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626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1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
偵緝字第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
131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30、133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18
號、111年度偵字第3243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95、1296、
1297、1298、1299、1300、13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峻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峻毅依其社會生活之經驗,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 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不法財產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 融帳戶之必要,如非意圖供不法財產犯罪使用,無收取他人 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後,該 他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 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詐欺 款項匯入帳戶遭轉帳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追 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所提供金融帳戶之 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 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仍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及一般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22日前某日,在桃園火車 站之全家超商前,將其所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生」之 人使用,並約定可因之取得之報酬。「生」即與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
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所示 之金額匯款至吳峻毅聯邦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詐騙集團成 員提領一空。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 之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二、案經陳明智、陳冠瑋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張曉佩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 分局、劉柏宏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劉睿杰、翁 筱琦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蔡金贛訴由基隆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謝祥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徐嘉伶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徐敏瑄、廖籽育 、魏誌賢、吳怡蒨、吳政延、林俊逸、張程彥、張軒瑋、陳 政寬、張穎琳、陳錦輝、曾士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及楊瑞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李致賢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洪暐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林芯宇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許清海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邱睿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魯福瑛、王健榮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 局、聶羽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牟鐔渠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王峻斌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 竹南分局、王俊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及楊育欽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峻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 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二第18、50頁),核與告訴人陳明智、陳冠瑋 、張曉佩、劉柏宏、劉一禪(原名劉睿杰)、翁筱琦、蔡金 贛、謝祥嵊、徐嘉伶、徐敏瑄、廖籽育、魏誌賢、吳怡蒨、 吳政延、林俊逸、張程彥、張軒瑋、陳政寬、張穎琳、陳錦 輝、曾士城、楊瑞恩、李致賢、洪暐峻、林芯宇、許清海、 邱睿淑、魯福瑛、王健榮、吳易璋、聶羽辰、牟鐔渠、王峻斌、 王俊瑋、楊育欽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見25694號偵卷第215 至219頁、26266號偵卷第47至50頁、27765號偵卷第227至23 0頁、26489號偵卷第51至57頁、27956號偵卷第27至31頁、2
8441號偵卷第9至11頁、29940號偵卷第65至66頁、30188號 偵卷第27至33頁、31951號偵卷第25至27頁、 34721號偵卷第31至91頁、35025號偵卷第31至36頁、877號 偵卷第43至50頁、9983號偵卷第165至171頁、6126號偵卷第 43至53頁、23433號偵卷第39至40頁、23797號偵卷第77至79 頁、警卷第7至9、43至47、157至161頁、24388號偵卷第27 至30頁、25002號偵卷第25至26頁、25008號偵卷第25至35頁 、25390號偵卷第45至46頁、25417號偵卷第27至31頁)均大 致相符,並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1日聯銀 業管字第1111023181號函檢送被告聯邦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 料、110年3月1日至5月10日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冠瑋之報案 相關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 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⑦與暱稱 「黃媛媛」之人對話紀錄截圖(見26266號偵卷第51至97、1 07至111、117至119、185、217至233頁)、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327573號函檢送 被告聯邦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10年1月迄今之交易明細 、告訴人陳明智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④陳明智臺灣銀行帳戶存摺款歷史明細查詢結果⑤詐騙網站 「亞太FINANCIAL」首頁跟操作頁面截圖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⑦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25694 號偵卷第117至132、221、231至233、271至281頁)、告訴 人張曉佩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② 詐騙網站「黃家投資平台」頁面截圖③被害人渣打銀行帳號④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 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27765號偵卷第335至355、369、40 1、465、489、509頁)、告訴人劉柏宏之報案相關資料:①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同分局重慶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網 銀轉帳紀錄翻拍照片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
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詐騙網 站「晨星」首頁截圖⑧臉書詐騙廣告截圖⑨不詳詐騙集團成員 之LINE個人頁面、與其等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見26489號偵 卷第59、65至67、107至109、171、183至194頁)、告訴人 劉睿杰之報案相關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 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網銀轉帳紀錄截 圖⑤與暱稱「林小穎」之人對話紀錄截圖⑥詐騙投資平台「ET X資本」APP圖示(見27956號偵卷第
73、77至79、89至93頁)、告訴人蔡金贛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花蓮縣政府警察局玉里分局富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網銀轉帳紀錄截 圖(見28441號偵卷第13至15、19頁)、被告聯邦銀行帳戶 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告訴人謝祥嵊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29940號偵卷第77至88 、129、133、145、165至167頁)、告訴人徐嘉伶之報案相 關資料: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八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 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30188號偵卷第51至53 、61、65至67頁)、告訴人翁筱琦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湖分 局金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④翁曉琦土地、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提款卡 影本⑤詐騙投資平台「國聯資本」APP頁面截圖⑥與「國聯資 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⑦網銀轉帳明細及存摺內頁影本)、 被告聯邦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見31951號偵卷第29、5 1、121至127、133至143、147至151、165至191頁)、告訴 人徐敏瑄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暱稱「LA URA蘿拉-分析總管、「儲值幣商小幫手」之對話紀錄截圖③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⑦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廖籽育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詐
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內有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 局南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苗栗縣政 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苗栗縣 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魏 誌賢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成員 對話紀錄截圖③與「亞太(FINANCIAL )」客服對話紀錄截圖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 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告訴人吳怡蒨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 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 吳政延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成 員對戶紀錄截圖③詐騙投資平台「國匯金融」操作頁面④與詐 騙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TXT檔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 局成功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 人林俊逸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 成員暱稱「百家程式-工程師」對話紀錄截圖③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告訴人張程彥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暱稱「琳琳」 之人對話紀錄截圖②與「ETX CAPITIAL在線客服」對話紀錄 截圖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 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 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⑧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張軒瑋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
ETX CAPITIAL在線客服、「執行組」對話紀錄截圖②網銀轉 帳紀錄截圖③詐騙投資網站APP圖示跟登入頁面④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 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政寬之報案 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穎琳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②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 圖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 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錦輝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②與暱稱「陳允兒」之人對話紀錄 截圖③與詐騙投資平台「亞太(FINANCIAL)」客服對話紀錄 截圖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 案件紀錄表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案 件證明單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⑦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⑧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曾士城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莊佩萱」臉書個人頁面截圖③千禧娛 樂首頁截圖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 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 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員警核對之交易明細、員警110年11月5日偵查報告( 見34721號偵卷第141、145至159、163至165、175至215、22 3至279、287至297、301至302、307至343、 351、354、361至362、365至375、381至401、415至425、43 2至433、440至441、446至447、461至467、472、483、491 至551、559至561、571至579、609至625、629頁)、告訴人 楊瑞恩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②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詐騙投資平台「 M&G」網頁截圖⑤網銀轉帳紀錄截圖(見35025號偵卷第 41、45、93、123、127頁)、告訴人李致賢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苗栗縣政府警察局 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⑤與「客服小幫手」、 「羅建漢」等人之對話紀錄txt檔⑥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 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 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877號偵卷第 51至55、59、62至69頁)、告訴人洪晙瑋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轉帳紀錄截圖③與「 客服中心」對話紀錄截圖④與暱稱「林芯」之人對話紀錄截
圖⑤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 錄表⑥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受理案件證明單( 見9983號偵卷第173至199、207至209頁)、告訴人林芯宇之 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③與「honorchange財務客服」、「許舒涵」對話紀錄截 圖④精準數據專案合作協議約定⑤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⑥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⑦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6126 號偵卷第83、91、109至113、125、149至151頁)、告訴人 許清海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 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局土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與暱稱「明天會更好」之人對話 紀錄截圖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32433號偵卷 第135至141、151至165頁)、告訴人聶羽辰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 錄表③詐騙投資平台「安達交易所」網址與首頁截圖④網銀轉 帳紀錄截圖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2 4388號偵卷第61至63、67、77、80頁)、告訴人牟鐔渠之報 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詐騙投資平台「亞太FINA NCIAL」登入及提領頁面截圖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 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見25002號偵卷第29至35頁)、告訴人王峻斌 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台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⑥網銀轉帳紀錄 截圖⑦與「ETX CAPITIAL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截圖⑧暱稱「林 晴晴」IG、臉書個人頁面截圖(見25008號偵卷第53至55、6 5、69至71、129、133至
137頁)、告訴人王俊瑋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王俊瑋玉山銀行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②與詐騙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③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⑥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 25390號偵卷第73至89、93至95頁)、告訴人邱睿淑之報案 相關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案 件證明單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 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網銀轉帳紀錄截圖(見 23797號偵卷第81至85、89、93、101頁)、告訴人楊育欽之 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千禮娛樂」、「林 祥恩」等人之對話紀錄截圖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 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 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25417號偵卷第 49至54、63至67、79頁)、告訴人魯福瑛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 單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各 類案件紀錄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⑥與詐騙集團成 員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王健榮之報案相關資料:①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 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⑦網銀轉帳紀錄 截圖⑧投注紀錄截圖⑨與暱稱「吳佩蓉」、「ZI LONG」、「PTL-聚鈦客服」等人之對話紀錄截圖⑩群組「正 式活動群」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吳易璋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 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 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⑤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 照片⑦詐騙網站「亞太FINANCIAL」首頁(見6326B號警卷第1 1至15、19、24至35、49至53、59、65、79、84至85、88至1 14、163至167、175至177、181頁)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 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將其所有聯邦銀行帳戶,交予「生」使用,供「生」作為實 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使用,而遂行詐欺 取財、洗錢犯行,惟被告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予「生」,並未 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 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罪。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及幫助洗錢財犯行,係屬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處斷。又被告以一提供聯邦銀行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生 」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為幫助犯,衡諸其犯 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就其涉犯洗錢犯行,自白 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 法遞減輕之。
(二)併辦部分:
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⑴111年度偵緝字第1302、1303、 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號;⑵111年度 偵緝字第1330、1331號;⑶111年度偵緝字第1318號;⑷ 111年度偵字第32433號;⑸111年度偵緝字第1295、1296、 1297、1298、1299、1300、1301號,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 實,均為被告同一次交付前開聯邦銀行帳戶資訊行為所致, 僅係被害人不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 前開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即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刑罰(參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詎其仍不知慎重保管自己之金融 帳戶,將自己所有前開聯邦銀行帳戶資訊輕率提供予「生」 供詐欺、洗錢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並 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製造金流 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且導致檢警難以追緝,增 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本案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人數、各自受詐欺而損失之金額,經被告表 示沒有能力談調解(見本院卷二第51頁),而未能與被害人 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失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 育智識程度,之前做工,月薪約新臺幣2萬5000元至3萬元, 未婚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50頁),犯後於本院能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標準。末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
本案帳戶而取得對價,難認被告本案有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孟芳、周佩瑩、蔣志祥、張聖傳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 訴 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陳 明 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以Line暱稱「可可」向陳明智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2日20時6分許、4月26日20時4分許 3萬元、 6萬元 原起訴 2 陳 冠 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以Line向陳冠瑋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2日22時24分許 9萬元 原起訴 3 張 曉 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以Line向張曉佩佯稱:可以透過「皇家投資(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14時17分 10萬元 併辦1 4 劉 柏 宏 劉柏宏於110年3月26日在臉書上見到博奕網站,加入會員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劉柏宏佯稱:可在網站上儲值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13時52分 4萬8000元 併辦1 5 劉 睿 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SINGOL認識劉睿杰後,再以Line向劉睿杰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20時58分 4萬8000元 併辦1 6 蔡 金 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至5月26日間,以Line向蔡金贛佯稱:可投資運動彩券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20時23分、20時25分、20時48分 5萬元、 5萬元、 3萬元 併辦1 7 謝 祥 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WeDate認識謝祥嵊,再以Line向謝祥嵊佯稱:可透過「ETX資本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22時13分 3萬元 併辦1 8 徐 嘉 伶 徐嘉伶於110年3月間某日見臉書投資廣告網頁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日欣投顧」等名義向其佯稱:可透過投資遊戲平台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14時24分 72萬元 併辦1 9 翁 筱 琦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與翁筱琦聯繫後,再以Line向翁筱琦佯稱:可以透過「國聯資本」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20時15分 9萬元 併辦1 110年4月26日18時43分 5萬元 110年4月26日18時45分 5萬元 110年4月26日20時19分 3萬元 110年4月26日17時 5萬元 110年4月22日21時12分 5萬元 110年4月22日21時14分 5萬元 110年4月26日19時3分 5萬元 10 徐 敏 瑄 徐敏瑄於臉書見到投資廣告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珊vivi」等名義向其佯稱:可先儲值一定金額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16時16分許 3萬元 併辦1 11 廖 籽 育 廖籽育於110年4月25日在臉書見到投資廣告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投資操盤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5日18時24分 1萬元 併辦1 110年4月26日14時20分 8000元 110年4月26日13時57分 3萬元 110年4月26日14時1分 3萬元 110年4月26日17時44分 3萬元 110年4月26日16時47分 5萬元(未見匯款紀錄,被告未爭執) 12 魏 誌 賢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5日透過抖音與魏誌賢聯繫後,再以Line向魏誌賢佯稱:可參加「亞太Financial」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5日23時43分 1萬元 併辦1 110年4月26日17時15分 5000元 13 吳 怡 蒨 吳怡蒨於110年4月23日前某日,在臉書見投資粉專網頁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羅文凱」名義向其佯稱:可先購買平台貨幣操作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18時32分 1萬5000元 併辦1 14 吳 政 延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IPAIRS以暱稱「小麗」與吳政延聯繫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 3萬元 併辦1 15 林 俊 逸 林俊逸於110年4月25日在網路上見娛樂城廣告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透過娛樂城平台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5日18時25分 3萬7000元 併辦1 110年4月26日18時4分 2萬2000元 16 張 程 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8日以Line向張程彥佯稱:可以透過「ET資本」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4日14時49分 6000元 併辦1 17 張 軒 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透過交友軟體BEEBAR與張軒瑋聯繫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透過「ET資本」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18時57分 1萬元 併辦1 18 陳 政 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羅建漢」名義向陳政寬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2日22時31分 5萬元 併辦1 110年4月22日22時32分 5萬元 19 張 穎 琳 張穎琳於110年3月20日在臉書上見投資廣告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cash hrobot」等名義向其佯稱:可至網站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4日18時30分 1萬元 併辦1 20 陳 錦 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日透過抖音與陳錦輝聯繫後,再以Line「陳允兒」名義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18時42分 3000元 併辦1 21 曾 士 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WETOUCH認識曾士城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透過博奕網站「千禧娛樂城」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5日17時 20萬元 併辦1 110年4月25日17時2分 3萬元 22 楊 瑞 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透過交友軟體pikabu與楊瑞恩聯繫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透過博奕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2日20時35分 10萬元 併辦1 23 李致賢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李致賢連絡後,再以Line暱稱「瑄」名義向其佯稱:可上網註冊「M&G」投資網站,有老師可代為操盤,繳付投資款後可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2日19時41分許、19時49分許 10萬元、 10萬元 併辦2 24 洪暐峻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透過「OMNI」APP,以暱稱「林芯」與洪暐峻連絡,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使用「大華銀數位」投資平臺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21時7分許 3萬元 併辦2 25 林芯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3日起,以LINE致電林芯宇,佯稱:可投資獲利,惟須繳納先傭金,才能出金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21時26分、21時27分 5萬元、 5萬元 併辦3 26 許清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中旬20日,在交友網站與許清海結識後,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20時45分 6000元 併辦4 27 邱睿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與邱睿淑聯繫後,再以Line暱稱「凱盛經理-費歐娜」向其佯稱:可以投資比特幣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2日15時15分 65萬元 併辦5 110年4月22日22時48分 5萬元 110年4月22日22時51分 5萬元 28 魯福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以Line暱稱「IMF外匯投資」等名義向魯福瑛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2日23時21分 3萬元 併辦5 110年4月23日23時12分 1萬7020元 29 王健榮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在網路上以暱稱「GJ黃金商機」等名義向王健榮佯稱:可操作線上賓果遊戲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13時許 17萬元 併辦5 110年4月24日19時39分 3萬元 110年4月24日19時41分 3萬元 110年4月24日19時42分 3萬元 110年4月24日19時47分 3萬元 110年4月24日19時55分 3萬元 110年4月24日19時57分 3萬元 110年4月24日19時59分 6000元 30 吳易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以臉書與暱稱「小露」與吳易璋聯繫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外匯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2日21時10分 1萬元 併辦5 31 聶羽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以網路交友軟體與聶羽辰聯繫後,向其佯稱:可在安達交易所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21時26分 5萬元 併辦5 32 牟鐔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3日以臉書與牟鐔渠聯繫後,向其佯稱:可透過「亞太FINANCIAL」金融交易 平台投資外匯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11時6分 15萬元 併辦5 110年4月26日10時28分 16萬元 33 王峻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在網路以暱稱「林晴晴」與王峻斌聯繫後,向其佯稱:可透過「ETX資本外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19時51分 4萬5000元 併辦5 34 王俊瑋 王俊瑋於110年4月16日晚間在網路上見一投資比特幣網址並加入會員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客服人員以Line向其佯稱:需先儲值款項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2日20時51分 9萬元(併辦意旨書誤將此筆匯款記載於王峻斌欄位) 併辦5 35 楊育欽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初某日,在網路交友軟體以暱稱「萱兒」與楊育欽聯繫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於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15時57分 5萬元 併辦5 110年4月26日15時57分 5萬元 110年4月26日15時59分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