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林上傑
被 告 張家鈁
曾丞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36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13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丞富於民國109年2、3月前結識訴外 人吳秉諺,被告張家鈁透過被告曾丞富介紹而結識吳秉諺, 2人均得知吳秉諺係招募提供帳戶、提款並轉交款項之人, 並給予報酬。而被告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應可知悉若隨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並依指示將匯入 帳戶之不明款項提出後交付他人,將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 去向,亦應可預見該匯入帳戶之款項可能是詐欺取財或其他 財產犯罪之所得贓款,並藉由其帳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 去向,同時亦能預見吳秉諺應係詐欺集團成員,倘依指示從 事上述工作,將成為遂行詐欺犯罪之一環。然其等為賺取不 法報酬,基於縱使發生他人受騙交付款項至帳戶,提領後產 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之不確定故意,分別將自己 申辦之帳戶(被告曾丞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張家鈁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 0000號帳戶)提供吳秉諺。嗣該集團不詳成員便以交友軟體 TINDER暱稱「陳曉婷」結識原告,復以通聯軟體LINE向原告 佯稱下注威尼斯人娛樂城賭場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 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入「第1層 帳戶」欄所示帳戶(下稱第1層帳戶),其後該集團成員再 將第1層帳戶內之贓款轉帳至被告2人之帳戶,再由吳秉諺指
示被告2人提領上開詐欺所得款項後,交付予該集團上手。 而被告等上開共同詐欺犯行,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5號 刑事判決(下稱本院刑事判決)判處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在案 。原告因被告上開犯行受有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損 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並 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400,000元,及自111年10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張家鈁稱:不知道參與詐騙集團,刑事案件有上訴等 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被告曾丞富未於言詞辯論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曾丞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原告主張受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因而 匯款至第1層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第1層帳戶內之贓款 轉帳至被告等人之帳戶,嗣遭被告提領並轉交予該詐欺集團 指派之人,致其受有財產上損害等情,有原告所提存摺內頁 影本在卷可稽(附民卷第39頁)。又被告等人前揭行為,經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判處詐欺取財罪刑在案之 情,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卷第15至43頁),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曾丞富已於相當時期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本院審酌上開刑事卷證,認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三、被告張家鈁雖以不知道係參與詐騙集團,否認有故意詐欺等 語置辯。然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如帳戶內之款項來源 正當,持有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之人大可自行提領,若 蒐集他人帳戶使用,或不自行提領金融機構帳戶內款項,反 支付代價或提供利益委由他人提領款項,就該金融機構帳戶 可能供詐欺等不法用途使用、其內款項可能係詐欺所得等不 法來源,當有合理之預見。況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提領金融機 構帳戶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自動櫃員機上並多貼 有警語,且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是一般具有通 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支付對價或利益委由他人至銀行或自 動櫃員機提領金融機構帳戶款項者,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 所得,並藉此隱匿金融機構帳戶內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分,
以逃避追查。又被告張佳鈁於偵訊中陳述:後來伊發現提領 、轉帳的金額越來越大筆,就發現有點不對勁,當時有跟吳 秉諺確認,吳秉諺表示伊做的這些領錢、轉帳的事,是沒有 問題的,但是伊心裡就已經覺得有問題(偵卷第43頁至57頁 );伊的工作內容是先提供名下的帳戶給吳秉諺,只要有錢 入到伊的帳戶,吳秉諺就會請伊幫忙把款項領出來,伊有質 疑過為何要幫忙領錢,吳秉諺說是博奕的款項,入帳的款項 達500至800萬元,伊有覺得怪怪的(偵警卷第43頁至53頁) ;伊有跟吳秉諺確認不是詐騙集團,因為伊覺得很像在新聞 中看到的車手,吳秉諺說不是,伊再三確認詢問是否詐騙集 團,不是伊才答應做。伊無法查證吳秉諺說的,因為伊不知 道錢是從哪裡打進來的等語(偵卷第153至156頁)。足徵被 告張佳鈁確已發覺工作內容已非正常,且對於吳秉諺所稱之 工作內容及金錢來源等情節是否屬實、合法,亦感懷疑;故 其應可知悉上開工作模式與現今社會中常見詐欺集團常使用 他人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並利用車手提領金融機構帳戶 款項用以遂行詐欺犯罪之情況相似,而其猶配合與常情不符 之工作模式,縱非明知所為涉及詐欺、洗錢犯行,但應有預 見,為獲報酬,卻仍心存僥倖,即有容忍其行為將導致犯罪 發生之本意無訛。是被告張佳鈁有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 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亦有明定 。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 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 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 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 24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等人有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已如前述,其行為與原告所 受損害自具有因果關係,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原 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4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 400,000元,及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係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亦無其 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轉入/存入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第1層帳戶 1 林上傑 109年3月25日至4月間,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陳曉婷」結識識林上傑,復以通聯軟體LINE向林上傑佯稱下注威尼斯人娛樂城賭場網站可獲利云云,致林上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9年4月25日13時59分;3萬元 (2)109年4月25日18時3分;3萬元 (3)109年4月25日18時4分;3萬元 (4)109年4月25日18時6分;3萬元 (5)109年4月26日10時53分;3萬元 (6)109年4月26日11時51分;3萬元 (7)109年4月26日13時39分;3萬元 (8)109年4月26日15時56分;3萬元 (9)109年4月27日15時53分;200萬元 (10)109年4月28日11時4分;140萬元 余昇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