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美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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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美吟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
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5號受理
,於111年5月2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
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8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19,
361元、700元、572,767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1,613元、58
元、47,731元(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名下有
1989年出廠車輛1部,並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5,914元;又聲請人自陳109年4月至11
1年3月於市場從事洗碗、打雜之臨時工,時薪70元,每月收
入約6,000元,111年4月起照顧胞弟林忠慶之生活起居,由
胞弟每月給付8,000元,另於109年12月16日曾領取新加坡商
美極客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極客環球公司)直銷收
入美元503.85元,前於101年8月20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224,
064元,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4,738元,未領取其他補
助或給付,成年子女未給付扶養費;另台灣力匯有限公司(
下稱力匯公司)於110年申報572,767元執行業務所得部分,
聲請人稱其未曾領取該公司之收入,而力匯公司陳報聲請人
並無提領獎金之紀錄,亦未曾提交帳戶供匯入獎金等情,有
108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5號卷(下稱調卷)第11
至13頁】、11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
卷第1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2至4頁)、債
權人清冊(調卷第5至6頁)、戶籍謄本(本案卷第36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8頁)、個人商業保
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4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8至10頁)、信用報告
(本案卷第71至7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7至18
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函(本案卷第26至27頁)、健保投保紀錄(本案卷第40頁
)、存簿暨交易明細(調卷第15至17頁、本案卷第41至44頁
、第50至54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14頁、本案卷第74頁
)、胞弟簽立之切結書(本案卷第75頁)、極客環球公司函
(本案卷第28至29頁)、力匯公司函(本案卷第84至92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77至78頁)等附
卷可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照顧胞
弟生活起居之每月收入,加計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共計12,738元(計算式:8,000+4,738=12,738),核算其
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0,
700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
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
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
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次子所有房
屋,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3,088元
為限【計算式:17,303×(1-24.36%)=13,088】,而聲請人
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0,700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
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12,738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0,700元後,尚餘2,038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6
01,837元(調卷第30至50頁,包括:花旗銀行、土地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新光銀行、元大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中國人壽
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65年【
計算式:(1,601,837-5,914)÷2,038÷12=65】始能清償完
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
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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