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軍訴字,110年度,1號
TNDM,110,軍訴,1,202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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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書緯




選任辯護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
劉華真律師
被 告 許良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被 告 甲男(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乙男(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丙男(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丁男(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140號、109年度偵字第9439號、109年度偵字第1952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書緯犯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3、4、5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隨身硬碟壹個,沒收。許良理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甲男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男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丙男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至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丁男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5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廖書緯(原名廖韋傑)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6日起至103 年5月31日止係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現為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下稱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臺北機動查 緝隊(現改制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北查緝 隊,下稱臺北查緝隊)查緝員,並自103年6月1日起至105年 11月1日止擔任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 巡防局臺南第一機動查緝隊(現改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偵防分署臺南查緝隊,下稱臺南查緝隊)分隊長;許良理 於101年10月1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止,係臺北查緝隊查緝員 ;王育偉(涉偽造文書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臺南查緝隊查緝員。渠等均負責海 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 、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係依 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 甲男(綽號頭哥)、乙男(綽號豬哥)、丙男及丁男均係廖書 緯之民間友人,其中甲男、丁男曾擔任海巡署編制內正式諮 詢人員。緣依菸酒管理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檢舉或 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下稱本案獎勵辦法)第3條 規定,除查緝機關可向查獲地之縣市政府申領每案最高新臺 幣(下同)600萬元之查緝獎金外,檢舉人亦可申領個案最 高480萬元之走私私菸檢舉獎金,且多係由查緝機關(受理 檢舉機關)協助提供檢舉及查獲情形,以為提撥獎勵金之依 據,且需製作檢舉筆錄始得申領發放獎金,發放檢舉獎金時 並應核對檢舉人身分。而海巡署對於查緝走私菸案件檢舉人 均以代號稱呼,並由該案件承辦人將真實年籍彌封附卷,若 未落實核對,便有機可趁,竟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民眾張緯綜走私菸品案(即林口私菸倉庫案): 1.廖書緯於103 年6 月初某日,自甲男處獲知新北市林口區湖 子路附近工廠某倉庫涉嫌私藏未稅香菸之情資,惟斯時廖書 緯已調任臺南查緝隊分隊長一職,遂委請與其共事過之臺北 查緝隊查緝員許良理受理該案檢舉,而許良理、甲男亦曾與 廖書緯共同跟監過該案可疑載運私菸之貨車,歷經數日跟監 行動,終能確定倉庫之正確地址。因破獲走私菸品案件領取 檢舉獎金時,需由受理該案檢舉之承辦人員製作檢舉筆錄始 能為之,但甲男因恐真實身分不慎曝光遭到報復,遂商請友 人乙男出面擔任人頭檢舉人,許良理明知上情,仍應允之。



嗣許良理、甲男、乙男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甲男先於103 年6 月13日晚間某 時聯繫乙男一同前往新北市石碇區7-11 超商錠富門市與許 良理見面,再由乙男配合許良理製作「詢問時間:103 年6 月13日21時至23時15分」、「詢問地點: 新北市○○區○○路○ 段○號前」、「檢舉新北市林口區湖子路附近工廠內,於凌 晨時刻,常有3.5噸貨車進出卸貨私菸,係由一部車號0000- 00的BMW黑色轎車帶領不同車號的3.5 噸貨車進去卸貨  等情」之A1檢舉筆錄,製作該A1檢舉筆錄過程中,筆錄內容 係由許良理與甲男討論、詢問後而製作完成,並非由許良理 與乙男實際進行一問一答而為之,僅最後由乙男於該檢舉筆 錄末頁簽署A1及捺指印於其上,佯裝該筆錄從形式上來看, 是由乙男所檢舉,而許良理於檢舉筆錄製作完畢後,因一時 疏忽漏未在檢舉筆錄之調查人及筆錄人欄位簽名,旋由以其 職名章蓋印彌封袋上予以彌封,足生損害於海巡署對於檢舉 筆錄此一公文書正確性之要求。嗣同日晚間某時起由專案小 組密集跟監運輸私菸之貨車至新北市○○區○○里00○0 號倉庫 ,並於翌(14)日8時經該私菸倉庫所有權人同意下開啟門 鎖,而於該倉庫內及停放之貨車上共查扣私菸53萬5500包。 2.查扣上開私菸後,許良理分別於103 年6 月17日、7 月15日 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名義發文 說明,因接獲檢舉人提供線情後,而循線查獲未稅私菸計45 萬9000包,並檢附該案偵查卷宗(含上開A1檢舉筆錄)函請 新北市政府裁處,新北市政府審查人員因見有上開A1檢舉筆 錄,遂如數核撥上揭案件之檢舉獎金239 萬5433元(稅前) 。後因許良理已於104 年3月31日辦理退役,該案移由不知 情之臺北查緝隊查緝員張維翔接辦後續檢舉獎金發放作業, 故張維翔於104 年12月10日前某日,以電話聯繫乙男告知要 頒發檢舉獎金,應乙男之要求,相約在新北市石碇區雙溪口 666 公車站牌附近(即7-11超商錠富門市前方)發放獎金。 甲男為確保順利領取檢舉獎金予以朋分,遂於104 年12月10 日駕車搭載乙男至上開地址領取獎金。惟張維翔於頒發獎金 前,依規定須在現場開啟前揭由許良理彌封之A1檢舉筆錄及 真實姓名對照表,以供比對檢舉人身份有無錯誤,竟當場發 現該筆錄上之調查人與紀錄人欄位均無人簽名或蓋章,而僅 有A1之簽名及指印,經現場監發人員林聖智詢問乙男有關本 案之製作筆錄地點、製作方式、檢舉內容及如何聯繫主偵人 等檢舉細節,乙男答覆內容均與檢舉筆錄記載不符,甚或支 吾其詞而無法回答,因而遭監發獎金之主持人北巡局副局長 李景琪察覺有異,爲確保檢舉獎金之發放正確性,遂決議暫



停發放該筆檢舉獎金,而乙男、甲男等人發現事跡敗露,領 不到檢舉獎金,遂由乙男以自願簽切結書放棄領取該筆檢舉 獎金。
(二)「海福發號」及「厚美36號」漁船走私案: 1、廖書緯於臺北查緝隊任職期間,得知同小隊查緝員許良理於 103年2月3日受理檢舉「宜昌一號」(CT0-000000)漁船疑 似走私香菸案,而許良理因廖書緯辦案經驗豐富,遂經常與 之討論其所承辦之案件內容,歷經4個月調查結果,許良理 於同年6月1日透過海巡署安檢系統過濾查知除宜昌一號漁船 外,尚有海福發號(CT0-000000)漁船屬可疑船隻,廖書緯 復於同年7月8日登入安檢系統查詢上開2艘漁船之相關進出 港紀錄,因此獲悉「宜昌一號」、「海福發號」漁船涉有走 私未稅菸品之情資。詎廖書緯、甲男及丙男等人,均明知丙 男並非本案提供情資之檢舉人,且本案屬檢舉已發覺之違規 菸酒案件,均不符合上開請獎規定,竟仍意圖爲甲男、丙男 不法之所有,其等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103年10 月30日前某日,先由甲男以破獲案件將能領取檢舉獎金之誘 因,徵詢丙男是否願意出面擔任人頭檢舉人,經丙男應允同 意後,甲男則於103年10月30日晚間7、8時帶領丙男到宜蘭 縣礁溪鄉之味珍香海鮮熱炒餐廳(址設宜蘭縣○○鄉○○路○段00 號)與廖書緯王育偉碰面,再由丙男配合廖書緯王育偉 製作:「詢問時間:103年10月30日21時57分至23時14分」 、「詢問地點:檢舉人處所」、『內容略以:檢舉宜蘭地區 一名綽號「阿志」的私梟,將於近日利用海福發號及宜昌1 號等漁船出海載運私菸入境牟取暴利之情事。因在前幾天有 接到朋友「阿飛」的電活,他跟我說叫我幫他多找一些信得 過的的人,我問他要幹嘛,他跟我說要我帶這些人去幫忙搬 走私的香菸,然後我就有跟他大概詢問了一下情形,然後他 跟我說他們最近有跟宜蘭地區一個綽號「阿志」的人在配合 走私香菸,他們最近那邊已經有一艘母船前往菲律賓載運一 批私菸了,到時候等到母船從菲律賓出來後,「海福發號」 的船長會把漁船開去外海跟這一艘前往菲律賓載運私菸的母 船接駁,然後再把接駁到的香菸藏在密艙裡面,然後直接把 船開進宜蘭南方澳漁港内,然後把船併靠在「宜昌1號」旁 邊,並藉由漁船旁邊的縫隙把私菸搬到「宜昌1號」裡面的 密艙去存放,然後在利用潮汐的漲退潮時間,把私菸透過漁 港的下水道搬到附近他的所屬的倉庫裡面,之後再利用車子 把私菸載走。走私香菸品牌有紅豆(Hondo)、鑫選(Compl imemt)、帝寶(Dubliss)、金橋(Golden Bridge)、MM



品牌』等語之檢舉筆錄,丙男並於筆錄末頁簽署A1及捺指 印於其上,佯裝該檢舉筆錄從形式上來看,是由丙男所檢舉 ;王育偉明知該檢舉筆錄係廖書緯自行繕打完成,並非王育 偉本人所詢問製作,其竟仍與廖書緯、甲男、丙男共同基於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逕依廖書緯 之指示,仍蓋其職名章於檢舉筆錄上之詢問人欄位而製作該 不實內容之檢舉筆錄公文書,佯裝檢舉筆錄從形式上來看係 由王育偉本人所詢問製作,足生損害於海巡署對於檢舉筆錄 公文書管控之正確性。
2、嗣廖書緯王育偉委請支援另案通訊監察案件之上士薛思遠 、一兵李佩誼2人自103年11月10日起密集監控「海福發號等 漁船」之進出港時間,且經廖書緯於103年11月15日登入安 檢系統查知「海福發號」漁船已於同日9時55分申報自南方 澳漁港出港,認有出海運輸私菸之可能,遂再次請甲男到南 方澳漁港附近確認「海福發號」漁船有無載運私菸回港,經 甲男於同日凌晨某時實地現勘後,發現現場除「海福發號」 漁船外,尚有另1艘受監控之「厚美36號」漁船緊跟在後, 乃緊急聯絡廖書緯到場確認,而廖書緯並同時委請屬員黃耀 陞於103年11月16日1時38分、1時44分登入安檢系統查知該2 艘漁船係同進同出,應為同一私梟集團之走私漁船。甲男遂 於103年11月16日凌晨3、4時許,再次將丙男帶至新北市石 碇區7-11超商錠富門市,再由丙男擔任檢舉人、廖書緯擔任 筆錄製作人,製作:「詢問時間:103年11月16日凌晨4時53 分至5時16分」、「詢問地點:檢舉人處所」、『內容略以: 我上次跟你們提供的部分,我得到最新的消息是,他們因為 覺得「宜昌1號」有被注意,所以他們最近把流氓桶改成一 艘叫「進春財」的漁船,這一艘漁船也已經有一段很長的時 間並未出港,它主要的作用跟我之前筆錄所稱「宜昌1號」 的角色一樣,另外出海接駁的漁船除了「海福發號」以外, 還有另外一艘「厚美36號」漁船,我知道這兩艘漁船在昨( 15)日一起出港去載私菸,然後在15日晚上到16日凌晨進港 ,現在應該有一部份的私菸已經搬運到「進春財」上面了, 至於「進春財」上面的私菸是不是已經搬運到後面的倉庫, 這我就不是很清楚,但是倉庫裡面一定還有一部份的私菸在 裡面。用來藏放私菸的倉庫地點在蘇澳漁港合作金庫旁邊巷 子左手邊一個淡黃色的快速鐵捲門,那一間就是倉庫的進出 口。』等語之檢舉筆錄,丙男並於筆錄末頁簽署A1及捺指印 於其上,佯裝該筆錄從形式上來看,是由丙男所檢舉;廖書 緯明知該份檢舉筆錄係其先繕打完成,非實際與丙男以一問 一答方式製作檢舉筆錄,卻仍蓋其職名章於檢舉筆錄上而製



作該不實內容之檢舉筆錄公文書。嗣廖書緯王育偉共同基 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王 育偉於103年11月16日某時許,持丙男配合製作之上述2份不 實檢舉筆錄與相關資料而行使之,向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足生損害於 法院對於搜索票核發及海巡署對於檢舉筆錄公文書管控之正 確性。
3、嗣103年11月16日8時35分、9時45分經「海福發號」漁船之 船主鍾修文、「厚美36號」漁船之船長潘順良同意受搜索後 ,分別於「海福發號」及「厚美36號」漁船查緝到運輸之私 菸9萬2510包、9萬1000包,合計18萬3510包。再由不知情之 臺南查緝隊查緝員柯家傑於103年11月19日以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名義發文說明本案經檢舉 人提供情資進而查獲,並檢附該案偵查卷宗,函請基隆市政 府財政處撥付上開違規查緝私菸二案之檢舉獎金,致基隆市 政府財政處審查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二案是因為有檢舉 人實質檢舉方查獲之,遂如數核撥上揭二案之檢舉獎金72萬 3682元(稅後)及71萬4960元(稅後),經王育偉於104年9 月10日在臺南高鐵站附近某處,將上開2案之檢舉獎金全數 發放予丙男,當天甲男亦陪同丙男一同到場在旁等待。嗣丙 男領到上開2案之檢舉獎金後,全數交給甲男,甲男再從中 拿30萬元交付給丙男作為擔任人頭檢舉人之代價,其餘檢舉 獎金則歸甲男所得。
(三)「全吉隆3號」、「漁昌66號」及「裕發66號」漁船走私案 :
1.廖書緯於前述103年11月16日查獲「海福發號」漁船及「厚 美36號」漁船載運私菸之南方澳漁港現場後,發現尚有其他 漁船緊急報關出港,以躲避查緝,而於103年11月23日之前 ,由其與同一小隊隊員王育偉柯家傑等人密集登入海巡署 安檢系統,藉以勾稽比對近期有異常進出港紀錄之漁船資料 ,並請甲男協助確認可疑船隻訊息,因而得以特定「全吉隆 3號」漁船(CT0-000000)、「漁昌66號」漁船(CT0-000000) 及「裕發66號」漁船(CT0-000000)可能涉有接駁私菸之嫌疑 。廖書緯王育偉、甲男、丙男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公 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廖書緯於103年11月23日前 某日再次聯繫甲男,由甲男帶領丙男至宜蘭縣礁溪鄉某家7- 11超商,請丙男配合製作:「詢問時間:103年11月23日21 時24分至22時15分」、「詢問地點:檢舉人處所」、「內容 略以:我在103年10月30日及11月16日向你們檢舉綽號阿志 利用海福發號、宜昌1號、進春財及厚美36號等漁船走私香



菸案,他們這個集團在你們抓到海福發號、厚美36號後載香 菸後,因為從菲律賓載運香菸的母船還在外海,所以他們還 是要繼續做,我最近瞭解到他們改用全吉隆3號、裕發66號 及漁昌66號出去載」等語,並由丙男於筆錄末頁簽署A1及捺 指印於其上,佯裝該筆錄從形式上來看,是由丙男所檢舉; 王育偉明知該份檢舉筆錄係廖書緯自行繕打完成,並非王育 偉本人所詢問製作,逕依廖書緯之指示,仍蓋其職章於檢舉 筆錄之詢問人欄位而製作該不實內容之檢舉筆錄公文書,佯 裝該筆錄從形式上來看,是由王育偉本人所詢問製作。嗣廖 書緯、王育偉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經廖書緯指示不知情之柯家傑於103年11月2 4日某時許,持王育偉所彌封之丙男配合製作之上述不實檢 舉筆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而行使之,向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足生損害於 法院對於搜索票核發及海巡署對於檢舉筆錄公文書管控之正 確性。
(四)「春金號」漁船走私案:
1.廖書緯因調查菸酒走私案件,於不詳管道早已獲悉由船長尤 世同所駕駛之「春金號」漁船(漁船編號CT4-1246號)涉嫌 走私香菸嫌疑重大,遂於104年3月19日前之不詳時點,於「 春金號」漁船上安裝GPS設備以追蹤該漁船之即時動態加以 分析,因而掌握該船於104年3月19日22時52分出港,即將自 我專屬經濟海域接駁私菸入境。詎廖書緯丁男均明知「春 金號」漁船走私案之檢舉筆錄係由廖書緯事先自行製作完成 後,方由丁男署名捺印,丁男並非本案情資提供之真實檢舉 人,且屬已發覺之案件而不符合前述領取檢舉獎金之規定, 竟仍意圖爲丁男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廖書緯丁男謀議,使丁男擔任人頭檢舉人,藉以賺取檢舉獎金。廖 書緯遂於104年3月20日前某日在臺南查緝隊辦公室內,先在 職務掌管之檢舉筆錄公文書上不實登載內容為:「詢問時間 :104年3月20日10時50分至11時36分」、「詢問地點:臺南 第一機動查緝隊」、『內容略以:我要檢舉澎湖地區一個綽 號「九筒」的船長,涉嫌利用他所駕駛的漁船走私香菸入境 牟取暴利。我知道這一艘船以前的船名叫「金峰」,現在改 名成叫做「春金」,至於它的漁船編號是多少我就不是很清 楚,但這一艘船平常都停在澎湖外垵漁港,你們去查一下應 該就可以清出來船長是姓「尤」。「春金」是負責出海去接 駁私菸的船,他在以前叫「金峰」的時候是直接把私菸載運 進港的,但是後來在新北市富基漁港被查獲之後,他就改成



直接進入菲律賓載運私菸出來的母船,但最近因為菸酒法修 改之後,他就又改成是跟進入菲律賓載運私菸的母船接駁的 中桶。「春金」漁船與母船接駁香菸的地點大約距離澎湖40 〜50海浬的地方接駁,那個地方的經緯度大約是東經118〜119 度,北緯22〜23度左右,但詳細的地方我不清楚。我知道他 們這一個集團主要是以載運RGD、勝利(Victory)、布魯斯 (Brooks)這幾種的私菸為主。』等語之檢舉筆錄,再交由丁 男在該檢舉筆錄末頁簽署A1及捺印指印於其上,佯裝該筆錄 從形式上來看,係由丁男所檢舉;復由廖書緯蓋用其職名章 於上開檢舉筆錄之詢問人欄位上,佯裝係由廖書緯受理,丁 男檢舉並依法製作之檢舉筆錄,並將該筆錄彌封後,上傳彌 封正反面至海巡署偵防管理系統而行使之,嗣廖書緯再指示 不知情之王育偉於104年3月20日依據該份檢舉筆錄內容製作 聲請搜索之偵查報告,並於同日19時許,持該份偵查報告與 上開檢舉筆錄,及由廖書緯製作有關「春金號」漁船軌跡之 職務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向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足生損害於法院對 於搜索票核發之正確性,以及海巡署對於檢舉筆錄公文書管 控之正確性。
 2.嗣臺南查緝隊於104年3月21日14時許,未使用上述法院所核 發之搜索票,而係由廖書緯王育偉以同意搜索之方式,在 臺中市梧棲漁港於「春金號」漁船上查扣私菸計18萬包。廖 書緯再於同年3月23日以南部地區巡防局之名義,發文佯以 表示本案係由檢舉人提供線索而破獲,並檢附該案偵查卷宗 ,函請臺中市政府撥付上開違規查緝私菸案件之檢舉獎金, 致臺中市政府審查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案係經檢舉人檢舉 方查獲,遂如數核撥該案之稅後檢舉獎金104萬6,400元。丁 男並於104年10月14日在臺南查緝隊內,在廖書緯、沈正星 、劉政欣在場之情況下領取上開檢舉獎金,當日並將其中10 0萬元存入自己名下之永康大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保管。
(五)「益翔富號」、「億錩號」漁船走私案: 廖書緯因調查菸酒走私案件,於不詳管道已獲悉高雄地區綽 號「名人仔」船長所駕駛之「益翔富號」漁船可能將走私菸 品入境;及基隆查緝隊在宜蘭大溪查獲之「金瑞祥16號」漁 船走私香菸案之母船為「億錩號」等情資,並自103年10月 間起即與同一小隊隊員王育偉柯家傑等人密集登入海巡署 安檢系統,啟動偵查研析「億錩號」漁船基資及進出港紀錄 ,明知丁男並非上開同一菸品走私集團擔任接駁母船之船隻 「益翔富號」、「億錩號」漁船走私案之實質情資提供者,



廖書緯王育偉丁男竟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廖書緯先在職務上掌管之檢舉筆錄公文書上 不實登載內容為:「詢問時間:104年4月23日00時16分至01 時06分」、「詢問地點:臺南第一機動查緝隊」及「內容略 以:我要檢舉高雄地區一個綽號名人仔的船長,涉嫌利用他 所駕駛的漁船走私香菸入境牟取暴利…這一艘船的船名叫益 翔富…」之檢舉筆錄,又製作「詢問時間:104年4月28日22 時50分至23時47分」、「詢問地點:臺南第一機動查緝隊」 及「內容略以:我要提供你們基隆查緝隊104年4月23日在宜 蘭大溪所查獲金瑞祥16號漁船走私香菸案,上面所載的香菸 的母船資料給你們偵辦…船名叫億錩…」之檢舉筆錄,而丁男 明知上開2份檢舉筆錄均係由廖書緯先自行製作完成,自己 並無實際提供情資內容,卻仍在上開筆錄末頁簽署A1及捺指 印於其上,佯裝該2份筆錄從形式上來看,均係由丁男所檢 舉;王育偉亦明知上開2份檢舉筆錄之檢舉內容均非丁男所 提供給渠,亦非其與丁男實際進行一問一答詢問製作完成, 而係由廖書緯先行製作完成,卻仍配合廖書緯之指示,在上 開職務上掌管之檢舉筆錄公文書上蓋用自己職名章於上開筆 錄詢問人之欄位,並在彌封封面蓋用職名章,佯裝該2份檢 舉筆錄係由王育偉所詢問製作完成。廖書緯王育偉再共同 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廖書緯指示 王育偉將上開2份檢舉筆錄之彌封正反面封套分別上傳至海 巡署偵防管理系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海巡署對於檢舉筆 錄公文書管控之正確性。嗣上開2案走私香菸案件因未查獲 ,渠等終無從著手申領詐取該2案之檢舉獎金。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該署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許良理、甲男、乙男、丙男、丁男(以下逕稱其姓名) 部分:
(一)按證人保護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公務員於 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 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 之資料。該證人之簽名以按指印代之。」甲男、乙男、丙男 、丁男,均經檢察官事先同意,擔任秘密證人(供述證據卷 ㈠第88頁、第156頁、供述證據卷㈡第39頁、第188頁),依照 上開規定,本件判決書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甲男、乙男、丙



男、丁男,均僅記載代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二)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許良理、甲男、乙男、 丙男、丁男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 ,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就相 關事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卷㈡第88頁、本院卷㈣ 第147頁、第149頁、本院卷㈢第306頁、本院卷㈡第185頁、本 院卷㈤第193至250頁、第393至436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 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 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並經本院於審理 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二、被告廖書緯(以下逕稱其姓名)部分:
(一)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廖書緯及其等辯護人於 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 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 異議(本院卷㈢第317至319頁、本院卷㈤第193至250頁),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 案之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證 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 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 證據使用。 
(二)至於廖書緯雖聲請丙男到庭作證,但又稱不將丙男法院中證 述列為證據,而公訴人亦不主張採用丙男法院中之證述(本 院卷㈤第250至251頁),惟本判決引用丙男於偵查中以證人 身分具結後經檢察官訊問所為證述,就其偵查筆錄製作原因 、過程及功能性觀察其信用性,並從卷證本身形式上觀察, 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未據廖書緯與辯護人陳明丙男經檢 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況本院業就丙 男進行交互詰問,依人證之調查程序為調查,使廖書緯有與 之對質及詰問之機會,以確保其對質詰問權,藉以發現實體 真實,並無違法不當,亦無不得作為法院判決基礎之情形, 自得憑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附此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一、(一)部分(林口私菸倉庫案): (一)林口私菸倉庫案係因甲男提供情資而破獲,但因甲男不願具 名檢舉,遂商請友人乙男出面擔任檢舉人製作檢舉筆錄,以



便日後得以請領檢舉獎金,而許良理明知上情仍應允之,對 乙男製作不實內容之檢舉筆錄,嗣於緝獲私菸後持該不實內 容之檢舉筆錄向新北市政府請領檢舉獎金,因遭獎金監發人 員察覺有疑後,乙男自動放棄檢舉獎金之請領等情,業據許 良理(本院卷㈡第89頁)、甲男(本院卷㈣第150至151頁)、 乙男(本院卷㈢第307頁)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廖書緯(供述 證據卷㈠第262至263頁)、吳杰伩(供述證據卷㈠第295至296 頁)、翁韡(供述證據卷㈠第301至304頁)、蔡宜恬(供述 證據卷㈠第306至307頁)、張維翔(供述證據卷㈠第313至321 頁)、林聖智(供述證據卷㈠第323至326頁)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廖書緯之人事資料(非供述證據卷㈠第3頁)、許良理 之人事資料(非供述證據卷㈠第5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103年6月26日台北機字第103000 8264號函、103年6月13日A1檢舉筆錄、真實姓名對照表(非 供述證據卷㈠第15至2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 1月20日刑紋字第1048019743號鑑定書(非供述證據卷㈠第31 至35頁)、案件編號CM00000000表單資料(非供述證據卷㈠ 第37至43頁)、共同主辦獲分案件申請表(非供述證據卷㈠ 第45至46頁)、新北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 表(非供述證據卷㈠第47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 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103年6月14日電話紀錄(非供述證據卷 ㈠第49至51頁)、103年8月18日伍信字第1035030275號要況 報告(非供述證據卷㈠第53至55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103年6月17日台北機字第103000 7882號函、103年7月15日台北機字第1030009418號函(非供 述證據卷㈠第57至65頁)、新北市政府財政局104年10月12日 新北財金字第1041922293號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 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104年10月30日北局情字第1040016417 號函(非供述證據卷㈠第67至70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107年2月26日北局情字第107000 3920號函、新北市政府107年4月17日新北府財金字第107070 7283號函、財政部國庫署107年4月18日台庫酒字第10703416 600號函(非供述證據卷㈠第71至77頁)等在卷可參,此部分 犯罪事實,足堪認定。
(二)甲男、乙男及其等辯護人雖辯護稱:此一林口私菸倉庫案, 係因真實檢舉人甲男不願身分曝光,才由乙男出面製作檢舉 筆錄,上開便宜行事之舉,固有違正常作業規定,屬行政上 之疏失,然甲男、乙男主觀上並無偽造文書之犯罪故意云云 。惟:
 1.按刑法第213條原係以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



知不實事項而登載,衹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並不問 失真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 減,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387號判例要旨參照。是乙男 並非情資來源,卻在甲男之商請下,同意在檢舉筆錄上按捺 指印並擔任該筆錄之匿名檢舉人為觀察,即屬不實事項之登 載,已足以生損害於海巡署對檢舉筆錄正確性之要求。而許 良理明知上情猶持前揭筆錄以行使,用以聲請核發檢舉獎金 ,待檢舉獎金核發下來後,甲男陪同乙男出面領取檢舉獎金 ,難謂甲男、乙男主觀上無犯罪之故意。
 2.況檢舉筆錄攸關檢舉獎金之發放是否正確無誤,若允許非實 際情資提供者得出面擔任人頭檢舉人製作檢舉筆錄,則何需 設計在筆錄中隱匿檢舉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方式、以另 紙書寫真實姓名對照表之方式製作檢舉筆錄,以保護檢舉人 之制度,並如廖書緯所言:「(問:筆錄完成後,你如何處 理該份筆錄?)上級有規定檢舉筆錄製作完成後,必須將彌 封袋外觀正反面掃描上傳「偵防管理系統」控管,上傳後, 電腦會產生一組編號,事後我們必須再進入系統輸入該案偵 結情形,例如:是否有執行、請領檢舉人獎金等資料...」 等語(供述證據卷㈠第189頁),及王育偉所言:「(問:查 緝員製作的檢舉筆錄會做幾份?是否要上傳到偵防管理系統 ?上傳的目的為何?有無績效核分?)規定3份,1份留隊部 由專員保管,其他2份由專員寄到上級機關留存。103、104 年間是否要上傳到偵防管理系統,但現在需要上傳,上傳是 為了上級可以管制檢舉筆錄情資。上傳筆錄至偵防管理系統 並無績效核分。」、「(問:檢舉筆錄封緘之封面統編,如 何編碼、取得?)隊部同仁製作完筆錄後,會詢問專員要號 碼,編碼是由年度、單位代碼、受理檢舉的日期及當天第幾 份筆錄之號碼所組成,再由我們做筆錄的人員把統編號碼寫 在彌封檢舉筆錄的封面正面。」等語(供述證據卷㈠第392頁 ),事後大費周章對檢舉筆錄嚴格控管?而甲男、乙男辯護 人所提出之其他案件之實務見解,對本院並無拘束力,自難 為甲男、乙男有利之認定。因此,甲男、乙男上開所辯,要 難採信。
(三)是以,許良理、甲男、乙男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事實一、(二)部分(「海福發號」及「厚美36號」漁船走私 案):
(一)本案檢舉筆錄製作過程及檢舉獎金核發經過: 1.甲男於103年10月30日晚間7、8時帶領丙男到宜蘭縣礁溪鄉 之味珍香海鮮熱炒餐廳(址設宜蘭縣○○鄉○○路○段00號)與廖



書緯、王育偉碰面,嗣由丙男擔任檢舉人,製作:「詢問時 間:103年10月30日21時57分至23時14分」、「詢問地點: 檢舉人處所」、『內容略以:檢舉宜蘭地區一名綽號「阿志 」的私梟,將於近日利用海福發號及宜昌1號等漁船出海載 運私菸入境牟取暴利之情事。因在前幾天有接到朋友「阿飛 」的電活,他跟我說叫我幫他多找一些信得過的的人,我問 他要幹嘛,他跟我說要我帶這些人去幫忙搬走私的香菸,然 後我就有跟他大概詢問了一下情形,然後他跟我說,他們最 近有跟宜蘭地區一個綽號「阿志」的人在配合走私香菸,他 們最近那邊已經有一艘母船前往菲律賓載運一批私菸了,到 時候等到母船從菲律賓出來後,「海福發號」的船長會把漁 船開去外海跟這一艘前往菲律賓載運私菸的母船接駁,然後 再把接駁到的香菸藏在密艙裡面,然後直接把船開進宜蘭南 方澳漁港内,然後把船併靠在「宜昌1號」旁邊,並藉由漁 船旁邊的縫隙把私菸搬到「宜昌1號」裡面的密艙去存放, 然後在利用潮汐的漲退潮時間,把私菸透過漁港的下水道搬 到附近他的所屬的倉庫裡面,之後再利用車子把私菸載走。 走私香菸品牌有紅豆(Hondo)、鑫選(Complimemt)、帝 寶(Dubliss)、金橋(Golden Bridge)、MM等品牌』等語 之檢舉筆錄,王育偉並在筆錄末頁詢問人欄位蓋上之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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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