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澔
李承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舒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2105、35513、40901號、111年度偵字第11088號、111
年度偵緝字第497、498、499、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承澔犯如附表三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承哲犯如附表三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吳承澔、李承哲均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之人 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且可能產生遮 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各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㈠吳承澔於民國109年9月初,先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 成員指示,將自己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吳承澔華南銀行帳戶)調高轉帳限額至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後,在臺中市○○路0段00號超商,將該華南 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身分證影本、網銀帳 號及密碼,以1萬5000元之價格,販賣予該詐欺成員,容任 該詐欺成員將吳承澔華南銀行帳戶作為附表一之第二層人頭 帳戶使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成員取得吳承澔 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及一般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鄭名秀、 姚思庭、吳雪菁、陳冠妏、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張 語珈、侯欣妤、林沅錞、林孟叡、甘佩樺等11人,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匯 款方式,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即潘承澤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
承澤合庫銀行帳戶)、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張耕忞臺企銀行帳戶,潘承澤、張耕忞 提供其等所有前揭人頭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等罪嫌部分,均經 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再由該詐欺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將鄭名秀等11人遭詐欺之款項轉匯至吳承澔華南銀行帳 戶,並旋遭提轉一空,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㈡李承哲於109年9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南屯區某統一超商前, 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李承哲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 銀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成 員,容任該詐欺成員將李承哲中信銀行帳戶作為附表一之第 二層人頭帳戶使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成員於 取得李承哲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及一般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 欺鄭名秀、姚思庭、吳雪菁、陳冠妏、巴拉勿拉霧‧學筠、 莊鎮宏、江函瑜、白植如、侯欣妤、田蕙慈、林沅錞、林孟 叡等12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方式,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潘承 澤合庫銀行帳戶、張耕忞臺企銀行帳戶、黃俊程華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 ,黃俊程提供前揭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再由該詐欺成員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將鄭名秀等12人遭詐欺之款項以如附表一所 示之方式轉匯至李承哲中信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 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經鄭名秀、姚思庭、吳雪 菁、陳冠妏、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張語珈、江函瑜 、白植如、侯欣妤、田蕙慈、林沅錞、林孟叡、甘佩樺等14 人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潘承澤合庫銀行帳戶 、張耕忞臺企銀行帳戶、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吳承澔華南 銀行帳戶、盧玟讌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盧玟讌華南銀行帳戶)、黃銹芬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銹芬第一銀行帳戶)、李 承哲中信銀行等帳戶之交易明細,始循線查悉上情。 ㈢吳承澔於110年6月25日,在臺中市○區○○街00巷0號之統一超 商模範門市內,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承澔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含密碼)、網銀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詐欺成員使用, 容任該詐欺成員將吳承澔華南銀行帳戶作為附表二之人頭帳 戶使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成員取得吳承澔中 信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及一般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陳健忠、 關培銘、吳秀岑、曾凱騏等4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 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及地點,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吳承 澔中信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轉一空,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去向。嗣經陳健忠等4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二、案經鄭名秀、姚思庭、吳雪菁、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 、張語珈、江函瑜、白植如、侯欣妤、田蕙慈、林沅錞、林 孟叡、甘佩樺、關培銘、吳秀岑、曾凱騏等人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雅分局、第一分局、東勢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八德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新興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 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同意作 為證據,被告吳承澔、被告李承哲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 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 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㈠被告吳承澔部分:
訊據被告吳承澔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 不諱,並經證人鄭名秀、姚思庭、吳雪菁、陳冠妏、巴拉勿 拉霧.學筠、莊鎮宏、張語珈、侯欣妤、林沅錞、林孟叡、 甘佩樺、陳健忠、關培銘、吳秀岑、曾凱騏等15人於警詢時 證述其等被詐欺之過程明確,復有如附件所示之書證在卷可 憑,堪認被告吳承澔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李承哲部分:
訊據被告李承哲矢口否認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犯罪事實, 辯稱:我是將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交給我的朋友鄭迪允,鄭迪 允說他在做汽車零件銷售的業務,需要多一個帳戶收貨款, 所以我才將中信銀行帳戶借給他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李承
哲辯護稱:被告李承哲確實曾於109年9月24日向銀行掛失中 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若其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 故意,並沒有必要向銀行掛失,請判決被告李承哲無罪等語 。經查:
1.被害人鄭名秀、姚思庭、吳雪菁、陳冠妏、巴拉勿拉霧. 學筠、莊鎮宏、江函瑜、白植如、侯欣妤、田蕙慈、林沅 錞、林孟叡等12人,係遭不詳詐欺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 施行詐術而陷於錯誤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潘承澤合庫銀行帳戶、張耕忞臺企銀 行帳戶、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並輾轉流入被告李承哲中 信銀行帳戶內後,旋遭提轉一空等情,業據上開被害人於 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附件所示之書證存卷可查,堪先認 定。
2.被告李承哲雖辯稱其係將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交給鄭迪允云 云,然此為鄭迪允所否認,鄭迪允並於警詢時證稱:我不 認識李承哲,我跟他沒有關係,我跟他沒有見過面,他不 是把帳戶給我等語(見警卷第96頁),衡情若係鄭迪允向 被告李承哲借用帳戶作為業務上收受貨款使用,其二人間 應有借用過程之對話紀錄,或是有其他在場友人聽聞鄭迪 允向被告李承哲借用帳戶之過程,然被告李承哲未能提出 任何其係將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交給鄭迪允之證據,則被告 李承哲是否確將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交給鄭迪允,尚難遽信 。
3.況且,被告李承哲為72年次出生之人,大專畢業,從事過 保險業務、醫療業業務、設計公司的管理職,可知被告李 承哲有相當之社會歷練,且非智識短缺之人,被告李承哲 應能知悉其將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銀帳密交 予他人,其即喪失對該帳戶之控制管理權限,不論該帳戶 之後落入何人之手,持有其帳戶之人均可恣意使用該帳戶 作為人頭帳戶。而被告李承哲自己名下除了本案中信銀行 帳戶外,更有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第一銀行等金融 帳戶,此經被告李承哲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27-128 頁),是被告李承哲亦可預見如有區分私人帳戶及貨款帳 戶之需求,一般人均可自由申辦多個金融帳戶,並無向他 人借用金融帳戶之必要,是向他人借用金融帳戶之人,其 動機極為可疑。是縱使被告李承哲係將其中信銀行帳戶交 給其所稱之鄭迪允(此處僅是假設,本案尚無證據可認定 被告李承哲確係將帳戶交給鄭迪允,業如前述),然以被 告李承哲之智識經歷,被告李承哲應能預見鄭迪允向其借 用中信銀行帳戶之目的極為詭異,且其將中信銀行帳戶存
摺、提款卡(含密碼)、網銀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之交予鄭 迪允後,即喪失對該帳戶之控制管理權限,鄭迪允要如何 使用該帳戶,甚至是再將該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被告李 承哲均無法控管該帳戶之使用情形,而取得該帳戶之人即 可恣意使用該帳戶作為人頭帳戶,被告李承哲竟仍貿然將 該帳戶提供出去,容任該帳戶供作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犯罪使用,自堪認定被告李承哲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4.至被告李承哲固曾於109年9月24日上午8時18分撥打中信 銀行客服電話掛失金融卡,有該行111年5月28日中信銀字 第111224839166695號函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57頁)。然 被告李承哲於109年9月初交付中信銀行帳戶時,具有幫助 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業據本院說明理 由如上,並不能單憑被告李承哲事後於109年9月24日曾有 撥打客服掛失金融卡之紀錄,即能認定被告李承哲於提供 帳戶時不具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否則豈非人頭帳戶之 提供者,僅需於販賣帳戶後撥打銀行客服電話佯稱遺失, 即可推卸其法律上之責任,如此論理實有違一般經驗法則 ,是此部分辯護意旨尚難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李承哲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吳承澔、李承哲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 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次按刑法 上之幫助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又按幫助 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 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 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 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 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 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 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吳承澔、 李承哲既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
產上犯罪之目的,且可能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提供並容任詐欺成員使用本案帳戶 以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堪認其等主觀上具有不確 定故意,然被告吳承澔、李承哲並非實施洗錢行為之人,亦 無證據證明被告吳承澔、李承哲即為實施詐術詐欺被害人之 人,僅能認定被告吳承澔、李承哲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實施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被告吳承澔、李承 哲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幫助犯,堪以認定。 ㈡核被告吳承澔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為,被告李承哲就犯罪 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關於罪數:
1.被告吳承澔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㈢部分,被告李承哲就犯罪 事實欄一㈡部分,各以一個交付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取 得該金融帳戶之詐欺成員,分別向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 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及實行一般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 犯,應各從一重論以一個幫助一般洗錢罪。
2.被告吳承澔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㈢部分,係分別於不同時、 地交付金融帳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關於刑之減輕:
1.被告吳承澔、李承哲均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各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承澔就上 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於審判中自白犯行,應依上開規定 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㈤爰審酌政府機關近年來為遏止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出售 、出借帳戶資料,以免成為犯罪成員之幫兇,新聞媒體亦常 報導犯罪成員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恐嚇取財等犯罪工具 ,被告吳承澔、李承哲竟貿然將其等名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網銀帳號及密碼交予他人,以致流入詐欺成員手中 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增加被害 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風 氣,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吳承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尚可,被告李承哲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部分無從輕審酌之 空間,且其等均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情形,兼 衡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81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就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衡酌被告吳承澔所犯各罪 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 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承澔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 以1萬5000元之價格提供華南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審 判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76頁),是被告吳承澔就犯罪 事實欄一㈠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並應依前揭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 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用。惟上開條文雖採義 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 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 為限,始應予沒收。而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吳承澔、李承 哲就其餘犯行有實際取得前揭被害人匯款至本案帳戶之款項 ,復無證據證明該款項在被告吳承澔、李承哲實際管領中, 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 第一層帳戶(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之帳戶) 有無存入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及金錢流向。 有無存入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戶及金錢流向。 相關案號 1 鄭名秀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9月5日下午3時55分許前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蕭凡」,向鄭名秀佯稱:下注超級星網站(supersatr188.com)可以穩賺不賠云云,致鄭名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晚間10時56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7萬元。 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有。鄭名秀、林孟叡(編號1、13)遭詐騙之款項,由潘承澤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9日凌晨0時許,轉匯13萬3,000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有。鄭名秀、姚思庭、吳雪菁、陳冠紋、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林孟叡(編號1、2、3、4、5、6、13)等人遭詐騙而匯入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張耕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款項,先匯入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後於109年9月9日凌晨0時22分許、同日2時許,匯款50萬元、52萬元至黃綉芬第一銀行帳戶後,再於同日凌晨2時28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2 姚思庭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8月19日起,透過交友軟體Pikabu暱稱「Calvin」結識姚思庭,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姚思庭佯稱:可投資網站「ss777.qniuu.com」云云,致姚思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晚間9時14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上開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有。姚思庭、吳雪菁、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編號2、3、5、6)等人遭詐騙之款項,由張耕忞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9日,轉匯45萬元、46萬元、32萬元、1,000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有。鄭名秀、姚思庭、吳雪菁、陳冠紋、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林孟叡(編號1、2、3、4、5、6、13)等人遭詐騙而匯入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張耕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款項,先匯入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後於109年9月9日凌晨0時22分許、同日2時許,匯款50萬元、52萬元至黃綉芬第一銀行帳戶後,再於同日凌晨2時28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3 吳雪菁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8月24日起,透過交友軟體Pikabu暱稱「盛均」結識吳雪菁,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雪菁佯稱:可投資網站「ss777.qniuu.com」云云,致吳雪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晚間9時17分許、同日晚間9時21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3萬元。 上開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有。姚思庭、吳雪菁、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編號2、3、5、6)等人遭詐騙之款項,由張耕忞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9日,轉匯45萬元、46萬元、32萬元、1,000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有。鄭名秀、姚思庭、吳雪菁、陳冠紋、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林孟叡(編號1、2、3、4、5、6、13)等人遭詐騙而匯入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張耕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款項,先匯入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後於109年9月9日凌晨0時22分許、同日2時許,匯款50萬元、52萬元至黃綉芬第一銀行帳戶後,再於同日凌晨2時28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4 陳冠妏 (未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9月4日下午6時49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冠妏佯稱:可透過「智多星娛樂城」博弈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陳冠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凌晨0時4分許、同日凌晨0時5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8萬元、8萬元。 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有。由潘承澤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9日凌晨0時7分許,轉匯16萬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有。鄭名秀、姚思庭、吳雪菁、陳冠紋、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林孟叡(編號1、2、3、4、5、6、13)等人遭詐騙而匯入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張耕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款項,先匯入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後於109年9月9日凌晨0時22分許、同日2時許,匯款50萬元、52萬元至黃綉芬第一銀行帳戶後,再於同日凌晨2時28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5 巴拉勿拉霧·學筠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9月1日中午12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坤岳老師」,向巴拉勿拉霧·學筠佯稱:可以透過「MITRABE」平台投資外匯,並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巴拉勿拉霧·學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下午3時49分許、同日晚間7時25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2萬元。 上開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有。姚思庭、吳雪菁、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編號2、3、5、6)等人遭詐騙之款項,由張耕忞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9日,轉匯45萬元、46萬元、32萬元、1,000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有。鄭名秀、姚思庭、吳雪菁、陳冠紋、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林孟叡(編號1、2、3、4、5、6、13)等人遭詐騙而匯入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張耕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款項,先匯入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後於109年9月9日凌晨0時22分許、同日2時許,匯款50萬元、52萬元至黃綉芬第一銀行帳戶後,再於同日凌晨2時28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6 莊鎮宏(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7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萍」,向莊鎮宏佯稱:可以透過「巴客萊金融」進行匯差投資云云,致莊鎮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下午3時7分許、同日下午3時14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10萬元。 上開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有。姚思庭、吳雪菁、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編號2、3、5、6)等人遭詐騙之款項,由張耕忞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9日,轉匯45萬元、46萬元、32萬元、1,000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有。鄭名秀、姚思庭、吳雪菁、陳冠紋、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林孟叡(編號1、2、3、4、5、6、13)等人遭詐騙而匯入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張耕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款項,先匯入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後於109年9月9日凌晨0時22分許、同日2時許,匯款50萬元、52萬元至黃綉芬第一銀行帳戶後,再於同日凌晨2時28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7 張語珈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8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語珈佯稱:可以透過「新世紀」(http://levelclubs.net/pc)、「杜老爺智能科技」(http://dry-technology.com)等博弈投資網站下注云云,致張語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晚間10時26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10萬元。 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有。由潘承澤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9日晚間10時31分許,轉匯9萬9,000萬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無。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8 江函瑜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8月20日下午4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蕭凡」,向江函瑜佯稱:下注超級星網站(superstar188.com)可穩賺不賠云云,致江函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1日下午6時47分許、同日下午6時49分許、同日下午6時51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10萬元、8萬元、2萬元。 上開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 無。 有。江函瑜、白植如、侯欣妤、田蕙慈、林沅淳(編號8、9、10、11、12)等人遭詐騙而匯入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萬元、40萬元、45萬元至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後,再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萬元、20萬1,000元、20萬元、35萬元、9萬8,000元至盧玟讌華南銀行帳戶後,其中40萬元於109年9月12日凌晨2時11分許,匯款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9 白植如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9月11日晚間8時25分許前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白植如佯稱:可投資「趨勢文化Trend culture」博弈網站平台云云,致白植如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1日晚間8時25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1萬5,000元。 上開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 無。 有。江函瑜、白植如、侯欣妤、田蕙慈、林沅淳(編號8、9、10、11、12)等人遭詐騙而匯入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萬元、40萬元、45萬元至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後,再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萬元、20萬1,000元、20萬元、35萬元、9萬8,000元至盧玟讌華南銀行帳戶後,其中40萬元於109年9月12日凌晨2時11分許,匯款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10 侯欣妤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9月7日晚間8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侯欣妤佯稱:可協助下注「杜老爺智能科技」(https://as.1755hi.net)云云,致侯欣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同日、同日,以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5萬元、2萬元。 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有。由潘承澤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8日,轉匯6萬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與林沅錞(編號12)所匯入之10萬元,由潘承澤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8日轉匯17萬6,000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無。 109年9月11日晚間9時23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4萬9,000元。 上開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 無。 有。江函瑜、白植如、侯欣妤、田蕙慈、林沅淳(編號8、9、10、11、12)等人遭詐騙而匯入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萬元、40萬元、45萬元至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後,再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萬元、20萬1,000元、20萬元、35萬元、9萬8,000元至盧玟讌華南銀行帳戶後,其中40萬元於109年9月12日凌晨2時11分許,匯款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11 田蕙慈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9月11日下午2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田蕙慈佯稱:可透過「趨勢文化Trend culture」博弈網站平台下注賺錢云云,致田蕙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1日晚間10時21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2萬元。 上開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 無。 有。江函瑜、白植如、侯欣妤、田蕙慈、林沅淳(編號8、9、10、11、12)等人遭詐騙而匯入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萬元、40萬元、45萬元至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後,再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萬元、20萬1,000元、20萬元、35萬元、9萬8,000元至盧玟讌華南銀行帳戶後,其中40萬元於109年9月12日凌晨2時11分許,匯款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12 林沅錞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9月2日下午3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沅錞佯稱:提供資多星網站投資服務,投資5萬元即可獲利豐富云云,致林沅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8日、9日、9日,以轉帳方式匯款。 10萬元、8萬8,000元、10萬元、5萬5,000元。 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有。與侯欣妤(編號10)所匯入之5萬元、2萬元,由潘承澤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8日,轉匯17萬6,000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其餘款項由潘承澤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8日、8日、8日、9日,轉匯5萬元、5,000元、2萬元、15萬6,000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無。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109年9月11日凌晨11時18分許、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54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7萬元、8萬元。 上開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 無。 有。江函瑜、白植如、侯欣妤、田蕙慈、林沅淳(編號8、9、10、11、12)等人遭詐騙而匯入黃俊程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萬元、40萬元、45萬元至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後,再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萬元、20萬1,000元、20萬元、35萬元、9萬8,000元至盧玟讌華南銀行帳戶後,其中40萬元於109年9月12日凌晨2時11分許,匯款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13 林孟叡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9月8日下午3時55分許前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心指導」,向林孟叡佯稱:可協助投資「趨勢文化」賺錢云云,致林孟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下午2時25分許、同日下午2時26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5萬元。 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有。由潘承澤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8日下午2時29分許,轉帳9萬8,000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無。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109年9月8日晚間11時2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有。鄭名秀、林孟叡(編號1、13)遭詐騙之款項,由潘承澤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9日凌晨0時許,轉匯13萬3,000元至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有。鄭名秀、姚思庭、吳雪菁、陳冠紋、巴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林孟叡(編號1、2、3、4、5、6、13)等人遭詐騙而匯入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張耕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款項,先匯入吳承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後於109年9月9日凌晨0時22分許、同日2時許,匯款50萬元、52萬元至黃綉芬第一銀行帳戶後,再於同日凌晨2時28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李承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14 甘佩樺 (提告) 詐欺成員自109年8月12日晚間8時4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甘佩樺佯稱:可投資娛樂城網站賺錢云云,致甘佩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下午1時57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20萬元。 上開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有。由潘承澤左揭帳戶於109年9月8日,轉匯19萬8,000元至吳承澔上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無。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金額 相關案號 1 陳健忠 (未提告) 詐欺成員自110年6月3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健忠佯稱:可以利用「新葡京」網站之漏洞賺錢云云,致陳健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0日下午4時57分、同日下午5時4分許、同日下午5時40分許、同日晚間7時23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100元、1,900元、5,000元、1萬5,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32105號。 2 關培銘 (提告) 詐欺成員自110年6月30日晚間7時50分許,假意在環球奢侈品商城販售手提包,致關培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0日晚間8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7時50分許)、同日晚間10時6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3,000元、1萬5,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32105號。 3 吳秀岑 (提告) 詐欺成員自110年5月22日起,先在交友軟體IPAIR結識吳秀岑,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秀岑佯稱:係威尼斯賭場高管,得知投注網站之漏洞,可以協助投注云云,致吳秀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0日,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 5萬元、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1088號。 4 曾凱騏 (提告) 詐欺成員自110年6月1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AY HI暱稱「陳曉婷」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kaixin667」,向曾凱騏佯稱:可投資「億條鏈」網路平台賺錢云云,致曾凱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30日晚間9時30分許,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 18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40901號。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㈠ 吳承澔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㈡ 李承哲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欄一㈢ 吳承澔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壹、人證
一、鄭迪允
110年4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第87-122頁) 二、鄭名秀
109年9月1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23-125頁) 三、姚思庭
109年10月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29-134頁) 四、吳雪菁
109年11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43-146頁) 五、陳冠妏
109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49-152頁) 六、巴拉勿拉霧·學筠
109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57-159頁)
七、莊鎮宏
109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65-169頁) 八、張語珈
109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85-189頁) 九、江函瑜
109年9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91-198頁) 十、白植如
109年9月1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09-212頁) 十一、林沅錞
110年1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19-223頁) 十二、林孟叡
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57-258頁) 111年5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23-134頁) 十三、陳健忠
110年7月1日警詢筆錄(偵32105第21-22頁) 十四、關培銘
110年7月12日警詢筆錄(偵32105第23-24頁) 十五、甘佩樺
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偵35513第71-74頁) 十六、侯欣妤
109年9月14日警詢筆錄(偵35513第184-186頁) 十七、田蕙慈
109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35513第219-225頁) 十八、曾凱騏
110年7月7日警詢筆錄(偵40901第25-28頁) 十九、蕭莞螢
110年7月10日警詢筆錄(偵41436第35-37頁) 二十、吳昱辰
110年7月5日警詢筆錄(偵503第23-25頁) 二十一、李錦泓
110年7月15日警詢筆錄(偵6084第31-32頁) 二十二、吳秀岑
110年7月9日警詢筆錄(偵11088第45-55頁) 110年7月12日警詢筆錄(偵11088第57-58頁) 110年7月16日警詢筆錄(偵11088第59-60頁) 二十三、翁黃浩(併辦)
110年7月20日警詢筆錄(偵14322第25-26頁)貳、書證
一、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00043497號 1.吳承澔華南銀行帳戶、李承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被害人匯
款一覽表(第3-11頁、第27-33頁)
2.【指認人吳承澔】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21-25頁)
3.吳承澔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行動銀行IP查詢(第35-47頁) 4.吳承澔手機翻拍照片(第49-53頁)
5.【指認人李承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63-67頁)
6.李承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錄IP查詢(第69-85 頁)
7.鄭名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6-127頁 )
8.姚思庭交易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第135 -141頁)
9.吳雪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7頁) 10.陳冠妏交易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153-155頁) 11.巴拉勿拉霧·學筠交易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第160-163頁) 12.莊鎮宏受詐騙報案資料(第171-184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1-172頁) ②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第173頁)
③交易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174-179頁) ④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匯出文字(第180-184頁) 13.江函瑜受詐騙報案資料(第199-206頁) ①匯款明細表(第199-200頁)
②江函瑜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第201-204頁) ③江函瑜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第205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第206頁)
14.白植如受詐騙報案資料(第207-218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13-214頁) 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215-217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第218頁) 15.林沅錞受詐騙報案資料(第225-256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25-226頁) ②林沅錞花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 易明細表(第227-231頁)
③林沅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轉帳証明紀錄(第232-238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239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240-256頁) 16.林孟叡受詐騙報案資料(第259-284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9頁) 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261-284頁) 二、110年度偵字第32105號
1.陳健忠受詐騙報案資料(第25-63頁) ①帳戶個資檢視(第2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7頁) ③交易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31-37頁)
④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39-63頁) 2.關培銘受詐騙報案資料(第65-77頁、第97-98頁) ①帳戶個資檢視(第6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頁)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9頁) 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73頁)
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75-77頁) ⑥手寫匯款紀錄(第98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7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203350號函;主旨:檢送吳承澔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第81-95頁)
4.吳承澔110年10月22日提出手機翻拍照片(第113-132頁) 三、110年度偵字第35513號
1.甘佩樺受詐騙報案資料(第75-81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5頁) ②交易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77頁、第79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第78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09年9月25日合金烏日字第109 0003015號函;主旨:檢送潘承澤帳戶(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第83-90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10月23日109忠法查 密字第CU72697號函;主旨:檢送張耕忞帳戶(帳號000000 00000號)交易明細表(第91-93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2日營清字第1090026 759號函;主旨:檢送黃俊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行動銀行登入IP查詢(第9 5-106頁)
5.盧玟讌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表、網路行動銀行IP查詢(第107-120頁) 6.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109年11月19日一興嘉字第00121號
函;主旨:檢送黃銹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第121-141頁)
7.吳承澔、李承哲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第1 53-155頁)
8.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 明細表(第163-182頁)
9.侯欣妤受詐騙報案資料(第187-211頁) 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89-192頁) ②手機翻拍照片(第194-211頁)
10.田蕙慈受詐騙報案資料(第213-263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13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27-237頁) ③交易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241-247頁) ④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249-263頁) 四、110年度偵字第40901號
1.曾凱騏受詐騙報案資料(第29-42頁、第75-79頁、第101-1 02頁)
①交易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29-34頁)
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第35-40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第41-4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5-76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7-7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日中信銀字第11 0224839182432號函;主旨:檢送吳承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掛 失紀錄(第43-62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8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9484號 函;主旨:檢送傅巧函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0000號)留存證件、交易明細表、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 (第63-73頁)
五、111年度偵字第11088號
1.吳秀岑受詐騙報案資料(第63-89頁、第119-163頁) ①帳戶個資檢視(第69-73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5-77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9-8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87-89頁) ⑤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第119-125頁) ⑥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127頁、第135-137頁) ⑦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第129-133頁) ⑧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第139-141
頁)
⑨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第143-149頁) ⑩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第151-163頁) 2.吳承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第91-105頁)
3.傅巧函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 明細表、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第107-117頁) 六、111年度金訴字第565號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 11224839166695號函;主旨:函覆本行客戶曾於109年9月2 4日8時18分進線掛失金融卡,進線電話為0000-000000號( 第1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