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724號
TYDM,111,審金訴,724,202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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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83
1號、第8832號、第11475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辛○○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庚○○及午○○部分,均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4、7及附 表二編號12、13、15所載 。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 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 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 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 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 ,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0 年 度台上字第75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告訴人庚○○於民國109年7月6日下午6時許,遭詐欺集團詐騙 匯款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即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4部分) ;告訴人午○○於109年7月6日上午8時6分許,遭詐欺集團詐 騙匯款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帳戶(即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7部分),嗣 被告依詐欺集團指示而持上開帳號之提款卡前往提領上開詐 騙款項,此兩部分均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乙節 ,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67號判決判處 有罪,並於110年12月14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有上述 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㈡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擔任「車手」角色,依詐欺集團之指示 ,於附件起訴書附表二12、13、15所示之時間,提領該附表 二12、13、15所示之金額,復將贓款交付集團成員等事實。



然核此前案與本案,就被告、被害人均相同,且在被告提領 贓款、被害人之被害情節等事實,亦完全相同,前案既經起 訴,起訴效力自及於具同一事實之被告提領帳戶款項之行為 ,是本案與前案,顯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無訛。是本案被告被 訴提領告訴人庚○○及午○○所匯款項之犯罪事實,顯然為該前 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則本案公訴意旨就被告業經判決確定 之此部分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免訴。另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5、6、8至16 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8831號
第8832號
第11475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
  被   告 辛○○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巷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確定)與楊君正(另案通緝中 )、少年李○銘(民國94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移 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朱慧靜(暱稱「默默」,



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本署另行提起公訴)、李麗娟(暱稱「娟 娟」,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本署另行提起公訴)、藍佳靜(暱 稱「企鵝」,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 度審訴字第108號案件判決確定)、饒天富(暱稱「小天」 ,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本署另行提起公訴)、戴諺麒(鎖涉詐 欺等罪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原訴字第11號判決 無罪,經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 42號駁回上訴)、陳品劭(另案通緝中)、李俊鵬(另案由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陳威余(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偵辦)及龔逸偉(音譯)、綽號小八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組成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一所 示之人,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 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辛○○再以附表二之方式提領詐欺贓款 後,將贓款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因而獲得報酬,併以此製 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 等犯罪所得。
二、案經壬○○、丑○○、癸○○、庚○○、甲○○、未○○午○○、丙○○、 丁○○、辰○○、乙○○、巳○○寅○○、戊○○、己○○、卯○○訴請彰 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及本署檢察官 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壬○○、丑○○、癸○○、庚○○、甲○○、未○○午○○、丙○○、丁○○、辰○○、乙○○、巳○○寅○○、戊○○、己○○ 、卯○○於警詢時、證人即另案被告戴諺麒陳威余、證人即 少年李○銘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 壬○○、丑○○、庚○○、甲○○、午○○、丙○○、辰○○、乙○○、巳○○寅○○、戊○○、己○○、卯○○提供之客戶交易明細表、網路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提領現場照片、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玉山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中華 郵政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 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其他詐欺集 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一般洗錢及加重詐欺罪,請依 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嫌處斷。至被告多次提 款之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故就附表二編號1、2於109年6月12日7次提領行為請論以接 續犯、就附表編號3至22於109年7月5日至7日40次提領行為 請論以接續犯、就附表編號23至27於109年11月17日16次提領 行為請論以接續犯,而就上開3次接續行為,因每次時間距離 較長,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本件被 告因上揭犯罪行為所得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子 ○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梁 芸 婕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帳戶 1 壬○○ 109年6月12日16時23分許 假冒為網路店家員工佯稱網路購物取貨資訊誤載,需以網路銀行取消設定,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26分至43分許,分別以網路匯款4萬9,376、4萬9,736、2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2 丑○○ 109年7月6日17時48分許 假冒網路店員佯稱門市人員操作錯誤,要以匯款方式設定取消訂單,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18時27分至41分許,分別匯款2萬9,985、2萬5,123、3,02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3 癸○○ 109年7月6日17時30分許 假冒台新銀行人員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超商取貨店員輸入錯誤付款條碼,須取消設定,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20時36分及59分許,分別匯款4萬9,985、4萬8,98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4 庚○○ 109年7月6日18時許 假冒網路商店及銀行客服佯稱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須取消設定,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19時28分及40分許,分別匯款3萬、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5 甲○○ 109年7月6日19時7分許 假冒網路商店佯稱帳戶設定錯誤需要取消,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20時12分許,匯款2萬9,986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 未○○ 109年7月6日19時30分許 假冒台江無毒蝦公司人員佯稱訂單錯物若不取消訂單要強制扣款,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20時13分許,匯款2萬9,989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7 午○○ 109年7月6日8時6分許 假冒台江漁人員工誤植訂單需要取消扣款,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20時50分及53分、22時22分許,分別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8 丙○○ 不明 假冒網路店家佯稱重複下單要取消訂單,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21時31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9 丁○○ 109年7月6日19時6分許 假冒A片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作業疏失需要設定止付,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22時13分許,匯款1萬0,98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0 辰○○ 109年7月5日19時許 假冒網路店家小三美日客服人員佯稱作業疏失須取消設定扣款,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21時36分至42分許,分別匯款5萬0,003、5萬0,003、5萬0,003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 乙○○ 109年7月6日16時27分許 假冒露天賣家佯稱機台故障設定錯誤需要解除設定,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1分及9分許,分別匯款2萬9,989、2萬9,989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2 巳○○ 109年7月6日16時11分許 假冒露天賣家佯稱設定錯誤需要取消交易,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13分許,匯款2萬9,123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3 寅○○ 109年7月6日16時41分許 假冒網路購物人員佯稱購物超商取款付款條碼錯誤需要處理,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17時29分及44分許,分別匯款2萬7,039、2萬7,053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4 戊○○ 109年7月6日17時30分許 假冒全國電子人員佯稱購物設定錯誤需要取消,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19時1分許,匯款6,999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5 己○○ 109年11月17日 假冒網路商店店員佯稱作業疏失需要依指示前往ATM輸入代號解除扣款,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20時46分、21時19分、27分、36分43分許,分別匯款9萬9,987、2萬9,987、2萬9,989、6,100、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6 卯○○ 109年11月17日20時1分 假冒網路商店店員佯稱作業疏失需要取消設定,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21時12分、23分許,分別匯款4萬9,985、2萬9,985、2萬1,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日期(年月日) 提領時間(時分秒)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涉案帳戶 行為分工 1 0000000 174449、174615、185235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萬0,005、2萬0,005、2萬0,00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辛○○與戴諺麒李○銘同組,由李○銘楊君正指示取得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後,將上開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交付戴諺麒戴諺麒再依楊君正指示至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並由辛○○負責把風,嗣戴諺麒提領詐欺贓款後,將提款款項交付與辛○○,辛○○再將提領款項交給某詐欺集團成員,並獲得提領款項之1%報酬,該成員再將提領款項交給楊君正。 2 0000000 175218、175314、175415、175522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3萬、3萬、3萬、9,000元 3 0000000 184750 彰化縣○○市○○路00號 5萬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綽號小黑即本名龔逸偉(音譯)之人於109年7月5日晚上在台中市某處將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等4張提款卡交予辛○○,並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提領款項,提領後再將款項交予李俊鵬,並獲得1%報酬。 4 0000000 185033、185123 彰化縣○○市○○路00號 2萬、1萬3,000元 5 0000000 194024 彰化縣○○市○○路000號 3萬 6 0000000 190038、190140 彰化縣○○市○○路00號 2萬、1萬9,000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7 0000000 192912 彰化縣○○市○○路000號 1萬2,000元 8 0000000 211840、211936、212036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3萬、3萬、2萬5,000元 9 0000000 212920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1萬4,000元 10 0000000 221222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1萬5,000元 11 0000000 002104、002148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2萬、1萬4,005元 12 0000000 193612 彰化縣○○市○○路00號 3萬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3 0000000 194848、194940 彰化縣○○市○○路00號 2萬、1萬 14 0000000 204815 彰化縣○○市○○街00號 5萬9,000元 15 0000000 214347、214509、214010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5萬、9萬、4,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6 0000000 222357、222452、222551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2萬、2萬、1萬6,000元 17 0000000 214608、214647、214725、214809、214847 彰化縣○○鎮○○路000號 2萬、2萬、2萬、2萬、2萬、2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本名陳品邵(音譯)之人於不詳時間地點指派不詳之人至超商領取將裝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之包裹,並將該包裹丟至指定地點,再由陳品邵指定辛○○領取包裹,並依指示提款,領取贓款後再將款項交付予李俊鵬,並獲取1%報酬。 18 0000000 2152、 2154、2155 彰化縣○○鎮○○路000號 2萬、2萬、1萬元 19 0000000 1709、 1710 彰化縣○○鄉○○○道0段00號 2萬、1萬元 20 0000000 172933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1萬4,000元 21 0000000 1740、 1741、1742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2萬、2萬、1萬6,000元 22 0000000 174943、175058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2萬、7,000元 23 0000000 2126、 2127、2128 臺中市○○區○○路000號 2萬0,005、2萬0,005、2萬0,005、5,00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陳威余於不詳時間在台中某處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交付予辛○○,由辛○○依指示提款後,將贓款交付予綽號小八之人,並獲取1%報酬。 24 0000000 2057、 2058、2059、21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萬0,005、2萬0,005、2萬0,005、2萬0,005、1萬9,00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5 0000000 2101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5 905元 26 0000000 2135、 2136、2137 臺中市○○區○○路000號 2萬0,005、2萬0,005、1萬0,005元 27 0000000 0004、 0005、0007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萬0,005、2萬0,005、6,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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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