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760
、37006號、111年度偵字第83、84、95、1380、3162、4222、73
87、10648、12913、1657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136
、19196、20261、22357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1年度審易字第1301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偉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偉建於本院訊 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 意旨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行為同時幫助詐欺 集團向本案數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而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幫助 詐欺之行為情節,及造成被害人等所受財產損害之程度,被 告前稱願意與被害人調解,嗣未到庭調解及賠償被害人之損 害,兼衡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參酌被 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於工地上班,日薪新臺幣 (下同)1,200元,無需扶養之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因而獲得報酬2 ,000元,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01號
卷第138頁),雖未扣案,仍應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4760號
第37006號
111年度偵字第83號
第84號
第95號
第1380號
第3162號
第4222號
第7387號
第10648號
第12913號
第16577號
被 告 王偉建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偉建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 供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之工具,竟基於 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1日前某時,將 其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 資料,提供與友人呂賢忠(所涉詐欺罪嫌部分,另行簽分偵 辦)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 之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時間 、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嗣附表所示之人於匯款後,驚覺有異,乃報警處理,經警 循線追查後,查知上情。
二、案經陳香樺、黃英、許珮瑤、黃文華、李雪莉、吳亞璇訴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陳玉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林口分局;胡家偉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竹山分局;曾若蕎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李寶 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偉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①被告王偉建坦承有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與友人呂賢忠(所涉詐欺罪嫌部分,另行簽分偵辦)之事實。 ②被告知悉不得隨意將帳戶交與他人使用,且與呂賢忠僅為點頭之交之事實。 ③辯稱:呂賢忠稱他有朋友需要帳戶做買賣虛擬貨幣使用等語。 2 ①告訴人陳香樺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香樺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轉帳交易明細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 3 ①告訴人黃英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黃英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實。 4 ①告訴人陳玉桂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玉桂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3所示之事實。 5 ①告訴人許珮瑤於警詢時之指訴、陳報狀 ②告訴人許珮瑤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4所示之事實。 6 ①告訴人黃文華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黃文華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5所示之事實。 7 ①告訴人李雪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李雪莉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6所示之事實。 8 ①告訴人胡家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胡家偉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轉帳交易明細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編號7所示之事實。 9 ①被害人賴筱薇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被害人賴筱薇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轉帳交易明細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8所示之事實。 10 ①告訴人曾若蕎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匯款交易明細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9所示之事實。 11 ①告訴人李寶玲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李寶玲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0所示之事實。 12 ①被害人范鶯嬌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被害人范鶯嬌與詐欺集團之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現金轉帳交易明細表 ④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1所示之事實。 13 ①被害人楊珮如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被害人楊珮如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轉帳交易明細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實。 14 ①告訴人吳亞璇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吳亞璇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告訴人吳亞璇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3所示之事實。 15 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①證明本案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之事實。 ②證明附表所示款項有匯入本案帳戶之事實。 二、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
幫助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 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處斷。至被告之犯罪所得2,000元,爰請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冠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呂佳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遭詐欺金額(新臺幣) 轉入銀行及帳號 備註 1 陳香樺 於110年8月27日晚間9時40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皓平」,對陳香樺佯稱可提供百分百獲利之中獎號碼云云,陳香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陳香樺於110年9月1日下午1時54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0年度偵字第34760號 2 黃英 於110年8月底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高煌」、「539吳老師」,對黃英佯稱可報明牌但需繳交會費及保密金云云,黃英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黃英於110年9月2日下午1時42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0年度偵字第34760號 黃英於110年9月2日下午2時54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3 陳玉桂 於110年6月20日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方澤浩」,對陳玉桂佯稱其在永利財經公司上班,有香港彩券必中號碼云云,陳玉桂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陳玉桂於110年9月1日下午1時29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80萬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0年度偵字第37006號 4 許珮瑤 於110年8月6日起,以交友軟體派愛族、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志強」,對許珮瑤佯稱有內線消息,可至匯豐證券投資網站投資云云,許珮瑤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許珮瑤於110年9月2日下午2時18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1年度偵字第83號 5 黃文華 於110年9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子」,對黃文華佯稱可透過安銀國際網站充值交易獲利云云,黃文華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黃文華於110年9月2日上午10時34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0萬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1年度偵字第84號 6 李雪莉 於110年8月3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穆海峰」,對李雪莉佯稱可透過PRC Broker網站操作投資云云,李雪莉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李雪莉於110年9月1日下午1時3分,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00萬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1年度偵字第95號 7 胡家偉 於110年7月底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可露」,對胡家偉佯稱可透過安銀國際APP操作虛擬貨幣云云,胡家偉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胡家偉於110年9月2日下午1時50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2萬3,712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1年度偵字第1380號 8 賴筱薇 於110年7月底起,以歡歌APP暱稱「張宇峰」對賴筱薇佯稱可在NEX Exchange投資APP上投資云云,賴筱薇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賴筱薇於110年9月2日下午1時43分,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4萬元 本案帳戶 ①未提告 ②111年度偵字第3162號 9 曾若蕎 於110年7月24日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晨」對曾若蕎佯稱在澳門英皇國際公司擔任工程師,可一起投資賭博遊戲云云,曾若蕎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曾若蕎於110年9月2日上午9時41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9,000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1年度偵字第4222號 10 李寶玲 於110年8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Fiona」對李寶玲佯稱可透過安銀國際網站操作虛擬貨幣云云,李寶玲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李寶玲於110年9月2日下午2時32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1萬1,272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1年度偵字第7387號 11 范鶯嬌 於110年7月26日起,以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子傑」對范鶯嬌佯稱可透過高盛證券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范鶯嬌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范鶯嬌於110年9月1日下午1時48分,臨櫃辦理現金匯款。 10萬元 本案帳戶 ①未提告 ②111年度偵字第10648號 12 楊珮如 於110年7月底起以交友軟體派愛族、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志立」對楊珮如佯稱可透過高盛證券APP投資獲利云云,楊珮如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楊珮如於110年9月2日下午2時32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帳戶 ①未提告 ②111年度偵字第12913號 13 吳亞璇 於110年8月24日起以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良元」對吳亞璇佯稱可透過IFS投資貨幣平台獲利云云,吳亞璇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吳亞璇於110年9月1日下午3時31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1年度偵字第16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8136號
第19196號
第20261號
被 告 王偉建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刑事庭(丙股)審理之111年度審易字第1301號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王偉建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 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之工 具,竟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1日 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等資料,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所屬 成員,以獲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嗣該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 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於 匯款後,驚覺有異,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查知上 情。
二、證據:
㈠另案被告呂賢忠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陳又慈於警詢時之指述、手機翻拍畫面、臺幣轉帳交易 成功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㈢告訴人楊知諺於警詢時之指述、手機翻拍畫面、永豐銀行現 金轉帳交易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㈣告訴人陳姵樺於警詢時之指述、手機翻拍畫面、中國信託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㈤本案帳戶申辦資料、帳戶交易明細。
㈥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4760號等案件起訴書。三、所犯法條:被告王偉建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 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不同被 害人之財產法益,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
被告王偉建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34760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刑事庭(丙股)以111 年度審易字第1301號案件審理中,有前開案件之起訴書及被告 之前案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查本案被告所交付之帳戶與上 開前案犯罪事實所交付之帳戶相同,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冠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遭詐欺金額(新臺幣) 轉入銀行及帳號 備註 1 陳又慈 於110年8月8日晚間7時許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即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Redoy Khan Mithu Mithu」、「林昊」,對陳又慈佯稱可提供澳門金管局內部獨家消息以利博奕澳門彩券云云,陳又慈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陳又慈於110年9月2日下午1時28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8萬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1年度偵字第8136號 2 楊知諺 於110年9月2日前某時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Li Tian」、「依依」,對楊知諺佯稱可至投資下注網站「新葡京」操作投資云云,楊知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以現金存款至指定帳戶。 楊知諺於110年9月2日下午3時7分,以現金辦理臨櫃存款。 1萬4,500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1年度偵字第19196號 3 陳姵樺 於110年5月初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香港期貨交易所」,對陳姵樺佯稱需支付賄款保管費、稅金等費用云云,陳姵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陳姵樺於110年9月2日中午12時14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0萬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1年度偵字第202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22357號
被 告 王偉建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刑事庭(丙股)審理之111年度審易字第1301號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王偉建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 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之工 具,竟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1日 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等資料,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所屬 成員,以獲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嗣該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李承融 ,致李承融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 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嗣李承融於匯款後,驚覺有異, 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查知上情。
二、證據:
㈠告訴人李承融於警詢時之指述、手機翻拍畫面、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照片、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
㈡本案帳戶申辦資料、帳戶交易明細。
㈢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4760號等案件起訴書。三、所犯法條:被告王偉建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 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不同被 害人之財產法益,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
被告王偉建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34760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刑事庭(丙股)以111 年度審易字第1301號案件審理中,有前開案件之起訴書及被告 之前案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查本案被告所交付之帳戶與上 開前案犯罪事實所交付之帳戶相同,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冠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遭詐欺金額(新臺幣) 轉入銀行及帳號 備註 1 李承融 於110年8月26日晚間8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老師」,對李承融佯稱可支付小額費用以提前得知今彩539中獎號碼云云,李承融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李承融於110年9月2日上午10時30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本案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1年度偵字第22357號 李承融於110年9月2日下午3時21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