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26號
SCDM,111,金訴,226,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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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思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938、2165、347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17
7、5880、5881、5882號;111年度偵字第7699號),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思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孫思遠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已預見將己有 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 人使用,可能供詐騙集團將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匯入及提領, 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其得知提供4組 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得獲取每10日新 臺幣4萬3000元之不法報酬後,竟為獲取該不法報酬(惟實 際上並未獲得),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 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11時14 分許,在位於新竹市民族路與民主路交岔路口之7-11便利商 店,將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及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以店到店方式寄至詐欺集 團成員指定地點,再透過「LINE」告知上開金融卡之密碼。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4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各以如附表所 示方式要求如附表所示之莊佩諭劉舜華吳靜宜陳怡蓁黃映萱謝沛勳、潘素雲林偉庭依指示匯款,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轉帳 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且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孫思遠所提



供之上開4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將款項提領一空,而以此 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得逞併以掩飾前述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思遠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莊佩諭劉舜華吳靜宜陳怡蓁黃映萱謝沛勳 、潘素雲林偉庭各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下列證 據在卷足稽:
(一)遠東銀行110年12月22日遠銀詢字第1100004232號函暨函 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110 年1月1 日至12月16日間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111偵1938號卷第10 至13頁)。
(二)告訴人莊佩諭提出之手機通話記錄及110年11月20日臺幣 交易明細查詢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3張( 見111偵1938號卷第21頁至反面)。
(三)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張(見111 偵1938號卷第32至41頁)。
(四)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111年1月13日合金彰化字第110000 4630號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1 0年11月1日至11月25日間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各1份 (見111偵2165號卷第8至10頁)。
(五)華南銀行110年12月15日營清字第1100040605號函暨函附 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110年11月1日至11月25 日間之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111偵2165號卷第11、12頁 至反面)。
(六)告訴人劉舜華提出之110年11月20日帳戶明細及APP轉帳紀 錄擷取畫面共3紙暨金融卡背面照片、手機通話記錄翻拍 照片各1張(見111偵2165號卷第22至23頁反面)。(七)被告提出110年11月16日至11月25日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共57張(見111偵2165號卷第24至42頁) 。
(八)遠東銀行110年12月14日遠銀詢字第1100004126號函暨函 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110年11月1 日至11月25日間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111偵3475號卷第7 至9頁)。
(九)被害人吳靜宜提出之110年11月20日台北富邦行動銀行臺 幣轉帳交易成功通知翻拍照片2張(見111偵3475號卷第17 、18頁)。
(十)華南銀行110年12月7日營清字第1100039513號函暨函附被 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基本資料查詢及110年8月1日至12月3 日間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111偵4177號卷第9、10



頁)。
(十一)告訴人陳怡蓁提出之110年11月20日跨行存款入帳通知 翻拍照片1張(見111偵4177號卷第13頁反面左上方)。(十二)被害人黃映萱提出之110年11月20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紙及手機通聯記錄翻拍照片1張(見111偵588 0號卷第19、20頁)。
(十三)被告所申辦中華郵政彰化光復路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 110年11月15日至11月25日間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見111偵5881號卷第8頁反面)。
(十四)告訴人謝沛勳提出之110年11月20日渣打銀行交易明細 網頁查詢資料翻拍畫面1紙及手機通聯記錄翻拍照片2張 (見111偵5881號卷第18、19頁)。(十五)被告所申辦遠東銀行帳戶之110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間 之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見111偵5882號 卷第8、9頁至反面)。
(十六)告訴人潘素雲提出之手機通聯記錄翻拍照片2張及110年 11月20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 11偵5882號卷第17頁)。
(十七)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111年1月28日合金彰化字第11100 00039號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 及110年11月1日至12月27日間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各1份(見111偵7699號卷第8至9頁)。(十八)告訴人林偉庭提出之行動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 份及手機通聯記錄翻拍照片4紙(見111偵7699號卷第29 至32頁)。
已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綜上,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及減輕事由:
(一)按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 月 28日生效施行,該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係指: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 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 得。並於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 藉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 之聯結。申言之,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 止因犯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及其之孳息,藉由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 接予以移轉或變更)、分層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



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 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 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用享受)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 ,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 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參酌洗錢 防制法第3條、第4條第2項立法說明:「洗錢犯罪之處罰 ,其有關前置犯罪之聯結,並非洗錢犯罪之成立要件,僅 係對於違法、不合理之金流流動起訴洗錢犯罪,作不法原 因之聯結」、「洗錢犯罪以特定犯罪為前置要件,主要著 眼於對不法金流軌跡之追查,合理建構其追訴基礎,與前 置之特定犯罪成立與否,或是否有罪判決無關」等旨,一 般洗錢罪與特定犯罪係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各別行為是 否該當於一般洗錢罪或特定犯罪,應分別獨立判斷,特定 犯罪僅係洗錢行為之「不法原因聯結」,即特定犯罪之「 存在」及「利得」,僅係一般洗錢罪得以遂行之情狀,而 非該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特定犯罪之既遂與否和洗錢行為 之實行間,不具有時間先後之必然性,只要行為人實行洗 錢行為,在後續因果歷程中可以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之效果,即得以成立一般洗錢罪,並不以「特定犯罪 已發生」或「特定犯罪所得已產生」為必要(最高法院10 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二)再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 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 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 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 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 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 犯之「雙重故意」。本件被告將上開4帳戶之存摺、金融 卡、密碼交付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 實行前開之詐欺取財罪,且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 之去向,而令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被告 所開立之上開4帳戶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將該等款項提 領一空,因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被告所為,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洗錢之犯意所 為,屬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 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幫助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件4帳戶予 詐騙集團之行為,助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騙附表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共8人之詐欺取財行為,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8個相同罪名,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其一行 為同時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二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 
(四)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上開4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 密碼,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自白本件幫助洗錢犯行,亦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交付上開4帳戶之 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可獲不法報酬,而容任其提供之帳戶 可能遭他人持以作為詐騙他人所用之風險發生,助長詐騙財 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 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 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被告之行為,掩飾了犯罪所得 之去向,復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行為實 屬不當,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騙匯入之金額與所表示之意見,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遠志移送併辦,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莊佩諭 (提告) 於110 年11月20日21時1 分、13分許,陸續假冒為西堤牛排餐廳及王道銀行之客服人員,去電向莊佩諭佯稱:其先前消費時因後台工作人員疏失,誤將其多儲值2 萬元,須依指示操作進行取消云云,致莊佩諭陷於錯誤。 110 年11月20日21時57 分許,以行動跨支方式轉帳1萬2,300元。 遠東銀行帳戶 111 年度偵字第1938、2165、347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劉舜華 (提告) 於110 年11月20日16時30分許起,陸續假冒為 健康食品廠商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去電 向劉舜華佯稱:其先前 購買商品時因系統疏失誤將其會員身分主動升級為高端會員,而需支付1萬2,000元,如欲取消須依指示進行退會員終止支付之操作云云,致劉舜華陷於錯誤。 ①110 年11月20日17時11分許,以電子轉出4萬123元。 ②110 年11月20日18時13分許,以電子跨行轉出4萬4,958元。 ③110 年11月20日18時23分許,以卡片跨行轉出1萬635元。 ①華南銀行帳戶 ②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1 年度偵字第1938、2165、347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吳靜宜 於110 年11月20日20時52分、21時許,陸續假冒為茶山房手工皂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去電向吳靜宜佯稱 :因店家員工操作錯誤導致其訂購之商品將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設定進行刷退云云,致吳靜宜陷於錯誤。 ①110 年11月20日21時27分許,以行動銀行跨行轉帳4萬9,988元  。 ②110 年11月20日21時30分許,以行動銀行跨行轉帳4萬9,998元  。 遠東銀行帳戶 111 年度偵 字第1938、2165、347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陳怡蓁 (提告) 於110 年11月20日15時30分許,假冒為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去電向陳怡蓁佯稱:其先前於網路消費時店家誤將其設定為VIP用戶,每月將強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陳怡蓁陷於錯誤。 110 年11月20日16時45 分許,以ATM 跨行存款2萬9,985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1 年度偵 字第4177、5880、5881 、58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 黃映萱 於110 年11月20日16時28分、40分許,陸續假冒為泡泡清潔劑廠商客服及玉山銀行人員,去電向黃映萱佯稱:誤將其升級為高級客戶,而需繳費1萬2,000元,如欲取消資格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黃映萱陷於錯誤。 110年11月20日17時3分許,操作ATM 跨行轉帳2萬9,985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1 年度偵 字第4177、5880、5881 、58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 謝沛勳 (提告) 於110 年11月20日17時29分許起,陸續假冒為 大古鐵鍋員工及渣打銀行人員,去電向謝沛勳佯稱:因廠商操作失誤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交易云云 ,致謝沛勳陷於錯誤。 ①110 年11月20日18時9分許,跨行轉帳4萬9,988元。 ②110 年11月20日18時10分許,跨行轉帳4萬123元。 中華郵政彰化光復路郵局帳戶 111 年度偵字第4177、5880、5881 、58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 潘素雲 (提告) 於110 年11月20日18時49分、19時13分許,陸續假冒為網購業者及郵局人員,去電向潘素雲佯稱:其先前購買除草用具時,因簽收有誤,將按月扣款共計12次, 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潘素雲陷於錯誤。 110 年11月20日19時56 分許,操作ATM跨行現金存款2萬9,985元。 遠東銀行帳戶 111 年度偵字第4177、5880、5881 、58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8 林偉庭 (提告) 於110 年11月20日18時31分許,假冒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去電向林偉庭佯稱:其先前於網路購物時,因有多訂商品會多扣款,將協助辦理退費而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偉庭陷於錯誤。 ①110年11月20日19時5分許,以行動網路跨行轉帳4萬9,985元。 ②110年11月20日19時8分許,以行動網路跨行轉帳3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1 年度偵字第76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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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