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元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139
、14360、21341、25664、2712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
第30862、30889、32456號;111年度偵字第21126號;111年度偵
字第35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幫助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對於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身分不明之人使用 ,可能因此遭不法份子作為他人詐欺得利或恐嚇得利等財產 犯罪之工具等情事有所預見,竟仍不違反其本意,並基於幫 助詐欺得利或恐嚇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 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取得乙○○提供之行動電話門 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得利、恐嚇 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 門號作為驗證之用,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 申請註冊為GASH遊戲點數會員,並取得如附表二所示會員編 號後,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12月4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未○○佯 稱:可與其約會,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未 ○○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 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 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未○○所購買之GASH點數 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未○○察覺受騙,而報 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㈡於110年12月3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寅○○ 佯稱:可提供按摩及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 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金額 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寅○○所購 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寅○○察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㈢於110年12月3日19時51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E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 云,致E○○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金額之GAS 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 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E○○所購買之G 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E○○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㈣於110年12月3日18時50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戊○○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 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9所示金額之 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戊○○所購買 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戊○○察覺 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㈤於110年11月16日14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N○○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 ,致N○○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金額之GASH點 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 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N○○所購買之GASH 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N○○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㈥於110年12月4日21時55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F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 云,致F○○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金額之GAS 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 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F○○所購買之G 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F○○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㈦於110年11月30日2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J○○ 佯稱:可提供伴遊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 ,致J○○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金額之GASH 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J○○升所購買之G 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J○○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862、30889、32456號 ) ㈧於110年10月間,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L○○佯以借款 之情,致L○○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金額之G 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L○○所購買 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L○○察覺
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㈨於110年11月14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卯○○佯稱: 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卯 ○○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 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 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卯○○所購買之GASH點數 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卯○○察覺受騙,而報 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㈩於110年11月11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Q○○佯稱: 可與其見面,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支付保證金云云,致 Q○○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 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 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Q○○所購買之GASH點數 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Q○○察覺受騙,而報 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5日1時13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丑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 云,致丑○○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金額之GA 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 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丑○○所購買之 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丑○○察覺受 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10時3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M ○○佯稱:可提供伴遊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 云,致M○○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金額之GASH 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M○○所購買之GAS 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M○○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21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黃○○ 佯稱:將對其不利,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黃○○ 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 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 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黃○○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 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黃○○察覺受騙,而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6日2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戌○○ 佯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刪除 影片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金 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戌○○升 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戌 ○○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4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B○○佯 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 致B○○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金額之GASH點 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 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B○○所購買之GASH 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B○○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宇○○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 ,致宇○○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金額之GASH 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宇○○所購買之GA 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宇○○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19時49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H○ ○佯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刪 除影片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 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 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H○○ 升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 H○○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12時15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壬○○佯以:願與其透過網路交友,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 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金額之 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壬○○所購買 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壬○○察覺 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6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癸○○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 ,致癸○○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金額之GASH 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癸○○所購買之GA 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癸○○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15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庚○○ 佯稱:願與其透過網路交友,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
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金額之 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庚○○所購買 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庚○○察覺 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7時35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宙○○佯稱:可提供性交易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 款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金額 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宙○○所購 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宙○○察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22時11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午○○佯稱:可提供性交易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 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金額 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午○○所購 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午○○察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己○○佯稱: 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致己○○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金額之GASH 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己○○所購買之GA 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己○○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6日14時20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吳啟村佯稱:可提供按摩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 款云云,致吳啟村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金 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吳啟村 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吳 啟村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D○○佯稱: 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致D○○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金額之GASH點 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 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D○○所購買之GASH 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D○○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23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A○○ 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作為保證 金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金額 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A○○所購 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A○○察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18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O○○ 佯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刪除 影片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金 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O○○所 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O○○ 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2日17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酉○○ 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作為保證 金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金額 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酉○○所購 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酉○○察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I○○佯 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刪除影 片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金額 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I○○所購 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I○○察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20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P○○佯稱: 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P○○陷 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 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 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P○○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 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P○○察覺受騙,而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4日14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C○○佯 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刪除影 片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金額 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C○○所購
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C○○察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20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G○○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 ,致G○○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金額之GASH 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G○○所購買之GAS 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G○○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天○○ 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 天○○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 ,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 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天○○所購買之GASH點 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天○○察覺受騙,而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4日23時59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丁○○佯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 刪除影片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5所 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 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丁 ○○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 丁○○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4日15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申○○ 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 申○○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 ,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 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申○○所購買之GASH點 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申○○察覺受騙,而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2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巳○○佯稱: 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巳○○陷 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 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 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巳○○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 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巳○○察覺受騙,而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4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地○○佯稱: 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支付押金云云, 致地○○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金額之GASH點
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 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地○○所購買之GASH 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地○○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14時42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辰○○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 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金額之 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辰○○所購買 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辰○○察覺 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4日13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K○○佯 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支付保證金 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金額之G 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K○○所購買 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K○○察覺 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16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徐O 祥(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 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徐O祥陷於錯誤,而購買如 附表二編號32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 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 團成員隨即將徐O祥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 H會員帳號。嗣因徐O祥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 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丙○○ 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支付押金 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金額之 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丙○○所購買 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丙○○察覺 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15時44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亥○○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支付 押金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金 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亥○○所 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亥○○ 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21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玄○○ 佯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否則將 散佈影片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5所 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 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玄 ○○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 玄○○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20時許,以LINE帳號暱稱「櫻桃」之帳戶與 如被害人辛○聯絡,先誘使辛○將全身衣物脫去裸聊,再將辛 ○裸聊之過程側錄後傳送給辛○,向辛○恫嚇稱:如果不依指 示購買GASH點數,就會將影片傳送給辛○之家人、友人等危 害辛○名譽隱私之內容,致辛○心生畏懼,依指示購買如附表 二編號36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 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犯罪集團成員,該犯罪集團成 員隨即將辛○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 帳號。嗣因辛○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E○○、戊○○訴由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N○○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 局、F○○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J○○訴由雲林縣警察局 西螺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11年 度偵字第12139、14360、21341、25664、27126號);L○○、 卯○○、Q○○、丑○○、黃○○、戌○○、B○○、宇○○、H○○、壬○○、 癸○○、庚○○、午○○、己○○、吳啟村、D○○、A○○、O○○、酉○○ 、I○○、P○○、C○○、G○○、天○○、丁○○、申○○、巳○○、地○○、 辰○○、K○○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徐O祥訴由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丙○○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 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 第30862、30889、32456號);玄○○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 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 字第35190號);辛○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偵辦(111年度偵字第21126號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及被告均未爭執證 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 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違法不當,無不宜作為 證據之情事,均具有證據能力。又其餘非供述證據,因無傳 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經查無有何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或經偽造、變造之情事,依法自有證據能 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固坦承有申辦辦如附表所 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惟矢口否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恐嚇取財 之犯行,辯稱:我申辦門號是要玩手機遊戲,但後來遺失了 云云。經查:
二、被告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經不詳之人使用作 為向被害人詐欺或恐嚇得利之工具,被害人受詐騙或恐嚇致 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怖,而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將點數 卡之卡號密碼傳送告知後,再由不詳之人儲值至以被告申辦 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所申請註冊之GASH遊戲會員帳 號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 人等分別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警卷一第29至33、129至132、 187至191頁,警卷二第31至32、43至49、95至96、121至125 、145至153頁,警卷三第15至19、59至60、93至97、119至1 20頁,警卷四第11至13、27至28、113至121、183至184頁, 警卷五第5至7、49至51、79至80、193至195頁,警卷六第19 至26、63至65、121至124、181至182頁,警卷七第15至17、 65至66、91至93、125至127、141至144、181至187頁;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39號卷第25至26、39至47 頁,111年偵字第14360號卷第31至34、36、49至55、69至71 頁,111年度偵字第21126號卷第21至25頁,111年度偵字第2 1341號卷第27至29頁,111年度偵字第25664卷號第17至19頁 ,111年度偵字第27126號卷第53至62頁,111年度偵字第308 62號卷第21至22頁,111年度偵字第30889號卷第19至25頁, 111年度偵字第32456號卷第29至35、47至49頁,111年度偵 字第35190號卷第19至23頁),復有被害人L○○報案資料: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 社苓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處)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一第35至103 頁);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
料(警卷一第127、137至153頁);Q○○之報案資料: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 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一第163至 179頁);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 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二第11至29頁);M○○之報案資 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 資料(警卷二第53至61頁);黃○○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 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 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臉書網頁截圖(警卷 二第71至83、97至98頁);戌○○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 卷二第117至119、127至131頁);B○○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 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 話紀錄Messenger對話通聯記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第 141至143、155至171、177至179頁);宇○○之報案資料: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 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三第13、21至45頁);H○○之 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 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三 第57至73頁);壬○○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 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三第83至89、99至115頁); 朱啓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截圖手機翻拍照片、購買GASH遊戲 點數資料(警卷三第129至155頁);庚○○之報案資料: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 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通聯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影本、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 警卷三第161、183至221頁);宙○○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
派出所陳報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四第5、第17至 23頁);午○○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 LINE對話紀錄(警卷四第45至63頁);己○○之報案資料: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遭詐欺案點數卡一覽表、LINE對話 通聯紀錄、購買GASH點數收據(警卷四第77至102、111至112 、123至146頁);子○○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四第185至187 頁);D○○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五第9至19頁) ;A○○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遭詐欺案點數卡一覽表、購買GA 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通聯紀錄(警卷五第47至48、5 3至67頁);O○○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 、LINE對話紀錄(警卷五第81至第93頁);酉○○之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五 第111至119、125至129頁);I○○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 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五第147至163、167至 177頁);P○○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陳報單、刑 案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五第181、197 至207、211至217頁);C○○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 警卷六第17至18、27至53頁);G○○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 對話紀錄、通聯記錄(警卷六第67至93頁);天○○之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陳報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通 聯記錄(警卷六第125至165頁);鍾建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 NE對話紀錄(警卷六第183至187、199至201頁);申○○之報案 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 紀錄、通聯記錄(警卷七第13至27、31至49頁);李彥玫之報 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 錄(警卷七第59至63、67至77頁);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明 細照片(警卷七第95至107頁);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 埕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 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七第119至121、129至135頁); K○○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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