為報酬。
2、由集團成員黃孟菱於附表四編號3至12所示提款時間、地點 、金額提回詐騙款項,陳易則依「偉意」指示從旁把風。二、案經附表一至三所示金融帳戶提供者、匯款被害人等分別訴 由附表一、三所示警察機關(各地方警察局若重複者僅略稱 其分局名)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出處 1 被告陳易於警詢、偵訊時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行。 卷附警、偵訊筆錄 2 1、告訴人王政於警詢時指訴。 2、提供其等相關受騙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王政遭詐欺,寄出附表一編號1所示個人金融帳戶提款卡,由詐欺集團派遣被告前去超商取件。 【偵26072】 頁21至57 3 道路、7-ELEVEN森泰門市監視器影像暨翻攝照片、貨態追蹤查詢結果。 【偵26072】 頁17、101至114 4 1、告訴人黃慈恩於警詢時指訴。 2、其相關受騙對話紀錄。 3、道路、統一超商文新門市監視器翻攝照片及貨態追蹤查詢結果。 證明告訴人黃慈恩遭詐欺,因而寄出附表一編號2所示個人金融帳戶提款卡,由詐欺集團派遣被告前去超商取件。 【偵31877】 頁27、29至32、33至61、75至77 5 1、附表二所示匯款被害人(告訴人)等於警詢時指訴。 2、其相關受騙通訊、匯款等紀錄。 佐證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金額匯款至告訴人黃慈恩名下金融帳戶。 【偵31877】 6 證人即另案被告黃孟菱於警詢時供述。 佐證其提領附表四編號3至12所示詐欺款項,且被告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偵27950】 頁25至44 7 1、證人鍾瑋杰於警詢時證述。 2、提供其與被告間聯繫紀錄。 證明其於111年4月3日至10日間,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出租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偵29404】頁21至24 8 1、附表三所示匯款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 2、其相關匯款、報案等紀錄。 佐證附表三所示匯款被害人等遭詐欺,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金額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金融帳戶,嗣由被告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提領或從旁把風收水。 【偵33235】 頁35至68 9 1、證人鍾瑋杰之車輛歷史軌跡、與被告間之聯繫紀錄。 2、道路、附表四所示提領地點監視器影像及附表四所示提領帳戶交易明細。 1、證明被告於如附表四編號1、2、13至46所示提領時間,持如附表四編號1、2、13至46所示之提款卡至各該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四編號1、2、13至46所示之事實。 2、證明另案被告黃孟菱於如附表四編號3至12所示提領時間,持如附表四編號3至12所示之提款卡至各該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四編號3至12所示金額,被告在旁把風之事實。 【偵29404】 頁31至35 【偵33235】 頁33至34 二、按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對象有別,時間有異,其等所實行 之數行為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法律評價上每一行為皆可獨立成罪,
尚非不得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且電話或通訊軟體為詐 騙集團之犯罪型態,自籌設機房、收集人頭電話門號及金融 機構帳戶、撥打電話或傳送訊息實行詐騙、自金融機構帳戶內 提領款項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詳細分配工作方能完成之犯 罪,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 細節,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 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 責。某甲既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其等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即應予分論併罰。(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號研討結果參照)三、核被告陳易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又其:
(一)與參與本件之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
(二)持本案帳戶提款卡所為多次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行為,係利用 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請論以接續犯。 至所犯上開各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加重 詐欺取財罪嫌。
(三)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 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 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時空上亦能予以分隔,則應予分論併罰 。是就不同被害人遭詐騙帳戶及金錢部分(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 原上訴字第59號判決理由參照),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行騙而分別 侵害附表一至三所示各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就此各該 犯行間,彼此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 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追加起訴之理由:被告前因參與詐欺集團涉犯詐欺、洗錢等罪 嫌,經本署檢察官前以111年度偵字第23934號起訴,現由(簡 稱前案),現由貴院(乙股)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965號案件審理 中。上開案件核與本件屬「一人犯數罪」關係,為刑事訴訟 法第7條第1款所規定相牽連之案件,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 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游忠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美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戶提供者 行騙方式 提供之金融帳戶 (即人頭帳戶) 寄件時間/ 門市地點 取件時間/ 門市地點 卷證出處/移送之警察機關 1 王政 假貸款業者提供整合債務服務,藉機要求提供名下金融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王政-永豐人頭戶) 111年7月2日 10時16分許 7-11東埔門市0○○市○○區○○路000號) 111年7月9日 13時58分許 7-11森泰門市0○○市○○區○○○路000○000號) 【偵2607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簡稱中山分局)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王政-郵局人頭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王政-中信人頭戶) 2 黃慈恩 假徵求家庭代工名義,藉機要求提供名下金融帳戶。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黃慈恩-聯邦人頭戶) 111年7月3日 19時5分許 7-11某寄件門市 111年7月6日 12時27分許 7-11文新門市0○○市○○區○○路0段000號) 【偵3187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簡稱文山一分局)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黃慈恩-土銀人頭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黃慈恩-合庫人頭戶)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黃慈恩-彰銀人頭戶)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黃慈恩-一銀人頭戶)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黃慈恩-郵局人頭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黃慈恩-台新人頭戶)
附表二(被告提領其中編號8、9所示告訴人等匯款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777號追加起訴)編號 匯款被害人 行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卷證出處 1 告訴人 林永洲 111年7月9日13時5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店客服,並致電林永洲,佯以:因公司內部輸入訂單數量錯誤,將寄禮券作為賠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9日 17時7分許 4萬9,985元 王政-永豐人頭戶 【偵26072】 頁80、81 111年7月9日17時11分許 4萬9,991元 111年7月9日17時14分許 2萬21元 2 告訴人 陳佳鴻 111年7月9日15時2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人員,並致電陳佳鴻,佯以:須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9日 16時9分許 9萬9,986元 王政-郵局人頭戶 【偵26072】 頁95、96 111年7月9日 16時20分許 4萬9,984元 3 告訴人 翁敏嘉 111年7月7日1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店人員聯繫,誆稱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7日17時19分許 4萬9,989元 黃慈恩-聯邦人頭戶 【偵31877】頁107、108 111年7月7日 17時21分許 7,123元 4 被害人 郭姵妤 111年7月7日17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店客服,並致電郭姵妤,佯以:因系統錯誤,須透過網路轉帳取消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7日 17時40分許 2萬4,141元 黃慈恩-聯邦人頭戶 【偵31877】頁113 5 告訴人 賴孟芬 111年7月7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小三美日」商家客服,並致電賴孟芬,佯以:因個資遭盜用,須透過網路轉帳取消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7日 19時3分許 2萬7,123元 黃慈恩-土銀人頭戶 【偵31877】頁121、124 6 告訴人 陳彥樺 111年7月7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小三美日」商家客服,並致電陳彥樺,佯以:因將條碼登記為經銷商,將多收取費用,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7日 18時45分許 1萬1,014元 黃慈恩-土銀人頭戶 【偵31877】頁129、130 111年7月7日 18時49分許 7,015元 7 告訴人 吳貞儀 111年7月7日1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金石堂書店人員,並致電吳貞疑,佯以:因操作失誤而誤刷50筆金額,銀行將進行確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7日 18時43分許 4萬9,990元 黃慈恩-土銀人頭戶 【偵31877】頁137、163、176 111年7月7日 18時50分許 8萬6,123元 黃慈恩-合庫人頭戶 111年7月7日 20時13分許 4,992元 黃慈恩-彰銀人頭戶 111年7月7日 20時15分許 4萬9,993元 111年7月7日 20時31分許 4萬4,992元 8 告訴人 廖健傑 111年7月6日17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客服,並致電廖健傑,佯以:因誤升級為經銷商,帳戶將自動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6日 18時32分許 2萬9,987元 黃慈恩-一銀人頭戶 【偵31877】頁145、172 9 告訴人 陳立淳 111年7月6日17時5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客服,並致電陳立淳,佯以:因內部疏失,將由銀行聯繫取消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6日 18時34分許 2,315元 黃慈恩-一銀人頭戶 【偵31877】頁151、172 111年7月6日 18時36分許 4,875元
附表三:
編號 匯款被害人 行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指定之人頭帳戶 (即附表四提領帳戶) 卷證出處 移送之警察機關 1 告訴人 呂學宥 111年4月8日21時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客服,並致電呂學宥,佯以:因系統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4月8日 21時51分許 2萬9,989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培毅,簡稱蔡培毅-郵局人頭戶) 【偵29404】頁43、16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簡稱萬華分局) 2 告訴人 林怡辰 111年3月30日,社交平臺臉書暱稱「XinXin Liu」之人聯繫林怡辰,佯以:在投資網站上「搶單」,即可賺取報酬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 21時43分許 2萬元 【偵29404】頁61、63、160 111年4月8日 21時50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8日 21時51分許 2,000元 3 告訴人 羅于庭 111年3月21日,社交平臺臉書暱稱「Yan Liu」之人聯繫羅于庭,佯以:在投資網站上「搶單」,可賺取報酬,及匯款補足差額始得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22時45分許 1萬5,600元 【偵29404】頁103、160 4 告訴人 林俞茜 111年4月8日,社交平臺臉書暱稱「XinXin Liu」之人介紹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如嬌」予林俞茜,「阮如嬌」並佯以:在螞蟻購網站上「搶單」30次,即可賺取報酬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 21時23分許 8,000元 【偵29404】頁130、132至138、160 5 告訴人 蘇意琳 111年6月28日16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人員,並致電蘇意琳,佯以:因系統問題,而重複扣款,須聯繫銀行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6月28日18時29分許 1萬123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27950】頁1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簡稱大安分局) 6 被害人 沈育朶 111年6月28日18時2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人員,並致電沈育朶,佯以:因會計輸入筆數錯誤,即將多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6月28日 19時41分許 2萬9,987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被害人 趙若偉 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會計人員,並致電趙若偉,佯以:因誤設定為經銷商,需依指示轉帳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6月28日 20時許 2萬9,987元 111年6月28日 20時16分許 2萬9,989元 8 告訴人 盧貞慧 111年6月28日18時47分許,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客服,並致電盧貞慧,佯以:因系統誤設為出貨人,將影響帳戶使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6月28日 20時14分許 2萬9,989元 9 告訴人 邱子芸 111年6月28日16時4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人員,並致電邱子芸,佯以:因遭盜刷購買書籍,須依銀行人員轉帳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6月28日 22時12分許 2萬1,997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許重仁 111年6月30日20時1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聯繫許重仁,誆稱其遭錯誤設定分期付款云云,致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6月30日 18時6分許 9萬9,987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依潔,簡稱蔡依潔-郵局人頭戶) 【偵30748】 頁11至1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11 告訴人 釋果建 111年6月30日16時5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聯繫釋果建,誆稱其遭錯誤設定分期付款云云,致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6月30日 18時9分許 9,987元 【偵30748】 頁15至20 12 告訴人 林柏廷 111年6月28日22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聯繫許重仁,誆稱其遭錯誤設定分期付款云云,致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6月30日 18時26分許 3萬元 【偵30748】 頁14至26 13 告訴人 廖芯彤 111年7月8日20時1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客服,並致電廖芯彤,佯以:因訂單錯誤,將協助刷退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8日 21時4分許 9萬9,987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施姵秀,簡稱施姵秀-華南人頭戶) 【偵31779】 頁1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簡稱中正二分局) 111年7月8日 21時32分許 4萬9,984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蓓茵,簡稱林蓓茵-郵局人頭戶) 【偵26863】頁35 大安分局 111年7月8日 21時33分許 3萬1,108元 14 告訴人 鄭昕祐 111年7月2日17時2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客服,並致電鄭昕祐,佯以:因訂單設定錯誤,將寄送折價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8日21時58分許 2萬9,985元 【偵26863】頁35、83 15 告訴人 連綠蓉 111年7月3日17時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人員,並致電連綠蓉,佯以:因信用卡設定錯誤,將解除錯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3日18時44分許 12萬111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春順,簡稱陳春順-郵局人頭戶) 【偵29727】頁25、73 111年7月3日19時25分許 4萬9,989元 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27088】 頁63 【偵29727】頁25 111年7月3日19時28分許 4萬9,989元 111年7月3日19時42分許 5萬116元 16 告訴人 莊志培 111年7月3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臺北世貿郵局專員,並致電莊志培,佯以:因個資遭盜用,須重整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3日19時13分許 2萬9,985元 陳春順-郵局人頭戶 【偵29727】頁39、73 111年7月3日19時33分許 3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27088】 頁31、67 111年7月3日19時38分許 2萬9,000元 17 告訴人 林子晏 111年7月13日16時3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人員,並致電林子晏,佯以:因訂單設定錯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13日 19時許 2萬9,985元 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方柏翰,簡稱方柏翰-兆豐人頭戶) 【偵30487】卷頁23 111年7月13日 19時22分許 4萬9,985元 【偵27088】 頁71 111年7月13日 19時23分許 1萬2,130元 18 被害人 陳建宏 111年7月13日18時2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業務,並致電陳建宏,佯以:因有重複消費及誤升級為教育機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13日 19時26分許 2萬8,123元 【偵27088】 頁71 19 告訴人 孫梅青 111年7月8日17時5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小三美日」商家客服,並致電孫梅青,佯以:因金額輸入錯誤,將協助聯繫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8日19時29分許 2萬9,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27970】頁23、61 中正二分局 111年7月8日 19時51分許 2萬4,000元 20 被害人 吳岩宏 111年7月8日17時4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小三美日」商家客服,並致電吳岩宏,佯以:因訂單資料錯誤,而將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8日 19時41分許 2萬9,988元 【偵27970】頁23、83、87 21 告訴人 林岳毅 111年7月8日18時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客服,並致電林岳毅,佯以: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重複下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8日20時17分許 1萬9,230元 【偵27970】頁23、100 中正二分局 22 告訴人 孫文益 111年7月3日19時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孫文益,佯以:因網路購物輸入資料有誤,致扣款錯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13日 22時14分許 1萬5,012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28436】頁17、27 大安分局 111年7月13日 22時22分許 4,013元 23 告訴人 劉洛祥 111年7月3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小三美日」商家客服,並致電劉洛祥,佯以:因誤設為供應商,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請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3日20時21分許 2萬9,102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29266】頁43、45 大安分局 24 告訴人 李宜玟 111年7月3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網路書店人員,並致電李宜玟,佯以:因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3日21時45分許 6,039元 【偵29266】頁43、47 25 被害人 王瑞忠 111年7月3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小三美日」商家客服,並致電王瑞忠,佯以:因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3日22時5分許 2萬6,123元 【偵29266】頁43、49 26 告訴人 林志偉 111年7月3日19時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博客來客服,並致電林志偉,佯以:因資料誤植,遭銀行多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3日 20時9分許 9萬9,985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29727】頁51、77 27 告訴人 羅弘謙 111年7月9日16時1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Facebook健身器材賣家,並致電羅弘謙,佯以:因操作錯誤而重複下訂產品,須依指示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9日16時44分許 15萬10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祥豪,簡稱李祥豪-郵局人頭戶) 【偵29727】頁79 28 被害人 趙世惠 111年7月18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日本購物平臺OTL公司客服人員致電趙世惠,誆稱其遭人冒名訂單,要求手動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7月18日22時50分許 5萬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3235】 頁35至6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簡稱信義分局)
附表四:
編號 提領時間 提款地點 提領帳戶 提款金額 (新臺幣) 告訴人 (被害人) 卷證出處 1 111年4月8日 21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臺北莒光郵局 蔡培毅-郵局人頭戶 4萬4,000元 呂學宥 林怡辰 羅于庭 林俞茜 【偵29404】頁153至157、160 2 111年4月8日 21時56分許 5萬2,000元 3 111年6月28日 18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恆安門市 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1,000元 蘇意琳 【偵27950】頁11、83至86 4 111年6月28日 20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凱基銀行大安分行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沈育朶 趙若偉 盧貞慧 【偵27950】頁11、86 5 111年6月28日 20時24分2秒許 2萬元 6 111年6月28日 20時24分58秒許 2萬元 7 111年6月28日 20時26分許 2萬元 8 111年6月28日 20時27分許 2萬元 9 111年6月28日 20時28分3秒許 2萬元 10 111年6月28日 20時28分59秒許 2萬元 11 111年6月28日 20時30分許 9,000元 12 111年6月28日 22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金南郵局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2,000元 邱子芸 【偵27950】頁11、87、88 13 111年6月30日 18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北西松郵局 蔡依潔-郵局人頭戶 6萬元 許重仁 釋果建 【偵30748】頁31、33、34 14 111年6月30日 18時22分許 5萬元 15 111年6月30日 18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彰化西松分行 2萬元 1萬元 林柏廷 【偵30748】頁31、34、35 16 111年7月3日 18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臺北光武郵局 陳春順-郵局人頭戶 6萬元 連綠蓉 【偵29727】頁67、73 17 111年7月3日 18時55分許 6萬元 18 111年7月3日 19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富邦銀行大安分行 2萬5元 莊志培 【偵29727】頁68、73 19 111年7月3日 19時18分許 1萬5元 20 111年7月3日 19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之家樂福臺北仁愛店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連綠蓉 【偵27088】頁55、56、63 21 111年7月3日 19時35分許 1萬5,000元 22 111年7月3日 19時36分許 3萬5,000元 23 111年7月3日 19時37分許 5萬元 24 111年7月3日 19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全家超商仁慈店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9,000元 王志培 【偵27088】頁57、67 25 111年7月3日 20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林志偉 【偵29727】頁70、77 26 111年7月3日 20時27分許 3萬9,000元 27 111年7月3日 21時18分許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興忠店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劉洛祥 【偵29266】頁17、18、43 28 111年7月3日 22時16分許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興忠店 3萬2,000元 李宜玟 王瑞忠 【偵29266】頁18、19、43 29 111年7月8日 19時5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之全家超商館中店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萬4,000元 孫梅青 吳岩宏 【偵27970】頁23、25至27 30 111年7月8日 20時5分許 4萬5,000元 不詳 31 111年7月8日 20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統一超商羅館門市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000元 林岳毅 【偵27970】頁23、27至29 32 111年7月8日 21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施姵秀-華南人頭戶 3萬元 廖芯彤 【偵31779】 頁17、19、20 33 111年7月8日 21時9分許 3萬元 34 111年7月8日 21時10分14秒許 3萬元 35 111年7月8日 21時10分49秒許 1萬元 36 111年7月8日 21時4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師大郵局 林蓓茵-郵局人頭戶 6萬元 廖芯彤 【偵26863】 頁35、37至43 37 111年7月8日 21時43分許 5萬3,000元 38 111年7月8日 22時1分許 3萬元 鄭昕祐 39 111年7月9日 16時51分2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之臺北敦南郵局 李祥豪-郵局人頭戶 6萬元 羅弘謙 【偵29727】頁71、72、79 40 111年7月9日 16時51分47秒許 6萬元 41 111年7月9日 16時52分許 3萬元 42 111年7月13日 19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興和店 方柏翰-兆豐人頭戶 2萬元 林子晏 【偵30487】頁17、23 43 111年7月13日 19時19分許 1萬元 44 111年7月13日 19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統一超商合旺門市 4萬元 (2萬元+2萬元) 林子晏 陳建宏 【偵27088】頁59、60、71 45 111年7月13日 19時29分許 2萬元 46 111年7月13日 19時30分許 2萬2,000元 (2,000元+2萬元) 47 111年7月13日 19時31分許 8,000元 48 111年7月13日 22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土地銀行敦化分行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005元 孫文益 【偵28436】頁23、27 49 111年7月18日 22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永吉郵局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趙世惠 【偵33235】 頁33至67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4505號
被 告 陳 易 ○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檢察官前以111年度偵字第23934號起訴暨偵字第26072、26863、27088、27950、27970、28436、29266、29404、29727、30487、30748、31779、31877、33235號追加起訴至貴院(乙股)審理之111年度審訴字1965號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易於民國111年4月不詳時間,加入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 暱稱「偉意(或稱瑋意)」、「多多」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成 員所組以話術誆騙不特定民眾交付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被分派為集團提領詐 欺贓款(即從事「(提款)車手」)。其等內部成員間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工完成以下詐 欺行為:
(一)由集團內擔任機房之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時間、俗稱「解 除分期付款(或重複扣款)設定」方式行騙各該被害人等,致 使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1年7月13日按附表所示匯款時間 、金額,轉帳至該集團掌控之第一(簡稱一銀)、華南(簡稱華 銀)、合作金庫(簡稱合庫)等商業銀行人頭帳戶(以下就申辦 者提供之帳戶,僅略以申辦者-金融機構簡稱人頭戶,申辦者 為警另行追查)。
(二)迨該集團成員確認詐騙款項入帳,即由「瑋意」邀集取款車 手會面,提供前述相應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予陳易,指示 其於匯款入帳當日按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地點,尋自動櫃員 機(簡稱ATM)提回詐欺贓款交由「多多」輾轉上繳供其他成 員朋分至領導階層,並可從中抽成1%為報酬。迨各該被害人 察覺受騙紛紛報警,遂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易於警詢時自白。 坦承全部犯行。 2 1、告訴人童勇誠、蒲安安及被害人陳建宏、鄧惠貞等人於警詢時指訴。 2、其等受騙報案紀錄。 佐證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由詐欺集團派遣被告持卡提走贓款。 3 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資料。 4 附表所示提款地點及附近監視器影像暨截圖。 二、按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對象有別,時間有異,其等所實行 之數行為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法律評價上每一行為皆可獨立成罪, 尚非不得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且電話或通訊軟體為詐 騙集團之犯罪型態,自籌設機房、收集人頭電話門號及金融 機構帳戶、撥打電話或傳送訊息實行詐騙、自金融機構帳戶內
提領款項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詳細分配工作方能完成之犯 罪,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 細節,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 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 責。某甲既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其等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即應予分論併罰。(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號研討結果參照)三、核被告陳易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又其:
(一)與參與本件之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
(二)持本案帳戶提款卡所為多次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行為,係利用 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請論以接續犯。 至所犯上開各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加重 詐欺取財罪嫌。
(三)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 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 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時空上亦能予以分隔,則應予分論併罰 。
(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 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追加起訴之理由:被告前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涉犯詐欺、洗錢 等罪嫌,經本署檢察官前以111年度偵字第23934號起訴暨偵字 第26072、26863、27088、27950、27970、28436、29266、2 9404、29727、30487、30748、31779、31877、33235號追加 起訴,現由貴院(乙股)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965號案件(以上簡 稱前案)審理中。上開案件核與本件屬「一人犯數罪」關係, 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相牽連之案件,依同法第265條 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游忠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美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本件被害人、被告於111年7月13日匯、提款時序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111年7月13日) 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 (111年7月13日) 提領金額 (新臺幣/元) 1 童勇誠(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17時34分許致電童勇誠,冒充電商客服人員,以俗稱「解除分期付款(或重複扣款)設定」話術騙取其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21時16分許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一銀人頭戶) 2萬9,985元 一銀敦化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1時27分許 3萬元 21時46分許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華南人頭戶) 2萬9,985元 華南敦和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1時59分許 22時許 22時 1分許 3萬元 3萬元 1萬9,000元 2 陳建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18時22分許致電陳建宏,冒充電商客服人員,以俗稱「解除分期付款(或重複扣款)設定」話術騙取其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21時34分許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華南人頭戶) 4萬9,138元 3 蒲安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19時59分許致電蒲安安,冒充電商客服人員,以俗稱「解除分期付款(或重複扣款)設定」話術騙取其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21時47分許 一銀人頭戶 2萬9,989元 一銀敦化分行 21時51分許 3萬元 4 鄧惠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致電鄧惠貞,冒充電商客服人員,以俗稱「解除分期付款(或重複扣款)設定」話術騙取其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22時23分許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合庫人頭戶) 15萬65元 合庫大安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22時32分許 33分許 34分許 35分許 36分許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