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碩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3916
7 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 年度審易字
第168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吳碩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碩偉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戴建章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匯款畫面、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 人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聯繫告訴人 戴建章之擷取畫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民國110 年6 月25日法大字第110078382 號函暨檢 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租用起 迄日期、帳寄地址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酌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容任他人從事不法 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 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 ,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素行、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被告為輕度智能障礙 人士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否認獲有報酬,又本院遍查全卷未見被告取得相關犯罪 所得之事證,自難認定其已獲取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是本 件既無現實存在且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即不得對其宣告沒 收或追徵,末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9167號
被 告 吳碩偉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碩偉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他人行動電話 門號之SIM卡使用,可能幫助不法詐欺集團作為詐取財物之 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至110年5月6日前之期間內某不詳時 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預付型之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門號)之SIM卡,交予真
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此方式容任該不詳之人使用本 案門號遂行財產犯罪。嗣該不詳之人取得本案門號後,即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以本案門號撥打電話向戴建章佯稱係其親友,並以 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致戴建章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 示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 戶。嗣因戴建章察覺有異,報警處理,方悉上情。二、案經戴建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出處 1 被告吳碩偉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其自承有將如附表一所示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之事實。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9167號卷第95至96頁。 2 告訴人戴建章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 其受有如附表二所示詐術之事實。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9167號卷第9至12頁。 3 ㈠告訴人戴建章提供之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匯款畫面、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聯繫告訴人戴建章之擷取畫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5日法大字第110078382號函暨檢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租用起迄日期、帳寄地址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 全部犯罪事實。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9167號卷第13至14頁、第25至34頁、第67至68頁。 二、所犯法條:
㈠按刑法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 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一般 人向電信業者申辦行動電話預付卡使用,概須提供申辦人真 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與身分證明文件、地址及申辦之行動電 話號碼,是行動電話預付卡有某程度之專有性,一般不會輕 易交付他人使用;再參酌我國行動電話通信業者對於申辦行 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特殊資格及使用目的之限制,故凡有正 當目的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者,均可自行前往業者門市 或特約經銷處申辦使用,並無借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 號之必要。且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對外聯絡、通訊之重要工 具,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申辦 之行動電話門號之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將行動電話 門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需,為免涉及不法或須為他人代 繳電信費用,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此 為日常生活經驗及事理之當然。兼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目 的在相互聯絡通訊,其聯絡均會留下通聯紀錄,一旦有人向 他人蒐集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依社會通常認知,極有可能係 隱身幕後之使用人欲利用人頭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藉以掩飾 不法使用之犯行,俾免遭受追查,誠已極易令人衍生此舉與 犯罪相關之合理懷疑。況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他人申設之行 動電話門號實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案件層出不窮,業已 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露,提醒民眾 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行動電 話門號予他人,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從而,苟不以 自己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反以各種名目向他人蒐集或取 得行動電話門號,門號所有人主觀上應有蒐集或取得門號者 可能藉以從事不法犯行暨隱藏真實身分之合理懷疑及認識,
此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累積經驗之一般人所可預見(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參照)。 ㈡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過程中,為確保達成詐欺取 財之目的並躲避檢警追緝,以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供作與被 害人聯絡之工具使用,衡情,通常會先取得行動電話門號所 有人之同意,否則倘使用未經他人同意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 作為與被害人聯絡之工具,極易因行動電話門號之所有人向 電信公司辦理掛失或報警處理,使犯罪集團進行中之詐欺取 財犯行,因該行動電話門號業已掛失,被害人無法以犯罪集 團原來之門號繼續聯繫,而阻礙犯罪集團指示被害人匯款、 轉帳等後續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或因該行動電話門號所有 人已報警處理,使犯罪集團於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過程中輕 易遭受檢警鎖定並追緝,犯罪集團自不可能冒此風險使用未 經他人同意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足徵申辦本案門號之不詳 人士係自行將本案門號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且此情亦為 被告所能預見。嗣本案門號確實被使用作為詐欺告訴人戴建 章之聯絡工具,自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將本案門號之SIM卡提供予不詳之人作為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之聯繫工具,致幫助不詳之人遂行詐欺之犯罪行為。是 以,被告空言辯稱係將本案門號借予不詳友人云云,自非可 採。其確有前揭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即堪認定。 ㈢被告吳碩偉上開所為,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 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實施詐騙之人遂行詐欺取 財犯行時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幫助他人 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施 婷 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 冠 龍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之行動電話門號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類型 申登人 申請日期 使用狀態 1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4G預付卡 吳碩偉 109年12月17日 110年5月6日停用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出告訴) 詐騙時間、方式 被害人匯款方式、帳號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1 戴建章 (是)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於110年5月6日某時,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予戴建章,假冒係其親友,並向其佯稱:需借用款項云云,致戴建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對方指定之帳戶。 臨櫃無摺匯款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仕軒 (所涉詐欺部分,另由報告機關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