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1225號
TYDM,111,審金訴,1225,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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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7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益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
410號、第248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胡益榮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胡益榮郭哲瑋郭哲瑋所涉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10年度 訴字第949號判處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 7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 上字第39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以及本院以111年度審金 訴字第4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及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阿新」、「大象」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約定 以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由胡益榮負責 監視取款車手,郭哲瑋則擔任取款車手;嗣由被告所屬詐欺 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 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匯入帳 戶」欄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胡益榮依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指揮,由胡益榮郭哲瑋取得如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人 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推由郭哲瑋持附表所示銀行帳戶 之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 金額,胡益榮則在旁監視其提領狀況,嗣郭哲瑋領得贓款後 ,即上繳予胡益榮,再由胡益榮依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 指示,至指定地點上繳款項予不詳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 之斷點,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胡益榮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郭哲瑋於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年度他字第65 28號卷第71-73頁,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57-158、14 3-145頁,111年度偵字第5992號卷第21-25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黃吟慈、吳雅婷、許雯婷王曉雯林少懷、 游秋貴毛宇翔、曾雅筠、薛鴻賓、温冠瑋、陳冠霖、林怡 君、林彤芸洪瑞臨、證人即被害人王佩誠吳浩聞於警詢 時之證述。
 ㈣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胡益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
 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編號1、3、5、7、9、10、12、13所 示告訴人施用詐術使告訴人數次匯款,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 財目的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告 訴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故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與郭哲瑋、「阿新」、「大象」及其餘真實姓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被害人亦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 字第132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12月11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審酌被告前案所犯公共危險案 件,與本案所犯詐欺案件,其犯行之罪質、犯罪手段、保護 法益均有不同,綜觀全案情節,對比本案罪名之法定刑而言 ,其罪刑應屬相當,也非必再加重其最高或最低法定本刑不 可,本院認為於本案罪名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 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 定本刑之必要,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㈦想像競合犯為侵害數法益之犯罪,各罪有加重或減免其刑之 事由,均應說明論列,並於量刑時併衡酌輕罪之加重或減免 其刑之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 第4405、440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本案犯行,即已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 刑規定,雖此部分犯行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依前揭說 明,於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應一併衡酌此減輕其刑事 由,併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 為貪圖非法利益,於詐欺集團擔任負責監視車手提款及轉交 贓款予上游等工作,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且 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 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所為非是;惟念其 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致生危害之程度、迄未能賠 償告訴人或被害人損害、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人數、遭受詐騙 金額,暨被告於警詢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 ,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 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 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被告既於本案前後另犯多件加重詐欺罪,從而,本件宣告刑 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
 ㈠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承本案報酬為按日計算 ,每日2,000元,自行自贓款中抽取等語(見2486偵緝第58 頁,本院1179審金訴字卷第96頁),是依附表提領時間所示 ,被告係分別於110年6月23日、25日、27日、28日、29日、 30日向共同被告郭哲瑋收取贓款,共計6日,是其本案犯罪 所得應為1萬2,000元(計算式:2,000元*6日=12,000元), 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㈡被告於本案所提領之贓款,除上開報酬外,均已轉交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足認前開財物已非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 掌控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 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經手之款項諭知 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哲鯤、李旻蓁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實施詐術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不含手續費) 證據資料 主文 1 (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1) 吳雅婷 (起訴書誤載為黃吟慈,逕更正) 於110年6月25日下午4時16分許,致電吳雅婷佯稱解除分期付款等語,致吳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⒈110年6月25日下午4時53分許 ⒉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8分許」,應予更正) ⒈49,985元 ⒉29,985元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⒈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05分 ⒉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06分 ⒊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07分 ⒋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20分 ⒌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29分 ⒍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42分 ⒎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44分 ⒈20,000元 ⒉20,000元 ⒊9,000元 ⒋40,000元 ⒌30,000元 ⒍20,000元 ⒎10,000元 (除編號1、2被害人匯入款項外,尚包含其他匯入款項) ⒈告訴吳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33-3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37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39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41頁) ⒌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43頁) ⒍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45-47頁) ⒎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29-31頁) ⒏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73-175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2) 黃吟慈(起訴書誤載為吳雅婷,逕更正) 於110年6月25日下午3時41分許,致電黃吟慈佯稱解除分期付款等語,致黃吟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37分許 29,985元 ⒈告訴人黃吟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49-5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53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55頁) ⒋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57-61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29-31頁) ⒍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73-175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3) 許雯婷 於110年6月29日下午5時18分許,致電許雯婷佯稱訂單錯誤等語,致許雯婷限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⒈110年6月29日下午6時45分許 ⒉110年6月29日下午6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47分許」,應予更正) ⒈49,987元 ⒉49,988元 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⒈110年6月29日下午6時59分許 ⒉110年6月29日晚間7時許(起訴書漏載「19分許」,應予更正) (提領許雯婷匯入郵局帳戶之匯款) ⒈60,000元 ⒉40,000元 (提領許雯婷匯入郵局帳戶) ⒈告訴人許雯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31-3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53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59、63頁) 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77-85頁) 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91頁) ⒍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81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30日凌晨0時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8分許」,應予更正) 49,987元 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⒈110年6月29日晚間10時59分許 ⒉110年6月29日晚間10時59分許 ⒊110年6月29日晚間11時許 ⒋110年6月29日晚間11時許 ⒌110年6月29日晚間11時1分許 ⒍110年6月30日凌晨0時15分許 ⒎110年6月30日凌晨0時16分許 ⒏110年6月30日凌晨0時18分許 ⒈20,000元 ⒉20,000元 ⒊20,000元 ⒋20,000元 ⒌20,000元 ⒍20,000元 ⒎20,000元 ⒏10,000元 4 (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4) 王筱雯 於110年6月29日晚間9時36分許,致電王筱雯佯稱扣款錯誤等語,致王筱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9日晚間10時5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0分許」,應予更正) 99,987元 ⒈告訴人王筱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45-1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65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66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67頁) ⒌網路交易明細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70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77-85頁) ⒎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81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5) 林少懷 於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許,致電林少懷佯稱網購訂單錯誤等語,致林少懷陷於錯誤而匯款 ⒈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31分許 ⒉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34分許 ⒈49,987元 ⒉49,988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⒈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39分許 ⒉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39分許 ⒊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40分許 ⒋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41分許 ⒌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41分許 ⒈20,000元 ⒉20,000元 ⒊20,000元 ⒋20,000元 ⒌20,000元 ⒈告訴人林少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53-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49頁) ⒊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57-59頁) ⒋被告與叫車總機對話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08-112頁) ⒌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67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6) 游秋貴 於110年6月27日下午2時31分許,致電游秋貴佯稱網購訂單錯誤等語,致游秋貴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8分許 29,986元 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⒈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14分許 ⒉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15分許 ⒊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16分許 ⒈60,000元 ⒉60,000元 ⒊13,000元 ⒈告訴人游秋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65-6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63頁) ⒊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71頁) ⒋存簿封面影本(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73頁) ⒌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75-97頁) ⒍被告與叫車總機對話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08-112頁) 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95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7) 毛宇翔 於110年6月27日下午3時13分許,致電毛宇翔佯稱網購訂單錯誤等語,致毛宇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⒈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分許」 ,應予更正) ⒉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12分許 ⒈29,987元 ⒉22,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3,000元」 ,應予更正) ⒈告訴人毛宇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81-8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79頁) ⒊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85頁) ⒋提款卡影本(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87頁) ⒌被告與叫車總機對話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08-112頁) 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95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8) 曾雅筠 於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許,致電曾雅筠佯稱網購訂單錯誤,致曾雅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6分許 49,987元 ⒈告訴人曾雅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91-9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89頁) ⒊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95頁) ⒋被告與叫車總機對話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08-112頁) 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95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9) 薛鴻賓 於110年6月28日下午6時1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薛鴻賓,佯稱網購訂單錯誤等語,致薛鴻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0年6月28日下午6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應予更正) ⒉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1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分許」,應予更正) ⒈29,989元 ⒉29,985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⒈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19分許 ⒉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20分許 ⒊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21分許 ⒋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22分許 ⒈20,000元 ⒉20,000元 ⒊20,000元 ⒋7,000元 ⒈告訴人薛鴻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23-25頁) ⒉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27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31頁) ⒋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29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53-60頁) ⒍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65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11) 陳冠霖 於110年6月28日下午6時3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冠霖,佯稱須解除VIP錯誤扣款等語,致陳冠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3分許 ⒉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4分許 ⒈5,025元 ⒉2,015元 ⒈告訴人陳冠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37-39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41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47頁) ⒋存簿影本(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49頁) ⒌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43-45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53-60頁) ⒎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65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温冠瑋 於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温冠瑋,佯稱須解除高級會員錯誤扣款等語,致温冠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29,890元 ⒈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55分許 ⒉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⒈20,000元 ⒉9,000元 ⒈告訴人溫冠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33-34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35頁) 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53-60頁) 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65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即2486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1) 林怡君 於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2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怡君,佯稱網拍訂單錯誤需解除,致林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59分許 ⒉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3分許 ⒈49,986元 ⒉49,986元 郭雅琳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⒈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5分許 ⒉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6分許 ⒊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7分許 ⒋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8分許 ⒌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9分許止 ⒈20,000元 ⒉20,000元 ⒊20,000元 ⒋20,000元 ⒌19,000元 ⒈告訴人林怡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75-79頁) ⒉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91頁) ⒊通聯記錄(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93-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85頁) 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81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83頁) ⒎被告胡益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資料及基地台位置(見110年度他字第6528號第51-55頁) 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53-67頁) ⒐郭雅琳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13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即2486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2) 王佩誠 於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王佩誠,佯稱網拍訂單錯誤需解除,致王佩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18分許 ⒉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35分許 ⒈29,985元 ⒉29,985元 郭雅琳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⒈110年6月23日下午6時16分許 ⒉110年6月23日下午6時17分許 ⒊110年6月23日下午6時17分許 ⒋110年6月23日下午6時18分許 ⒌110年6月23日下午6時19分許止 ⒈20,000元 ⒉20,000元 ⒊20,000元 ⒋20,000元 ⒌20,000元 ⒈被害人王佩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03-105頁) ⒉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31頁) ⒊通聯記錄(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23頁)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99頁) ⒌被告胡益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資料及基地台位置(見110年度他字第6528號第51-55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53-67頁) ⒎郭雅琳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05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即2486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3) 林彤芸 於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許,佯稱I PHONE 12手機網拍交易要求匯款,致林彤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25分許 15,000元 ⒈告訴人林彤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39-141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51-155頁) ⒊匯款證明(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45頁) 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43頁) ⒍被告胡益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資料及基地台位置(見110年度他字第6528號第51-55頁) ⒎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53-67頁) ⒏郭雅琳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05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即2486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4) 洪瑞臨 於110年6月23日某時,佯稱I PAD網拍交易要求匯款,致洪瑞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40分許 10,000元 ⒈告訴人洪瑞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63-167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證明(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21-32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69頁)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73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75頁) ⒍被告胡益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資料及基地台位置(見110年度他字第6528號第51-55頁) ⒎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53-67頁) ⒏郭雅琳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05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即2486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5) 吳浩聞 110年6月23日晚間6時5分許;佯稱網拍訂單錯誤需解除 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14分許 120,123元 郭雅琳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⒈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4分許 ⒉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4分許 ⒊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5分許 ⒋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6分許 ⒌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7分許 ⒍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8分許止 ⒈20,000元 ⒉20,000元 ⒊20,000元 ⒋20,000元 ⒌20,000元 ⒍20,000元 ⒈被害人吳浩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85-195頁) ⒉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21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97頁)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201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205頁) ⒍被告胡益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資料及基地台位置(見110年度他字第6528號第51-55頁) ⒎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53-67頁) ⒏郭雅琳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19頁) 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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