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原 告 胡志成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被 告 胡莉萍 胡志剛 胡晴緹 陳兆忠(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龍(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木蘭(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莊竣博(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莊文瑋(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蘭(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蘭美(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鳳先(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經原告聲請及被告同意而有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十日內向本院陳報,是否爭執本院卷四第67頁臺北富邦銀行存款繼承申請書上各人簽名及蓋章之真正。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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