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3846號
TPSM,111,台上,3846,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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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84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呂建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峰裕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111年6月16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912號、109 年
度偵字第193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汪峰裕(下稱被告 )殺害甲、乙、丙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判決;另 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共同殺人罪刑(即丁部分,想像競合犯 未經許可持有自動步槍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相關沒 收之判決,駁回被告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二、惟按有罪判決書應分別記載犯罪事實及理由,而犯罪事實為 判斷其適用法令當否之準據,法院應將其認定與犯罪構成要 件有重要關係之具體社會事實,翔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 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 ,方為合法。倘若事實之認定與理由之說明不相一致,或判 決所載之理由,前後相互牴觸者,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 法令。原判決認定被告共同殺害不詳國籍之被害人丁,事實 欄記載「…於(民國)101年9月29日中午12時許…汪峰裕代 理屏新101 號漁船船長期間,在索馬利亞首都摩加迪休東南 方外海約321 浬處…之印度洋公海上,與我國高雄市籍『春 億217號』遠洋漁船…及其他2艘國籍不詳之漁船在該海域作 業時,遇有搭載4 名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甲、乙 、丙、丁,合稱甲等4人)之木造漁船1艘(下稱小船)在附 近海域徘徊,遭疑為海盜,故其中1 艘國籍不詳之漁船遂撞 翻該小船,甲等4 人因而落海,並失去攻擊能力,明知武裝 保全持有之槍彈係管制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縱經許可持有,亦應基於急迫需要以供合理使用,不得逾 越必要程度,於該2 名武裝保全中之其中一名經船甲板上其 他不詳船員喊叫,先持槍自行擊斃落海之海盜甲、乙、丙後



汪峰裕上來漁船甲板見狀,竟與其中1 名武裝保全(下稱 武裝保全A )共同基於殺人及持有具殺傷力槍彈之犯意聯絡 ,由汪峰裕高喊『開槍、開槍』,而武裝保全A 亦持其使用 之槍彈朝丁射擊,致丁中彈身亡。…」(見原判決第1、2頁 )。理由欄先敘明:「被告與武裝保全A 係共同基於持槍彈 殺人之犯意聯絡,被告口出開槍之語、武裝保全A 亦認同而 接續開槍之行為分擔方式,持有制式自動步槍1 支及子彈數 發而射殺丁之事實,即堪認定。…」(見原判決第15頁第17 至20行),似謂被告口出「開槍」之語,指示武裝保全A 對 丁開槍。惟又記載:「證人陶文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以中 文廣播說出:『開槍、開槍、開槍』的聲音是船長等語,被 告汪峰裕於前開自白書中坦承其曾下令『開槍』、『開槍』 ,足見被告確有於前揭時地,與武裝保全A 共同基於持有槍 彈及殺人之犯意聯絡,被告喊出開槍、開槍之話語,而武裝 保全人員A亦確實持自動步槍1枝及子彈數發殺害丁,其動作 與被告之意思相符,堪認二人殺害丁之意思已然合致,至於 被告雖辯稱其不懂英文,保全人員也不懂中文云云,惟意思 合致不必然須以言語溝通,查被告喊出開槍,顯有置丁於死 地之意,而武裝保全亦確實有不間斷之開槍之行為,顯與被 告『開槍』之意思表示已有合致之處。事證明確,其所辯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共同殺人犯行已堪認定。」等語( 見原判決第18頁第30行至第19頁第10行),似又認為被告與 武裝保全A 係透過言語指示以外之其他方式達成犯意聯絡, 究竟被告如何與武裝保全A 就殺害丁部分有犯意聯絡?原判 決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三、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應一併加 以注意,並綜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定其取捨而為判斷,對於案內一切證據,綜合各方面情形 為整體之觀察,並賦予客觀之評價,其就對立事證所為之取 捨,必須分別予以說明,不能僅論列其中一面,而置他面於 不顧;倘為無罪之判決,亦應詳述其全部證據取捨判斷之理 由,並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否則即有理由不備及證據上理 由矛盾之違法。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論處共同殺害甲、乙 、丙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主要係依據證人葉文 和、洪瑞蓮(原判決誤繕為許清泰)證述屏新101 號漁船上 之2 名武裝保全是船公司所僱請等語、依檢察官偵查時勘驗 本案槍擊影像之勘驗筆錄顯示,被告係在甲、乙、丙被擊斃 後,(影像時間9分2秒)方下令「開槍、開槍、開槍」,嗣 有人朝丁開槍,將其擊斃,被告喊「開槍、開槍、開槍」前 ,武裝保全已先行將甲、乙、丙3 人開槍擊斃,並無證據證



明甲、乙、丙3 人被開槍擊斃,是被告所指示,又上揭廣播 發出之聲音:「呼叫馬尼拉」、「看一下、看一下前面啊, 前面1個、2個」、「還有1 個在那邊」、「前面左邊啊、前 面,拍什麼啊!前面左邊!」等語,內容空泛,並無任何殺 人之指示,搭配勘驗筆錄之相關照片,似乎是指那裡還有人 之意,不能作為被告指示武裝保全開槍之依據,及證人陶文 明於警詢時並未證述一開始係被告指示武裝保全開槍,武裝 保全似係因海盜小船對屏新101 號漁船開槍,才對落海之人 開槍等為其主要論據(見原判決第22至24頁),固非無憑。 惟稽之卷內經第一審勘驗相符之檢察官於109年9月2 日勘驗 「海盜」光碟(光碟附於第一審卷袋)之勘驗筆錄及擷圖( 見109年度偵緝字第912號卷第365至378頁): ①【影片時間00:06-00:10】
【對話內容:無】
【畫面內容:似乎有槍枝連續擊發聲響,且海面上揚起水花 (圖1)(圓圈處)】
②【影片時間00:11】
【對話內容:無】
【畫面內容:海面疑似有小船(圖2)】
③【影片時間00:00-02:00】
【對話內容:多名男性持續以外語交談。(01:28)1 名男 性(下稱A)以中文廣播:呼叫馬尼拉(音譯)】 【畫面內容:鏡頭面對海上,海面上除了拍攝者(下稱B ) 所在船隻外,另外還有3艘船在附近(圖3),右方之船隻 船身印有「BI2353」(即春億217號)(圖4)看不見船上 交談的人數有多少及何人在交談】
④【影片時間02:00:-03:08】
【對話內容:(02:04-02:11)多名男性以外語交談。(0 2:18)A:(廣播)看一下、看一下前面啊,前面1個、2 個。(02:38-02:55)多名男性以外語交談。( 02:45 )(越南語)1、2、3、4,一個人、二個人、那邊是第三 個,這個是第四個。(02:51)B:他不見了。】 【畫面內容:鏡頭從海上移動到船上,移動時看見B 所在船 隻其船身有(安全第一)之中文字(圖5 ),無拍攝到船 上交談的人。(02:32-03:08)B手遮住鏡頭而無畫面。 】
⑤【影片時間03:08-03:29】
【對話內容:(03:09)B:HOW ARE YOU。】 【畫面內容:畫面對著海面上漂浮的1 名身穿白色短袖上衣 、深色褲子之男性(下稱甲)(圖6 ),有人開始朝甲開



槍,連開6槍後,甲中彈流血趴在水面上(圖7)】。 ⑥【影片時間03:29-05:07】
【對話內容:(03:31-03:40)多名男性以外語交談。(0 3:39)(越南語)打、打、打、打。】
【畫面內容:畫面接著朝向海面上漂浮的另外2名男性(圖8 ),其中有1 名身穿紅白相間橫條紋短袖上衣之男性(下 稱乙),另1 名在漂流物旁,身穿白色上衣、卡其褲子之 男性(下稱丙)。有人先朝乙開槍,連開16槍後,乙中彈 揚起水花(圖9 ,圓圈處),乙流血後就漂在水面上不動 (圖10)】
⑦【影片時間05:07-07:30】
【對話內容:(05:54)A:(廣播)還有一個在那邊。(0 5:58)A:還有沒有人啊?(06:24- 06:36)多名男性 以外語交談。(04:56- 05:00)(越南語)拉、拉、拉 上來,另一人說:等等。(05:27)(越南語)前進看看 、前進。(06:27)(越南語)這、這、這。】 【畫面內容:乙死亡後,有人馬上朝一旁的丙開槍,連開10 槍後,丙中彈流血但未死亡,持續攀附在漂流物上(圖11 ),有人再繼續朝丙開10槍,丙再次中彈後就後仰躺不動 (圖12)。似乎有人發現丙尚未死亡,又朝丙連開5 槍, 丙中彈後就靜止不動(圖13)】
⑧【影片時間07:30-08:16】
【對話內容:(07:35-07:46)多名男性以外語交談。(0 7:49)B:在哪啊?(07:54)某男(下稱C ):在那邊 啊。(07:56)B:沒有看到啊。(07:58)C:那邊還有 一個啊。(08:02)B:他漂過來啊。】
【畫面內容:鏡頭從海面轉向船上且不斷晃動,沒有拍到交 談的人。B似乎在尋找海面上其他生還者。】
⑨【影片時間08:16-09:02】
【對話內容:(08:17)B:HELLO。(08:18)C:HI。(0 8:22)B:(發出笑聲)。(08:33)A :(廣播)前面 左邊啊、前面,拍什麼啊! 前面左邊!(08:59)I don' t know。(09:02)A :(廣播)開槍、開槍、開槍(槍 聲出現)】
【畫面內容:(08:16- 08:40)鏡頭不斷在海面及甲板間 來回晃動,看不見海上有人,也沒拍到船上的人。(08: 40-08:58)鏡頭被B手遮住。】
⑩【影片時間09:02-09:35】
【對話內容:(09:11)某男:ok、ok、ok。(09:14) A :(廣播)ok,成功。(09:16)B :成功。(背景聲:



成功)】
【畫面內容:鏡頭朝向海上另1 名赤裸上身之男性(下稱丁 ),有人朝丁開槍,連開4 槍後,丁中彈(圖14)後流血 趴在水面上(圖15)。】
⑪【影片時間09:35-10:26】
【對話內容:(09:45- 10:00)多名男性以外語交談。某 男:(越南語)這個是昨天的小夥子,來錄影(B鏡頭朝4 人拍攝,再朝另2人拍攝)(09:55)進來一點錄影。】 【畫面內容:鏡頭轉向船上之船員4人(圖16)、船員2人( 圖17),船員們彼此交談歡呼並以手機照相。】 另依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6年4月7日高市警外字第10632 177400號函復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有關協助判斷影音光碟對 話內容案,可判斷使用語言包含越南語及印尼語。「越南 語通譯回復內容如下:『我聽到的是中部音不太確定是否是 義安或河靜省,越南中部口音河靜省往北的口音。㈠船長不 是越南人,除非他是華僑,不過聽起來不像。㈡越南語還有 其他語言(英文、中文除外)。㈢內容:歪掉了,那幾個傢 伙,一二三四個,有另外一個說不是一二三個,有一個說三 個,打中一個就說五個,再繼續開槍,有一個扶著小船在海 上游被打中後他們笑著說還有嗎?趕快趕他們啦,其中有一 個開玩笑說能趕得完我就馬上死掉。船長喊完他們後,就有 人喊說還有一個。後來打完。他們就錄影說,拉近一點才錄 得到他們的畫面,接著就是他們的畫面顯示了。』印尼語 通譯回復內容如下:影片最後錄影的人說:我從剛剛錄到現 在,累了,換人錄。」(見105年度他字第4726號卷第137至 139 頁)。又陶文明於第一審證稱:「(既稱船長會交代該 菲律賓人,是否代表你曾看過、聽過船長交代該菲律賓人事 情?)因為每件事情都是從船長、透過菲律賓主管,再轉到 船員的。」、「(船上有無廣播設備?)有,有一個船長的 廣播。」「(該廣播設備,是否設置於船長室)是。」「( 有否聽過船長使用該廣播設備?)有。」「(於方才勘驗之 影片中,有一人以中文廣播『開槍、開槍、開槍』…可以辨 識出影片中講『開槍』之人為船長,是否如此?)是的。我 以為船長說的是等一下、等一下」等語(見第一審卷第 165 、166、171頁)。被告於第一審書寫之自白書坦承曾下令「 開槍」、「開槍」之語(見第一審卷第59至61頁),另於檢 察官偵訊時供稱:「(船上你要怎麼跟船員溝通?)大副, 是菲律賓人,他會講幾句中文,我們工作通常都很固定,如 果需溝通會透過大副管理船員」等語(見109年度偵緝字第9 12號卷第297 頁)。上情如若均屬無訛,綜合事證,被告於



勘驗筆錄之③以廣播呼叫「馬尼拉」,於④以廣播「看一下 、看一下前面啊,前面1個、2個」後,即有多名男性以外語 交談,之後即有以越南語清點人數4 人。甲、乙接連遭擊斃 後,於⑦被告以廣播「還有一個在那邊」並詢問「還有沒有 人啊」後,即多名男性以外語交談,之後丙遭擊斃。於⑨被 告以廣播「前面左邊啊、前面,拍什麼啊!前面左邊!」「 開槍、開槍、開槍」(槍聲出現),丁即遭擊斃,於⑩被告 以廣播「OK,成功」,船員B 及背景聲均響起「成功」。徵 此情形,被告廣播後,即有多名男性以外語交談,船員隨執 行被告所要求之動作,被告是否透過在場之某人(即其所呼 叫之「馬尼拉」)「指示」其他船員動作?實情為何?又本 案並未拍攝到小船遭撞翻之過程,依擷圖1、2所示,屏新10 1號漁船與小船原有相當之距離,於甲等4人落海漂浮海面後 ,屏新101號漁船似有刻意靠向甲等4人,此由擷圖6 甲游向 屏新101 號漁船並高舉雙手,畫面顯示拍攝者與甲距離甚近 ,拍攝者尚且對甲說「HOW ARE YOU」即明。被告於屏新101 號漁船靠向甲等4 人後,除以廣播為上開「指示」外,船員 亦有以越南語喊「打、打、打、打」,並有搜尋、清點海面 上落水之人數,甲等4 人接連遭擊斃後,浮屍海面、血染海 水,似此類如電影般大屠殺場景,屏新101 號漁船船員竟無 一人顯現憐憫、害怕之情,反而夾雜戲謔(如⑤對高舉雙手 之甲說「HOW ARE YOU 」後,甲瞬間遭擊斃;⑨對赤裸在海 面游泳之丁喊「HELLO 」、「HI」後,丁瞬間遭擊斃)、笑 聲、歡呼聲,最終擊斃丁後,附和被告「OK,成功」之語, 並以死者浮屍海面作為背景拍照;屏新101 號漁船上之被告 、船員及武裝保全與落海之甲等4 人應不認識,當無深仇, 何以有上開違反常理之舉?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經訊以:「 你可以阻止傭兵不要開槍?」答:「我肯定可以說,應該可 以說。」等語(見109年度偵緝字第912號卷第39頁),被告 既可以船長之權力,阻止武裝保全開槍;依勘驗筆錄及擷圖 ,甲等4人落海後,其等所在位置距離最近岸邊321浬,而明 顯可見並無持任何武器,對屏新101 號漁船及船員不具危險 性,但觀整個過程,卻未見被告有任何阻止行為,反而有「 指示」搜尋「看一下、看一下前面啊,前面1個、2個」(即 ④),於甲、乙接連遭擊斃後,另「指示」搜尋其他落海之 人,並喊開槍(即⑦⑨),迨將丙、丁擊斃後,口出「OK, 成功」之語(即⑩),是否將落海之甲等4 人全部殺害,原 在被告及包含武裝保全在內之船上人員謀議之內?實情為何 ?應予究明,能否僅因被告於勘驗筆錄⑨始發出「開槍、開 槍、開槍」,即予割裂謂甲、乙、丙遭殺害,被告並未參與



?非無疑義,仍有進一步研求餘地。原判決未能綜合卷內事 證,整體觀察,以前揭理由採信被告辯解,為被告有利之認 定,證據之取捨,自有未洽。
四、證據雖已調查,但若有其他足以影響於判決結果之重要證據 或疑點未予調查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 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 調查之違法。檢察官於原審曾聲請依「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 化辦事處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透過司法互助方式取得如高雄市政府海洋局101年3月23日高 市海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屏新101號漁船船員名冊 中編號4至9號之PALAGANAS M FRANESA等6人之證詞,查明本 案發生經過及被告如何下令開槍(見原審上更卷第449 頁) 。被告之原審辯護人亦同為聲請,其待證事實欲證明菲律賓 籍船員並無將被告之言詞轉達至斯里蘭卡籍武裝保全(見同 上卷第457頁),而依前述,於甲等4人遭擊斃過程,被告有 廣播呼叫「馬尼拉」,而有「指示」船員動作行為,該「馬 尼拉」究為何人?是否即是被告所稱大副、菲律賓人?其目 睹經過如何?而船員名冊上其餘5 名菲律賓人是否在場?又 見聞何事?其等案發當時倘確身處屏新101 號漁船,所為證 詞自與事實認定具關聯性,而影響判決結果,原審未予調查 (原審上更卷第213 頁),亦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且我 國與菲律賓既訂有上開司法互助協定,客觀上亦非無調查之 可能,原審未予調查,自有調查證據職責未盡之違法。五、以上,或係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 權調查之事項,且上述原判決之違誤,已影響於事實之確定 ,本院無從據以自為裁判,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 原因。又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原判決認與被告所犯殺人罪 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 有制式自動步槍罪、持有子彈罪部分,應併予發回。另為避 免各該罪應宣告沒收部分,與發回後原審所為之判決結果, 發生裁判歧異情形,關於原判決諭知相關沒收部分,亦一併 撤銷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黃 斯 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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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