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培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1971號、第25026號、第2504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20號、第3822號、第4809號、
第6243號、第6648號、第6870號【併辦㈠案】、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690號、第28027號、第28710號、第29923
號、第31462號、第31988號【併辦㈡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偵字第8187號【併辦㈢案】、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763號、
第5457號、第7065號【併辦㈣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39123號【併辦㈤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7807號、第8557號【併辦㈥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
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
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培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培榔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 、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自 己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該人作為不 法收取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 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 13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對面,將其申設之華 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 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朱家禾」之成年男子,並配合 前往銀行辦理設定轉帳約定帳戶。嗣「朱家禾」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上開許培榔之金融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陳志彬、羅正宇、王嵩 漢、鄭育侖、余憶湉、陳昱霖、王麗雲、陳景騰、黃鈺、蔡 佳霖、林世昌、呂錚仕、謝慈宏、陳睿圻、彭湘芸、余俊樑
、朱林福、吳信輝、洪卉鈴、俞國楨、蘇升立、蘇雅莉、巫 秋慧、曾世廷、紀慧琳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 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轉出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 至許培榔上開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 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附表 所示之陳志彬等25人發覺遭詐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陳志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羅正宇、王嵩 漢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鄭育侖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余 憶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陳昱霖訴由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羅東分局、王麗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陳景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黃鈺、蔡佳霖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林世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㈠案); 呂錚仕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謝慈宏(委由曹玉廷) 、陳睿圻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彭湘芸、余俊樑、朱 林福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㈡案);洪卉鈴訴 由彰化縣警察局路港分局報告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併辦㈢案);俞國楨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蘇升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及蘇雅莉訴由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併辦㈣案 );巫秋慧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併辦㈤案);曾世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 山分局、紀慧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併辦㈥案)。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培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志彬、羅正宇、王嵩漢、鄭育侖、余憶湉 、陳昱霖、王麗雲、陳景騰、黃鈺、蔡佳霖、林世昌、呂錚 仕、陳睿圻、彭湘芸、余俊樑、朱林福、洪卉鈴、俞國楨、 蘇升立、蘇雅莉、巫秋慧、曾世廷、紀慧琳、告訴代理人曹 玉廷、被害人吳信輝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申 設之華南銀行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台幣帳戶交易明細、 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 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971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20頁、見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26號偵查卷第19頁至 第24頁反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字第3820號偵查 卷第21頁至第30頁);告訴人陳志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與詐欺 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附 表編號1部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971 號偵查卷第9頁至第15頁、第21頁至第23頁、第25頁、第31 頁);告訴人羅正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附表編號2部分,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26號偵查卷第26頁 至第29頁、第35頁、第36頁);告訴人王嵩漢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 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國泰世華商業行存摺及內頁影本 、匯款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編號3部分,見同上偵查卷第39頁至第46頁、第48頁、 第49頁);告訴人鄭育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望明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業行存摺 及其內頁影本、交易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各1份(附表編號4部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字第25046號偵查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38頁、第41頁 至第43頁、第45頁、第53頁、第79頁);告訴人余憶湉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
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幣轉 帳交易成功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 份(附表編號5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 3820號偵查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39頁、第41頁至第46頁) ;告訴人陳昱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附表編號6 部分,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頁至 第5頁、第14頁、第15頁、第33頁、第34頁至第41頁);告 訴人王麗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 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附表編號7部分,見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1頁、第13頁、第15 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7頁);告訴人陳景騰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 昌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資料 、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附表編號8部 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43號偵查卷第1 4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3頁);告訴人黃鈺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 口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網銀轉帳資料擷圖、其與詐欺集團 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附表編號9部分,見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5頁、第17頁、第19頁至 第27頁);告訴人蔡佳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款交易 明細查詢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編號10部分,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偵查 卷宗第28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38頁、第43頁、第45頁至 第49頁);告訴人林世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 申請書影本、網銀新臺幣轉帳交易資料各1份(附表編號11 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70號偵查卷 第17頁至第19頁、第21頁、第23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75 頁、第95頁、第97頁);告訴人呂錚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 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資 料、網路交易成功資料各1份(附表編號12部分,見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690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18頁 、第25頁反面、第26頁反面、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告訴 人謝慈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訂單紀錄各1份(附表編號13部分,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027號偵查卷第21頁、第24頁、第 25頁);告訴人陳睿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交易資料、其與詐 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附表編號14部分,見 同上偵查卷第26頁反面至第43頁);告訴人彭湘芸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下公館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與詐欺集團成 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附表編號15部分,見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710號偵查卷第18頁、第20頁至 第22頁、第24頁、第26頁至第28頁、第31頁);告訴人余俊 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及內頁影本、匯款申 請書、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各1份(附表編號16部分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923號偵查卷第18 頁至第32頁、第34頁、第37頁、第40頁、第41頁);告訴人 朱林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銀 交易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附 表編號17部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462 號偵查卷第18頁、第19頁、第22頁、第25頁、第27頁至第29 頁);被害人吳信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其與詐欺 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附表編號18部分,見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988號偵查卷第14頁、第 21頁、第23頁、第30頁、第36頁至第52頁);告訴人洪卉玲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各1份、金融機構交易結果資料2份(附表編號19部分,見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87號偵查卷第23頁、 第29頁、第37頁、第43頁、第47頁、第49頁至第57頁);告 訴人俞國楨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 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往來明細各1 份(附表編號20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4763號偵查卷第25頁至第30頁、第34頁、第36頁至第39頁 、第67頁);告訴人蘇升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詐欺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 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各1份(附表編號21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5457號偵查卷第195頁、第204頁、第217頁至第218頁、 第220頁、第283頁至第296頁);告訴人蘇雅莉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 同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及內頁影本各1份(附表編號22部分,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他字第2582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40頁、第70頁反面 、第75頁至第76頁、第77頁反面、第80頁、第83頁反面、第 87頁反面);告訴人巫秋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受理詐欺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資料各1份(附表編號23 部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123號偵查卷 第11頁至第16頁、第26頁至第28頁);告訴人曾世廷之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 申請書、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附表 編號24部分,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23頁、第24頁、第28頁、第33頁);告訴人紀慧琳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四平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紀慧 琳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 請書各1份(附表編號25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字第8557號偵查卷第16頁、第18頁至第66頁、第77頁) 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要旨足供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 ,而非共同正犯。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 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 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 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 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 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雖提供上開 金融帳戶予「朱家禾」使用,並由「朱家禾」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持以作為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犯罪工具,且用以 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然其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 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與直接實施洗錢行為尚屬有間,且無 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或與「朱家禾」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則被告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當係對於「朱家禾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按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 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 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應 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以一提供其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帳戶之行
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騙 取其等財物後加以轉出及提領,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而 犯25次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起訴書犯罪事實雖未記 載附表編號5至25所示被害人部分(即併辦㈠至㈥案之犯罪事 實),惟該等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4 所示陳志彬等4人部分),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 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件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不法使用,非但助長社會 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 ,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復因 被告提供其金融帳戶協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不僅造成執法 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 之困難,實無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 人)之財產損失數額,及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 自陳從事看護工作、需扶養母親、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 (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178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卷 內尚乏被告確有因本件幫助洗錢等犯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 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淑蓉、蔡少勳、李鵬程移送併辦,檢察官陳伯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志彬(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起,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LINE名稱「振興-周缃縈助理」、「馬永強」向陳志彬佯稱:依指示操作,獲利頗豐云云,致陳志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14時4分許 4萬5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2 羅正宇 (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6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 ID「000000000000000」、「game01122」向羅正宇佯稱:可透過第三方平台進行交易云云,致羅正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4日 13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2月13日13時12分許」) 3萬5,001元 同上 3 王嵩漢 (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0時3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艾琳-助理」向王嵩漢佯稱:於指定網站投資虛擬獲利,獲利頗豐云云,致王嵩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月3日11時23分許 2萬7,200元 同上 111年(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月3日13時22分許 2萬7,200元 4 鄭育侖 (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0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張婷婷」向鄭育侖佯稱:於指定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鄭育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 9時27分許 4萬元 同上 5 余憶湉 (併辦㈠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12時4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圓圓」向余憶湉佯稱:於網路股票投資平台投資美股保證獲利云云,致余憶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6日 9時29分許 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6 陳昱霖 (併辦㈠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初起,自稱投資顧問「任素雯」向陳昱霖佯稱:參加網路交易網站投資小道瓊指數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昱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13時21分許 5萬元 同上 111年1月5日 14時29分許 5萬元 7 王麗雲 (併辦㈠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李歐助理的人」、「馬永強」向王麗雲佯稱:加入振興會群組於指定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王麗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10時46分許 2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8 陳景騰 (併辦㈠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蔡蔡」向陳景騰佯稱:加入指定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陳景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13時31分許 8萬元 同上 9 黃鈺 (併辦㈠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TOPIATO」向黄鈺佯稱:加入指定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黃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12時3分許 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1月3日 12時9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3日 12時12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3日 12時13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6日 9時58分許 10萬元 111年1月6日 10時許 10萬元 10 蔡佳霖 (併辦㈠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初起,自稱投資顧問「任素雯」向蔡佳霖佯稱:參加指定網站投資台股標的云云,致蔡佳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13時2分許 5萬元 同上 11 林世昌 (併辦㈠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日16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陳雅婷」向林世昌佯稱:參加指定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世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1時52分許 5萬元 同上 111年1月3日 1時53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5日 14時45分許 20萬元 12 呂錚仕 (併辦㈡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初起,以電話、簡訊等方式向呂錚仕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呂錚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10時3分許 14萬元 同上 13 謝慈宏 (併辦㈡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4日起,以網路向謝慈宏佯稱:於指定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謝慈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9時59分許 2萬7,2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14 陳睿圻 (併辦㈡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8日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櫻桃」、「馬永強」向陳睿圻佯稱:於指定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陳睿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10時19分許 2萬7,200元 同上 15 彭湘芸 (併辦㈡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7日」)7時5分許起,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LINE名稱「Jony」、「傳曜會員研習社」、「2KEX交易所24小時線上客服」、「蘇文燁版主」向彭湘芸佯稱:於指定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彭湘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 9時43分許 5萬元 同上 111年1月5日 9時46分許 5萬元 16 余俊樑 (併辦㈡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5日15時許起,以電話簡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ony」等帳號向余俊樑佯稱:於指定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余俊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 9時25分許 10萬元 同上 17 朱林福 (併辦㈡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10時許起,以社群軟體臉書名稱「陳雨涵」、通訊軟體LINE名稱「ATFX專員」向朱林福佯稱:依指示投資黃金,獲利頗豐云云,致朱林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 12時4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時許」) 3萬元 同上 18 吳信輝 (併辦㈡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2日某時起,以交友軟體探探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TiAmo」等帳號向吳信輝佯稱:於指定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頗豐云云,致吳信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 12時12分許 3萬元 同上 19 洪卉鈴 (併辦㈢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卉鈴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使洪卉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4日 13時42分許 5萬元 同上 111年1月4日 13時44分許 1萬元 20 俞國楨 (併辦㈣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底某日起,以Line名稱「許依諾」向俞國楨佯稱:有團隊可協助操作股票、可加入投資網站「智能化量化社區」云云,使俞國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12時11分(併案意旨書誤載為「21分」)許 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21 蘇升立 (併辦㈣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7日起,以Line名稱「陳怡怡」向蘇升立佯稱:依指示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蘇升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 9時29分許 12萬4,733元 華南銀行帳戶 22 蘇雅莉 (併辦㈣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起,以Line名稱「宋國安」、「嘉欣」、「vanguard在綫客服」自稱股票投資專家,向蘇雅莉佯稱:加入指定網站,依指示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蘇雅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 13時31分許 3萬元 同上 111年1月5日 13時35分許 2萬元 23 巫秋慧 (併辦㈤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2日17時42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 ID「GUOHUA198411」向巫秋慧佯稱: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頗豐云云,致巫秋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3日 12時31分許 3萬元 同上 24 曾世廷 (併辦㈥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起,以Line名稱「Anna」向曾世廷佯稱:加入指定網站投資股票、期貨等,得以獲利云云,致曾世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 9時52分許 1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25 紀慧琳 (併辦㈥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前某日起,以Line暱稱「蘇盈年」向紀慧琳佯稱:加入指定網站匯入少少的錢,就能每天賺錢云云,致紀慧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 12時34分許 46萬8,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