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宏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1年度金訴字第72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912號;移送併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343號、第42714號、110
年度偵緝字第2281號、第2284-2288號、111年度偵字第8674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2278號、第2283號、111年度偵字第22392號、
第23274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43號、第4944號、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69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3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徐宏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徐宏智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 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 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 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幫助洗錢及 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 ○○○○號轉運站」,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寄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嗣該不 詳姓名之成年人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分別為如附 表一至七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又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被害款 項,旋遭分別提領得手而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及所在。
二、案經黃珍瑛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及劉芷妤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張煒婕、楊榮強、曹湘妍、 潘奕辰、陳相蓉、吳雅芳、張甄芸、李偉誠、潘昱呈、陳彥 瑋、林錦煌、史濃溶、洪苙凱、蔡宜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張岳翔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許懿伶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王志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八德分局、謝立羣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檢察官先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並有下列告訴人的證詞及相關的文書證據可資佐 證:
㈠證人即被害人黃珍瑛、劉芷妤、張煒婕、張岳翔、許懿伶、 楊榮強、曹湘妍、潘奕辰、王志嘉、陳相蓉、吳雅芳、張甄 芸、李偉誠、潘昱呈、陳彥瑋、林錦煌、史濃溶、洪苙凱、 謝立羣、蔡宜君、葉禮旗、郭建佑、陳依蓵、王羿智、林宜 蓁、谷怡婷、楊永州、施喻馨、洪妙芬、張榛澧、謝明钟、 潘昱呈、莊駿忠、鄧雅芳、蔡宗洪、沈佩蓉、曾于榛、周呈 霙(下稱黃珍瑛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相關的報案紀錄。 ㈡黃珍瑛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其與詐騙集團間LINE 對話紀錄(偵1卷第81頁、第83-89頁)、劉芷妤所提供之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app匯款截圖、詐欺集團「客服 中心」之QRcode截圖(偵13卷第465-469頁)、張煒婕所提 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記事本照片、手機app匯款截 圖、詐欺集團「萬事達金流」金流業務黃德豪名片(偵19卷 第39-63頁)、張岳翔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 機app 匯款截圖、詐欺集團投資平台操作畫面(偵10卷第35 -63頁)、許懿伶所提供之詐欺網站投資廣告、通訊軟體LIN E對話紀錄、手機app匯款截圖、詐欺集團投資平台操作畫面 (偵7卷第13-24頁)、楊榮強所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110年2 月22日匯款回條聯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6卷第57-63 頁)、曹湘妍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app匯 款截圖(偵6卷第81-97頁)、潘奕辰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偵6卷第125-126頁)、王志嘉所提供之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截圖、詐欺集團投資平台操作畫面 (偵5卷第61-79頁)、陳相蓉所提供之第一銀行金如意綜合 管理帳戶存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投資平台 操作畫面(偵4卷第43-69頁)、吳雅芳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偵4卷第81頁)、張甄芸所提供之合作金庫 銀行存款存摺及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ap p匯款截圖、「發現賺錢趨勢」之詐欺社團臉書頁面資料( 偵4卷第111-143頁)、李偉誠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手機app匯款截圖、存摺明細翻拍照片(偵4卷第151-20 1頁)、潘昱呈所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翻拍 照片(偵4卷第227頁)、陳彥瑋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手機app匯款截圖、詐欺集團投資平台操作畫面(偵 緝11卷第137-139頁、第155-165頁)、林錦煌提供之社群軟 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卷第41-54頁) 、史濃溶提供之手機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卷 第65-71頁)、洪苙凱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社群軟體臉書對話紀錄(偵3卷第85-95頁)、謝立羣提供之 博弈網站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20卷第25-31頁 )、蔡宜君提供之臉書貼文、手機匯款明細、截圖、詐欺貨 品照片(偵8卷第43-51頁)、葉禮旗提供拍賣網站對話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匯款明細截圖(偵14卷第43 -67頁)、郭建佑提供手機對話截圖、轉帳明細及匯款收據 (偵16卷第21-23頁)、陳依蓵提供手機對話截圖、轉帳明 細(偵12卷第47-65頁)、王羿智提供手機對話截圖、網路 轉帳明細(偵15卷第143-153頁)、林宜蓁提供手機對話截 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 偵15卷第225-265頁)、谷怡婷提供之手機對話截圖台新銀 行轉帳明細(偵17卷第91-99頁)、楊永州提供之手機對話 截圖、匯款申請回條(偵18卷第255頁、第263-268頁)、施 喻馨提供之手機對話截圖、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偵2卷第61- 76頁)、洪妙芬提供之手機對話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 面及手機轉帳紀錄(偵2卷第17-20頁、第77-79頁)、張榛 澧提供之手機對話紀錄及手機轉帳載圖(偵11卷第45-49頁 )、謝明钟提供之手機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畫面截圖、手機 轉帳紀錄(偵11卷第61-70頁)、莊駿忠提供之手機對話紀 錄及投資平台截圖、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及合作金庫帳戶存摺 封面及交易明細(偵9卷第91-117頁)、鄧雅芳提供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線上轉帳明細(偵21卷第469頁、第481 -495頁)、蔡宗洪提供之詐騙集團LINE的廣告頁面、網路匯 款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偵26卷 第131-143頁)、沈佩蓉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 摺封面及內頁、網路匯款資料、匯款明細(偵25卷第139-16 8頁)、曾于榛提供之匯款資料及與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紀 錄截圖(偵29卷第97-118頁)、周呈霙所有第一銀行第0000 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偵31卷第49頁)。 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3月25日函檢附交易明 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110 年7月8日、8月20日函 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帳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110年3月22日 函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桃園分行110年3月 29日函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㈣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 工具,若與存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結合,其專屬性及私密 性更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有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 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他人之存摺、金融卡,是稍具通常 社會歷練之一般人自應妥為保管該等物品,縱有特殊情況, 致須將該等物品交付與己不具密切親誼之人時,亦必深入瞭 解其用途及該人之信用,以防遭他人不當或違法使用。又一 般民眾皆可依金融機構之規定,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 無任何特殊限制,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 用,而金融卡僅供存、提款或匯款等使用,並無供為借款或 徵信目的之用。再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及身 分之物品,如落於不明人士手中,易遭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 人頭帳戶,供為詐欺人士收取款項之用,而現時社會上利用 中獎誘惑、網路購物或拍賣、佯稱個資或信用遭人盜用等各 式手段,以遂行詐欺取財目的之事,時有所聞,詐欺不法份 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查緝,經常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 戶以獲取犯罪所得之案件,亦層出不窮,此等訊息屢經報章 雜誌、新聞媒體及政府宣導再三披露,故避免金融機構帳戶 為不明人士利用,已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通常認識至明 。查,被告於本件犯行時之年齡為43歲,其自述學歷為大學 肄業,從事工程的工作(見本院卷第256頁),係具有一定 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人,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 不明之他人使用,易遭詐欺不法份子作為詐取財物之犯罪工 具,詎被告竟將上揭2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 是其就提供該帳戶後,嗣經用以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事實,當 屬容認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應可認定。
㈤刑法上所稱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 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二者雖均為犯 罪之責任條件,但其態樣並不相同,故刑法第13條第1 項、 第2項分別予以規定,以示區別。凡認識犯罪事實,並希望 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僅有認識,無此希望,但其發生亦不 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參見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 77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4021號判決意旨)。本件雖無證 據足認被告有以自己參與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如附表所示 被害人及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而不得遽論以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或認其有
幫助之直接故意。惟其對於所交付上揭2帳戶之金融卡及密 碼等物,可能遭用為詐騙收取款項之工具等情,既有預見, 詎仍提供該帳戶供他人使用,其雖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然對其所為可能對正犯構成犯罪資以助力之事實,顯已預見 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而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 員遂行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及取款,應可認為其行為 係屬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 ㈥綜上所述,被告將系爭2個帳戶資料交給詐欺不法份子作為詐 欺及洗錢使用,係屬基於有所預見並提供助力之不確定故意 為之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 錢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 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被告僅提供系爭帳戶給詐欺不法份子使用,提供 犯罪不法份子嗣後進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為的助力,並 未參加各該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該犯 罪不法份子共謀犯罪,被告的行為僅可認為從事犯罪的幫助 犯。
㈡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第2條之規定係指:①意 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③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同法第14條第1項 設處罰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俾防範犯罪行為 人藉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切斷不法利得與犯罪間 之聯結。誠如上述,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 申請多數帳戶使用,被告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 而收購或借用自己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 及告知密碼,被告主觀上應已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告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 罪之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2個金融帳戶的行為,同時幫 助犯罪人士向附表一至七之多個被害人進行詐欺取財及洗錢 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相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分別僅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 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以一個行為,同時幫助犯罪人士從事詐欺取財、一般洗 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㈤檢察官雖未就附表一編號2-19及附表二至七部分之事實起訴 ,惟此部分與起訴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具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一併審究 。
㈥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又其於偵審中坦承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三、撤銷改判的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 於偵查及審判中已自白犯罪,有各該筆錄可考,原審未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顯有違誤。⑵原審未 及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部分加以審理,亦有未當。本件檢察官 提起上訴以原審未就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移送併辦部分加 以審理,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此外,原審判決復 有上開⑴之違法部分,則原審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 予以撤銷改判。
㈡茲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 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 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 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 視,亦未正視交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為貪圖私利, 即將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 犯罪之工具,並造成告訴人黃珍瑛等人受有如事實欄及附表 所示之財物損失,被害人數甚多,情節非輕,及其於本院自 陳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入所之前受僱從事工程工 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6000元,自己租屋居住等一切家庭 及經濟狀況及其雖坦承犯行,然尚未與黃珍瑛等人達成和解 ,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 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乃指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 所得,則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本 件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非洗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 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所得經移轉、 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 本件犯行沒收。而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交付帳戶有因而取 得報酬,亦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及提起上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佩宣、塗又臻、邱文中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景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晉毅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1為原起訴部分,編號2-19為移送併辦部分,原審已經加
以判決):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黃珍瑛 (已告訴) 110年2月21日14時14分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詩」向告訴人黃珍瑛佯稱:可透過富比世科技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黃珍瑛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2日15時44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劉芷妤(已告訴) 110年2月24日13時30分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R人力派遣」向告訴人劉芷妤佯稱:可透過「EXCHANGE 」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劉芷妤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4日18時18分 2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張煒婕(已告訴) 110年2月間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 weirui」向告訴人張煒婕佯稱:可透過「DAP」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煒婕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4日13時28分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張岳翔(已告訴) 110年2月20日0時42分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WIPPY暱稱「Penny 」向告訴人張岳翔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岳翔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4日19時1分 4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許懿伶(已告訴) 110年2月16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於建立「aibcu.com」網站,並發布:可透過「聯德」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許懿伶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2日15時58分 4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23日13時58分 3萬8,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楊榮強(已告訴) 110年2月22日14時25分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銀島Treasure island」向告訴人楊榮強佯稱:可透過「WTC」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榮強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2日14時25分 4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曹湘妍(已告訴) 110年2月22日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益」向告訴人曹湘妍佯稱:可透過「MMA」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曹湘妍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2日13時8分 5,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潘奕辰(已告訴) 110年2月23日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Elsa 陳欣慧」向告訴人潘奕辰佯稱:可透過「EXCHANGE」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潘奕辰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16時51分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23日16時53分 2萬4,000元 (未匯入) 9 王志嘉(已告訴) 110年1月2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bu」向告訴人王志嘉佯稱:可透過「WTC」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王志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4日17時30分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24日17時31分 2萬6,000元 10 陳相蓉(已告訴) 110年2月14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嘉駿(Jun)」向告訴人陳相蓉佯稱:可透過「皇家」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相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2日20時28分 1萬8,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吳雅芳(已告訴) 110年2月17日14時54分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兼職聯盟」、「Ricky Lee」向告訴人吳雅芳佯稱:可透過「EXCHANGE」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吳雅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18時27分 2萬5,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張甄芸(已告訴) 110年2月17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鷹哥」、「戚戚77」向告訴人張甄芸佯稱:可透過「皇家」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甄芸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2日21時8分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22日21時12分 2萬元 110年2月22日21時14分 1萬元 110年2月23日17時54分 2萬9,95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23日17時55分 50元 110年2月23日18時56分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23日18時57分 2萬元 110年2月24日14時55分 1萬5,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24日14時57分 5萬元 110年2月24日14時59分 2萬5,000元 13 李偉誠(已告訴) 110年2月23日17時20分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馬汀 Lee」向告訴人李偉誠佯稱:可透過「皇家」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偉誠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18時47分 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23日21時47分 1萬元 14 潘昱呈(已告訴) 110年2月23日17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XMS服務客服」向告訴人潘昱呈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潘昱呈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4日23時37分 1萬1,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陳彥瑋(已告訴) 110年2月22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穎」向告訴人陳彥瑋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彥瑋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20時15分 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林錦煌(已告訴) 110年2月22日14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kelly_o517」公開發布佯稱:可透過入群觀看影片之訊息,致告訴人林錦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18時52分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史濃溶(已告訴) 110年2月24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麥克」向告訴人史濃溶佯稱:可透過指導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史濃溶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4日15時37分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洪苙凱(已告訴) 110年2月22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Ricky」向告訴人洪苙凱佯稱:可透過「EXCHANGE 」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洪苙凱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2日18時24分 2萬1,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謝立羣(已告訴) 110年2月22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向告訴人謝立羣佯稱:可透過「泰盈利」博弈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謝立羣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21時35分 2萬2,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桃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278號、偵緝字第2283號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蔡宜君(已告訴) 110年2月26日15時33分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陳彥霖」向告訴人蔡宜君佯稱:有特殊款悠遊卡出售等語,致告訴人蔡宜君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8日16時24分 1,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葉禮旗(已告訴) 110年2月28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盛慨」向告訴人葉禮旗佯稱:可將悠遊卡轉賣致告訴人葉禮旗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葉禮旗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0年2月28日19時35分 4,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1日18時17分 3,500元 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日17時40分 3,500元 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
(桃檢111年度偵字第22392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郭建佑(已告訴) 110年1月29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皇家客服中心」、「Aaron」向佯稱:可透過網站進行賭球博弈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郭建佑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2月22日19時55分 ⑵110年2月22日20時24分 ⑶110年2月23日20時30分 ⑴4萬元 ⑵3萬元 ⑶1萬3,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依蓵(已告訴) 110年2月1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傑」向告訴人陳依蓵佯稱需購買點數儲值才能進行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陳依蓵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17時56分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王羿智(已告訴) 110年2月8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於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紫金帝國Zi Jin Empire」、「WTC客服」向告訴人王羿智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王羿智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4日17時40分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林宜蓁(已告訴) 110年2月19日16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威廷」,佯以投資網站獲利為由,致告訴人林宜蓁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15時1分 30萬7,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谷怡婷(已告訴) 109年11月12日12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風控金流部門」,佯以投資網站獲利為由,致告訴人谷怡婷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 ⑴110年2月23日13時58分 ⑵110年2月23日14時7分 ⑴3萬元 ⑵2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楊永州(已告訴) 110年1月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網站暱稱「Shan L」與告訴人楊永州聯繫,佯稱可操作www.igmarke.com外匯網站獲利等情,致告訴人楊永州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2日9時47分 2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施喻馨(已告訴) 110年2月1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育綸」、「Ricky Lee」,佯稱可透過Exchange投資網站獲利為由,致告訴人施喻馨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2月22日15時17分 ⑵110年2月23日12時38分 ⑴2萬1,000元 ⑵4萬6,000元 ⑴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洪妙芬(已告訴) 110年2月24日21時06分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len」及「Frank 趙」向告訴人洪妙芬佯稱:需匯入資金至投資網站,後續須投資金額達10萬元才能出金等語,致告訴人洪妙芬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24日21時6分 4萬2,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張榛澧(未提告) 110年2月19 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傑」向被害人張榛澧佯稱可以協助被害人張榛澧透過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被害人張榛澧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19時32分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謝明钟(已告訴) 110年2月11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向告訴人謝明钟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謝明钟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0時15分 1萬3,75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莊駿忠(已告訴) 109年10月18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bella-0130」及Line暱稱「Chen」向告訴人莊駿忠佯稱:欲引領告訴人莊駿忠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莊駿忠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2月24日19時25分 ⑵110年2月24日19時28分 ⑴3萬元 ⑵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四
(桃檢111年度偵字第23274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鄧雅芳(已告訴) 110年1月7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翔的朋友」向告訴人鄧雅芳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鄧雅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4日16時54分許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五
(苗檢111年度偵字第4943號、第4944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蔡宗洪(已告訴) 110年1月17日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LSA」向告訴人蔡宗洪佯稱可透過網站交易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蔡宗洪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2日14時22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沈佩蓉(已告訴) 110年1月19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先在臉書上刊登應徵網路行銷人員之貼文,經告訴人沈佩蓉上網瀏覽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LSA」向告訴人沈佩蓉佯稱可合資進行投資等語,致告訴人沈佩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2月23日15時55分許 ⑵110年2月23日16時1分許 ⑴1萬8,500元 ⑵1萬8,5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六
(北檢111年度偵字第16692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曾于榛(已告訴) 110年2月5日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先在臉書上刊登應徵網路操作外匯人員之貼文,經告訴人曾于榛上網瀏覽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芯瑜」向告訴人曾于榛佯稱可透過網站交易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曾于榛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15時35分許 4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七
(桃檢111年度偵字第32021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周呈霙(已告訴) 110年2月17日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先在LINE廣告上刊登網路操作外匯之廣告,經告訴人周呈霙上網瀏覽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森富」、「廖文賓」向告訴人周呈霙佯稱可透過網站交易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周呈霙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16時38分許 4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