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64號
SLDV,109,家繼訴,64,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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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
原 告 胡志成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被 告 胡莉萍
胡志剛
胡晴
陳兆忠(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龍(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木蘭(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莊竣博(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莊文瑋(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蘭(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蘭美(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鳳先(陳羅完招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經原告聲請及被告同意而有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十日內向本院陳報,是否爭執本院卷四第67頁臺北富邦銀行存款繼承申請書上各人簽名及蓋章之真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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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