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153號
PCDV,109,簡上,153,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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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張麗娟

訴訟代理人 吳奇芳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上訴人 柳淑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琬翎
侯銘宗
被上訴人 張俊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196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59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上訴人以其母於被上訴人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 化銀行)之保管箱,因彰化銀行之受僱人即被上訴人柳淑君 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遭被上訴人張俊琪盜開,取走 其內母親及上訴人之財物,致上訴人受有損害等節為由,請 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並於本院審理中提出形式 上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俊琪所簽立之協議書1份,載明被 上訴人張俊琪表示因避免國稅局課徵遺產稅,而私自開保管 箱取走之物品範圍等語(見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3號卷二 第425頁、427頁),被上訴人張俊琪則否認上開協議書之真 正,並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對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吳奇 芳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經該署以111年度他字第1607號偽 造文書案件受理後,現改分為111年度偵字第29196號偵查中 ,尚未終結,有該案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表在卷可 稽,因上開協議書屬本件重要證據資料,核上訴人及其訴訟 代理人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



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實難於判斷,且為避免重複調查 相關證據,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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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